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2016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实例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工程管理系 胡 欣 欣
2013版施工合同修订与运用 01 目录 CONTENTS 02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实例
第一部分 2013版施工合同修订与运用 §1.1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及修改原则 第一部分 2013版施工合同修订与运用 §1.1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及修改原则 §1.2 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及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3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文解读 2018/9/16 2018/9/16 3
背 景 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 总局正式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9/16 2018/9/16 4
PART 1.1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及修改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的四大问题 1、与现行法律的适应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问题等 2、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 3、与市场发展的适应问题 资源现状、生产要素的组织现状、市场交易现状等 4、与交易习惯的适应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习惯、分包习惯、 支付习惯、结算习惯、争议解决习惯等 2018/9/16 2018/9/16 6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 1、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 2、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 2018/9/16 2018/9/16 7
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强调施工活动在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接受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合同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 第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 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不宜对发包人提出过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发包人承担投资风险,工程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2018/9/16 2018/9/16 8
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承担有限风险为宜。 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活动的程序规范。 从效率角度出发,商事合同的实质即为交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 第四、符合中国国情,促进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发展工程建设 示范文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着眼未来发展,通过条文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推动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引导施工合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 2018/9/16 2018/9/16 9
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及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PART 1.2 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及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 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强调合同履行程序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2018/9/16 2018/9/16 11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合同要素由原11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 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同要素由原11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 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 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018/9/16 2018/9/16 12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1999版合同要素:11个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 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 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2018/9/16 2018/9/16 13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 需要 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 形式合同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 需要 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 形式合同 2018/9/16 2018/9/16 14
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 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 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 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 管理具体措施,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 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 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2018/9/16 2018/9/16 15
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行业标准文 件、FIDIC合同文本 包括: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 、《工程建 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2018/9/16 2018/9/16 16
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FIDIC)创设的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1、通用条款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的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2、通用条款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合理调价制度; 3、通用条款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4、通用条款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工程移交证书制度; 5、通用条款第15.2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 6、通用条款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7、通用条款第19.1和19.3款规定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8、通用条款第20.3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议过程评审制度。 2018/9/16 2018/9/16 17
PART 1.3 2013版施工合同 重点条文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的框架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 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 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以及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个) 2018/9/16 2018/9/16 19
关于合同协议书 【条文】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 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018/9/16 2018/9/16 20
关于合同协议书 【解读】 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 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 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 项目的特殊情况 增加约定,即“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增加:当事人落款处:地址、账户、邮编、电子信箱等内容 2018/9/16 2018/9/16 21
关于通用合同条款 【条文】 总共有20个条文,分别是: 1.一般约定; 11. 价格调整; 2.发包人;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一般约定; 11. 价格调整; 2.发包人;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3.承包人;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4.监理人; 14. 竣工结算; 5.工程质量;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 违约; 7.工期和进度; 17. 不可抗力; 8.材料与设备; 18. 保险; 9.试验与检验; 19. 索赔; 10.变更; 20. 争议解决 2018/9/16 2018/9/16 22
关于通用合同条款 【解读】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就 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作出的通用性约定。 作用:反复使用、避免漏项、便于管理和查阅。 使用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现场情 况与市场环境等实际履行条件存在特别性,则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2018/9/16 2018/9/16 23
关于专用合同条款 【解读】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 充和完善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 充和完善 原则上: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应当尊重通用合同条 款的原则要求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安排 如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颠覆性修改,则 从基本面上背离该合同的原则和系统性,出现权利义务 不平衡,与起草初衷不符合 2018/9/16 2018/9/16 24
