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 1~3、5、6章之介紹 行政院主計處總務司 司長 蕭家旗
制度之目的 與國際接軌 符合現代化政府會計理論 增進報表有用性 提升政府效率
制度特色 可完整表達普通基金之收支情形及其財務狀況 科目及報表一致,加總機關報表即成普通基金報表 簡化各公務機關與公庫連結科目 加強支出預算控制 採用就源輸入法 嚴密資產(財產)管理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儘量與國際接軌且通俗化 會計報告及決算分開編製
第一章 總則--實施範圍 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一章 總則--實施範圍 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普通基金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另訂制度規定處理 本制度以會計法規定之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為實施範圍。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第一章 總則 本制度之會計事務,由各公務機關辦理,並由中央主計機關綜合彙編之。 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一章 總則 本制度之會計事務,由各公務機關辦理,並由中央主計機關綜合彙編之。 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理。 會計基礎,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衡量焦點,採用當期財務資源流量。 應同時對預算之成立、分配及執行為詳確之會計 應配合年度會計報告之編製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
普通基金會計架構圖 公務歲計會計 普通公務會計 公務出納會計 公務財物會計 普通基金會計 國庫出納會計 徵課會計 特種公務會計 國有財產會計 長期負債帳會計普通資本資產及 普通基金會計 普通資本 資產會計 彙編 普通長期 負債會計 國庫出納會計 徵課會計 特種公務會計 國有財產會計 公共債務會計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普通公務帳 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公 務 機 關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 會計簿籍 會計簿籍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普通公務帳 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公 務 機 關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 會計簿籍 會計簿籍 主管機關 會計月報 年度會計報告 彙計 年度會計報告 普通基金 彙計 年度會計報告 彙入 總會計 政府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章 會計報告--編製原則 會計報告係為提供有用資訊,對政府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以及評估政府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之責任與是否達成跨期間公平性之目標。 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會計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以附註方式說明。 政府會計報告以基金觀點為基礎設計,但各機關編製會計報告以組織觀點作報導,上開報表並得視需要轉換為計畫觀點或預算觀點之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的種類及格式 依使用對象分 依編製時間分 依報導的資訊分 對外報告 對內報告 定期報告 不定期報告 靜態之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的種類及格式 依使用對象分 對外報告 對內報告 依編製時間分 定期報告 不定期報告 依報導的資訊分 靜態之會計報告 動態之會計報告
會計報告編製原則 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為會計月報及年度會計報告。 各機關另應按月編製管理用會計報告。 本制度未規範之會計報告,得視實際需要設計編製之。 各機關各月份預算執行有關之表件,應列入會計月報編送。半年度及全年度預算執行結果之表件,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製半年結算報告及決算報告。
機關會計月報之內容 封面、目錄 歲入、歲出預算執行表 以前年度歲入、歲出轉入數執行表 歲出用途別科目綜計表 平衡表 國庫往來調節表 專戶存款調節表
按月編送管理用會計報告之內容 封面、目錄 基金平衡表 收入及支出累計表 普通資本資產帳平衡表 普通資本資產及其增減變動表 附屬表 預算與會計科目分類對照表 收入及支出預算執行表-實際與預算比較
機關年度會計報告之內容 封面、封底及目錄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 基本財務報表: 收入及支出累計表 基金平衡表 普通資本資產帳報表(包括平衡表及增減變動表): 附屬表(四種): 其他補充資訊
普通基金年度會計報告之內容 封面、封底及目錄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 基本財務報表: 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 基金平衡表 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報表(三種) 附屬表(五種,增加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其他補充資訊
第三節 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 會計月報:應於次月12日前以遞送單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機關、財政部各1份及中央主計機關2份,但12月份會計報告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送。 年度會計報告:應送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機關、財政部各1份及中央主計機關2份,主管年度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各1份,普通基金年度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1份。 上開年度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比照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之各類決算辦理。
對外會計報告流程圖 公務機關 主管機關 財政部 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 會計月報 審核 核帳 審核 審核 年度會計月報 核帳 審核 (彙編) 主管年度會計報告 核帳 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審核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各種報表之數額,應相互勾稽。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各種報表之數額,應相互勾稽。 編送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加具目錄,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機關名稱、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會計報告除涉及秘密之部分外,應依法在各該機關公告,其以公告於內部網站或張貼於機關內之適當處。 對會計報告內容,如有疑義,得向各該機關會計單位查詢。查詢時,應以書面為之;如涉及非會計事務,由業務單位協同辦理。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會計月報及年度會計報告應加以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機關及相關機關,由原編造機關修正之。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普通基金會計報告之規定 普通基金各種會計報表應根據各機關或主管機關編送之會計報告查核彙編之。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原編造機關及相關機關,由原編造機關修正之。 普通基金之預算執行情形,於必要時簽陳主計長核閱,並視情形簽報院長或送有關機關參考。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設置,力求簡化。 會計簿籍應能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設置,力求簡化。 會計簿籍應能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會計紀錄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第二節 會計簿籍種類及格式 會計簿籍分: 帳簿 備查簿 帳簿分: 序時帳簿 分類帳簿 分類帳簿分: 總分類帳簿 明細分類帳簿
第二節 會計簿籍種類及格式 序時帳簿 帳簿 總分類帳簿 分類帳簿 會 計 簿 籍 明細分類帳簿 備查簿
普通公務帳簿籍 序時帳簿 日記簿 普 通 公 務 帳 簿 籍 總分類帳 分類帳簿 收入、支出明細分類帳 以前年度收入、支出明細分類帳 資產、負債、基金餘額明細分類帳 分類帳簿 收入、支出明細分類帳 明細分類帳簿 以前年度收入、支出明細分類帳 支出預算控制備查簿 備查簿 其他備查簿(視需要設置之)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務求詳實迅速。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務求詳實迅速。 會計人員應根據傳票及付款、轉帳憑單,記入序時帳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帳,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總分類帳均應分別按資產、負債、基金餘額類及收入、支出類等之第四級會計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關明細帳戶。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遇事實上有需要者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據以編造會計報告。 中央主計機關之彙編普通基金帳項,不另設置總分類帳或明細分類帳,必要時,另設備查簿記載以備查考。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種類及格式 外來憑證 原始憑證 對外憑證 會 計 憑 證 內部憑證 收入傳票 記帳憑證 支出傳票 轉帳傳票
第三節 會計憑證製作及使用 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 暫收或預(暫)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正通知書(轉帳憑單),送代庫機構或支付機關辦理轉帳手續。 原始憑證應逐一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並加註其張數、記帳憑證編號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涉及現金收付之記帳憑證,應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付、登載後,以收付實現之日期,分別填入記帳憑證,送回會計單位。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之內容 一、財務報告之簡述 二、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三、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分析 四、對未提列準備之基金餘額重大增減原 因之說明 五、與預算之比較 六、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七、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重大增減原因說明 八、其他重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