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工程督導研習會 工程契約書簡介 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暨契約約訂權責分工表 105年度工程督導研習會 工程契約書簡介 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暨契約約訂權責分工表 講師:黃志中 (分機:6752) 1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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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 分類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採購 10萬元以下(含本數) (10萬+1)元~(100萬-1)元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逾公告金額1/10 未達公告金額 (10萬+1)元~(100萬-1)元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元 1000萬元 巨額採購 2億元以上 1億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 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 二、基 本 設 計 三、細 部 設 計 四、採 購 招 標 五、施 工 與 驗 收 四、採 購 招 標 五、施 工 與 驗 收 六、接管、使用或營運
初次辦理工程採購… 拿到工程契約書後 我到底要做什麼事 (我的角色職責為何)
先瞭解狀況、再去掌握狀況 有什麼事情要辦理 辦理的程序和方法 (由綜觀進入細節)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作業流程 開工前準備 開工 施工 採購稽核 施工查核 工程督導 施工管理 安衛管理 品質管理 進度管理 估驗計價 變更設計 履約爭議 竣工 驗收 結案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流程 1.開工2.施工3.竣工4.驗收、結案5.保固 1.開工(開工前準備) 2.施工 廠商:遴派工地人員、施工、品質、安衛計畫之擬定與報核、工程投保、鄰屋現況鑑定調查、鑑界、施工前協調及障礙排除、施工圖繪製、材料設備型錄送審、檢(試)驗等 機關或監造單位:開工報核、指派工程司、提報監造計畫、施工前會勘、協調或說明會、障礙排除、審查廠商所提之計畫、繳納空污費(首期)等 2.施工 施工管理、工程督導、品質管理、安衛管理、進度管理、估驗計價、變更設計、施工查核、採購稽核等 趕工計畫、監督付款、連帶保證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等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流程 3.竣工 4.驗收、結案 5.保固(保活) 提送竣工圖、竣工報核、竣工查驗、提送結算資料、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消防檢查、昇降設備檢查、申請使用執照、接水接電、整體設備運轉測試等 4.驗收、結案 初驗或驗收作業、瑕疵限期改正、減價收受、逾期違約金、提送保養維護手冊、教育訓練、移交接管、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繳納保固(保活)保證金、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繳納空污費(末期)、發還履約保證金等 5.保固(保活) 保固期間瑕疵改正、保固期滿會勘、簽發工程保固期滿通知書、發還保固保證金
共創三贏局面 如質如期完工 施工廠商 監造單位 機關學校 三方打成一片…
契約條文目錄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6條 稅捐 第7條 履約期限 第8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第9條 施工管理 第10條 監造作業 第11條 工程品管 第12條 災害處理 第13條 保險 第14條 保證金 第15條 驗收 第16條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 第17條 保固 第18條 遲延履約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 第20條 連帶保證 第2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第23條 爭議處理 第24條 其他
契約文件優先順序-第1條第3款 本工程採購契約(共24條、附錄1、2及5項附件) 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簡稱,有辦理期限及罰則之約定) 開標、決標紀錄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圖說 ※1.設計圖 2.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施工製造圖、工作圖) 3.竣工圖 特定條款(第1條第3款附件) 補充說明(或規範) 工程施工規範(如: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 詳細價目表
權責分工表 請提醒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務必按本權責分工表之期限辦理各事項,否則按罰則規定計罰。 招標前依採購標的性質、規模及需求,確實檢視修訂表內各項目,表內所約定期限、罰則,得在[ ]內予以調整修正。 針對小型修繕工程,製作契約文件時得將罰則之金額調降,避免扣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另為因應工期較短之特性,相關計畫書提送或材料設備送審、檢(試)驗之日數應予酌減,俾符合施工需求。
監造計畫書 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前言-三) 監造單位應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於工程開工前(函送監造計畫之同時)明確告知廠商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第七章 本章撰寫說明-2) …督導、查核列為缺失 開工時尚未核定監造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自主檢查表未參考監造計畫書抽查表製作
履約標的-第2條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___(採購標的或工程名稱)全部約定事項。 □維護保養;□代操作營運:(視需要勾選)… 如有包含維護保養項目者,可能須編列備品供應、故障維修等費用為宜,其詳細價目表應列入該工項。 注意保固責任及維護保養之區別 工程竣工後辦理部分驗收,維護保養工作履約完成後辦理部分驗收。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為何建築工程常採用~1.總價結算方式? 建議採用~3.部分總價結算,部分實作數量結算方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總價結算案例 ○室內裝修工程採「總價結算」,結算明細表部分數量如下,有無異狀? 項目 單位 契約數量 實際數量 結算數量 燈具 組 20 40 39 鋁窗 樘 1 2 1.95 指示牌 個 10 5 5.5 鐵捲門 3 1.15 ○○ 0.05