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条文】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018/9/16 2018/9/16 25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读】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决定合同内容和解 释先后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决定合同内容和解 释先后顺序。 2、在“其他合同文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 目的情况约定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问题:最大的争论即,施工组织设计等其他投标文件 是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018/9/16 2018/9/16 26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条文】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 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执行。 2018/9/16 2018/9/16 27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条文】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018/9/16 2018/9/16 28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 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 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造成价格绝对 固定、永远固定的理解;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最终是固定单价合 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 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因此没有 绝对的固定价格 2018/9/16 2018/9/16 29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 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 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1)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 同类型 2018/9/16 2018/9/16 30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注意事项: 第一,需要认真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相关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7.1.3项的规定(非强制性条文)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 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 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 同; 第二,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风险 范围。 2018/9/16 2018/9/16 31
关于资金来源证明和双向担保 【条文】双向担保制度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 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8/9/16 2018/9/16 32
关于资金来源证明和双向担保 【解读】 关于资金来源证明: 对于财政预算投资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当对此载明,故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即为资金来源证明;对于自筹资金投资、银行贷 款投资、利用外资、证券市场筹措资金等工程,发包人应当取得资 金来源方的投资文件或资金提供文件等。 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013版施工合同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无论是履 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由合 同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对方提供 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因此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2018/9/16 2018/9/16 33
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条文】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 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018/9/16 2018/9/16 34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解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的,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 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的规定,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 强制性标准等付总责。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 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责任、权利、义务。发包人不得以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形式肢解发包,且对 于影响到主体结构、重要功能设备的专业工程,不应当由发包人直接进行 发包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3)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4)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 2018/9/16 2018/9/16 35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解读】 注意: 1、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 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 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应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三方共同 签订 2018/9/16 2018/9/16 36
关于监理人 【条文】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 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 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注意: 1、区分必须监理的项目和不必监理的项目 2、不必监理的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 人担负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 2018/9/16 2018/9/16 37
1.1.2.4关于监理人 (1)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定的参与主体,对于保 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 (1)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定的参与主体,对于保 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 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 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 使 (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确定 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 (4)明确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各自权限,避免出现交叉,引发争议 (5)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与监理人的授权出现交叉或授权不明,承包 人应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及订立合同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此亦为合 同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 2018/9/16 2018/9/16 38
关于变更 【条文】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 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 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018/9/16 2018/9/16 39
关于变更 【条文】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 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 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018/9/16 2018/9/16 40
关于变更 【条文】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立即予以执 行或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执行变更 的,应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 2018/9/16 2018/9/16 41
关于变更 【条文】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 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重要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 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确定变更估价。 问题:估价与实施变更 2018/9/16 2018/9/16 42
关于变更 【条文】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注意:1、大变更和无类似,2、估价原则,3、合理成本 4、商定或确定,5、另行约定 2018/9/16 2018/9/16 43
关于变更 【条文】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 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 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 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018/9/16 2018/9/16 44
关于变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 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 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 2018/9/16 2018/9/16 45
关于变更 【条文】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 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 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工期调整的依据 2018/9/16 2018/9/16 46
关于变更 注意: (1)此处变更,不同于合同法意义的变更含义。 (2)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可以由发包人、 监理人、承包人等发起。 (2)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可以由发包人、 监理人、承包人等发起。 (3)将原本在承包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取消, 交由他人或自己实施,该行为一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二 则违反诚实信用,三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 的问题 (4)对于应当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监管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018/9/16 2018/9/16 47
