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產 及 贈 與 稅 實 務 97.1.4
如何計算遺產稅、贈與稅 遺產/贈與總額 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 減: 免稅額 減: 扣除額 遺產/贈與淨額 × 稅率 減: 累進差額 遺產/贈與總額 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 減: 免稅額 減: 扣除額 遺產/贈與淨額 × 稅率 減: 累進差額 減: 扣抵稅額 應納稅額 *1年有2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上述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調整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贈與-課稅範圍及估價 一、贈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發生效力之行為 財產: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估價: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上市(櫃)股票—收盤價。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後至掛牌買賣前—承銷價格或認購價格。 興櫃股票—最後成交價。 未上市(櫃)股票、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出資、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資產淨值。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9條】
贈與-課稅範圍 三角移轉 1.如有關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其移轉給特定人之行為(第二次移轉)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仍應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93號函辦理。 2.如該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者,不再依上開函進行輔導,應逕行查明依法處理。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財政部92.4.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3號令】
贈與-課稅範圍 公共設施保留地 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都50之1】 2.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 稅財產者,應就實質贈與課徵贈與稅。例如: (1)先贈與子女公設地,再以現金買回。 (2)先贈與子女公設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 (3)先贈與子女公設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及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 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在92.7.1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在92.7.2以後且未申報者,除補稅外並處罰。
贈與-課稅範圍 二、他益信託 1、信託: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 2、贈與稅之課徵: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 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屬自益部分之信託利益變更為非委託人。 (3)追加信託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
贈與-課稅範圍 3、估價:依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內容不同-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 以委託人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以贈與時「時價」按贈與時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後之餘額為準。 例:A公司每年配股3元,甲以A公司股票1千萬元(面額與淨值相同)為信託財產訂立他益信託契約,信託期間3年,約定孳息部分信託利益由子取得— 贈與額=1千萬元×(1-0.863838) =1,361,620 贈與稅額=(1,361,620-1,110,000) ×4%=10,06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
贈與-課稅範圍 三、以贈與論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例:父母代為償還子女之銀行貸款。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1)買賣移轉不動產:土地、房屋成交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2)動產:最常見者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股份之買賣,股票成交價格低於按贈與日資產淨值計算之價值。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贈與-課稅範圍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例: (1)為兒子購買房地,父親無償給予兒子資金1,000萬元→核定父親贈與1,000萬元 。 (2)父親出資1,000萬元無償為兒子購置土地(公告現值700萬元)→以土地之公告現值700萬元核定為父親之贈與額。
贈與-課稅範圍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案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案情: 張三君以買賣名義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轉讓與子女2人,因2名子女似無足夠自有資金購買該等不動產的能力,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核定: 因張三及其子女僅說明資金來源為歷年受贈,而未提供歷年贈與稅申報及核定資料,經查始查得所附不動產價款係於不動產移轉前,張三將資金移至其子女名下,再安排資金流程轉回至張三銀行帳戶。
案例 案情: 甲於91年間將其65年出資購買登記於乙名下臺北市北投區2筆土地,無償移轉登記於甲之子名下。 核定: 該2筆土地自始未曾登記為甲名義,是甲有經其要求而自所有權人名下返還予甲之權利,核認甲將土地原應返還登記予本人名下之請求權直接轉由其子受贈,構成贈與行為。 *有無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 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贈與稅-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 95年起發生之贈與案件為111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 【財政部95.12.27台財稅字第09504571050號公告】
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 (1)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之財產。 2.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不計入贈與總額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 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4.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5.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贈與稅-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土地增值稅、契稅。 2. 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1)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 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2)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遺產總額-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 (1)項目: 不動產:土地、房屋 動產:存款、股票、股權 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債權、保單權利價值、 抵價 地權利、抵押權、應收款 (2)估價:死亡時之時價 *土地價值得核減之情形 A.訂有三七五租約。 B.設有地上權。 C.經違章佔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10條】
遺產總額-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2.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信託法第1條、第2條】
遺產總額-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2.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擬制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 特定人(不一定是繼承人):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估價: 1.原則-以繼承日時價為準。 2.例外-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公告現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遺產總額-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4. 夫於86年9月27日以後死亡且先於妻子死亡時,妻在74年6月4日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動產要併入夫的遺產申報課稅。 【民法第1017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第6條之1、第6條之2】 「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仍登記妻名下之動產(如股票),如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者,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規定,即視為妻之婚後財產,為妻所有。」(財政部96.7.30台財稅字第09604084630號函) 5.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舉借的債務、出售的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資金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1.捐贈—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大陸地區公立學校?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之財產。 * 國外基金會? *列管清查: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不動產:2年內移轉,動產:3個月內交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3.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4.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遺產稅-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 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1. 配偶扣除額: 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未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就不能扣除。例如張先生死亡留有一個18歲的兒子,相差20歲還有2個年數,扣除額是135萬元。 3. 父母親扣除額: 111萬元,但是如果父母親為繼承人時而拋棄繼承權的,則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遺產稅-扣除額 4. 殘障特別扣除額:再加扣557萬元。前3項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若其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者不適用扣除。 5. 受撫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 45萬元。如果其中有未滿20歲的,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未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時如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6. 受撫養之祖父母扣除額: 45萬元,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為繼承人時如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遺產稅-扣除額 7.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8.繼承財產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9.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罰鍰、罰金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以在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遺產稅-扣除額 10.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該筆債務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11.喪葬費扣除額:以111萬元計算,該筆費用以在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相關法令之減免規定 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土地扣除額: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
相關法令之減免規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 【自來水法第12條之1】 水源特定區土地之扣除: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其土地依限制程度減免遺產稅、贈與稅,減免情形請參考「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自來水法第12條之1】 古蹟: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
相關法令之減免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除外財產: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請求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於5年者,亦同。
相關法令之減免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 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20號解釋(96.12.6): (1)內容: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該事實發生於74.6.5之後時,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結果,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應包括夫妻雙方於74.6.4以前取得之財產。 (2)適用: A.至95.12.5止,該項扣除額已完成處分且已確定者,不再變更。 B.至95.12.5止尚未完成處分之案件,適用。 C.至95.12.5止已完成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原則上適用。(96.2.5.09604500470)
相關法令之減免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 釋例:以夫死亡為例 夫 妻 . 現存婚後財產 6,000萬元 3,000萬元 夫 妻 . 現存婚後財產 6,000萬元 3,000萬元 (其中2,000萬元係繼承取得) (其中1,400萬元係夫贈與) 婚後債務 1,200 0 剩餘財產 2,800 1,600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800-1,600) ÷2=600萬元 *未履行或履行不足額,就請求權金額或差額補徵稅額。
如何繳納遺產稅、贈與稅 1. 現金繳納 2. 延期繳納 3. 分期繳納 要件: 1.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 1. 現金繳納 2. 延期繳納 3. 分期繳納 要件: 1.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方式: 1.於繳納稅款期限內申請。 2.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如何繳納遺產稅、贈與稅 4. 實物抵繳 要件 1.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4. 實物抵繳 要件 1.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抵繳標的 (1)課徵標的物-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的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 例外: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2)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 抵繳價值 1.課徵標的物-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2.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以申請日價值為準。
祝福您2008年 身體健康! 心想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