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嚴、戒嚴
戒嚴的起源 戒嚴軍管的舊傳統 早在北洋政府時代,袁世凱即頒布【戒嚴法】,規定遇有戰爭或 非常事變,可在全國或某一地區宣告戒嚴,並把戒嚴地區分為警備地 域與接戰地域。一旦宣告戒嚴,在警備地域內,凡與軍事有關係者, 該地的行政司法管轄權屬於該地的司令官,其行政官或司法官須受該 地司令官的指揮;在接戰地域內的一切行政及司法事務的管轄權全須 移屬於該地的司令官,所有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也由軍政執法處審判, 並不得控訴及上告。
如此戒嚴軍管的非常法制,自然提供北洋軍閥實施軍管的合法依 據,他們動輒假借戰爭或非常事變,為非作歹,只要宣告戒嚴,實施 軍事獨裁,就可任意剝奪或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或自由。 由於內戰不 斷,再加上對日的抗戰,更是提供獨裁統治者名正言順地濫用戒嚴法 制的一系列良好機會,只要對其統治方便就好,管他整個國家法制的 死活。如此的戒嚴軍管似已成為中華民國在中國時代的法制老傳統。 這個對於民主法治甚具殺傷力的爛傳統也隨著國民政府流亡至台灣, 而成為台灣法制的一部分。
台灣戒嚴的程序 【戒嚴法】自1934 年公布施行,雖經內戰與對日抗戰,但均未 宣布戒嚴直至 1948年12月10日蔣介石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宣布全國戒嚴,但台灣、新疆、西藏等地除外。 1949年1月24 日李宗仁下令行政院撤銷全國戒嚴令,同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 令部公布台灣戒嚴令,宣告翌日起全省戒嚴。同年11月2日 行政院政務會議通過宣布全國包括台灣、海南島一併劃為接戰地區, 於1950年3月14日經立法院追認。
由於兵荒馬亂,再加上總統離職,副總統代行職務,上述宣布戒嚴 的程序,並不符【戒嚴法】的規定。台灣到底自何時開始戒嚴,戒嚴 所依據的是那一個戒嚴令,縱然經歷了創世界紀錄的三十八年的長期 戒嚴,但至今仍無定論。
戒嚴法制的立法 戒嚴法制中,立法院雖未制頒任何冠上「戒嚴時期」的法律,但在 立法過程中,或多或少均受到戒嚴心態的影響,經歷了三十八年的長 期戒嚴後,早已形成戒嚴法律文化,故在決定解嚴之時,也不敢依【 戒嚴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逕行宣告解嚴,而要先由立法院制頒【動 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並在其施行日解嚴。
戒嚴法制的立法 雖然法制中沒有冠上「戒嚴時期」的法律,可是台灣省警備總司 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卻依據【戒嚴法】第十一條的授權 (註30),先後頒行一系列足以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 行政命令(註31),就憑著這些沒有法律基礎的戒嚴命令,在台灣施 行長期的戒嚴法制。這些戒嚴命令均施行至 1987年7月15日零時解嚴 時始廢止。
戒嚴法制的立法 在戒嚴法制中,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可能會由行政機關所頒行的 一個行政命令而受到逮捕、拘禁,或者處罰。最典型的例子即是1955 年10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施 行至1961年,監察院即曾為此一行政命令的違憲與違法,向行政院提 出糾正案。
戒嚴法制的立法 行政院雖然遭到糾正,但是仍舊拖了二十四年之久,一直 延到1985年 7月19日始公布【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 如此透 過立法院的立法,只是將違憲的行政命令法律化,使其在外形上符合 憲法的規定而已,其違憲的內容仍舊存在,只是從行政命令轉進到法 律之中而已。終止動員戡亂後,在1992年 7月29日去掉「動 員戡亂時期」的帽子,公布保留違憲內容,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 ,而繼續施行至今。
戒嚴法制的司法 台灣戒嚴法制下的司法,並未受【戒嚴法】第七條規定(註33)的 影響,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仍舊分由普通法院與檢察機關依據【民事 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只是法院組織仍沿軍治與黨 治時期的法制,使職司審判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均隸屬於行政院之 下的「司法行政部」,而非隸屬於司法院,此顯屬與憲法規定不符的 違憲司法體制。
戒嚴法制的司法 雖然【憲法】第九條設有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 但在戒嚴法制下,卻因【戒嚴法】第八條的規定 而對一般人民進行 相當多的軍事審判,特別是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的政治 犯罪,全部是由軍事法庭秘密審判處 決。直至1980年的「 美麗島事件」的審判,始由軍事法庭首次舉行公開審判。
