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通關實務 高雄海關 林清和編製
出口貨物之通關 基 本 步 驟 收 單 驗 貨 分 估 放 行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放行 C2: 分估→放行 C3:驗貨→分估→放行 出口貨物之通關流程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放行 C2: 分估→放行 C3:驗貨→分估→放行
出口貨物之報關 申報人 申報期限 運輸エ具結關前 報關文件 一、 出 口 報 單 貨物輸出人、報關業者 G5:國貨出口報單 運輸エ具結關前 報關文件 一、 出 口 報 單 G3:外貨復出口報單 G5:國貨出口報單
出口貨物之報關 二、其他報關文件 1.裝箱單 2.發票 3.輸出許可證 4.進倉證明書 5.委任書 6. 型錄等 7.原料及其供應商清表 2.發票 3.輸出許可證 4.進倉證明書 5.委任書 6. 型錄等 7.原料及其供應商清表 8.代為查核文件 9.其他
出口貨物之查驗 一、查驗目的 4~5 % 防止將管制品、仿冒品私運出口 二、查驗比率 三、應驗項目 高風險群廠商、有密報案件、 防止假出口、真退稅 二、查驗比率 4~5 % 三、應驗項目 高風險群廠商、有密報案件、 海關認為有查驗必要者
分 類 估 價 一、分估註記 二、核算離岸價格
放 行 退關、註銷貨物 產地標示之查核 1.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2.應標示之文字 3.不得標示之文字 商標標示之查核 放 行 產地標示之查核 1.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2.應標示之文字 3.不得標示之文字 商標標示之查核 1.應自行查明專用權之歸屬 2.應於報單上載明或黏貼 3.經海關查明與申請不符者之處理 退關、註銷貨物 1.退關貨物 (1)已查驗或免驗貨物 (2)重報出口貨物 2.註銷貨物
轉運貨物之通關 轉運之概念 轉 口 運送至國外港口 轉 運 運送至國內其他港口 過 境 至國外港口 貨(櫃)卸存後,轉裝另一運輸工具 轉 口 貨(櫃)卸存後,轉裝另一運輸工具 運送至國外港口 轉 運 運送至國內其他港口 過 境 貨(櫃)不卸存,由原運輸工具運送 至國外港口
轉運貨物之通關 通關流程 收單 驗貨 放行
轉運貨物之申報 申報人 農技園區、加工區廠商 ∆ 報關業者 ∆ 運輸業者、物流中心及科學園區、 申報期限 一、轉口貨物(櫃) 進倉(站)後 60日內轉運出口, 可申請延長 30日 二、誤裝、溢卸貨物(櫃) 運輸工具進口 15日內申請核准, 90日內 退運或轉運出口
轉運貨物之通關 報關應附文件 二、其他 一、轉運申請書 T1:外貨轉運他關區 T2:外貨轉口 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1.原提單 2.委任書 3.申請書 4.裝箱單或發票 5.承諾書
聯運貨物之通關 海空聯運轉運貨物 1.加封、押運 2.申報 (1)艙單內以轉口貨物列載 (2)填具轉運申請書、承諾書
三角貿易貨物之通關 二、通關作業 一、意義 (二)不同關稅局出口 填報進出口報單並檢附申請書註明或申請係三角 (一)同一關稅局出口 (二)不同關稅局出口 1.進口倉貨物: 填報進出口報單並檢附申請書註明或申請係三角 貿易, 經海關核准後參加抽驗,先經進口單位辦理放 行手續,再由出 口單位辦理出口放行手續。廠商報明 或提供輸入 許可 證者,應同時繳驗輸出許可證,未報 明或提供輸入 許可證者,亦免查核輸出許可證。 2.保稅倉貨物 填報出口報單 報單:進口組 →出口組 →稽查組 貨物:進口倉 →出口倉 →監视裝船(機)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 意 義 貨 物 之 進 儲 一、國外貨物 二、保稅區保稅貨物 三、課稅區貨物 四、大陸物品及原物料、零 組件 意 義 物流中心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貨 物 之 進 儲 一、國外貨物 二、保稅區保稅貨物 三、課稅區貨物 四、大陸物品及原物料、零 組件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 貨物之運出 一、輸往課稅區 二、原貨配銷課稅區 三、運往保稅區 四、出口
自由貿易港區 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區、科園區或其他區域。
自由港區貨物之通關 進 儲 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 1.國外輸入 港區貨棧 2.課稅區售與 貨物輸出人 進 儲 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 1.國外輸入 港區貨棧 2.課稅區售與 貨物輸出人 3.保稅區售與 貨物輸出人
自由港區貨物之通關 出 區 區 內 交 易 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 1.輸往國外:港區事業 2.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納稅義務人 出 區 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 1.輸往國外:港區事業 2.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納稅義務人 3.運他港區:港區事業 4.轉運出口:港區事業 區 內 交 易 由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傳輸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