總價結算案例 工程採購契約採總價結算案件,其結算時實做數量未達各項目之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契約數量 實做數量 結算數量 100 5(?) 94 99 95 105 106 101 200 195(?) 工程採購契約採總價結算案件,其結算時實做數量未達各項目之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最上、下列(紅字)的數量結算問題在哪裡?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建築工程如門窗、燈具、指標牌面、機電或空調主機、設備等,可明確計算數量個數者,建議採實作數量結算,以免工程結算時出現1.95(原1增為2)、0.05(原1減為0)等不合理現象。 數量較為不明確者,例如新建工程之基樁、連續壁須貫入承載層,其深度尚須現場挖掘後判讀,建議以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較為公平合理。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應再審視工項是否有計算個數明確並無困難者,或數量尚不明確之項目,該等項目建議以實作數量結算之,並請於契約約定「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詳細價目表載明數量結算方式
有價料、拆除料殘值 常見錯誤型態:有回收價值物料以工程費抵減(負值)編列後逕行坐抵 拆除工程之廢棄金屬料(如鋼筋、鋼板、金屬門窗、電纜線等) 汰換之電梯 坡地、野溪或河川清疏之有價土石料(卵礫石或細砂) 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可回收作為再生瀝青混凝土) 依行政院主計處100年8月9日處會一字第1000005013號書函及預算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有價料、拆除料殘值 施工預算書應區分工程採購支出及有價料變賣標售收入,分別編列。 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有價料項目係變賣標售予廠商,機關係作為收入繳庫,參考作法可將該等項目單價(單價固定)不得因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單價為結算總售價。
行政院主計處100年8月9日處會一字第1000005013號書函
備償專戶 Q銀行來函要求機關出具書面同意,對於工程採購契約之估驗計價款,直接撥入廠商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應如何因應處理? A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或訂單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工程會98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06520號) 茲因估驗計價款應匯入廠商所指定之帳戶,如廠商指定之帳戶為該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則自予同意。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1款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或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或 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例如:=30,=1)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減價收受案例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尺寸施作水溝蓋鍍鋅格柵蓋板,校方驗收不合格,廠商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校方不願同意…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廠商已提出該鍍鋅格柵蓋板之結構計算書(經結構技師公會出具),表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請校方同意減價收受。 建築師意見傾向同意減價收受,亦同意檢討監造疏失責任。 校方認為拆換並無困難,不同意減價收受,要求廠商拆除後按圖施作。 雙方堅持己見,陷入僵局…。
減價收受案例 茶水櫃長度尺寸不足,驗收時發現與設計圖不符,驗收不合格,廠商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因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同意減價收受。因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上述不符標的尺寸工料減價金額A,連帶會減少按比例給付之工項(如品管費、稅什費等)價金B,結算總價會隨之減少(A+B)。 處以不符標的減價金額A之__倍(按契約規定)之違約金,違約金不會減少結算總價。
減價收受案例 ○工程隔音牆(查核金額以上),在履約過程中發現廠商自行更換廠牌,與投標時廠商所提送之技術計畫書(規格標)不符,但該材料樣品檢驗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機關多次要求廠商更換,但廠商不願拆換仍繼續施工(進度已逾60%),而後機關不予終止契約,並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減價收受… 檢討監造單位疏失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本案非驗收結果,且機關未檢討拆換有困難。 契約尚有規定隔音牆設置前、後須測試減音量為驗收標準,現階段亦無法確認減音量符合驗收標準,無法確認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3款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第7點(漏項之處理):「契約項目如經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及另行議價。」
漏列之項目? 漏列項目之判斷 漏項爭議案例 是否在施工上為一獨立之工作項目,而在工程實務慣例上不應包含在其他項目中。 是否在工程實務慣例上為一獨立之計價項目。 其成本費用包含在其他有關施工項目價格中之合理性。 其金額是否為一「相當顯著之金額」。 是否可得事先合理估算或是否為工程習慣上或施工所必要。 漏項爭議案例 內部泥作超高施工架為施作時所必要之工程 施工圖樣上已載有「燈柱基座」施作項目,如詳細價目表項目僅規定「燈柱」,而施作時不及於「燈柱基座」,則施作「燈柱」項目即無效用及失其意義,足見工程設計時之真意即包含「燈柱基座」之施工在內,並非工程漏項。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9款 契約約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該費用屬廠商第一級品管材料設備檢(試)驗費,機關應於詳細價目表中編列相關項目費用,並依第11條第3款「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辦理。 材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 主辦工程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三級)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三級) 主辦工程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品管制度組織架構 臺北市政府 承包廠商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監造單位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PCM) 施工查核 品質保證 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品質管制 承包廠商 建立品質管制系統 執行製程品管 主承 包商 分包 廠商 供應 第 一 級 二 三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PCM) 監造廠商 施工督導小組 工務科 品管科 工 務 所 施工品質 材料設備 成立品質管理組織 監督承商製程確保品質