关于价格调整 【条文】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 以下 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略)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 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2018/9/16 2018/9/16 48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条文】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 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 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 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 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 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018/9/16 2018/9/16 49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 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条文】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 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018/9/16 2018/9/16 50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条文】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 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 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 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018/9/16 2018/9/16 51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解读】 调价机制: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 借鉴:【工程量计价规范】(第16条 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 涨跌范围: 1、人工: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报价高于发布价 格的除外。 2、材料和设备以基准价格为基数,5%。(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 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原则按照省级或行 业主管的编制) 3、机械台班或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范围时, 从规定。 4、调价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2018/9/16 2018/9/16 52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解读】 对发包人而言: (1)确定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需要研究分析的问 题包括中标签约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关系、拟建工程招 标中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市场近期价格波动状况、 工程技术难易程度等方面 (2)确定是否采用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如果采用该 种机制,选用何种调价方式、如何确定市场价格波动幅 度、以及是否需要采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等 2018/9/16 2018/9/16 53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解读】 对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应 当非常谨慎的对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的规定,并 针对混淆与不清晰之处及时提出澄清请求 2018/9/16 2018/9/16 54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条文】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 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 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 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 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 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018/9/16 2018/9/16 55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解读】 法律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不区分合同价格形式的。 2013版合同在借鉴国内外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以基准日 期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 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条文】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 2018/9/16 2018/9/16 56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解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 律变化的,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就由承 包人承担。 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如何计算,可以参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2.1条的规定,即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8/9/16 2018/9/16 57
关于暂估价项目 【条文】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018/9/16 2018/9/16 58
关于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 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 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 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 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 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 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018/9/16 2018/9/16 59
关于暂估价项目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 批准:===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 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 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 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构成自愿招标项目 2018/9/16 2018/9/16 60
关于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 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018/9/16 2018/9/16 61
关于暂估价项目 【解读】 1、暂估价定义: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 工作的金额。 2、暂估价项目的产生情形: 第一: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 第二:因为项目特殊,确实存在造价暂未确定情形 3、暂估价项目注意: 第一,发包人需要明确提出暂估价项目明细 第二,明确暂估价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实施条例》第29条 第三,招标的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如招标人,招标控制价,合同订 立等 第四:实施困难: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控制价过低、暂估价合同不公平、 流标以及后期项目管理失控等方面 2018/9/16 2018/9/16 62
关于开工 【条文】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 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 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 成开工准备工作。 2018/9/16 2018/9/16 63
关于开工 【条文】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 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 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018/9/16 2018/9/16 64
关于开工 【解读】: 开工条件: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开工条件:《建筑法》第8条规定:8个条件, 施工许可证 约定条件:现场条件、交接条件、资料条件、临建设施等 开工程序:开工准备报审、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监 理人出具开工通知 强调:“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迟延开工:计划开工日期90天后开工,调价或解除合同 问题: 1、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 2、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效力 3、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后果 2018/9/16 2018/9/16 65
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 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 2018/9/16 2018/9/16 66
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 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 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 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18/9/16 2018/9/16 67
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重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 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 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2018/9/16 2018/9/16 68
关于暂停施工 【解读】 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行政监管、不 可抗力等4个方面。 停工的类型:依法停工、依约停工 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行政监管、不 可抗力等4个方面。 停工的类型:依法停工、依约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 等情形。 停工权的行使: 1、停工的指示:监理人发出,获得发包人同意 2、停工的程序:通知、合理期间、停工、相应部位 3、停工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取消相应工程、价格调 整、解除合同 4、停工不当的后果:工期违约责任 2018/9/16 2018/9/16 69
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 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2018/9/16 2018/9/16 70
