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申報實務 第十三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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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申報實務 第十三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壹 、租稅客體 一、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 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 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二、減免範圍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1.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仍應課 稅,惟其稅率為零。

壹 、租稅客體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 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 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壹 、租稅客體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 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 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 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 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營7)

壹 、租稅客體 2.免稅 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該階 段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適用範圍:營業稅法第八條。

壹 、租稅客體 零稅率與免稅之不同 零稅率表示要課稅,進項稅額可以抵。但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各前手所納加值型營業稅皆可退還。零稅率與本法第8條之免稅規定及相關免徵營業稅規定共32項有所不同,免稅僅免某一階段營業加值之加值型營業稅,其他階段之營業稅並不免稅。因此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營8)另本法第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免稅範圍,適用於進口貨物時符合規定之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

壹 、租稅客體 (二) 進口貨物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2.肥料。 (二) 進口貨物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2.肥料。 3.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 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4.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 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關稅 者,應補繳營業稅。 5.本國之古物。

貳 、租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營業人係指 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 事業。 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 事業。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 、團體、 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貳 、租稅主體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 記載之收貨人。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 記載之收貨人。 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持有進口應稅貨物之 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 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 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 者,為其代理人。

貳 、租稅主體 二、營業人類型及其身分之變更 (一)營業人類型 1.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1)專營應稅營業人 (2)專營免稅營業人 (3)兼營營業人

貳 、租稅主體 2.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金融及保險業等。 (2)特種飲食業。 (3)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 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4)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 之小規模營業人。

貳 、租稅主體 (二)營業人身分之變更 1.自動變更 (1)加值型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2)免稅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2.主動變更 (1)免稅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2)兼營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3)小規模營業人等←→加值型營業人 (4)金融及保險業等←→兼營營業人

貳 、租稅主體 3.核定變更 (1)小規模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參 、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1)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加值型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 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 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 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加值型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 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 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 人收執。

參 、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3)特種統一發票:專供非加值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 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4)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加值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 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 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參 、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5)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加值型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 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 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 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 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 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參 、統一發票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以及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了會被通知限期改正使用或補辦外,還會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使用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參 、統一發票 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合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一)一般營業 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特別規定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二、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三、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印刷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運輸業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以收款時為限。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二)特殊營業【統10~18】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我國境內載貨出境。 代理人應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 互易 以換出時為限。 發行禮券 (1)商品禮券者-以出售時為限 (2)現金禮券者-以兌付貨物時為 限 預收貨款收受支票 票載日 代購交付 以交付代購貨物予委託人時為限

肆 、稅額計算 一、稅率結構 (一)加值型營業人 1.一般營業法定稅率為5%~10%,其徵收 率由行政院定之。(營10) 1.一般營業法定稅率為5%~10%,其徵收 率由行政院定之。(營10) 2.外銷營業稅率為0% (二)非加值型營業人 1.金融及保險業本業2%(非本業5%)。但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營11)

肆 、稅額計算 2.特種飲食業 (1)夜總會、有娛樂性節目之餐飲店 15%。 (1)夜總會、有娛樂性節目之餐飲店 15%。 (2)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 酒吧等25%。(營12) 3.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 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1%(營13) 4.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 之小規模營業人0.1%(營13)

肆 、稅額計算 二、計徵標準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 之認定 1.一般銷售-全部代價 2.特殊銷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 之認定 1.一般銷售-全部代價 2.特殊銷售 (1)分期付款銷貨-各期收取價款 (2)代購貨物交付-實際代購價格 (3)委託代銷(寄銷)或受託代銷(承銷 )-約定代銷價格

肆 、稅額計算 (二)進口貨物 1.係免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進口貨 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 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進口貨物總價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捐 2.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前項 數額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 業稅額。 進口貨物總價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捐+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

肆 、稅額計算 (三)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

肆 、稅額計算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1.銷售貨務或勞務-採稅額相減法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 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 業稅額。(營15) 公式:(銷項稅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退         還之稅額)- (進項稅額-進貨       退出及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       抵之進項稅額 ) =⊕應納Θ溢       付營業稅額。

肆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之意義: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零稅率(第七條)或規定之徵收率5%(第十條)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計算方法: 一、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給營業人 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營業稅稅額採     外加方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 × 徵收率5%  

肆 、稅額計算 二、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給非營業人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申報銷售 額與稅額時,應按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所 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應稅總金額,依 下列公式還原計算其銷售額: 銷售額=當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總額 ÷ (1+徵收率5%)   銷項稅額=銷售額 × 徵收率5%

肆 、稅額計算 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國外廠商 指1.外銷貨物或2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 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指1.外銷貨物或2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 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其稅率以零表示 銷項稅額=銷售額 × 徵收率0%

