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 公保年金制度之實務作業 報告人: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夏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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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 公保年金制度之實務作業 報告人: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夏慧芸 私立學校教職員 公保年金制度之實務作業 報告人: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夏慧芸

報告大綱 養老給付 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 養老年金 遺屬年金 年金保障 超額年金給付責任 養老年金回溯作業 養老年金給付作業流程 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其他 2

養老給付-成就條件(一)(§16) 依法退休、退職 依法資遣 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 退保 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 以外原因,離卸參加公保職務,且未於30日內再 參加公保。(施行細則第54條) 保留年資 3 3

養老給付-成就條件(二) 保留年資(§26): 被保險人於94.1.21後退保而未請領養老給付者,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ㄧ時,得請領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 職(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3.年滿65歲。 4 4

養給付之請領方式 一次養老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

養老給付之計算基準 項目 計算基準 養老年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平均保俸額) (§12) 養老一次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施行細則37條)

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一) 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辦理(或切結放棄)優惠存款者,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7 7

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二) 1.被保險人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至第19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個月。 2.被保險人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三) 例:私校被保險人於72年2月1日加保,104年6月1日退保,退保事故當月保俸為53,075元(無優存): 1.88.5.30以前年資:16年3月30日 2.88.5.31-103.5.31年資:15年0月1日 3.103.6.1-104.5.31年資:1年 給付月數: 23+3(3/12+30/365) +1.2*(15+0/12+1/365) +1.2*1=37.2 ≦36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37.2*53,075=1,974,390 1*10+2*5+3

養老年金給付 適用對象 請領條件 限制條件 給付標準 財務負擔 案例說明 領受權之停止及喪失

養老年金適用對象 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衛警(§48及施行細則第38條)。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條件時,須於私立學校加保期間(施行細則第38條) 。 私校被保險人於103年5月31日以前已加保者,得選擇擇請領養老年金或一次給付。103年6月1日以後新加保者,符合養老年金條件時,一律領養老年金(§16)。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一)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符合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16): 1.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二) 不符年金起支年齡之請領條件(§18): 展期年金:私校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15年,未符合年金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年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 減額年金:私校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15年,未符合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終身均減額發給)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三) 案例: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 被保險人可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 1.展期年金:自被保險人65歲時(107年4月5日起按 月核發。 2.減額年金:自被保險人退保時核發,但因提前3 年9個月核發, 減額比例=(3+9/12)*4%=15%, 每月年金減給15%(終身) 。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四) 從寬請領條件(§18)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或符合公保全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資遣者,不受加保年資及請領年齡之限制;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五) 保留年資(§26) 私校被保險人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時,符合公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養老年金請領條件(六) 公勞保年資併計請領公保年金(§49) 私校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勞保年資,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1.99.1.1日以後退保。 2.繳付公保保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 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 3.符合公保法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 領條件。 但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於處分前離職者或應予停職(聘)或休職,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不得併計請領公保年金。