关于暂停施工 【解读】 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仍然为项目总承包方,承包人仍应按照《建筑 法》第45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照管, 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照管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 担 2018/9/16 2018/9/16 71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 变更指示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2018/9/16 2018/9/16 72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 此计算工程价款。 2018/9/16 2018/9/16 73
关于计量支付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 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 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 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约定进行计量, 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2018/9/16 2018/9/16 74
关于计量支付 【解读】 区分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按月计量(通用采纳),也可另行约定 总价合同: 1、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又分按月计量或形 象进度计量。 2、按照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 2018/9/16 2018/9/16 75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款【计量周期 】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 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018/9/16 2018/9/16 76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默认按月)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 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 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 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2018/9/16 2018/9/16 77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018/9/16 2018/9/16 78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 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 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018/9/16 2018/9/16 79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第(1)项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 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 人。 2018/9/16 2018/9/16 80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 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 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 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 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 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2018/9/16 2018/9/16 81
关于计量支付 【解读】 本条从进度款金额、付款周期以及付款程序三个方面对进度款的 支付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条从进度款金额、付款周期以及付款程序三个方面对进度款的 支付进行了详细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默认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即按月支付。也可 以另行约定 单价合同计量支付:按月支付,另行约定同上 总价合同支付:两种:按照实际完成支付,或按照支付分解表支 付,默认周期均按月支付,可以另行约定 单价合同总价项目支付:按月进行支付分解,程序与审批按照总 价合同支付分解表处理 注意: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应当完整全面,以避免遗漏造 成利益的损失 2、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应当与进度计划同步。 2018/9/16 2018/9/16 82
关于索赔 【条文】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监理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索赔期限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018/9/16 2018/9/16 83
关于索赔 【条文】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 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2018/9/16 2018/9/16 84
关于索赔 【条文】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 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 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 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 报告。 注意:增加发包人索赔期限制度 2018/9/16 2018/9/16 85
关于索赔 【条文】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规定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 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18/9/16 2018/9/16 86
关于索赔 【条文】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 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18/9/16 2018/9/16 87
关于索赔 【解读】 索赔的原因:对非请求人原因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索赔事件: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不可抗力、客 观事件、变更 事件等 索赔事件: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不可抗力、客 观事件、变更 事件等 索赔范围:时间、费用、利润 问题: 1、索赔与签证 2、索赔与违约 3、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 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 之日起计算 2018/9/16 2018/9/16 88
关于甩项竣工 【条文】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承包人应予协助和配合, 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付款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完成对验收合格工程 的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2018/9/16 2018/9/16 89
14.3 甩项竣工协议 【解读】 甩项竣工特点:原合同内容工作并未全部完成,但发 包人需要使用已完工程,且不影响已完工程具备单位工 程使用功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先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应 结算。 甩项竣工实质:合同变更。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 合同当事人应当就甩项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 工作范围、工期、造价等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甩项竣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甩项 竣工应当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为前提,甩项的工作内容 不应包括主体结构和重要的功能与设备工程,同时甩项 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整体的正常使用为前提 2018/9/16 2018/9/16 90
关于竣工结算 【条文】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 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 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 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8/9/16 2018/9/16 91
关于竣工结算 【条文】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 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 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对于无异议部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审批结果。 2018/9/16 2018/9/16 92
关于竣工结算 【解读】 1、竣工结算申请的提出时间:28天 2、结算的内容:完整全面,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 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3、默示条款:收到后28天无异议 4、双倍利息:有惩罚性违约金含义,条件:迟延56 天 5、无异议先付原则 2018/9/16 2018/9/16 93
竣工结算时间其他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 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 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 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8/9/16 2018/9/16 95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 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 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018/9/16 2018/9/16 96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 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 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 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18/9/16 2018/9/16 97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 式。 注意:1、并非一定要扣留质量保证金 2、形式:默认形式为保函 2018/9/16 2018/9/16 98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注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 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 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2018/9/16 2018/9/16 99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 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参考司法解释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 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 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成本高效原则体现:非施工造成缺陷修复 2018/9/16 2018/9/16 100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注意:程序义务 2018/9/16 2018/9/16 101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条文】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 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 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 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 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2018/9/16 2018/9/16 102
