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類大客車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底盤車型式登錄 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說明 103年2月13日 法源依據:交通部103年1月3日交路字第1020412755號函核定102-05/MR06-03「申請甲、乙類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底盤車型式登錄審驗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103年2月13日
底盤車實施時間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及底盤車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大客車底盤車型式登錄應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及底盤車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變更案之甲、乙類大客車底盤車型式登錄應符合本項規定。
底盤車應檢附文件 一、同底盤型式系列其一型式之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應引用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更嚴格廠規進行測試,且測試里程不得小於保固里程,並至少不得低於二十萬公里。但使用試車場不良路面進行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者,除加速比另有規定且檢附佐證文件者外,測試里程不得低於二萬公里,測試完成後應確認懸吊、結構、動力、煞車及底盤系統有無異常。 (接下頁)
前述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得為下列之一: A.實車測試驗證文件。本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公告前已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得以實際國內道路行駛實績證明文件替代之。 註1:申請者於實際道路執行實車測試驗證之相關文件,另可先研提實車測試驗證計畫,內容包括實車測試驗證程序、引用標準、車輛使用條件、測試程序、方法、路線選定原則、使用設備清單、判定基準、測試總里程、附件清單 註2:實際國內道路行駛實績證明文件:如相關保養維護等可證明實車測試驗證之相關文件 (接下頁)
B.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註:可先研提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計畫,內容包括耐久性能測試驗證程序、引用標準、車輛使用條件、測試程序、方法、路線選定原則、使用設備清單、判定基準、測試總里程、附件清單,加速比設定方式 C.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之合格文件。 註:目前已三家符合本項規定(查核說明參見後頁) D.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文件。 註:除上述A.B.C三項外,其它可證明實車耐久性能測試驗證之文件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查核項目 設立文件及申請範圍確認 耐久測試程序查核 耐久測試場地查核 耐久測試設備查核 耐久測試人員查核
單位 流程 說明 申請者 提出申請 申請者檢附擬辦理實地查核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文件確認及受理掛案(1) 審驗機構初步確認申請之資格,如有不符合事項則請其補正。 審驗機構 1.雙方協調實地查核日期及指派評審員。 2.審驗機構出具報價單予申請者。 排程與報價(2) 繳費(3) 申請者繳交實地查核費用(包括實地查核費、差旅費)。 申請者 實地查核(4) 評審員至申請者申請地點執行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實地查核, 如有不符合事項則請其改善。 審驗機構 核發耐久性能合格文件(5) 審驗機構將耐久性能合格文件寄予申請者。 圖、實地查核耐久性能流程圖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查核項目 一、設立文件及申請範圍確認: (一)原廠名稱、地址及設立文件確認 (二)廠牌、車種確認、型式系列及名稱確認 二、耐久測試程序查核: (一)耐久性能測試標準依據、耐久性能測試方法程 序、耐久性能測試結果判定標準 (二)耐久性能測試里程為何、如採加速性能測試,其加 速比及測試里程為何 (三)導入台灣之車型是否有執行耐久測試、如採代表車 執行耐久測試,其是否涵蓋導入台灣之車型,其原則 為何 (四)耐久測試留存紀錄確認(導入台灣之車型)
三、耐久測試場地查核: (一)耐久測試場地確認 (二)耐久測試場地維護保養確認 四、耐久測試設備查核: (一)耐久測試設備確認 (二)測試設備是否建立書面之維護保養與校驗之管理程序 (三)設備是否依規定時程進行校正或保養、是否校正狀態可以辦 識 五、耐久測試人員查核: (一)耐久測試人員技術能力驗證 (二)是否有訂立人員之訓練計畫及訓練目的執行成效顯示方式 人員訓練紀錄是否保存 (三)耐久性能測試人員是否熟悉設備操作及測試進行 六、其他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查核,申請注意事項: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應由國內車輛製造廠或車輛進口商檢附申請表提出申請。 審驗機構受理掛案後,與申請者協調實地查核之日期(實地查核原則上須於申請者提出申請後至少一個月始得辦理,但得依實際狀況適當調整)並規劃評審員,評審員原則上為兩位。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費用:實地查核費【依申請內容評估所需天數計費,並自人員出發日起算】(每人每天)及差旅費【依查核地點】。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得併同監測實驗室評鑑申請案提出申請。 耐久性能測試驗證得使用車輛製造廠場地或使用其他技術機構場地、設備。
底盤車應檢附文件 二、各型式底盤之主要零件清單: 清單項目至少應包含引擎系統、變速箱系統、煞車系統、懸吊系統、軸組系統等。 註1:零件清單除應包含前述主要系統外,並應提供各零件清單之品名、品號、進口來源及數量等。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應請申請者提供所提主要零件進口來源證明文件。
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諮詢窗口: 品質查核部:陳浩銘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12 電子郵件:hmchen@vscc.org.tw 底盤主要零件來源清單文件,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莊佳俐小姐 電話:04-7812180*3141 電子郵件:eve@vscc.org.tw
