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楊梅高中 性騷擾/性侵害 防治宣導 楊梅高中、義民中學輔導室聯合製作
案 例 分 享
案例分享 事件: 台中市某國小謝姓教師96年涉性侵多名男學童,校方不僅未通報,還以「親臉頰、摸大腿」淡化處理,讓教師請長假、申請轉調他校,經媒體報導後,校長破壞現場、銷毀證據,以性騷擾案件通報,過程中更對該班家長隱匿事實。 結果: 97年1月謝姓教師遭解聘,移送地檢署當庭羈押,家長連署要求市府調查並懲處失職人員,至97年6月校長才因延遲通報記申誡。
案例分享 事件: 台北00高中幾年前,男女朋友交往後分手不成,男生把女生打一頓,校方未處理,00高中回答,因同學沒提出申訴,事實上,校方是可提出檢舉及申訴。 結果: 台北市教育局認為學校處理不周、未依規定通報,警覺不夠,包括該校主任教官及學務主任等分記大過及小過,校長記申誡一次。
案例分享 新聞報導 〔記者蘇福男/高縣報導〕 路竹地區某國中一名就讀資源班二年級的男學生,上週五下午第七節課下課時,禁不住同學間的起鬨,竟上前擁抱隔壁班一名有輕微智能障礙的女同學。 女同學被突然的舉動嚇得號啕大哭,學校學務處獲悉,認為有必要請雙方家長到校處理,以免因誤會演變成校園性騷擾糾紛。
案例分享 新聞報導 新竹市某國中4名男學生,遭到同班女同學指控,長期對女生做出不禮貌的動作,不只會在教室、走廊對女生襲胸、甚至還會強行摟抱,受傷害的女生家長不滿學校沒有妥善處理,所以堅持對男學生提出告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三法 法規 適用狀況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保障受教權) 一方為公私立學校首長或教職員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性騷擾事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保障工作權) 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求職者,或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保障人身安全) 員工間下班後發生的性騷擾、學校教師間於課餘時間之性騷擾事件(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法規 (含性侵害、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教育部校安中心) 各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制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 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 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 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六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性別教育平等法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 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①第20條第2項:學校未訂立防治規定(1-10萬元) ②第22條第2項:未就當事人及檢舉人之資料保密(1-10萬) ③第30條第4項:行為人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1-5萬元)。
認 識 性 騷 擾
認識性騷擾 性騷擾的界定 性騷擾的認定不在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在於當事人不舒服的感受。 例如:男老師拍女學生的肩膀並沒有騷擾的意圖,但是女學生不舒服就屬於性騷擾。
認識性騷擾 性騷擾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 言語的騷擾(verbal harassment):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肢體上騷擾(physical harassment):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視覺的騷擾(visual harassment):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認識性騷擾 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例 講黃色笑話,或做出帶有性意涵的評論、手勢或表情。 展示黃色圖片、照片,或寫黃色紙條、文字。 在廁所、浴室牆上或衣櫃間塗鴉,在公開的場合寫情色文字。 散播有關性的謠言。 在他人更衣或如廁時偷窺。 突然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碰、抓或捏他人。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拉扯他人衣服。 故意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磨搓他人身體。 強脫他人衣服、褲子。 擋住他人去路或逼人至牆角。 強吻。 強迫他人發生性關係。
認識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避免師生戀)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認識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與處置 行為(加害)人 學校受理通報 (危機處理) 進行懲處申訴 (委員會) 申請 調查 進行 調查 申請(被害)人 性平會啟動 (調查小組) 結案 (主管機關) 檢舉
常 見 問 答 集
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如果雙方和解, 學校是否要通報及處理? 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如果雙方和解,學校仍要通報及處理。 疑似性侵害在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校安中心。 疑似性侵害案件知悉不報,罰六千到三萬元的罰款, 通報前不需徵得受害人的同意與確認屬實。 性騷擾則通報教育局(校安中心)知悉。
學生的性侵害與性騷擾 發生在假日或校外要處理嗎? 不管是校外或校內只要有一方是學生,都要處理。 跨校的案例不僅按規定通報,還要告知他校,並由行為人的學校組成調查小組,兩校要召開性平等委員會。
未成年人幾歲有性行為同意能力? 16歲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兩小無猜之性行為責任如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 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 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者,須告訴乃論。
結 語
一、要面對事實 二、要勇敢說出 三、要敏感辨識 四、要危機管理 五、沒有機會,杜絕傷害 六、沒有延宕,知悉即報 七、沒有忽視,人人有責 持續推動友善校園—四要三沒有 一、要面對事實 二、要勇敢說出 三、要敏感辨識 四、要危機管理 五、沒有機會,杜絕傷害 六、沒有延宕,知悉即報 七、沒有忽視,人人有責
性騷擾其實比想像的多很多,它散播於空氣中、無所不在,出面申訴者通常只是冰山之一角,能認真對待每一個申訴案,不僅是維護其個人權益與尊嚴,也是協助校園所有人員更進一步認識校園性騷擾,並共同維護校園之善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