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 【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 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2018/9/16 2018/9/16 103
关于争议解决 【条文】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 2018/9/16 2018/9/16 104
关于争议解决 【条文】 20. 争议解决 20.1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调解:1、第三方中间调停 2、机构调解、专家调解 3、调解机构:如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 解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与劳务管理委员会调解中心等机构。 2018/9/16 2018/9/16 105
关于争议解决 【条文】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按 下列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按 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 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 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18/9/16 2018/9/16 106
关于争议解决 【条文】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 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 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 另行约定。 2018/9/16 2018/9/16 107
关于争议解决 【条文】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 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018/9/16 2018/9/16 108
§2.1招投标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2.2合同谈判与造价管理 §2.3施工实施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2.4施工合同与造价争议管理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 §2.1招投标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2.2合同谈判与造价管理 §2.3施工实施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2.4施工合同与造价争议管理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 §2.1招投标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管理 1. 招标文件表达的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3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管理 1 . 招标文件表达的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2 .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3 . 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1 )施工场地条件和交付时间的风险 2 )合同价格风险 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风险 4 )工程师的不当行为风险 5 )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2.1.1工程量清单编制与风险责任 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方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投标方编制清单计价表,进行报价。工程价格在国家有关部门间接调控和监督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建筑产品供求关系变化自主确定工程价格。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此时的工程造价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有竞争形成、自发波动和自发调节的特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体现了“量、价分离原则”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
1、清单规范的相关规定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 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 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及其编制责任。 针对发包人的转移风险行为:
2、对应问题处理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招标工 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 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 (或发售)给投标人。 (2)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2.1.2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 定编制(4.3.1强)。 2.1.2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 定编制(4.3.1强)。 【解读】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 强调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 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体现了对措施项目清单内容规范管理 的要求。
2.1.3 价格风险空间 新《规范》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 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强条3.4.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 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4.2)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但材料、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3. 4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但材料、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3.4.3)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 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该条规定,合同 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 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 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 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1.4 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运用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 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 投标报价的方法。 不平衡报价的前提:单价合同.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使投标人总报价相近,但由于报价时B.Q.单中各个子目的单价不同,也会导致承包商的获利有所差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的颁布,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3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FIDIC合同在《投标者须知》中都会明文规定,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 。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出现变更工程的结算方式是,仍然采用中标时的综合单价计算总价。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 §2.2合同谈判与造价管理
合同签订阶段造价管理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合同签订阶段造价管理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 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 §2.3施工实施阶段合同与造价管理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定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2.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原因是多方面的: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对项目有了新要求;因设计错误而对图纸的修 改;施工变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要求等等。 工程变更常常会导致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等情况,这些都有可能使项目的实际 造价超出原来的预算造价。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3)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2)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3)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2. 工程价款调整 变更价款调整 其他价款调整 清单特征描述不符 工程量偏差 工程延期(甲方原因)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 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 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 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索赔是一种补偿性质,是双向的。 3. 工程索赔程序和索赔的计算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 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 为。 索赔是一种补偿性质,是双向的。 注意: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自然现象,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签证索赔 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需要大量工程施工中的各 种信息,这些信息要在索赔时限内高质量地准备好 ; 现 场签证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签批时限已过的现象、签 证资料不完善的处理........实例。 表见代理
