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及價格分析 嘉義縣政府發包中心科長 張庭瑋 博士 98年08月13日
前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熟悉相關法令) 避免重蹈覆轍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範本 避免重蹈覆轍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開、決標作業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履約驗結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前言-政府採購法一覽表 章 內容 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17 第二章 招標 18~44 第三章 決標 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 63~70 第五章 驗收 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74~86 第七章 罰則 87~92 第八章 附則 93~114
辦理採購注意事項 自辦或洽具專業能力機關或法人團體代辦 共同供應契約 規劃採購時程 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 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 確認採購屬性(工程、財物、勞務) 選擇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 製作招標文件 領標投標期限 底價訂定/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
課程介紹(1/2) 課程介紹 決標與價格 採最低標 採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採最高標 採複數決標
課程介紹(2/2) 協商措施 成本分析 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利潤分析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底價審議制度 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相關問題檢討
採購法中與價格分析有關規定 第11條 價格資料庫,供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 第46條 底價之訂定 第47條 得不訂底價 第11條 價格資料庫,供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 第46條 底價之訂定 第47條 得不訂底價 第52條 決標原則 第53條&第54條 最低標決標 第56條 最有利標決標 第55條及第57條 協商 第58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 第59條 保證為最低價格
二、決標與價格 2.1 決標原則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高標決標 複數決標 ﹙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及細則第109條﹚
二、決標與價格 (一)、最低標決標 (二)、最有利標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GPL52-1-3) 。
二、決標與價格 (三)最高標決標: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細109、GPL99) 。 (四)複數決標: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GPL52-1-4及細109)。
二、決標與價格 2.2 價格 (一)採購法第11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http://gpic.pcc.gov.tw/),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如下所示,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二、決標與價格 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電子型錄、基本圖庫、專家學者名單、標單作業。 招標決標:採購公告、詢價系統、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拒絕往來廠商標決標、報價系統、電子領標、採購申訴。 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其他:採購法規、採購論壇、政府採購卡試辦計劃。
二、決標與價格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二、決標與價格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且非異質之採購,並以價格競爭為唯一考量。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52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1 訂有底價之採購 3.1.1 底價訂定原則:機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編列。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GPL46-1)。 (二)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GPL46-1)。 (三)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細52)。 (四)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1.2 底價訂定時機:關於其訂定之時機,因招標方式不同而異。 (一)公開招標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GPL-46-2-1、細54-1)。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GPL-46-2-2)。 (三)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54-2)。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54-3)。 (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細54-4)。 (六)除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但書「公告底價」應於招標前訂定外,底價之訂定應依上揭時機訂定。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1.3 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之處理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細69) 。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執行程序,詳如「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1.4 最低合格標超過底價之處理 (一)得宣布廢標(GPL53-1)。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72-1)。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72-2) (五)另依據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2.1 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採前述之決標原則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細7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細75-1)。 得不訂定底價之情形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採購法第47條)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2.2 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還價之底限。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2.3 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2.4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一)得宣布廢標(GPL54)。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上開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72-1)。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72-2)。 (五)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須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履約差異,併同價格考量之採購。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1 價格作為評選項目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採購人員得依採購標的特性,就與價格相關之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2 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如該採購訂有底價,因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故當總評分最高、商數最低或序位第1之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除非原招標文件中已將價格項目納入協商措施,方能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建議採購人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納入評選之作業同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得採最高標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決標原則採最高標,其底價訂定之原則、時機及作業程序,準用最低標決標原則(除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適用外)。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7.1 最低標決標原則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應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7.2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分別依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其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選。
八、協商措施 採購法所設計之協商措施,可避免因廠商投標文件稍有不符即不予接受、動輒廢標之情形,有利於廠商與機關經由相互協商,改進投標文件內容,達成合理價格完成採購之任務,進而提高採購效率。 機關辦理採購,如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且依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或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或優勝廠商時,機關始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其作業應符合採購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協商時,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
九、成本分析 9.1 成本 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狹義定義:專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之直接原料、直接人工、間接原料、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廣義定義: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及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購入成本並應包含正常耗損、利潤及稅捐在內。
九、成本分析 9.2 成本分析及其分類 以採購實務而言,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成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合理利潤之外,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九、成本分析 (一)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二)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三)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1、直接成本-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例如原料。 2、間接成本-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例如設備折舊。 (二)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 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 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三)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1、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2、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3、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之費用。
