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分析与防控 主讲人:安徽证监局公司一处 张明
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定义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内幕人 分类:知情人(推定内幕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券法76条) 知情人的法定范围: 证券法第74条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人。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人 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2007.3)的内幕人的范围 ①《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前6项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 ③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实施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⑤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⑥前①至⑤所规定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人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8)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4)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5)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人 归纳: 知情人,是指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知人,是指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反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2.内幕交易的客体——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75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第67条、75条合计列举了18种情形为内幕信息,如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损失、重大诉讼、利润分配、股权变化、收购方案等。 (2)《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即对证券市场价格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内幕信息的特征: (1)重大性(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2)非公开性(未在指定媒体披露) (3)明确性(具体、确定)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3.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 违法主体在动机上常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追求,但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况勇过失泄露格力地产借壳上市信息案就是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处理的,况勇在商谈借壳过程中经常在家中电话沟通卖壳借壳事宜,电话内容被其妻听闻,其妻将信息告诉况勇外甥女徐琴,徐琴以该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一、 内幕交易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4.内幕交易的客观要件——内幕交易行为 包括两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2.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对第180条内幕交易罪进行完善,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2009 2009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定罪——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 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一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 —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典第180条完善了内幕交易罪,其中针对个人与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一)内幕信息涉及的决策链条分析 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流转涉及的环节: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公司经理层——公司董事会。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如经贸、财税、统计等)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基于审批要求等各种现行制度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尚未披露的经营和业绩信息。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一)内幕信息涉及的决策链条分析 2.利润分配信息披露前流转涉及的环节: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公司经理层——公司董事会——主要股东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一)内幕信息涉及的决策链条分析 3.再融资信息披露前流转涉及的环节: 董事会提出初步意向——接触潜在机构投资者——上报控股股东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4.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前流转涉及的环节 : (一)内幕信息涉及的决策链条分析 4.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前流转涉及的环节 : 自上而下型:该类并购重组通常由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或者省、市政府(大多数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发起,主要决策完成后,上市公司被动获知。 地方政府 国资管理部门 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 民营控股的实际 控制人 22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防控 (一)内幕信息涉及的决策链条分析 自下而上型:该类并购重组通常由上市公司发起,初步方案形成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汇报。 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国资管理部门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 23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及防控 由中间向两端:该类并购重组通常由相对强势的控股股东(如央企控股集团、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大型国有控股集团或国资经营公司)发起,上向国资管理部门汇报,下向上市公司通报 地方政府 国资管理部门 实际控制人(国有控股集团) 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 24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及防控 (二)内幕交易防控的突出问题 决策链条长,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士多:例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国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环节平均为6个,最多的有10个,直接涉及到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相关环节对内幕信息管理重视不够:目前一些决策部门,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将内幕信息视同为普通信息管理,既没有对此引起特别重视,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扩散。 25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及防控 (三)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1.公司及控股股东的管理层、政府相关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利用职位优势,掌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不同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形成利益共同体,交换内幕信息; 3.公司对部分机构投资者选择性信息披露,透露内幕信息; 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人员先于本公司买进或卖出同一证券以获取价格优势。 26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及防控 (四)内幕交易的主要成因 2.利益驱动:内幕交易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牟利模式,获利概率高、利益驱动力很强。 1.相关主体主观意识淡薄:由于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和违纪后果的严重性重视不够,相当部分市场参与者,包括一些党员干部,没有将内幕交易行为同违法犯罪联系起来。 2.利益驱动:内幕交易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牟利模式,获利概率高、利益驱动力很强。 3.股市投资文化影响: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理念和分析能力,投机思想相对较重,很多投资者偏爱相互打听内幕信息,依赖内幕信息心态较为普遍。 27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五)内幕交易防控 1.内部信息源层面的制度防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应要求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 接待调研采访制度:实行预约登记,强化事前管理;加强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上市公司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实行归口管理,加强过程监督、把关。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2.信息流转环节的机制防控 信息分类管理机制:对接触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的外部单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国资委,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委、环保、国土、商务、科技、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实行区别于一般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控制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采集、流转、使用范围。 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对上述单位实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锁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外部流转环节的信息知情人范围。
三、内幕交易现状分析与防控 3.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实行“每单必查”。 完善执法的技术手段,使内幕交易行为“无所遁形”。
结 语 虽然内幕交易是全球证券市场的共性问题,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背景下,目前还具有多发易发、复杂多元等特征,短时期内难以根除,但完全可以有效遏制。为此,必须从惩治、教育、立法、监管、诚信等层面多管齐下。目前,内幕交易问题引起了包括中纪委、公安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多部委的高度重视,相关部委正在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联动等方面开展工作。其防控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31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