材料設備檢(試)驗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一級品管)可以規定無檢驗項目,亦無編列材料檢驗費嗎? 廠商品質計畫書應有「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檢(試)驗時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檢(試)驗報告先由廠商判讀,再送監造單位判讀檢驗結果。 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二級品管),如因個案試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率低或數量有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檢驗(一、二級會同)。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2目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15日及月終;□每月月終;□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1次。 除非契約總價很少,否則不宜約定「工程全部竣工或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建議每月付款一次(配合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或適時於施工期間中至少付款一次,避免對廠商造成資金週轉壓力及機關預算執行率偏低。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5目 物價指數調整: 本工程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但經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依該聲明內容辦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時提出該聲明書,應將該聲明書訂入工程契約內,並配合刪除工程契約內有關物價調整計算規定。) □本工程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工程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或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工作天者,機關得勾選本項,並將括號內文字於招標時刪除)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7目 訂約總價在500萬元以上者,並應另依「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將契約之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5%僱用設籍臺北市2年以上之原住民。僱用原住民之實發工資總額未達該標準者,應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設立之「促進原住民就業」專戶繳納差額。對於僱用原住民遇特殊情況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定後,不在此限,並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 本市原住民議員曾要求提送僱用原住民情形的資料 戶口名簿有註明原住民身分
履約期限-第7條 □應於_年_月_日以前竣工。 限期完工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_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 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 此處日曆天或工作天約定,只針對履約期限工期計算。
履約期限-第7條 廠商履約文件之提送、負責辦理之審查作業、查驗、驗收、估驗計價、應負責申辦事項等規定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履約期限訂定欠妥適案例 案例一:○樓(7樓)室內裝修工程,工期為210日曆日,機關於決標後才告知廠商因該樓各樓層均有人居住使用中,無法全面清空後施作,須逐層完成搬遷後才能施作該層,引發工程經費、工期及管理費等爭議。 案例二:A、B棟建築物修繕工程,全部工期為○日曆日,機關於決標後,廠商才知道A樓須先完成,並取得部分使用執照,並俟校方師生完成搬遷後,再將B樓內的物品全部搬遷至A樓內置放後,才能施作B樓,引發工期、管理費、責任檢討等履約爭議。 工程所規劃之施工順序及其限制,未明確載明於契約文件,該疏失是誰的責任?
履約期限-第7條 本契約範本履約期限含廠商應製作及提送竣工圖,請注意核定合理工期,以利執行。 限期完工者,易產生爭議,不建議勾選本項。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第8點規定:「…工期為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應於期限內完成。廠商應依…期程辦理,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由雙方協議之。」 工期核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辦理。
施工要徑 要徑作業:「總浮時」為0之所有作業所連成的路徑。 浮時:作業或事件所享有的剩餘時間。 案例:屋頂防漏暨天花板更新工程(工期35天) 浮時,7天 5.廢棄物清運,8天 2.防水層塗抹,10天 3.屋頂舖設隔熱磚,20天 1.屋頂舊有隔熱磚拆除, 5天 開工 完工 (要徑作業) (要徑作業) (要徑作業) 4.天花板輕鋼架更新,20天 浮時,15天
工期展延錯誤案例 ○電梯工程(位於○○市場)竣工期限為8月10日(限期完工),廠商以每日上午人潮進出影響施工為由,請求展延工期,經建築師回函表示廠商所請求理由並非不合理,同意接納,並報請機關裁量。 廠商未提出施工障礙檢討資料(如:影響施工要徑之佐證資料等),建築師亦未審慎檢討上開障礙因素符合展延工期注意事項規定之條款。 ○機關業務單位於8月7日簽報核准「同意工期展延至9月20日」,惟未檢討同意展延工期原因及依據(無工期檢討表),本案工期展延過程,確有未臻確實之情形。
工期展延錯誤案例 (104.6.23報載)新北環快弊案 12官商判刑…新北環河快速道路永和段工程弊案,因施工延宕,廠商為避免遭罰逾期違約金,官員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性交易,換取以編造天氣不佳等理由護航延展工期。 檢調的思維:展延工期= $$$ ? 因施工障礙及雨天等因素影響施工要徑,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請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惟廠商之施工日誌及監造單位之監造日報表,於施工障礙未排除或雨天之期間仍載有出工數、機具及施作項目? 是否為部分停工或部分工區受障礙因素影響? 是否僅為交通維持、勞工安全衛生檢查、監測系統觀測等?
