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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基本要求: 1、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2、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3、了解强制监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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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基本要求: 1、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2、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3、了解强制监理的范围。
4、理解工程监理各阶段的内容与工作。 5、理解并掌握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6、理解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7、掌握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8、理解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

2 7.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重点: 难点: 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之间的关系。 学习参考:
监理的概念与原则,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难点: 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之间的关系。 学习参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

3 7.1 概 述 工程建设监理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沿革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依法监理; 科学、公正; 参照国际惯例
7.1 概 述 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沿革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依法监理; 科学、公正; 参照国际惯例

4 7.1 概 述 强制监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5 7.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 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 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 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

6 7.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 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二)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三)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 (四)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五)合同监理 (六)其它委托服务

7 7.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8 7.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9 7.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业主的权利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业主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力:
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提出仲裁的权力

10 7.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业主的权利 我国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还享有以下权利: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 7.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业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有以下义务: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12 7.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业主的义务 我国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有如下义务: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13 7.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业主的义务 业主的责任 我国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有如下义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业主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责任

14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权利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几方面权力: 质量管理方面; 进度管理方面; 财务管理方面; 合同管理方面。

15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权利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应有以下监理权 在业主授权下,可对合同规定的第三方的义务提出变更;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的调解与作证权。

16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义务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应承担的义务有:
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回避义务

17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义务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监理机构使用的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8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义务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和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9 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责任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20 7.6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承包商的权利 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享有的权力有: 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 提出索赔权 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享有的权力有: 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 提出索赔权 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 提出仲裁权

21 7.6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承包商的义务 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 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 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 清理现场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 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 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 清理现场的义务 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 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 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

22 7.6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承包商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有: 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24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验收。对 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业主未能按时到现场验收,事后验收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损失。 ③工程分包后,不能解除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出去的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④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方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按约定支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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