戒嚴法制的司法 為 了劃分到底那些案件由軍法機關,那些案件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乃 由行政院發布並一再修正劃分辦法。由於長期處在戒嚴法制 與動員戡亂法制下,再加上特別刑法的膨脹,故使軍事審判相當地擴 張,對於民主憲政與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均有相當大的限制與妨 害,自屬顯可易見之事。
戒嚴法制的司法 由於戒嚴時期軍法審判的草率與嚴苛,故【戒嚴法】第十條乃規定, 戒嚴時期的判決,均得於解嚴的翌日起,依法上訴,使人民的冤屈能 在解嚴後有平反的可能性。可是因為戒了三十八年的長嚴,加上政府 當局對於軍事審判的偏好(註40),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經軍法審 判而判決的案件,數以萬計,一旦解嚴,而允許人民上訴的話,普通 法院將不堪負荷。
戒嚴法制的司法 中國國民黨政府只圖自己的方便,而不管人民的權 益,也顧不了憲法所明揭應予保障的訴訟權(憲法第十六條),竟然 責令立法院在【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做出違憲的特別規 定,即:戒嚴時期在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的非現役軍人 的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在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故使在 戒嚴時期受到不法或不當判決的人民,縱在解嚴後,照樣投訴無門。由此可見,政府仍以戒嚴心態在從事所謂的解嚴,故雖經在1987年7 月15日的解嚴,對於台灣法制的民主法治化與現代化,並沒有什麼重 大的意義。
戒嚴法制的司法 戒嚴要依據「戒嚴令」,大多是因和戰爭所需有關。戒嚴期間,除了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遭到限制外,在警備地域內,凡與軍事有關係者,該地的行政司法管轄權屬於該地的司令官,其行政官或司法官須受該地司令官的指揮;在接戰地域內的一切行政及司法事務的管轄權,全須移屬於該地的司令官,所有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也由軍政執法處審判,並不得控訴及上告。
戒嚴法制的司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的根本大法。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總統、副總統也可以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當初國民大會制訂本條款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在非常時期,或因政府的守憲守法而無法處理當時戡亂剿匪的危機,因此才給予執政者一條可以在動員戡亂時期行使緊急處分權的法令。
戒嚴法制的司法 台灣的戒嚴開始於1949年5月19日,由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戒嚴令,1987年7月16日由總統宣布解嚴。至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部分,是在1948年5月10日公布,中間歷經四次修正;1991年4月22日由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正式終止。
戒嚴法條例摘錄 主要是第八 九 十 十一等條變成軍事管制 以及軍法審判 第 1 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 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 認。
戒嚴法條例摘錄 第 6 條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 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 9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戒嚴好處壞處 1949年在中國大陸,中國國民黨在軍事上被中國共產黨擊潰,國民黨的軍隊和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共產黨在大陸宣告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黨新敗來台初期,一直揚言要反攻大陸,但缺乏美國的全力配合,只是有一些小規模戰役,直至金門炮戰雙方暫時停火後,反攻都未能實現。
戒嚴好處壞處 國民黨政府在台灣一方面利用美援,推行經濟上的變革,穩定農業,扶植工業及中小企業;一方面透過「戒嚴令」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等法令,配合黨、政府、軍隊、特務的結合掌控,持續政治與社會上的強勢壓制,鞏固一黨專政、獨裁的體制,造成許多人因實際或是指稱的反對言論或行動,甚至無故被指為「匪諜」而受到非法迫害的案件(即白色恐怖)。