進口材料工期展延案例 0球館地板改善工程之PVC運動地板向國外訂購材料,因船運公司延誤船期致影響工程之施工,以及該PVC運動地板額外抽樣送0大學辦理檢驗所需之期程是否可給予工期展延… 施工廠商向國外訂購材料、進口手續所需之合理期程及施工期間所需之工期,請建築師檢討施工廠商最遲應於何日訂購,方可謂無延誤履約期限且無須計罰逾期違約金。 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工期核算要點第6點第7款) 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工期核算要點第4點第2項第1款第5目)
施工管理-第9條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工程勘驗、查核、竣工查驗、驗收或其他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書面要求時,工地負責人均應在場說明。 工程金額或規模符合下列情形者,工地負責人應具有工地主任資格: 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 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施工管理-第9條第2款 廠商應依本條款【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廠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規定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 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施工要徑:工程開始到完成的最長工期作業路徑,為工期檢討時之重要依據。 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施工日誌,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施工管理-第9條第7款 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修繕維護工程有分段完工使用之需求,廠商按契約規定之分段完成後,應就該部分辦理查驗,以確認是否如期完成,通常亦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可同時符合上揭分段查驗之規定。
先行使用產生爭議案例 ○工程有部分(廁所)先行使用之情形,惟未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後續驗收時列入瑕疵改正事項,廠商主張係不當使用損壞,不願改善…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廠商無法依限改善完成,因涉及逾期違約金之計罰,遂主張係機關先行使用後所致之瑕疵,應屬機關接管單位之責任,導致究屬廠商施工瑕疵?抑或機關先行使用後之損耗?其權責不易釐清,易衍生驗收爭議。
施工管理-第9條第11款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違法轉包?合法分包? 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屬轉包。 得標廠商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稱為分包。 如招標文件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工程會89年3月2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6979號函)
監造作業-第10條第4款 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轉。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工程司。 配合權責分工表之文件流程
工程品管-第11條第2款 廠商自備材料、設備在進場前,應依本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2款】之附件)約定項目,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送審之文件、樣品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本工程範圍內材料、設備之送審文件、樣品悉依本表為準。 □3.檢(試)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並會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工程品管-第11條第3款 本工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3款】之附件)。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檢(試)驗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本工程材料檢(試)驗悉依本表為準。 應檢(試)驗之材料若已取得國家正字標記,得於採用時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產品當期或最近一期合格證明文件,購置及出產證明文件,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後,得免抽驗;惟監造單位/工程司得依規定及視現場施作情形辦理抽驗。 工程結算時,如材料使用數量未超過該檢驗數量之10%(含)者,免再檢驗。
送審、檢(試)驗管制總表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之送審項目,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之檢(試)驗項目,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滾動式檢討)
工程品管-第11條第4款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除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處置外,應依契約打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如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查證符合契約或經廠商委託機關同意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結果,無安全疑慮及不妨礙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機關檢討打除重作確有困難或無須打除者,得按該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處以[10]%之懲罰性違約金後,同意後續階段施工。
已施作之材料不合格案例 ○工程契約規定SD420鋼筋之拉力強度 Fy≧4200kg/cm2,經檢驗後發現 Fy=4150kg/cm2,廠商因趕工之需已將該鋼筋材料澆置混凝土… 拆除重作 依鋼筋檢驗規範,重新加倍取樣進行複驗 經廠商委託機關同意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如土木或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無安全疑慮及不妨礙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機關檢討打除重作確有困難或無須打除者,得按該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處以[10]%之懲罰性違約金。 鑑定結果有結構強度不足者,應拆除重作,如打除重作確有困難,可提出結構補強計畫送審,機關確認結構安全無虞後施作,所需經費及工期悉由廠商自行負擔。
工程品管-第11條第7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約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工程品管-第11條第7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除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處置外,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工程司應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營造業者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第1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第2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未在現場說明,並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工程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驗收。 62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未在現場說明,並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工程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驗收。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法第35條)
工程品管-第11條第8、9款 監造單位/工程司無故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應檢討監造單位/工程司遲延辦理查驗之責任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屬第二級品管以上之情形
工程品管-第11條第12款 對於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每扣一點處以8,000元罰款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廠商每扣一點處以4,000元罰款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廠商每扣一點處以2,000元罰款 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廠商每扣一點處以1,000元罰款 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保險-第13條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依「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辦理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 …土木建築類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機電設備類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__________。 貨物運輸保險: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 保險契約應將機關列為定作人,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及[專案管理廠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保險-第13條 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範圍,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包括下列各項: 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得加保 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附加條款如下 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甲式)。 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受益人附加條款(以賠款逕付主辦機關。但不含責任保險)。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鄰屋屬定作人所有者並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保險-第13條 廠商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應加註下列特約或附加條款: 1.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應先通知機關,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或未依機關之指示方式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 2.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3.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 4.特約或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拆除清理費用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17條(名詞定義):「拆除清理費用: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拆除清理費用建議可投保工程總價之5~10%。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規定 保險金額: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契約總價及供給材料費(以機關預算書內所列金額為準)。 可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2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不低於[1000萬]元。 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5000萬]元。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規定 保險金額: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5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20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5000萬]元。 自負額: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每一事故 天災自負額為____(營造綜合保險)。 天災、試車自負額為____(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其他自負額不得高於___元。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新規定 自負額: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三)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 (四)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5000]元。 2.「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5000]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 [1萬]元。 (三)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 1.自負額不得高於總損失之百分之[20]。 2.但最少不低於[20萬]元。 (四)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2000]元。 2.「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2000]元。
保險-第13條 本工程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所約定附加條款等之投保,其保險費由機關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理第一次估驗計價給付工程估驗款前送機關核備,但最遲不得逾開工後一個月。
保險-第13條 保險期限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保險期限有初驗程序者應至少至完工日後125日以上、無初驗程序者應至完工日後90日以上)。 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或工期展延時,廠商應依第九點之規定辦理加保、減保或展延保險期限,否則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 在驗收合格前已屆保險期限,廠商應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將辦理結果報請機關核備。
保險-第13條 加保、減保及展延保險: 工程如因契約變更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巨額工程達原契約總價[5%],非巨額工程達原契約總價[10%]時,應辦理加保或減保,其費用依第七點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並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總價比例增減之,機關不另行給付保險費。 除契約變更外,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或停工時,應辦理展延保險,其費用廠商得依契約約定向機關申請工程管理費(含保險費)。
保險單之審查 ○工程契約規定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每一事故天災自負額為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20%,但最少不低於10萬元,承包商所提送之保險單所載明之自負額為損失之10%,至少1萬元,是否准予同意? ○工程履約期限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承包商所提送之保險單保險期限104.7.1 0時~104. 9.30 24時,是否准予同意?