車身打造廠實施時間 國內車身打造廠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大客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車身打造廠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延伸案及變更案之甲、乙類大客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車身打造廠應檢附文件(1/2)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資料:應由檢測機構派員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實車之骨架數量、骨架材質、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內容及電腦模擬狀況相符。 註1: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係指:申請安全審驗登載於該合格證明中之任何一個車型。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得派員會同檢測機構進行查核。 註3:檢測機構查核後應於出具之檢測報告內記載查核時間、地點及查核結果,並應於查核資料簽署確認。
車身打造廠應檢附文件(2/2) 各車型之「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包含查核表所列項目架裝施工照片):應由具備乙級焊接執照或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焊接資格證明文件之人員,依前述查核表項目查核並簽署確認。 註1:焊接人員之資格認定,申請者應將該焊接人員資格證明文件隨同該查核表一併檢附。 註2: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之基礎項目及查核照片如範例說明。
車身打造廠辦理辦理審驗,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廖奕瑋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31 電子郵件:ksutmcar@vscc.org.tw
車輛製造廠/進口商實施時間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大客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延伸案及變更案之甲、乙類大客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1/4)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完成車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該文件應引用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更嚴格廠規進行測試,且測試里程不得小於保固里程,並不得低於二十萬公里,文件檢附方式得為下列之一: 同前述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之說明
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2/4)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資料:應由檢測機構派員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實車之骨架數量、骨架材質、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內容及電腦模擬狀況相符。 註1: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係指:申請安全審驗登載於該合格證明中之任何一個車型。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得派員會同檢測機構進行查核。 註3:檢測機構查核後應於出具之檢測報告內記載查核時間、地點及查核結果,並應於查核資料簽署確認。
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3/4) 各車型之車身施工查核表(包含查核表所列項目架裝施工照片):應由具備乙級焊接執照或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焊接資格證明文件之人員,依前述查核表項目查核並簽署確認。 註1:焊接人員之資格認定,申請者應將該焊接人員資格證明文件隨同該查核表一併檢附。 註2:車身施工查核表如範例說明。 註3:若車身組裝採自動化設備生產達一定程度且經審驗機構認可者,得免檢附本項資料。
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4/4) 各車型之主要零件清單:清單項目至少應包含引擎系統、變速箱系統、煞車系統、懸吊系統、軸組系統等。 註1:零件清單除應包含前述主要系統外,並應提供各零件清單之品名、品號、進口來源及數量等。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應請申請者提供所提主要零件進口來源證明文件。
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諮詢窗口: 品質查核部:陳浩銘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12 電子郵件:hmchen@vscc.org.tw 車輛製造廠辦理辦理審驗,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廖奕瑋先生 電話:04-7812180*3131 電子郵件:ksutmcar@vscc.org.tw
注意事項宣導 針對法規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以申請案掛案日作為是否應檢附之認定依據。 「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及「車身施工查核表」之表單下載路徑為:車安中心網站(http://www.vscc.org.tw)/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審驗資訊/項次31 依本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申請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量產車輛應逐車依前開規定留存「大客車車身施工自行查核表」或「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備查;審驗機構於辨理申請者品質一致性核驗時應併同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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