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設備相關法規
課程綱要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體系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具體要求 何謂危險性機械 專有名詞解說 何謂危險性設備 危險性機械設備應辦理之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簡述 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體系涉及危險性機械設備者 勞工全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2.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5.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7.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8.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9.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10.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1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
安全衛生法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具體要求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安全衛生法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具體要求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危險性機械設備重要法令規定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之。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安法第八條)
何謂危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者) 移動式起動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者)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者) 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者) 營建用提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吊籠(載人用吊籠)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細則14條—危險性機械)
專有名詞解說---吊升荷重 係指適應各種起重機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在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其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者,係指臂式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分別計算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專有名詞解說---積載荷重 係指適應各升隆機類之構造及材質,於其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時之上升最大荷重。在具有吊臂之吊籠則係指吊臂在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上升之最大荷重。
專有名詞解說---額定荷重 係指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自吊升荷重扣除吊勾、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在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視其構造、材質並按伸臂或吊桿之傾斜角、長度及伸臂或吊桿上吊具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扣除吊勾、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專有名詞解說---額定速率 在起重機類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在升降機類指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上升之最高速率。
何謂危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細則15條—危險性設備)
危險性設備--鍋爐的定義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長度超過六百公厘之蒸汽鍋爐。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8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8平方公尺之熱媒鍋爐。 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或其傳熱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危險性設備--壓力容器的定義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0.2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2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的定義 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在常溫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危險性設備--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義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其容器以「每立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04者。但下列各款之容器不在此限: 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容器。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過濾器之相關容器。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高壓氣體容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定義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款之容器不在此限: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機械檢查 O 2年 1年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 降 機 營建用提升機 吊 籠 檢查別 危險性機械別 型 式 檢 竣 工 使 用 定 期 變 更 重 新 假 荷 檢查 備 檢證效 查最期 合長限 格有 固定式起重機 O 2年 移動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 降 機 1年 營建用提升機 吊 籠
危險性設備檢查 鍋爐 O 1年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5年 檢查別 危險性設備別 型 式 檢 查 熔 接 構 造 竣 工 期 變 更 重 新 檢證效 查最期 合長限 格有 鍋爐 O 1年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5年