工程先行啟用案例 ○館第一期展示製作工程,保險期間自89.7.1~91. 11.1,工程尚未完工及驗收前,即自90.7.10起進行試運轉3個月(對外開放供不特定民眾進出參觀),不料於90.7.24下午,二樓展示室發生火災,該館遂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3條(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保險契約因此終止,故二樓展示室所發生之火災,已屬保險契約終止後之事故,非該保險承保責任範圍。 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營建其他部分工程所致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逾保險期限案例 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已完工,尚未辦理驗收,惟營造綜合保險保單已逾保險期限,卻疏未辦理展期續保。詎發生921地震,該大樓嚴重損毀... 保險期限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工程如有展延工期,機關或監造單位應督促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展延保險。 工程尚未驗收,工程財產之管理責任仍在廠商。 機關已支付大部分之估驗計價款,但廠商因保險期限已屆至未依契約約定辦理續保,故無法取得保險理賠,又無力自行負擔重建費用,最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履約而終止契約。 機關已支付之工程估驗計價款,恐難以追回(民事訴訟)。
廠商老闆在工地意外身亡案例 某土木包工業廠商老闆(負責人)在工地遭異物碰撞頭部而意外身亡,可否申請僱主意外責任險理賠?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乃僱主之過失侵權責任行為,依法之賠償對象為「受僱人」,而老闆(負責人)身份為「僱主」,故不在承保範圍內。 廠商負責人、全部分包商負責人怎麼辦…? 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履約期間建築師因病死亡 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0330號函說明二「技師事務所組織係為自然人,非屬公司,機關與技師事務所簽訂契約,即係由該所負責技師負擔契約之權利義務,爰技師事務所負責技師死亡,機關應與該所終止契約,另案辦理招標。」 重新招標之招標及契約文件,應提供之前服務建議書、規劃設計方案及目前已完成之履約成果,並建議於契約內載明「本案為終止契約後重新招標之案件,主要履約項目係完成前次尚未履約完成之部分,為考量工程之完整性,倘之前規劃、設計如有疏漏或未臻詳實部分,仍應概括承受,配合妥善處理,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之類似文字。
驗收-第15條 本工程之竣工、驗收程序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規定辦理。 (履約階段竣工圖)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分[1]次於工程累計實際進度達[60%]當月之次月底前,將已完成工程之竣工圖提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逾期未提送時,機關除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外,得暫停支付估驗款至原因消除後再行撥付,廠商仍應按規定辦理估驗手續。 □廠商應依第1目約定分批提送竣工圖。(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而機關認須分批提送竣工圖者,得於招標時勾選載明)
驗收-第15條 (竣工報核)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分批提送者,為尚未提送部分),未提送者仍得依本款第4目辦理竣工查驗,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 竣工報核時廠商須同時提送竣工圖,以增進驗收效率。 □廠商應依第1目約定分批提送竣工圖。(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而機關認須分批提送竣工圖者,得於招標時勾選載明) 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
驗收-第15條 (竣工查驗)機關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 (有初驗程序)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
驗收-第15條 (無初驗程序)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4項)
施工及驗收基準 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 (第21點) 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履約文件:1.估驗文件。2契約變更文件。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竣工文件: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2.竣工圖。3.結算明細表。4.結算數量計算書。
施工及驗收基準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 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驗人員商定之。 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 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 (第24點)
施工及驗收基準 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及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及人員、驗收結果、瑕疵之改正期限處置等。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 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第25點) 驗收紀錄案例
驗收人員之分工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 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 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主驗人員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技工或工友、臨時人員如經機關指派承辦採購業務,不宜擔任主持開標、決標及主持初驗、驗收等須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工作。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主驗人有三不:不得為(1)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2)技工或工友、臨時人員(3)廠商的建築師、技師。
監驗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驗人員由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派員擔任。 如學校無有關單位(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者,只須會計室監驗,無須再指派熟諳政府採購法之人員監驗。 監驗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驗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初驗程序,得無須監驗。
驗收-第15條 工程部分竣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依第17條第1款第1目第2子目約定起算保固期。 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約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 部分驗收須監辦單位參與,分段查驗除機關內部作業規定有規定外,無須監辦單位參與。 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負擔。
驗收-第15條 工程驗收合格後,…若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或許可(如: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等),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得保留契約價金總額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後核付尾款,俟取得後,再予付清剩餘尾款。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在機關通知之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8條遲延履約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機關應於指定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
驗收缺失案件 辦理初驗時無竣工圖及結算資料。 機關要求廠商攜帶參與驗收。 竣工圖應經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核定。 結算資料應由廠商製作,工程司審查後提送經機關核定。 本案於初驗時無竣工圖,尚有結算資料未齊全(無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結算明細表…等),則何以辦理驗收作業?