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300000 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 工程。前一年7月,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 钱某。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次日, 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 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 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负责人授权期已 过)。 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300000 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 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 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 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 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 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故王经理 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 行为。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 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建筑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 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 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 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 支而提出的索赔。实例........ 工程延期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拖延 施工速度,延长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 支而提出的索赔。
9.8.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 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 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 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 较低者。
管理费=计算基数×相应费率 管理费索赔问题 管理费是指承包人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及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管理费是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费分为公司管理费 和施工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即公司总部的管理费,是承包商用来维持 公司营业和总部为全部合同提供服务的一项费用。现场管理费是施工 现场项目经理部组织和管理施工所支出的费用。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不 分公司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统称为管理费。 计算方法: 管理费=计算基数×相应费率 计算基础 管理费 直接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相应管理费率(%) 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相应管理费率(%) 人工费 人工费×相应管理费率(%)
管理费包括的内容 施工管理费 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辅助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生活设施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津贴等 公司管理费 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相应利润率(%) 利润索赔问题 投标企业作为建设活动主体之一,获取一定的利润是其参与投标的目的。 预期利润是该报价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利润的计算 预期利润同投标企业的经营动机、经营风险及市场的竞争状况有关,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取定的利润水平过高可能会导致丧失一定的市场机会,取定的利润水平过低又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相对于相对固定的成本水平来说,利润率的选定体现了企业的定价政策,利润率的确定是否合理也反映出企业的市场成熟度。 计算基础 利润 直接费 (直接费+管理费)×相应利润率(%) 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相应利润率(%) 人工费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合计×相应利润率(%)
4. 工程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结算编制 结算审核 审核时限标准(默认28天!) 禁止重复审核
4. 工程结算阶段造价管理案例 2013年3月18日,××省某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 程序在××市首个景观道路×标段工程的投标中竞标成功, 并在当日与该工程的项目业主××置业公司签订了标的达 1386.48万元的承建合同。该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这项工程由市政 工程分公司带资承建,开工当年给付500万元,其余由承包 方自筹,建设工期为从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4月18日, 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 款。2013年11月28日,该工程经过置业公司多次变更设计, 提前竣工,并在2014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4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的这项工程的 结算报告报送到置业公司。根据设计变更(有置业公司工程师 的签证为据)调升后的结算报告,置业公司应支付给市政工程 分公司工程款246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万元,还应给付 1967万元。但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 告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4. 工程结算阶段造价管理案例 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一个症结问题就是:在承包方如约递 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却迟迟对结算资料不加以审 定认可结算款项时,工程款该如何界定?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后未予答复,可视为 认可,应以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款数额。而发包方认为, 合同并未约定收到结算报告未答复将视为认可,这时应 委托第三方审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4. 工程结算阶段造价管理案例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1-0210)中,对于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 予答复的情况,规定30天后发包方应开始支付利息并承 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是否可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结算报 告款项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版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 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各阶段 合同与造价管理 §2.4施工合同与造价争议管理
常见造价争议的处理原则 1、 在条款设置时不应对承包人过于苛刻。国家政策性调整、物价上涨超出一定 幅度时都不应该包含在风险范围内。 1、 在条款设置时不应对承包人过于苛刻。国家政策性调整、物价上涨超出一定 幅度时都不应该包含在风险范围内。 2、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超出正常风险范围的部分可以调整。 3、国家政策性调整中应包括人工工资调整。 4、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间偏差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5、暂估价材料在结算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报价执行,可以是市场指导 价、实际购买价或是让利后的市场指导价。 6、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范围后,对应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常见造价争议的处理原则 7、新增项目在原有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可以按照清单编码前九位是 否相同来判断。 7、新增项目在原有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可以按照清单编码前九位是 否相同来判断。 8、措施项目费可根据计费基础的变化进行调整。 9、变更的的价款调整分为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的调整。 10、未及时提出变更报价书,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价款调整。 11、水电费用数量:按装表计量,按市场价格扣除。 12、总承包服务费配合内容因具体工程不同,费率也不同,计取基础为发包人拟 分包工程的估算价格。
2.4.1争议解决方式 和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对 此约定解决的方式(注意格式文本!) 和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对 此约定解决的方式(注意格式文本!) 凡因施工合同或者与施工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都 属于仲裁或者诉讼的范围,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对此约定 解决的方式 注意: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选 择其中任一种方式,而且必须明确,无论约定仲裁还是 诉讼,必须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8/9/16 2018/9/16 144
争议评审方式适应 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评审(约定) 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中,对于争议评审小组评审员的选 择和决定,也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主,国家行政管理部 门不参与,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评审员 的选择程序借鉴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 操作性 国内的争议评审:北京仲裁委员会最早于2009年3月 即制定并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附 有专门的《评审专家手则》与《评审员手册》 2018/9/16 2018/9/16 145
2.4.2关于工程款纠纷中的实务问题 (一)工程量的确定标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 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 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 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结算工程量。(注意 举证责任) 3、如承包人缺乏上述变更书面资料但能够提供双方往来函件、记录等证据,证 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发包人要求和同意认可的,也应支持其如数计算工程量 的要求。