戒嚴好處壞處 在台灣的國民黨政府直到1970年代,都被認為是國際社會中中國的合法代表,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逐漸增加。到1971年,聯合國即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之際(第2758號決議案),國民黨政府堅持「漢賊不兩立」,宣佈退出聯合國,此後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大幅度滑落;1979年與美國斷交,更是對中華民國的外交處境造成嚴重衝擊。
解嚴 台灣戒嚴的程序 【戒嚴法】自1934 年公布施行,雖經內戰與對日抗戰,但均未 宣布戒嚴直至 1948年12月10日蔣介石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宣布全國戒嚴,但台灣、新疆、西藏等地除外。 1949年1月24 日李宗仁下令行政院撤銷全國戒嚴令,同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 令部公布台灣戒嚴令(註 27),宣告翌日起全省戒嚴。同年11月2日 行政院政務會議通過宣布全國包括台灣、海南島一併劃為接戰地區, 於1950年3月14日經立法院追認。
解嚴 由於兵荒馬亂,再加上總統離職,副總統代行職務,上述宣布戒嚴 的程序,並不符【戒嚴法】的規定。台灣到底自何時開始戒嚴,戒嚴 所依據的是那一個戒嚴令,縱然經歷了創世界紀錄的三十八年的長期 戒嚴,但至今仍無定論
解嚴 1984年夏天,蔣經國與時任 國策顧問的民主前輩陶百川,私下有如下的對話─蔣經國問:「我和父親來台灣主政已經四十年多了,為什麼台灣民間還有很多人對我們父子不諒解?依你看我應該怎麼做才能得到台灣人的肯定?」陶百川回答他說:「應該真正落實民主憲政。」蔣經國又透露一句話說:「台灣的政治,遲早是台灣人的,他們(指當時的黨外運動人士)何必這麼急?」蔣經國與陶先生的對話,也許透露出蔣經國晚年開始順應民主潮流、朝向「開放」的心情,或許也透露出蔣經國為什麼提拔台籍人士李登輝做為繼承人的用意吧!這是他對台灣的最大貢獻。三年後 ,1987年7月,蔣經國終於宣布解除戒嚴,而於解嚴的七個月後去世。
解嚴 戒嚴的期間民國38~76年時, 政府完完全全第限制了人民的言論和行動自由, 同時, 早期的國民黨政府很怕中共滲透台灣, 常常以抓匪諜的理由, 關進一些異議份子, 當局常以寧可枉殺百人不可錯殺一人來抓人審判, 所以想想當時一個不小心說錯話寫錯字,輕則被關, 重則槍斃, 此一時期又被稱作白色恐怖時期. 解嚴係當時蔣故總統經國先生為衡諸島內政治情勢,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所作的決定。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令,允許人民回大陸探親;開放黨禁、報禁‧‧等。恢復人民少部份憲法所賦與的權利。 由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令至今已經十九年。
解嚴後的民主大事 1987.7.15 解除戒嚴令 1988.1.1 開放報禁 1988.1.30 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總統 第一位台灣籍總統 1989.1.26 立法院通過中央民意代表退職條例 1989.1.28 通過人民團體法修正案 黨禁開放 1990.6.21 大法官會議通過解釋案,以明年底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最後期限 萬年國會解散的法源根據 1991.5.1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重定中央民代產生方式 第一階段修憲,為真正的憲政在法源上鋪路
解嚴後的民主大事 1991.12.21 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 1992.5.8 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調整中央機構 第二階段修憲 1992.12.19 立法委員全面改選 萬年國會終結,真正進入憲政時期 1994.7.29 修憲通過總統直選 第三階段修憲 1994.7.29 立法院通過省縣及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自治此時才有法源 1994.12.3 台灣省與北、高市長民選 台灣唯一的省長選舉 1996.3.25 選舉李登輝、連戰為正副總統 第一位民選總統、副總統 1997.7.18 凍結省政府權力與省級地方自治選舉 凍結省府功能,精簡行政層
解嚴的好處 解嚴是臺灣政治史上的一件重大的事情解嚴之後的臺灣政治有很大的改變解嚴影響層面是相當大的不只是政治面還包括社會層面解嚴對後來的憲政改革有一定的推力人民追求的民主自由的心越來越明確解嚴之後政黨之間的競爭政黨政治的進步這些都是解嚴之後對台灣的政治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