初驗紀錄缺失 竣工查驗是否確實? 未逐項抽核、記載:初驗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基準25-2) 未辦理書面文件查核。 未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且未記載抽驗位置及情形,無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記載,不應僅列出有施工瑕疵須改善之項目。 未載明初驗瑕疵之改善期限。 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
報載驗收不實涉弊案件 99.7.21 中央社 「未實質驗收工程,圖利特定廠商」-○排水疏浚工程廠商因實際施作時,無法達成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坡度,恐造成邊坡土堤崩落危機,因此逕自變更施作方式,以改變斷面坡度方式施工。 機關指派A及B兩位技士負責驗收,該二人未實質驗收,僅以目視檢驗疏浚情形,就認定疏浚土方數量符合契約規定,通過驗收。 法院判決認為怠忽職守,未監督把關公共工程,製作不實紀錄,讓廠商未依圖施作,製作不實文件詐領工程款項,卻驗收過關。A技士判處有期徒刑3年;B技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第16條 提送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送審。 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製造商之操作與維護手冊。 完整說明各項產品及其操作步驟與維護(修)方式、規定。 示意圖及建議備用零件表。 其他:_____。 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保固-第17條 保固期之起算日 全部竣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除無起算保固期可能之部分外,自驗收或分段查驗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部分機關尚有自行訂定保固期內廠商未限期改正完妥之相關罰則,如機電、空調、停車場設備等。
保固責任爭議案例 ○工程已完工進入保固期,因戶外停車收費系統設備遭受雷擊損壞,機關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免費修復,廠商拒絕處理,機關擬將該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為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常見號誌桿、燈桿、指示牌面、車阻、大門等遭車輛撞毀(斷)或遺失,如無法查證確認肇事者,由機關負擔維修費用。
保固責任爭議案例 ○工程保固期間內停車場設備損壞,機關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免費修復,廠商指稱因接管單位未適當定期保養而損壞拒絕處理。機關先行支付費用洽第三人改善完妥,機關擬將該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為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如須動支保固金,應於有效期滿前通知銀行撥付。 廠商已向申訴會提出停權申訴中…。
保固責任常見錯誤情形 植栽保活期間,廠商未依約履行責任時之罰則未有所規範 保固(保活)維護之規範不明確 保固責任應與維修責任予以區分,並將全案履約及保固期間(應指保養維護期間)所需之消耗性或非消耗性備品、零件及物料等納入備品清單
遲延履約-第18條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約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期間又遭颱風來襲,颱風期間已宣布停止上班上課1日,廠商請求免計該逾期日數1日?是否可予以同意?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9條第10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違約金之性質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違約金之金額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的賠償總額,而於當事人損害發生前。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縱使超過約定違約金之數額預先約定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亦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更行請求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而言,懲罰性違約金之成立,應限於明示之情形(必須在契約上特別寫清楚)。 當事人間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遲延履約-第18條第11款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進度較約定預定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10%以上者;其他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者。 或巨額工程施工進度已達9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10%以上者;其他工程施工進度已達8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20%以上者。 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或解除契約:1.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第22條第1款第1目(5))
遲延履約-第18條第11款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權利及責任-第19條第12款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連帶保證-第20條 廠商履約進度落後,經機關評估並通知由連帶保證廠商履行保證責任,繼續完成者,廠商同意將契約之全部權利讓與保證廠商。 機關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時,得考量公共利益及連帶保證廠商申請之動員進場施工時間,重新核定工期;連帶保證廠商如有異議,應循採購法第85條之1所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連帶保證廠商接辦後,應就下列事項釐清或確認,並以書面提報機關同意: 各項工作銜接之安排。 原分包廠商後續事宜之處理。 工程預付款扣回方式。 已施作未請領工程款廠商是否同意由其請領;同意者,其證明文件。 工程款請領發票之開立及撥付方式。 其他應澄清或確認之事項。
連帶保證-第20條 洽連帶保證廠商代原廠商繼續履約,該契約繼續有效,無辦理契約轉讓之問題。 如係於採購契約終止或解除前,由履約連帶保證廠商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銀行代洽之廠商繼續履約,原得標廠商與前開廠商同負履行契約之義務,並未脫離契約關係。 (工程會951213工程企字第09500427010號函) 機關與原廠商、連帶保證廠商(連帶保證銀行)訂定三(四)方契約。