自動檢查辦法機械自動檢查重要規定 危險性機械 檢查 頻率 檢查內容 固定式起重機 年、月 每年整體定期檢查一次 每月重要裝置定期檢查一次 移動式起重機 升降機 簡易升降機
自動檢查辦法(續)—設備自動檢查重要規定 設備名稱 檢查頻率 檢查內容 鍋爐 每月 本 體 及 重 要 裝 置 高壓特、一壓 小型鍋爐 每年 第二種壓力容器 小型壓力容器 儲槽儲存能力100m3以上(或1 ton ) 沈陷測定一次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吊籠操作人員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危險性機械安全管理—以升降機為例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有效狀態 雇主對升降機應規定其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雇主應規定載貨用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雇主對升降機之操作及故障處置方法應揭示於公共場所,使勞工週知 雇主對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若有可能發生瞬間風速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拉索以預防升降機之倒塌 雇主對於從事室外升降機、升降或導軌有關作業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選任監督人員,從事指揮、檢點及監督勞工作業。 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標示。 遇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勞工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違反法令規定之罰則—事業負責人 條文 罰則 第5條第1項 第8條第1項 致發生重大職災 3年以下徒刑 15萬元以下罰鍰 致發生職災 1年以下徒刑 9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3萬元以上
違反法令規定之罰則—勞工 工作守則規定(勞安法25條) 教育訓練規定(勞安法23條) 健康檢查規定(勞安法12條) 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千元 一千元
做好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四要素 一. 機械設備本質安全(檢查合格) 二. 定期實施自動檢查 三. 落實安全管理 四. 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工程安全管理策略
系統化安全管理 持續改善 Plan Do Check Act 矯正預防 或獎勵 鑑別安衛影響 評估安衛衝擊 發展改善計畫 或訂定管制程序 執行改善計 畫或管制程序 監督量測執 行的工作並 評估績效 矯正預防 或獎勵 鑑別安衛影響 評估安衛衝擊 發展改善計畫 或訂定管制程序 持續改善
一、能量 營造工地危害的來源 1.位能=人體體重×高度(墜落) 2.位能=物體的重量×高度(物體飛 落、崩塌) 3.電能(感電) 4.應變能=外力×結構物變形(倒塌) 5.機械動能(被壓、撞、捲、夾)
二、缺氧及有害物質 營造工地危害的來源(續) 氧氣(標準18~23%)(缺氧) 二氧化碳(標準5000ppm以下) (缺氧) 油漆工程之甲苯、 松香水等(中毒) 地下工程之甲烷(CH4) (爆炸)
墜落危害
物體飛落、崩塌危害
感電危害
倒塌危害
捲夾、壓撞危害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
工程全程安全管理 設計規劃 招標發包 安全優先 施工 驗收 完工
安全設計規劃 減少施工時危害因子數目 使用安全工法 預置安全設施 安全維修與保養
施工安全評估 工程及作業拆解 評估小組會議 1.災害類型 2.可能之危害狀況 3.危害確認 4.災害因素 5.預防對策
工程契約內容 訂定安全衛生專章。 事前依風險評估結果,對於高危害應注意遵守事項,列為契約之增加條款。 核心作業附有圖說、施工安全規範、安全作業標準(安全工作標準SOP)。 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承攬安全管理 承攬管理之項目可分為作業前(發包前及未進場前)作業中及作業後三階段之管理 : ─作業前 1.承攬商篩選 2.多級管理機制建立 3.協議組織 4.進場前的準備 5.危害因素告知 ─作業中 1.門禁管制 2.危險工作許可 3.自主檢查 4.動態安全衛生巡視 ─作業後 每日下工之管控、承攬作業完成後之離場管理 (整理、清掃、復原)
作業前安全管理
承商篩選 訂有資格審查標準並訂有審查制度 1.合法廠商 2.職災發生紀錄 3.承攬實績 4.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依據審查結果落實於工程採購 1.承商選定加會安衛部門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要求施工單位提報施工計畫內且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施工計畫經由風險評估程序、管制措施等編訂。 對施工單位之施工計畫審核並據以查驗
三級管理 一級:總公司 - 不定期監督檢查 二級:廠處 - 定期全面安全檢查 三級:承辦外包單位 - 逐項作業檢查
成立協議組織 執行共同作業防災必要措施 1.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統一指揮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 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協議事項 1. 危險作業管制 2.電氣機具管制 3.人員進場管制 4.安衛管理計畫、勞工作業安全規範 5.安衛自主管理、變更管理事項 6.施工架、電焊機等設備使用安全措施 7.劃一信號、標示、警報及避難方法
進場前的準備 進場申請與許可 勞保、健康檢查、教育訓練、填具工安紀律承諾書,及承攬人勞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是否取得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是否具合格證照。 人員識別標誌
危害因素告知 具體危害因素 細項工程危害因素 防災措施 簽名確認
作業中安全管理
門禁管制 管制項目: 1.人員 2.作業機具設備 3.物料 管制地點: 1.工作場所出入口 2.特定區域
危險工作許可 建立工作許可制度 許可辦法 作業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 指定核發許可人員或部門 指定現場監督人員或部門 核發許可所要注意事項,如特定設備使用程序、爆炸環境、通風、氧氣濃度及有害氣體之監測等 規定應使用之個人防護具、逃生及急救、滅火設備 現場作業應注意事項 每次核發許可之時間限制應不逾一日
每日作業前預知危害活動 工具箱會議 促進勞工參與防災工作
施工安全檢查 動態稽查 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交叉檢查 打破組織藩籬、學習成長 打破情感包袱 精準檢查 集中火力對付高危險群
自主管理安全檢查 名 稱 實 施 人 員 檢 查 週 期 檢查範圍(對象) 檢 查 依 據 巡 視 作業場所負責人 ﹝如課長﹞ 每日2~4次 實 施 人 員 檢 查 週 期 檢查範圍(對象) 檢 查 依 據 巡 視 作業場所負責人 ﹝如課長﹞ 每日2~4次 全作業區 勞安法18條 監 督 檢查體系全體人員﹝含承攬人主管﹞ 全時﹝主要之 作業現場﹞ 該人員負責之作 業區域 公司安全規 章 檢 點 專人或作業主管﹝主要為承攬人作業勞工﹞ 作業前﹝每日 二次﹞ 勞工作業用工具、器具 勞安衛管理 辦法、公司 安全規章 定 期 檢 查 指定之人員 依法令規定,法令未規定者依公 司規定 機具、設備 辦法 重 點 聯 合 協議組織成員 協議組織會議 決議之日期 或公司安全規 章規定之日期 全作業場所或會 議決議相關作業 會議決議或 公 司 稽 查 公司指派之人員 依公司安全規 章規定 全作業場所 管 制 管制人員 每日、每時 人員、機具、設 備、器材... 監 視 作業主管或專人 每日二次(作 業前) 作業區之設備器具、人員、環境
作業後安全管理 作業機具設備安全撤離 作業區域殘留風險已消除 作業期間安全管理相關資料以完整提供
績效評量 績效評量可分為主動式及被動式 主動式係指將平時自動檢查、動態巡視發現之缺失統計分析。 被動式則指將發生災害案件,含重大、輕傷職災及虛驚事件,分析統計發生原因。 績效評量結果作為爾後工程安全管改善依據。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