養老年金-限制條件 限領一次養老給付人員(§16) : 1.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2.外國人(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旨在長期照顧我國國籍之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生活) 3.犯貪污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基於社會觀感之考量)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 計算基準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12) 給付率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至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16)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10年平均保俸 應十足按日計算(事故日往前推3,650天) 不含:1.已領養老給付年資 2.已發還保險費年資 3.誤保年資 4.不得重複加保年資 加保未滿10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平均計算。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年資 被保險人參加公保之年資合併計算核付 最高採計35年 不含1.已領養老給付年資 2.已發還保險費年資 3.誤保年資 4.不得重複加保年資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計算(一)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17) (實際給付率在0.75%~1.3%間,需依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之規定計算給付率)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計算(二)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 ≦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 ≦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上限百分比之規定: 保險年資15年以下,每滿1年,以2%計;第16年起,每滿1年,以2.5%計,最高增至80%;未滿6個月者,以6個月計;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例:劉君退休保俸為45,665、加保年資31年6個月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45,665*2*72.5% = 66,214元 (15*2%+(31-15)*2.5%+2.5%)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計算(三)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支(兼)領之一次性離退給與 (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 一次退休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例:劉君60歲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350萬, 銓敘部公告60歲之平均餘命為23年, 每月退休給與: 3,500,000/276=12681元 平均餘命月數 23× 12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計算(四) 養老年金上限 =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例:劉君60歲退休時,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為 養老年金上限 =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例:劉君60歲退休時,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為 66,214元、每月退休給與12,681元。 養老年金上限:66,214-12,681 =53,533元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計算(五)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由養老年金上限反推給付率) =養老年金上限÷10年平均保俸÷公保年資 (給付率在0.75%至1.3%之間核給) 例:劉君退休時,加保年資為31年6個月, 10年平均保俸為44,882元。 養老年金給付率(53,533/44,882)/(31+6 /12) =3.787%(以最高上限1.3%核給)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44,882*1.3%*31.5 =18,379元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給付率之限制 私校被保險人具有以下情形者,其養老年金以基本年金率(0.75%)計給(§16): 依法資遣 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有支(兼)領月退休(職、伍) 給與者 以基本年金率計給之人員每月可領養老年金,加計每月退休( 職、伍)給與,不得超過最後在職保俸2倍之80% ;超過者, 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改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財務負擔(§20) 基本年金: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以基本年金率(0.75%)計得之金額為基本年金,由公保準備金負擔。 超額年金: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為超額年金,由最後服務之私立學校及政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負擔50%,按月分別支給,並負擔財務責任。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一之1)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15*2%+(33-15)*2.5%=75% 某甲服務於淡江大學,出生日期為49年5月15日,112年8月1日依法退休,退休前最後之投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資32年11月,最近10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後可領一次退休金4,200,000元,退休6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1年: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15*2%+(33-15)*2.5%=75%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48,000*2*75%=72,000 29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一之2) 3.某甲退保時63歲,依銓敘部公告之平均餘命為21年: 21*12=252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攤提金額(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4,200,000÷252=16,667 5.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72,000-16,667=55,333 6.回推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 (在0.75% 與1.3% 間) (55,333÷46,000) ÷(32+11/12)=3.654% 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1.3% 30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一之3) 7.每月所領之養老年金: 基本年金(公保部負擔): 46,000*0.75%*(32+11/12)=11,356 超額年金: 淡江大學及教育部各負擔: 46,000*(1.3%-0.75%)*(32+11/12)*50%=4,164 8.某甲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 11,356+4,164+4,164=19,684 31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二) 劉君於軍職中校退伍除役後,於私校任職參加公保,於私 校屆齡65歲退休時,加保年資共計20年,10年平均保俸為 36,000元,退休事故當月保俸為38,000元,領取之私校退休 金為1,800,000元,以私校退保日為基準日之軍職月退伍金 為50,000元 1.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之養老年金: 36,000*0.75%*20= 5,400元 2.每月已領退休(職、伍)給與: (1)軍職月退伍金:50,000元 (2)私校一次退休金按平均餘命每月攤提數: 1,800,000/(19*12)=7,895 3.最後在職保俸2倍之80%:38,000*2*80%=60,800元 4.每月可領養老年金限額:60,800-(50,000+7,895)= 2,905元 劉君每月可領養老年金2,905元或改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32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三之1) 1.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48,000*2*(15*2%+5*2.5%)=40,800 李君於軍職上尉退伍除役領取之ㄧ次退伍金 1,500,000元,可辦理18%優惠存款,李君退伍後 於私校任職參加公保,於私校屆齡65歲退休時, 加保年資共計20年,領取之ㄧ次退休金為 1,800,000元,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事故當 月保俸為48,000元: 1.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48,000*2*(15*2%+5*2.5%)=40,800