投標須知-第73點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1.允許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之[50]%部分,得標廠商得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但該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2.不允許 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第2點)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第3點)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要求廠商提趕工計畫、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提高估驗款之保留款 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施工進度已達75%以上,且無接獲法院通知執行扣押命令之情形下 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趕工計畫案例-1 案情:廠商已支付分包商材料訂金,惟分包廠商因財務發生困難倒閉,以致無法依約生產該材料,出現延誤履約進度嚴重之情形… 請廠商提報趕工計畫,要求廠商儘速解決該問題並洽另外之分包廠商接辦,並積極趕工及依原訂之工期完工(設定高目標)。 廠商無法達到趕工計畫所承諾之預期成果,機關決定提高對話層級,由原先機關工務所主任及廠商工地負責人層級提高到機關工務科科長、總工程司及廠商部門襄理、經理職位之管理層級(給對方壓力)。 廠商仍未見有明顯改善之情形,經側面打聽瞭解才知廠商負責本工程之部門經理、襄理及工地負責人等,因「分包廠商倒閉,選商決策評估過程未謹慎,致公司嚴重虧損數千萬元,遭記大過處分」(知己知彼)。 廠商公司授權決策之額度緊縮,原本授權工地負責人約50萬元額度的小案,都必須簽報至董事長決行,造成工務行政流程更加延宕(瞭解廠商弱點)。 111
趕工計畫案例-2 再提高對話層級,由本機關向廠商(某上市公司)之董事長秘書預約日期時間,先由本機關首長登門拜訪,美其名請其支持市政建設,實質上則施壓請其設法投入更多之公司資源,全力趲趕工進(再給對方壓力)。 廠商董事長也要求本機關能先解除因延誤履約進度嚴重而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以利該公司資金調度,並要求本機關也能積極排除施工障礙因素,本機關首長也允諾配合(適時讓步)。 原落後之進度逐漸追趕,終於如期完工。本機關為感謝廠商在虧損數千萬元之情況下仍願支持配合,遂簽報市長頒發感謝狀予廠商,並同時以市長私人用箋寄送廠商董事長,致以謝忱之意(尊重廠商、以禮相待)。 善用協商及溝通技巧(與廠商協商時,威脅及利誘對方) 112
契約變更相關法令規定 中央法規 本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替) 採購契約要項(要項)第20、21、38點 本府規定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報載涉弊案件 97.06.13 聯合報 「○○市場建案 包商假變更設計揩油」-相關主體建設都已興建完畢,但承包商知悉○公所尚有4000萬元的工程預算可以追加,假藉更換大樓內防火漆塗料名義,陸續浮編1400萬元不實款項,○公所涉嫌協助廠商放水護航… 100.07.30 聯合報 「○○交流道 改變工法疑涉弊」-約270多公尺的邊坡擋土牆,○○局突以降低噪音為由,要求將原本傳統施工法,改為另一降噪施工法,改由具有專利的工法施作,價格比一般工法貴5倍,追加3000多萬元工程費用。此擋土牆離民眾群居處還有一段距離,似無需要改變工法…
設計變更分類 工程施工中應儘量減少設計變更,但實地情形與設計不符,不能完全按施工圖施工或為配合機關施工後實際使用變動需要,而與契約之工程圖說、項目,或其相關數量有所不同時,得辦理變更或增減。 設計變更依提議對象區分為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設計監造單位均屬機關代表)通知廠商設計變更及廠商建議設計變更兩種。 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者。(基準10) 契約變更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辦理契約變更,其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工程採購常援引款次如下: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第6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第7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16款) 請敘明符合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項次,並按該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辦理。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施工/設計 研擬對策 會勘 擬定方案 方案核定 變更設計圖 說資料核定 現場會勘 新增單 價議價 施工 配合事項 計價 是 修正契約總價表 (議價前)核定 現場會勘 新增單 價議價 施工 配合事項 計價 是 否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配合事項 報上級機關備查/相關主管機關 如因機關契約變更檢討工期/修正預定進度表 補繳或展延履約保證金 加保或展延工程保險 責任檢討(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 供給材料增減 廢棄不用之合格材料
契約變更及轉讓-第21條第1款 如因機關契約變更,需廢棄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機關辦理部分驗收後,依照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單價、單價分析表之料價或新議定單價(均含稅什費)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如因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該價購之合格材料,應設法交由辦理類似案件之機關,或本機關後續辦理之類案,請其設計廠商以機關供應材料方式設計使用於該工程,避免呆料、存貨過多或保管不慎,浪費政府資源。
任意允許契約變更案例 ○機關屋頂隔熱防漏整修工程,廠商稱實際上未有「品管及文件製作、試驗費」費用支出,請求機關同意將辦理契約變更將該項目全數減帳。 機關簽報以未有材料試驗,無該項費用支出為由,同意契約變更減價… 經查施工規範有規定廠商須辦理「測漏試驗」(浸水最高處至少2公分,浸水48小時以上,確認沒有漏水現象),並以不漏水為驗收條件。 該驗收標準實為本工程重要之施工成果驗證項目,機關未查明即任意允許廠商契約變更,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二、履約程序(九)「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情形。 機關之行政判斷仍須依契約優先原則,應更為嚴謹、審慎。
竣工後再辦理變更追加? ○工程於完成初驗後,為取得使用執照辦理消防檢查,尚有契約以外之改善事項,機關請廠商立即施作改善,且辦理契約變更追加,以致竣工圖說及結算數量又再次修正變動… 是否仍可認定完成初驗程序不無疑義 消防檢查改善之設備無契約圖說或規範、無經監造單位審查型錄及檢驗 建議機關另行以零星改善工程(另訂新約),如符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施作辦理,俾使履約程序明確及完備。
契約變更及轉讓-第21條第2款 (廠商請求之契約變更)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未請求變更致驗收不合格案例 驗收時主驗人發現多處配電箱尺寸不符竣工圖說,驗收結果不合格,請廠商限期改正。廠商及監造單位均表示該配電箱容量優於契約規定,不影響設計需求… 驗收不合格拆換?可否減價收受? 依工程契約檢討施工廠商品管疏失責任(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廠商以該配電箱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為由,提出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送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准予變更設計。 依規定完成變更後,驗收(複驗)合格。
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投39) 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相關約定(含獎勵措施):減省契約價金之5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契21四) 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替9)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50%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替13) (履約爭議調解案例) ○教室及活動中心曁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土建標),原契約地下室開挖之支撐層數4層,廠商提出施工計畫書將「安全支撐工程」,於安全無虞及變位量等符合原設計之前提下,變更為3層施作,經監造單位審查同意,該項目扣減25%(扣減456萬餘元),施工廠商認為該一式計價項目應全數給付。