肆 、稅額計算 銷貨退回或折讓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 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 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當期 扣減者,得延至次期扣減之。 銷貨退回或折讓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發生, 營業人應將其銷貨價格,銷貨退回或折讓金 額及實際銷售價格於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註 明,發票金額仍以實售價格列之。

肆 、稅額計算 銷貨退回或折讓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之情形時,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A)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a.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 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 「作廢」字樣。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 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肆 、稅額計算 b.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 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 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 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B)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a.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 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 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肆 、稅額計算 b.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 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 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 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 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 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 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 收執聯。 上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之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 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 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肆 、稅額計算 進項稅額之意義 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如其憑證符合規定,且無法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原則上均得於當期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肆 、稅額計算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營33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 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 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 一發票。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 執聯影本。

肆 、稅額計算 四、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如: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出具之收據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如: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出具之收據 進項稅額=進項金額 × 徵收率5% 取得可扣抵進項憑證未分載進項稅額者 進項金額=當期取得內含稅額之進項憑證總金額 ÷ (1+徵收率5%)   進項稅額=進項金額 × 徵收率5%  

肆 、稅額計算 進貨退出或折讓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自92年3月起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92.1.1台財稅第0910456851號函)

肆 、稅額計算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19)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項 稅額憑證。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項 稅額憑證。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 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

肆 、稅額計算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19) 營業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肆 、稅額計算 範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為500,000元,銷項稅額為25,000元, 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1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5,000元,計算如下: 500,000 ×5%=25,000元 ……………銷項稅額 25,000─10,000=15,000元 …………應納稅額

肆 、稅額計算 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徵收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營41)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依5%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營20) 公式:進口貨物營業稅額=5%﹝關稅完稅價格+ 進口稅捐+貨物稅(或菸酒稅)]

肆 、稅額計算 購買國外勞務(營36(1)) 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 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伍、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溢付稅額之退還或留抵(營39)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 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 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如建廠期間溢付之營業稅。

伍、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應退稅額之計算 一、次期繼續營業時: 得退稅限額=已取得證明文件之零稅率銷 售額 × 徵收率5% +取得固定資產之進 項稅額 若得退稅限額 > 溢付稅額,溢付稅額可全 數申報退還   若得退稅限額 < 溢付稅額,則溢付稅額相 當於得退稅限額可申報退還,其餘之溢付 稅額仍應申報留抵

伍、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二、申請註銷登記情況下 溢付稅額原則上可全數申報退還,惟清算 期間如有應納稅額,應先予扣抵,未扣抵 完畢之,在行退還。

肆 、稅額計算 (二)兼營免稅稅額計算 由於兼營營業人之進項非完全用於課稅營業用,亦非完全用於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因此其進項稅額僅能部分扣抵。 至於進項稅額可扣抵多少,視兼營營業人能否明確區分購入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供課稅營業或免稅營業而決定其應採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

肆 、稅額計算 但不論是採何種方法,進項稅額須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稅額,如有購買國外勞務者,也須依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當期〔(免稅銷售淨額+按特種稅額計算銷售淨額)-(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 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百分位以下不計。

肆 、稅額計算 兼營營業人如未能明確區分進項用途者,原則上按比例扣抵法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當期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如下: 1.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 項稅額-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 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 例 2.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 =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肆 、稅額計算 3.年終稅額調整 A.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 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後,填具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 表,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 納。 B.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 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 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 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 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規定按當年度不 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肆 、稅額計算 C.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業,其當年度實 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 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規定調整 之。 調整稅額(1)=當年度已扣抵進項稅額-(當年 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 得扣抵比例)。 調整稅額(2)=當年度購買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肆 、稅額計算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 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    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1)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      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      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      記載:   A.專供經營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者。   B.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者。   C.供上述兩者共同使用者。

肆 、稅額計算 經國稅局核准使用直接扣抵法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比例扣抵法。 (2)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 額-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 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 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 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肆 、稅額計算 (3)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 =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 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 得扣抵比例 =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 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 得扣抵比例 (4)年終稅額調整 A.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 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後,填具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 表,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 納。

肆 、稅額計算 B.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直接扣抵法之期 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 年度最後一期再依規定調整之。 調整稅額(1)=當年度已扣抵進項稅額-(當年 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經營 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 度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 不得扣抵比例)。

肆 、稅額計算 調整稅額(2)=〔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   務之給付額+當年度購買共同使用勞務之    給付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   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肆 、稅額計算 (三)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自動報繳者:金融及保險業與特種飲食業。 應納稅額=申報之銷售額 × 稅率 2.查定課稅者:典當業、特種飲食業與小規模 營業人等 應納稅額=查定之銷售額 × 稅率

