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的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是指一个人(病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是病人个人信息的控制部分。包括病人的绝对隐私和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 病人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外来侵犯的权利。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个人行为与医院管理) 1、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隐私; 3、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探悉患者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压力、社会评价) 6、擅自允许学生观摩患者的治疗过程。 (权利/义务) ……
隐私与医院人性化管理 ED、肝炎、精神病
病人隐私权的限制 患者隐私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必要的让渡和放弃: 1、公共利益与安全; (传染病) 2、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如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不能以隐私为借口。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病史) 4、特定情况下患者隐私权的限制。如拒绝治疗决定的保密。
发展医学与保护隐私 1、将病历资料作为医学范例研究讨论时,首先是应当隐去患者个人特征的身份标识,使外人通过阅读无法判断当事人的身份。然后是否还要再征求患者的意见? 2、 医疗机构在未征求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组织安排见习医师或实习医学生观摩?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2010.7.1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报刊、学术论文等——生理的安全与自主、情感的安全与其他无形权益(隐私和名誉)、经济的安全与机会)
二、医疗保密 ——隐私的保护 医疗保密通常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等信息的信托行为。
患癌老汉获知病情后跳楼身亡 2010年5月,58岁的蔡某查出脾脏肿瘤住进广州某医院,自己并不知情。5月17日下午,蔡女士陪父亲去做活体检查时,在电梯里遇到两个医生,其中一医生是吴某。父亲问医生为什么手术一再推迟,吴医生回答时顺口说了一句“你都已经是恶性病情了。”这句话蔡某听在心里。当晚,蔡某到了阳台后,又借口想擦身让妻子去打水,自己则翻身跃下10楼,当场身亡。 家属认为医生将家属已隐瞒的病情透露给病人,导致病人心灰意冷而跳楼,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院方认为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生透露病情并无过错,病人属自杀性行为,难以控制。医院的理由充足吗?
早在20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在其所著的医德文献《誓言》中就规定了:“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要求:“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尊重。”
1984年制定的《美国内科医师学会伦理手册》中强调:“医生必须对他知道的有关病人的一切保守秘密,没有病人的允诺不得泄露,除非法律需要,或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超出了他对病人承担的义务。”
在法国,其刑法第378条明确规定:“内外科医师、卫生官员、药师、助产女士及医生助手等,以职务关系得悉病家秘密时,除特别情形法官使之宣布外,如有无故宣泄者,应处一个月至六个月监禁,及一百至六百法郎之罚金。”
《执业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保密的内容(即隐私内容) ①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尤其是某些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 ②病人不愿向外宣泄的生理缺陷,如ED、两性畸形病人; ③病人不愿向外泄露的病史,如性病接触史; ④病人不愿外界知道的与治疗无关的一切个人隐私。
为病人保密: 一是病人纯个人隐私。医务人员有绝对的义务,不论有无委托,都应严格保密,甚至是一对一的保密。 二是病人有关疾病的信息的保密。并不是绝对、压倒一切的,要考虑保密的范围。
3、保密的范围和限制(同隐私权的限制和让渡) (1)给病人自身生命健康带来危险时; (2)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时; (3)给社会带来危害时。他人、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和公众健康利益是为病人保密与否的最高判定标准。 (4)法律需要、医疗和教学以及医学研究需要时。
临床对策 (1)主动帮助病人了解医疗保密的范围; (2)开诚布公、实事求是进行解释说明; (3)不随意、不加分析地向病人作出保密的承诺。
其他—— 病人知情权与保密; 艾滋病病人的保密; 遗传与基因检测的保密问题;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案例 一位青年妇女,在一次妇科检查时医生发现她的阴道及宫颈有尖锐湿疣病变(性传播疾病),于是给预约了激光治疗。同时,医生给病人解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上报卫生部门,并指出她的丈夫也需要检查。患者恳请医生不要上报和告诉她的丈夫,否则将可能毁了她的家庭。 医生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