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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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增值税

第一节 概论

一、增值税特点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当今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对增值税的理解可从增值额入手,而增值额可以从两种角度来理解:从某一生产经营环节角度看。增值额是指某个生产经营环节在一定期间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即该纳税人在本期新创造的价值,即产品价值C+V+M中的V+M。从某一商品生产经营过程看。增值额就是某种商品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终销售价。

二、增值税制的理论优点 1、消除重叠征税。 2、促进专业化协作。 3、稳定财政收入。 4、激励国际贸易。 5、减少税收扭曲。 6、强化税收制约。 增值税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是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征收成本费用比较高,需要严格完整的会计和核算制度,因而增加了推行增值税制的难度。

第二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规模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划分依据是生产经营规模。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为一般纳税人。

2、核算标准。 如果企业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不包括商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标准。 如果规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为法纳税。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货物(包括电力、热气、气体在内的所有有形动产)销售,除免税项目以外,均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代购代销。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委托代购。 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购买。如果受托方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并将原增值税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代购手续费,视为代理服务,按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方没有将原增值税发票转交给委托方,而是将原增值税发票自留,并另开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收取代购手续费,应视为自营销售,应按销售价连同代购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2)委托代销。 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如果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销货物,按委托价格代销,并收取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而受托方应按代销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代销货物,受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并与委托方结算时委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购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视同销售。 增值税对货物销售征税一般是指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并能取得经济补偿,这是一种常规的销售方式,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在有些情况下,货物没有对外销售,也应视同销售征税。这种视同货物销售应征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 (2)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在内部使用。 (3)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其他使用。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劳务。如一家生产企业在销售商品同时,还向同一顾客提供运输服务,这一项业务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是作增值税的商品销售,还是作营业税的劳务,需视企业性质来确定。

4、兼营销售。 兼营销售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业务同时包含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劳务;而兼营是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税法规定,对于兼营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额和非应税劳务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其他列举应税销售。 税法还针对某些特殊的销售行为进一步明确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发生实物割时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在销售时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没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视同租赁服务征收营业税。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6)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但销售计算机软件连同所有权一起转让的,作无形资产转让征收营业税。

(7)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但邮政部门销售邮政物品征收营业税。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价格不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价格超过原值的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仅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两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凡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除免税的以外),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二、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这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制度决定了不适宜采取减免税方式。但我国现行税制仍有部分减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 税法对免税货物的确定实行严格控制,控制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现行增值税免税项目主要为: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所涉及的应税贷物转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节 税率结构  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税办法的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以及出口货物适用的免税、退税或零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和进口货物一般适用17%的基本税率,但对于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和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 5、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6、农业产品。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税办法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但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仍按规定的税率计征。 (2)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征收率为4% 。

三、出口免税、退税和零税率 1、免税。增值税的免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的纳税义务予以免除,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经承担的增值税,也不对以后环节免税。 2、退税。增值税的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不但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某一环节的纳税义务予以免税,同时还要对该生产经营以前各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予以退。 3、零税率。增值税的零税率是退税的一种情况,其基本含义是如果在退税时对纳税人以前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退还,税负为零。

第五节 销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款外另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包装费、储备费 、优质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项目。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条件,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4、以货易货方式下的销售额。 5、包装物出租出借方式下的销售额。 6、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7、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以及收取价外费用情况下的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增值税征收率) 8、以外汇结算的销售额。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市场价格。 

第六节 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 第六节 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 3、未缴纳增值税而给予抵扣的特殊情况。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含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扣除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等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公路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2、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准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 如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相关事项的。

3、购进的固定资产 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是投资、捐赠的,并且无论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使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也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节 应纳税额

一、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分别计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销项税额和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例:某电视机生产企业12月份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电视机9,000台,每台出厂价2,000元。另外1,000台按9折折价销售,折扣价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800台因在10日内一次性付款,给予销售折扣2%;200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每台旧电视机作价300元;另外本企业生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台;捐赠给运动会20台;本月还发生已经到期无法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0万元。 (2)购入国内原材料800万元,其中600万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200万元已付款但还未验收入库,入库购买原材料发生运输装御费用20万元,其中运输费15万元、装御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

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0.2×(9,000+800+200+10+20)+0.2×1000×0.9+10/(1+17%)]×17%=373.07万元 进项税额=600×17%+(15+2)×7%=103.19万元 应纳增值税=373.07-103.19=269.88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进口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进口业务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但应根据进口货物是否同时缴纳消费税而定。

例: 某化电视机生产企业,当月国内销售电视机1000万元。同期国内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进口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进口关税20万元。进口设备关税完税价格50万元,进口关税10万元。计算该电视机生产企业应纳进口增值税和国内产品销售增值税。 进口原材料增值税=(100+20)×17%=20.40万元 进口设备增值税=(50+10)×17%=10.20万元 国内销售增值税=1000×17%-300×17%-20.40=98.60万元

