纳税信用管理 及最新税收优惠讲解 阳江地税局 庾焕恒 注册税务师 广东地税省局兼职教师
主 要 内 容 1 2 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最新税收优惠讲解
一、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1、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 2014年第40号公告发布。今年税总办发〔2015〕56号要求各地认真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2、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3、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有什么好处呢?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例如:对评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其他激励措施 如:阳江国税可对本次评出的A级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方面提供更加简便、更为高效的纳税服务。
享受“税易贷”业务 日前,阳江市国税局、阳江市地税局、建行阳江市分行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联合推出中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并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细节进行了确定。据悉,“税易贷”业务是由建行阳江分行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状况给予其一定授信额度的授信产品,即无抵押信用贷款。
享受“税易贷”业务 其中,贷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近2年按时足额缴税,无不良纳税记录,上一年度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被税务部门授予A级纳税信誉级别的单位优先”的条件,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享受“税易贷”业务 税银合作推广“税易贷”业务既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阳江经济发展;又能拓展银行方面小微企业的产品线,降低信贷成本和风险;同时进一步深化了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应用,强化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服务力度,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4、评定办法 一是文件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 2014年第40号公告)以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总局 2014年第48号公告) 办法采用系统评定,国、地税各自评定,逐条比对汇总,逐级上报,国家总局统一发布A级名单(约5月份左右),省局外网或自助终端可查询评定结果。
二是现评定一年一次。评定以上年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准确及时为评定依据,系统自动扣分并生成等级。如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因偷漏税被处罚等等涉税事项作为评级资料。 三是评选对象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四是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和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等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扣起;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扣起。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 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5、不参加评价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6、纳税信用级别: 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最新税收优惠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三)印花税优惠 (四)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五)规费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2: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3: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3: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问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5: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5: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问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7: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7: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问8:我公司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8:我公司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9: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9: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1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1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释疑 问1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查账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二)定率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注:目前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模块、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这里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和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完全不同
总局 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所谓起征点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三)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 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划分依据: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按照16个行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比如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比如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 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 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 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 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 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五)规费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五)规费优惠 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随主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而减免的规费 随主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而减免的规费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规费优惠 残疾人保障金 工会经费 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粤工总函[2013]129号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Content Layouts 40
(五)规费优惠 堤围防护费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发票工本费优惠】 免征 取消 国税函[2012]60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 从2012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领购地方税收发票(冠名发票除外)的纳税人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免征 国税函[2012]60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 取消
总局最新10条小微企业措施 一是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二是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三是加强政策业务培训 。 四是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备案,从专门备案到查账征收企业自动备案,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不断简化,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包括定率征收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小微企业实现自动备案,不再另行报送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五是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 六是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是严格定额征税管理。 八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 九是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 十是加强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