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增訂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度 報告人:財政部
增訂所得稅最低稅負比率之制度 近年來稅基流失,損及政府稅收,破壞租稅公平 各部會基於經濟、社會發展之考量,常以所得稅減免及分離課稅等作為獎勵工具 如美國、南韓及加拿大,亦有類似因減免項目繁多,且多適用於高所得者,造成租基侵蝕以及租稅不公平之現象。 租稅減免工具之濫用,業已違反國際間所得稅制改革之趨勢(公平、簡化、擴大稅基、降低稅率)
國際間採行最低稅負制之經驗 美國、南韓及加拿大爰採取最低稅負制 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使適 用租稅優惠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免稅 之法人或個人,至少應繳納最低稅負, 以維護國家稅收。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南韓) 南韓: 現行所得稅稅率 採15%、27%二級稅率(2005年後:13%、25%二級稅率) 公司 附加10%之住民稅(Inhabitant Tax),加徵後實際稅率為16.5%(15%×110)及29.7%(27%×110%) 個人 9%、18%、27%、36%四級稅率 採部分設算扣抵的兩稅合一制(股利所得之19% 可作為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2004 Korean Taxation p.53~p.55(http://english.mofe.go.kr/kibrary/kortax_list.php)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南韓) 南韓:租稅獎勵之規定: 多規範於特別租稅規定管制法(The Special Tax Treatment Control Law ) 投資抵減 (一)對鼓勵投資之租稅獎勵 1.生產力增加設備之租稅抵減(3%;中小企業7%) 2.污染防治設備之租稅抵減(3%) 3.節省能源設備之租稅抵減(7%) 4.購置或建造增加員工福利設備之租稅抵減(7%)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南韓) 南韓: 上述投資抵減獎勵措施,將於2006.12.31以前屆滿。 租稅獎勵之規定:(投資抵減) (二)對科技及人力資源發展之租稅獎勵: 得以「當年度技術及人力資源開發費用之15%」或「當年度技術及人力資源開發費用超過前2年平均數金額之40%(中小企業為50%)」擇一稅額扣抵。 科技及人力資源設備之租稅抵減7% 上述投資抵減獎勵措施,將於2006.12.31以前屆滿。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南韓) 最低稅負制(AMT) 公司所得稅部分: 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南韓於特別租稅規定管制法,以專章明定適用租稅獎勵之公司或個人,仍需按特定稅率重新計算個人或法人應繳納之最低稅負 公司所得稅部分: 以公司在未適用租稅優惠前之所得為計算基礎,按15%稅率(中小企業為10%)計算AMT。 原應納稅額 以二者較高者 為應納稅額 適用租稅優惠前之所得 15%(中小企業為10%) = 最低稅負(AMT) ×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南韓) 最低稅負制(AMT) 個人所得稅 享受租稅優惠後 之應納稅額 以二者較高者 為應納稅額 未享受租稅優惠前 之應納稅額 40% 最低稅負(AMT) × =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美國) 美國(聯邦): -現行公司所得稅稅率 -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美國) 美國:租稅獎勵之規定: 聯邦所得稅法以研發獎勵為主 美國所提供之研發抵減,係以「增量」為基礎,優惠程度遠低於我國,且該項獎勵並於2004.6.30屆滿。 計算方式如下: 20% × ( QREs – Base amount ) (QREs):合格研究活動支出 (Base amount):基期數額=( 1984年~1988年QREs) /總收入 × 前4年平均收入 該基期數額不得少於合格研究活動支出50%,易言之,其研發投資抵減率最高不超過10% [20%×(QREs – 50%× QREs )]。 資料來源:Audit Techniques Guide: Credit For Increasing Research Activities (Research Credit)I.R.C. § 41 P.11~P.16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美國) 美國:最低稅負(AMT) 原應納稅額 以二者較高者 為應納稅額 排除部分租稅 優惠前之所得 最低稅負 (AMT) = × - 在該制之下,高所得者個人至少應負擔26%稅率之 稅負,公司至少應負擔20%稅率之稅負。
國際採用AMT制度之比較(加拿大) 加拿大:最低稅負(AMT) 適用對象為個人 原應納稅額 以二者較高者 為應納稅額 加回部分租稅 優惠前之所得 - AMT免稅額 (40,000加幣) AMT稅率 16% 最低稅負 (AMT) = ×
擬議方向 1.財政部將研議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度所 需考量之各項問題及其可解決方案,並 委外進行研究。制度研議過程中,將召 開相關公聽會或與業者及相關行政部門 溝通,廣納各界意見,以凝聚社會共識。
擬議方向 2.我國目前租稅獎勵措施具相當競爭力, 且南韓、美國與加拿大業已實施最低稅 負制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採取稅率在 15%以下之最低稅負制度,與南韓相較, 仍相對具有競爭力,應不致影響我國投 資之租稅環境。因此,最低稅負制度可 先由營利事業階段先行推動。
擬議方向 3.在目前租稅優惠或租稅減免尚無法全面 取消下,參採其他國家之經驗,增訂綜 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度,將可適度減緩 租稅優惠造成稅制不公之影響,但由於 綜合所得稅之考量層面較廣,是否推動 實施個人階段之AMT,將另評估是否符 合經濟效益及社會共識程度,再行辦理。
結語 租稅不公之問題非短期內能完全解決, 最低稅負若能順利推動,可使公平性適 度彰顯,容易得到各界認同。 租稅不公之問題非短期內能完全解決, 最低稅負若能順利推動,可使公平性適 度彰顯,容易得到各界認同。 財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亦將考量對產業 及經濟之影響,將不利因素降至最低, 同時建立外界信心,累積未來租稅改革 之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