肆 、稅額計算 惟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核定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營25) 公式:查定應納營業稅額=查定銷售額×1% (或0.1%)-10%進項稅額

肆 、稅額計算 (一)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小規模營業 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 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一)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小規模營業 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 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二)特種飲食業,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 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 次。(營40)

陸、稽徵程序 一、稅籍登記 (一)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除了符合免辦營業登記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28) 免辦營業登記範圍: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

陸、稽徵程序 一、稅籍登記 (二)變更或註銷登記 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除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外,均應事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營30) (三)停復業之核備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陸、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依規定取得或給與他人憑證。 憑證種類:1.統一發票2.普通收據3.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 限表規定之時限(請參考附表一),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 規模營業人,得掣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陸、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1.購買 (1)營業人首次或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 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2)前項專用章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 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 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陸、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1.購買 (3)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 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4)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5)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 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1)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 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1)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 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2)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 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 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 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 合計開立。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A.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 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B.製造業或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 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 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C.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 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D.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 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 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E.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 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 稽徵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F.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 應由代理人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 下列規定填載買受人: (A)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 受人。 (B)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 人買受人。 前項第二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得以 每航總額彙開統一發票,前於備註欄註明航次及 彙開字樣。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G.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 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 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 (A)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 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陸、稽徵程序 (B)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 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 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如訂明與其特 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 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H.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 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 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 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 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 樣,以供查核。 I.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 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J.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 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 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K.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陸、稽徵程序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L.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 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 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M.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 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 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 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N.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 一發票,前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 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 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A)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 得稅及罰鍰者。 (B)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陸、稽徵程序 2.使用規定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並由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時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陸、稽徵程序 3.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使用規定 (1)申請及檢送文件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A.依其使用種類,具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或特種統一發票之格式。 B.依據會計系統編製之最近月分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

陸、稽徵程序 C.銷售管理系統作業規定或手冊。 D.使用電子計算機設備概況表。 E.實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計畫書。包括 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使用單位名稱及 防弊措施檢查號碼之計算公式等。

陸、稽徵程序 3.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使用規定 (2)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應於首 次使用前三十日,估計當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並於以後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估計次年度各期 使用數量,向主管稽徵關申請起訖號碼依序開 立,如有不足,應於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增加其配號。 (3)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統 一發票明細表應分別依電子計算機或特種統一 發票明細表格式,以電子計算機套版列印申 報。

陸、稽徵程序 (二)加值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 額,分別按適用稅率(0%或5%)規定計算其銷項 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14) (三)營業人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 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前者為外加,後者為內含方式)。主管 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 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營32)

陸、稽徵程序 (四)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 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15) (四)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 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15) 公式: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Θ溢付營業 稅額。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陸、稽徵程序 (五)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 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五)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 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 發票。 2.有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營33)

陸、稽徵程序 四、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1) 五、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營2)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一)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 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 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 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者,得申請 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上述規定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營35)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及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及溢付稅額。(營38)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買受 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月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 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加值型之 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 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 者,依財政部規定之比例繳納。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月15日內,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上述(一)之規定,申報繳納。(營36)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六、申報繳納 (三)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 業稅,應依上述(一)之規定,向演出地主管 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 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 外國技術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營37)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七、稅率規定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七、稅率規定 (3)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 售額之營業人1%。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及農 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0.1%。(營13)非加值型營 業人中,金融業非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 按加值型營業稅報繳,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 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 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 人,亦得申請改按加債型營業稅計算,經核准 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 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改按加值型營 業稅報繳。(營24)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一、逕行核定補徵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一、逕行核定補徵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30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 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 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 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一、逕行核定補徵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一、逕行核定補徵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營43)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二、違反營業稅法之處罰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二、違反營業稅法之處罰 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行政罰或刑事罰。(營44~53之1)行政罰以第51條處罰最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三、營業稅額計算之範例 (一)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十三、營業稅額計算之範例 (一)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規範:以當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 當月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簡例: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300,000元 ,銷項稅額為15,000元,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是 10,000元,其應納稅額應為多少? 300,000 × 5% =15,000元-銷項稅額 15,000-10,000=5,000元-應納稅額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 第二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 規範: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 定,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 稅率,便為應納之營業稅額。 查定銷售額×稅率(1%或0.1%)=查定營業稅額 簡例:小規模營業人,95年10月到12月份經主管稽 徵機關查定每個月銷售額為10萬元,經按其申 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萬元,得扣減10%,其 應納稅額為多少? (100,000×3)×1%-10,000×10%=2,000-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