(二)工程价款的认定规则——解释第16条 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 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及确定形式 (1)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主要有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种基本计价方式。 (2)工程价款的方式主要有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合同价三种形 式。(注:新文本前的解释) 2、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承发包双方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则应首先从 其约定。 (2)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增加,或者质量标准发生 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 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 提出对工程价款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三)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 提出对工程价款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 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其主旨——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 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 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 程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按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 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
适用《解释》第22条时,应注意: (1)在合同约定固定价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提出按照其 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的,如审计、评估、审价等其他计 价方法,法院一律不应支持。 (2)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并非是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当事 人签订固定价合同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发生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仍应对增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 工程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 行鉴定。 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 见》第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 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 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 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 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再如,济南中院《建设工程案件研讨纪要》第12条规定: “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大包干”方式计算工程 造价的,应从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 改变,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应对新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合 同约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结算;无法按约定标准计算的, 可以按照国家颁布的计价办法予以确定。一方当事人要 求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重新结算的,一般不予准 许。” (3)《解释》第22条是对约定固定价的规定,对合同既 约定固定价又约定可调风险范围的,对于固定价之外的 可调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确定,如双方有争议仍可进 行鉴定。
首先,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如确需变更工程 款的,则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4)双方合同约定采固定价结算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但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是否有权依据情势变更原 则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首先,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如确需变更工程 款的,则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该条规定,合 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 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 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其次,适用时,应当具体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是否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当预见 的风险,如果是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市场风险,则工程价款不应进行 调整,反之,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大 幅上涨是否已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要审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下发 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5)对于双方签订了固定价合同,但工程没有完工的“半截子工程”, 应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5)对于双方签订了固定价合同,但工程没有完工的“半截子工程”, 应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有以下观点: ①因工程未完工,固定价的约定无法适用,应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 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②可根据国家定额标准鉴定出未完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再从合同约 定的固定价中予以扣除。 (山东高院) ③可以采取“按比例鉴定”的方法,即让鉴定机构算出在同一取费 标准下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工程价款,将两者比例乘以 固定价,来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较公平)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结算协议、签证、 材料采购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效力问题 案例:2013年4月,华丰公司与五建公司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五建 公司为华丰公司承建华丰家园住宅小区项目,五建公司包工包料,工程开工时间 为2005年4月12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中标价为7532 万元,采中标价 加洽商的结算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了大量的洽商单,华丰公司项目 部的现场工作人员张强代表发包人在洽商单上签字。2014年8月,项目竣工。并 经双方验收后,五建公司将工程移交给华丰公司实际使用。2014年12月30日, 华丰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约定: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有 关约定,该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84,283,741元,华丰 公司已支付45,950,000元,尚欠工程款38,333,741元,双方还对还款期限作了 明确约定,逾期未付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华丰公司在结算协议书上加盖的 是华丰公司项目部的项目专用章,签字人是华丰公司主管该项目的副总经理刘军。 协议签订后,华丰公司未向五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5年4月,五建公司以华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38,333,7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洽商单及结算协议书的 效力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处理: 1、结算协议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只要公章或签字 真实,该结算协议书有效。 1、结算协议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只要公章或签字 真实,该结算协议书有效。 2、代表公司加盖公章和签字的人具有公司的书面授权,结算协议书有效。 3、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看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据建筑市 场的惯例。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结算协议书对公司具有约束 力。 4、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不符合工 程结算惯例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结算书中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的 部分,如果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该部分应属有效。
5、对于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5、对于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应如何处理?只要有 证据证明签订结算协议书时加盖的公章就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即使与备 案公章不一致,对公司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6、结算协议上未加盖公章,只有未取得公司书面授权的签字人的签字应如何处 理?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签字人对外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则签 字人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结算协议有效。反之,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签字人对外无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公司内部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 算协议的效力就取决于签字人的行为是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了。 7、洽商单等签证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要看合同对此有无特别约定,有 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应对此限制过严,应认为项目工程部的现场工作 人员在洽商单等签证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有约定,但如果有证据 证明签证上的签字人在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协议或其他签证上签过字的,可按表 见代理进行处理。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