廠商請求變更? 替代工法? 監造單位審查意見:「…本工程安全支撐原設計4層,今貴公司提出3撐之替代方案…2、本所將依合約規定辦理相關後續程序及減帳作業。3、請貴校准予備查。」 廠商請求契約變更,僅提出規格、功能之比較表,未就效益及價格提出書面之比較表,雙方未就該契約變更進行必要之議價,且本案安全性似未及原設計4層施作之安全性高,難謂與契約規定廠商得請求契約變更之情形相符。 茲因監造單位審查意見表示採「替代方案」方式,建議參採契約「替代方案」之約定,按其利益共享之精神,就減省之金經費,由兩造共享各50%,為214萬餘元。
契約變更及轉讓-第21條第6款 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案例 履約階段機關辦理契約變更設計加減帳,發現廠商被他機關刊登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停權),即不得與其議價(限制性招標)決標,機關應如何處置? 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契約變更案例解析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2條 (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 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留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差額保證金。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該扣留之工程款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剩餘金額給付廠商;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終止契約案例 0校園無障礙電梯工程施工廠商因財務發生困難,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施工廠商已無力履行尚未完成之工項部分… 依契約規定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校方發函通知廠商自即日起終止契約。 尚未完成之工程項目(僅斜坡道、護欄及消防設備審查)及驗收瑕疵待改善部分,另案洽請其他廠商完成,以利後續請領使用執照。該部分之發包工程費在公告金額以下,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採公告方式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以爭時效。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終止契約案例 有關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本應由施工廠商於校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惟因施工廠商恐無法履行保固責任,如金額於10萬元之內,校方可逕洽其他廠商改正,所需費用由未發還之工程估驗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等項下支應,並通知施工廠商知悉。 後續如有接獲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的公函,請以數額尚未結算清楚為由聲明異議(至保固期滿為止),以確保校方權益。 本案與原廠商之相關帳目,建議至保固期滿後應再進行清算,如有不足部分,建請再行追償。 原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形,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2條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因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6]個月或累計逾[6]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除契約變更増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約期限外,經機關同意全部暫停執行或展延履約期限,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按訂約總價(應扣除營業稅){2.5加[保險費率]}%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或停工日數之工程管理費用,且其費用不含所失利益、以不超過訂約總價10%為限。本項工程管理費已包含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者,廠商得申請之工程管理費用應予減半。 隱含工程管理費用為訂約總價之2.5%之意
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請務必釐清是否屬可歸責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後續辦理方式及效果差異甚大。 契約之「終止」乃使契約嗣後歸於消滅之行為,換言之,契約因終止權之行使,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意思表示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契約之「解除」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權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 終止契約是使契約自終止時起消滅,並無溯及效力,是與解除契約不同。一般於工程承攬或勞務工作既較屬繼續性契約之特性,除了訂約後未履約前或訂約後初履約時,其行為合於得解除契約之規定;否則,在已履約中涉及債務消滅之問題,宜適用終止契約之規定。
爭議處理-第23條第1款 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提付仲裁。 提起民事訴訟。
爭議處理-第23條第4、6、7款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對於有爭議部分之工程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 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 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
有爭議部分費用案例 ○工程因廠商涉嫌非法棄置餘(棄)土,相關人員遭法院地檢署提起公訴,惟廠商仍要求給付餘土運棄費用,機關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暫不願給付,工程已完工如何驗收? 對於有爭議部分之工程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 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 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 本工程竣工後約3年餘,始判決確定。
有爭議部分費用案例 ~簡 報 結 束~ ○工程已竣工,因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不成(廠商認為價格編列太低不合理),工程已完工如何辦理? 如議價確無法達成協議,機關得依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契約變更(無須雙方用印之契約變更書)及後續結算驗收作業。 有關廠商所主張增加之價金部分(即超過機關底價部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提請履約爭議調解。 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領款,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 ~簡 報 結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