第八节 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我国对出口产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收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增值税,同时对于出口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给予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和特准退税企业出口。

2、出口免税不退税。 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收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增值税,但对出口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不予退税,也不予在在内销中抵扣。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国内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是指对出口货物不予退免,按正常缴税。主要适用于援外出口物资;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商贸企业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商品等。

二、出口货物退税范围 目前,我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某些特准退税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4年调整出口退税率结构的多次出口退税率的政策调整。现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1)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货物按17%退税率办理退税。 (2)按17%征税的,除上述列举货物按17%退税外,其余一律按13%退税率办理退税,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也按13%退税率办理退税。

(3)按13%征税的货物以及汽油,未锻轧锌按11%退税率办理退税。 (4)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按8%退税率办理退税。 (5)对于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适用13%和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6)农产品以及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按5%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分别对生产企业出口和外贸公司出口实行“免、抵、退法”和“以进定退法”两种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免、抵、退法

第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是正数,为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是负数,为当期留抵税额,即没有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第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年9月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45万美元,内销300万元,内外销全部进项税额120万元,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30万元。10月出口离岸价100万美元,内销400万元,全部进项税额170万元。美元人民币汇价1:8,增值税税率1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按“免抵退”办法计算该企业第9月和10月应纳增值税或应退增值税。

9月 当期应纳税额=300×17%-[120-(45×8-30)×(17%-13%)=-55.8万元 免抵退税额=(45×8-30)×13%=42.9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5.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2.9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42.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没有得到抵扣和退税额=55.8-42.9=12.9万元,在下期继续抵扣。

10月 当期应纳税额=400×17%-[170- 100×8×(17%-13%)]-12.9= -82.9万元 免抵退税额=100×8×13%=10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2.9万元 < 当期免抵退税额104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82.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04-82.9=21.1万元

(2)以进定退法 以进定退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和销售给外轮或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此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直接以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依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还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第九节 增值税改革

一、分步实施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1、增值税转型 中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同世界上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在增值税制度上的主要区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能否给予抵扣。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税基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款一次性抵扣,解决了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可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

2、增值税转型成本 由于增值税涉及面广,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巨大,因此改革成本将是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阻碍。“增值税要完全转型的话,国家财政收入可能会因此减少1500亿元。在赤字较大,出口退税欠税较多,达3000亿元情况下,财政是否有能力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全国财税系统成千上万名职员和企业界相关人士的培训以及财务账目、报表、设备、软件更新等种种问题也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二、增值税转型选择

1、设备和厂房增值税抵扣 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首先将设备的进项税收扣除,以解决采掘业、电子、化工等资本构成高的行业税收重复征收严重,以及对进口设备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在条件成熟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当然,这只能是过渡措施,会存在较多的问题。 最终的解决办法仍是采取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

2、重点产业和普通产业增值税转型 首先选择高新技术、能源等重点行业予以试行; 然后向普通企业生产扩展 最后选择适当时机完成增值税的全面转型。

3、增量固定资产和存理固定资产处理 增值税转型处理上存在对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追索抵扣和不允许追索抵扣的政策选择。虽然理论上从保证消费型增值税的彻底性角度考虑,应给予存量固定资产追索抵扣更为合理。但无论从财政能力或可操作性考虑追索抵扣的可行性均较差。较为可行的是在分步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时,对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允许有一定的追索抵扣期。

三、适当扩大征收范围 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广,税基越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功能。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中国增值税应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尽量向劳务领域延伸。

从简化税制、加强管理和增加收入出发,近期应首先考虑将与商品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大的服务业,如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比较突出的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再逐步向其他服务行业延伸。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应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从长远看,有必要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覆盖所有行业,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并没将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保留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四、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调整增值税税率结构首先应考虑增值税税率水平。中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略高于实行增值税最为普遍的欧共体国家,远高于亚洲国家,并由于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小,税基较大,使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水平偏高。由于增值税负担率偏高,影响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挤占企业利润。因此,中国完善增值改革也应重视合理适度的税率水平确定,并处理好税率和税基在决定增值税负担上的关系。

调整增值税税率结构也应考虑适当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国际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通常为一般纳税人的五分之一左右,而中国为三分之一左右,虽然中国已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降为4%,为促进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可相应降低其他小规模企业征收率,并进一步并解决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款抵扣问题。

五、实行鼓励科技进步优惠政策 按增值额征税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发展。这是因为高科技企业一般为高附加值企业,在同等税率下,税负重于低附加值的非高科技企业。为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有必要对高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降低增值税税率,或允许按4%征收率征税,或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速高科技产企的发展,应在采取上述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高科技企业采取特殊税收优惠措施,允许此类企业抵扣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金,以促进企业引进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