養老年金案例說明(三之2) (1)一次退休金按平均餘命每月攤提數: 軍職一次退休金攤提數:1,500,000/(19*12)=6,579 2.每月已領退休給與: (1)一次退休金按平均餘命每月攤提數: 軍職一次退休金攤提數:1,500,000/(19*12)=6,579 私校一次退休金按平均餘命之每月攤提數: 1,800,000/(19*12)=7,895 (2)軍職一次退休金之每月優存利息:(1,500,000*18%)/12=22,500 3.養老年金上限: 40,800-(6,579+7,895+22,500)=3,826 4.養老年金給付率: (3 826/46,000)/20=0.4158% 養老年金給付率0.75% 5.每月養老年金: 46,000*0.75%*20=6,900(由公保部支付)

養老年金領受權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私校被保險人已領養老年金給付後,復任再參加公保者,應即停止領受之權利,俟其再次退保時恢復繼續領受(§22) 。 35

養老年金領受權喪失(§22) 死亡。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犯貪污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6 36

遺屬年金 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 領受遺屬之順序及條件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領受權停止、喪失 案例說明 37

死亡給付之計算基準 項目 計算基準 死亡遺屬年金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平均保俸額) (§12) 死亡一次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施行細則37條)

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一) (§27) 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一次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保險年資滿1年,按0.75%計算,最 因 公 死 亡 :36個月 非因公死亡: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可領 36個月 遺屬年金:保險年資滿1年,按0.75%計算,最 高26.25%(*年資最高採計35年) 每月遺屬年金給付=10年平均保俸×0.75% ×年資 ※因公死亡者,繳費年資未滿15年者,得以15年計給。 39

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二)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請領展期年金期間死亡: 領回一次給付餘額 符合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得選擇領取一次給付餘額或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半數之遺屬年金。

死亡給付領受遺屬順序(§28) 由配偶領受1/2,其餘由下列順序之受益人平 均領受之: 1.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姐妹。 無「子女」、「父母」、「祖父母」順序之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 「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即孫子女)代位領受。 發放對象以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有權領受者為限。 41 41

遺屬年金適用對象 私校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 私校被保險人於領取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私校被保險人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於領受前死亡。 私校被保險人養老給付選擇不請領後死亡。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且於公教人員保險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以後死亡者始適用) 42

遺屬年金之請領條件(一)(§28) 被保險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代位領受之孫子女、或父母,且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一)配偶: 1.未再婚。 2.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 3.年滿55歲,如未滿55歲,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 領。 4.未滿55歲,但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43

遺屬年金之請領條件(二) (二)子女(或代位領受之孫子女) : 1.未成年。 2.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 (三)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點折算俸額(18,445元)。如未滿55歲者,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 44

遺屬年金領受權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配偶,嗣後已有謀生能力。 45

遺屬年金領受權喪失 死亡。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配偶再婚。 未成年子女已成年。 46

養老、遺屬年金領受權限制 遺屬具有領受2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 (基於不重複補貼原則,不得同時領受2個以上年金) 47 47

案例說明 案例:被保險人沈○於103年6月1日死亡,加保年資共計31年1月1日,最近10年平均保俸38,154元,最後保俸39,090元。 受益人及請領方式試算如下: *配偶陳○ 請領遺屬年金: 38,154*0.75%*(31+1/12+1/365)/2=4,448 *長子沈小弟 請領一次給付: 39,090*36*1/4=351,810 *長女沈小妹 請領一次給付: 48

年金保障(§22及施行細則第63條) 保證至少領足一次養老給付之金額 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得由遺屬領取未達一次給付之餘額,如無餘額則不計給;其中,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得選擇領取養老年金半數之遺屬年金。 養老年金領受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被保險人改領未達一次給付之餘額,如無餘額則不計給。 養老年金領受者犯貪污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被保險人改領未達一次給付之餘額,如無餘額則不計給。 49 49

年金保障案例說明(一之1) 甲先生於淡江大學退休退保時選擇領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退保時核計其應領之ㄧ次給付月數為36個月,甲先生於領取養老年金10年後亡故,亡故時,因物價調整其平均保俸已調升為50,000元,每月所領之基本年金12,343元,於淡江大學及教育部所領之超額年金4,526元,亡故前已領之基本年金總計1,421,940元,其遺屬中配偶已65歲選擇領遺屬年金,另2名子女選擇一次給付餘額:

年金保障案例說明(一之2) 1.一次給付餘額: (36*50,000)-1,421,940=378,060 2.遺屬年金=養老年金之半數 基本年金(遺屬)=12,343/2=6,172 超額年金(遺屬-淡江)=4,526/2=2,263 超額年金(遺屬-教育部)=4,526/2=2,263

年金保障案例說明(一之3) 3.受益人分配如下: 甲太太(配偶) 基本年金(遺屬)=6,172/2=3,086 超額年金(遺屬-淡江)=2,263/2=1,132 超額年金(遺屬-教育部)=2,263/2=1,132 每月遺屬年金共計:3,086+(2*1,132)=5,350 甲小弟:378,060*(1/4)=94,515 甲小妹:378,060*(1/4)=94,515

超額年金之給付責任(§20) 應負擔超額年金之學校或各教育行政機關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若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責任之學校或各教育行政機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

回溯作業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承保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說明 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 54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48) 私校被保險人於99.1.1至公保法103.6.1修正施行前,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私校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公保法103.6.1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私校被保險人於103.6.1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流程圖 56

承保機關提供資料及說明 已領一次養老給付名冊 暫不請領人員名冊 已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繳款單

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查證名冊資料及繳款單是否有誤 網路試算養老年金 養老給付試算表 寄送書面通知給被保險人,通知養老年金之相關事項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一) 已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 決定是否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改領年金(注意!須在10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繳回及改領)。 至金融機構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持繳款單至台銀各分行繳款者,免付手續費。至其他金融機構匯款或利用ATM、網路轉帳者,手續費依各該金融機構規定繳交手續費) 準備請領養老年金之書據,送要保機關審核後送公保部憑辦。 59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二) 原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 應注意在請求權時效10年屆滿前辦理請領養老給付事宜,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60

養老年金給付之作業流程 給付作業流程圖 養老年金之請領手續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養老年金請領手續(一) 私校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一律以請領方式辦理,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一)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書。 (二)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 限以入戶方式辦理。 (三)證明文件:退休、資遣核定函、離職證明書、 身分證明及參加其他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 之年資紀錄及領取老年給付(或退伍給付)等証 明。 62

養老年金請領手續(二) (四)退休(職)給與證明: 1.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2.一次性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 3.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存利息 ※被保險人若曾於其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等法定機關或擔任非義務役之軍職者應先至原服務機關申請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證明,併案提出申請。 (五)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回溯請領養老年金者,需填 具是否溢領社會保險或社會福利津貼之切結書。 63

養老年金請領手續(三) (六)私校被保險人若因全殘廢退休(職)或資遣,加保年資未滿15年,申請以15年計給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應另附殘廢證明書佐證,如符合之公保全殘廢標準項目未有「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記載者,應再檢附經其原出具殘廢證明書之醫療機構鑑定之「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憑辦。 64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一式四聯,被保險人、政府機關、私校、承保機關(公保部)各一聯。

定期給付作業流程 定期給付作業流程圖

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流程 私校超額年金報表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超額年金表

其他-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起算。 2.養老給付:自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生效日起算,保留年資養老給付自其勞保或軍保依法退職或滿65歲時時起算。 3.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算。 4.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之日起算。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取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之日起算。 6.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日。

其他-作業書表 要保作業書表 給付作業書表

其他-公保法規及表格書據之查詢 (網址:www.bot.com.tw→臺灣銀行→公保服務→法令規章、表格資料 )。  公保法規、請領書、收據、切結書、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委託書、殘廢證明書等表格,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使用。 (網址:www.bot.com.tw→臺灣銀行→公保服務→法令規章、表格資料 )。

其他-注意事項 本部提供之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可提供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之試算,請多多利用。 各單位公保人事人員如向本部查詢相關事項,務請告知公保機關代號、被查詢人之身分證號及姓名,以便迅速查告。

報 告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