九、成本分析 9.3 成本分析之作法 (一)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等之成本結構。 (二)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序步驟、所需機工具、設備規劃、檢驗程序、人工、受僱人員技術、交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三)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四)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五)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六)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或故意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九、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之工具 市場調查:抽樣分析、實地查證、營建物價調查 成本估算:成本、數量、利潤之線性分析 統計學技巧: 平均值、中數、眾數、標準差等參數分析 經濟因素預測:相關產官學經濟分析出版機構刊物雜誌、政府預測系統、其他資訊(工業、貿易…等) 其他有助於成本控制管理:如績效管制、學習曲線…等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1 廠商報價 10.1.1 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其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者,建議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仍需考量下列因素,避免有不公平合理之現象。 (一)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載有公式者,其公式應明確且具辨別廠商間之差異、並應客觀合理。 (二)與採購標的性能等相關者。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1.2 契約價金之記載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規定: (一)契約應記載總價。 (二)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三)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者,亦同。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2 標價審查 10.2.1 採購法第58條規定 對於廠商之報價,機關應審查廠商單價或總價,並考量該廠商所提供之標的與其報價是否合理、完整,致影響其工作進度、品質、誠信履約等情形進行分析。廠商報價如有偏低之情形,且經機關審查結果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2.2 總標價分析 (一)比較各投標廠商競爭情形及標價之差異。 (二)比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相同採購標的之價格與廠商標價之差異,並得以下列各項可能影響因素檢視 1、歷史價格趨勢。 2、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變動。 3、產品生命週期、技術改進。 4、採購方式或履約條件是否不同。 5、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採購、閒置產能等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2.2 總標價分析 (三)比較過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 1、就採購標的間之差異處,分析其可能之成本或市場競爭情形差異。 2、再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加減,作為分析本次採購標的之價格是否正常合理之用。 (四)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格-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再就成本進行合理加減。 (五)直接向廠商查詢報價、過去可信報價折扣。 (六)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例如以建築物過去每坪或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平均值,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七)與機關預算或預估金額相比較。 (八)目測觀察採購標的或其圖片、檢視樣品,以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是否相當。 (九)物價指數調整:以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十)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等差異,訂定不同底價(細52)。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10.2.3 採購法第59條規定 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前開所稱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其意義為該廠商之標價未高於該廠商於相同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與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及市場供需變化等情形下之最低價格。廠商違反上開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一、利潤分析 採購人員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宜一併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利潤,建議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利潤依採購標的特性,隨著成本一定比率、市場競爭程度、短中長期經營策略不同有別。 (二)採購標的是否具法定利潤限額。(例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廠商之服務費,其服務費率應於該條所列附表之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採購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時,因涉及國內外經濟、金融、實體物流體制及市場之變化,須考慮的因素較國內供應之產品複雜。 (一)海運或空運交貨;是否需負擔海險、公證、檢驗或進口關稅等費用。 (二)是否有申請免稅或退稅之作業。 (三)考量與本國貨幣兌換匯率或生產國交叉匯率變動。 (四)可供應國家或各產地經濟景氣及通貨變化。 (五)即期或遠期信用狀或到貨付款條件。
十三、底價審議制度 為推動行政院「統一發包暨集中採購中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落實採購法第46條規定,使機關工程採購案件底價更臻合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國立學校、國營事業依本計畫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需訂定底價者,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辦理底價審議。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一、訂定目的:為推動行政院「統一發包暨集中採購中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規定,使機關工程採購案件底價更臻合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國立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依本計畫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需訂定底價者,應依本原則辦理底價審議。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三、招標文件檢視: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前,應先檢視招標文件中相關規範、標單等資料,是否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工程經費是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以下簡稱估算手冊)」之工程分類、成本要素及格式編撰。其有不符者,應予改正後再行招標。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四、底價審議組織:機關辦理底價審議,應設審議小組,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具採購標的市場行情及價格專業知識之機關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並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機關洽代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者,其底價之審議及核定由代辦機關辦理,並得通知洽辦機關派員說明。第一項審議小組成員外聘者,其專長應符合審議案件於估算手冊之工程分類,並自下列人員遴選之: (一)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二)具有審議案件專業知識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未能依前二款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審議小組得由召集人指派專人,負責審議議案之彙整、通知、準備、審議紀錄等工作。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五、訂定及審議底價要領:機關訂定預估底價或審議小組審議底價,應先參考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之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相關物價資訊逐編列、分析。 機關辦理底價審議,應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招標型態(如一般施工、統包)、決標方式(如總價決標、實做實算)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 六、底價核定程序:機關應於審議小組作成審查結論及建議底價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七、標價偏低之處理: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認定是否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召集審議小組審議之。廠商提出說明之合理性無法認定者,亦同。 八、保密及迴避:底價審議會議應秘密為之,會議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並於會後收回。底價審議小組成員辦理底價審議,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四、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九、相關作業措施:機關得依本原則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措施。 十、財物及勞務採購之準用:機關依本計畫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其訂定底價之審議,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價格分析在政府採購運用時機 一、概算、 預算之訂定。 二、底價分析。 三、不訂定底價採購案,廠商報價分析。 四、最有利標廠商報價之評選。 五、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廠商報價分析。 六、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 或較優價格比較。 七、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同等品價格比較。 八、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六條,節省經費分析。 九、採購法七十二條減價收受,應減價格分析。
主旨: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三二八三二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使機關預算單價之訂定更趨合理,各機關於應用本會工料價格資料庫時,應注意該詢價項目之單價條件內容,是否與機關預算書內容一致。 二、為避免得標廠商部分項目標價偏高或偏低之情形,衍生日後履約爭議,機關於決標前,應注意廠商標價所含各項單價之組成是否合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所定部分標價偏低之規定,併請注意。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將價格組成之合理性納入評選項目,並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第57條所定協商措施。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概算及預算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法第3條) 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採購金額計算方式(細6) 分批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 複數決標: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但項目標的不同,依個別項目預算金額 後續擴充:應將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預估需用金額 單價決標:依預估數量計算所需金額 租期不確定:以每月租金四十八倍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採購金額計算方式(續) 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 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支出所需金額 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無其他支出者: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採購規模認定 工程 (元) 財物 勞務 巨 額 2 億 1 億 2 千萬 查核金額 5 千萬 1 千萬 公告金額 採購屬性 金額 工程 (元) 財物 勞務 巨 額 2 億 1 億 2 千萬 查核金額 5 千萬 1 千萬 公告金額 1 百萬 小 額 (地方政府得另定) 10 萬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預算金額 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應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但轉售或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 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預計金額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採購金額(>,=) 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十五、相關問題檢討-分批或分別採購 分批或分別採購之採購金額認定不同 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GPL1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分別辦理者,各自為一獨立採購(細13) 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相同標的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視為分批採購
附錄一 與底價與價格分析有關之採購法規一覽表
The Ends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