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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教學者:黃 玉 蓮 社會科教學者:許 文 耀 班 級:六年丙班 生活中的法律 表演藝術教學者:黃 玉 蓮 社會科教學者:許 文 耀 班 級:六年丙班

活動一:花田三路騎單車 演出者:沈雋耀 孫名冠 何彥儒 張新偉 陳建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花田三路是慢車駕駛人,超車時沒有依照規定轉彎、停車或通過交叉路口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必須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  花田的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要繳罰鍰。

(一)刑事責任 花田違反交通規則而撞傷人,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 花田未滿12歲,不處罰。

(二)民事責任 觸犯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行為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由花田的監護人負責賠償。

(三)真情心語 現代是法治的年代,『不知者無罪』已經不能成為理由。 我們應充實法律常識,以免犯錯。 如果傷害了別人,一定要誠意解決。

活動二:不良阿花-校園霸凌 演出者:陳怡靜 林育如 陳巧芳 陳珮慈 林欣慧 黃鈺雯 楊庭瑜 孫芳筠

(一)刑事責任 1 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 (一)刑事責任 1 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 下罰金 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 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一)刑事責任 2 公然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誹 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 刑責更重) (一)刑事責任 2 公然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誹 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 刑責更重) 不良阿花未滿12歲,不處罰。

(二)民事責任 觸犯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行為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由不良阿花的監護人負責賠償。

(三)霸凌的種類 分6類 1.肢體霸凌:踢、打,搶奪財物等。 2.言語霸凌:取不雅綽號、用言語刺傷、 嘲笑弱勢、恐嚇威脅等。 (三)霸凌的種類 分6類 1.肢體霸凌:踢、打,搶奪財物等。 2.言語霸凌:取不雅綽號、用言語刺傷、 嘲笑弱勢、恐嚇威脅等。 3.關係霸凌:排擠弱勢、散播不實謠言中 傷某人等。 4.性 霸 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 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 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 的侵犯。

(三)霸凌的種類 5.反擊型霸凌:長期遭之後的反擊行為。 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 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 部分受霸會去欺負比他更 弱勢的人。 6.網路霸凌 : 以網路方式散播威脅辱罵的 言語、謠言或訊息。

(四)真情心語 遭遇校園霸凌,不該忍氣吞聲;知道有人被霸凌,也要勇於告知老師。因為越隱忍不說,越會助長霸凌的行為。勇敢的尋求師長協助,否則,被傷害的不只是自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應該受尊重。

活動三:網路美少女-冒用照片 演出者:楊宜儒 林欣穎 蔡雨玹

(一)法律責任 1 未經同意,冒用別人的照片上網交友,嚴重侵犯了「肖像權」。 (一)法律責任 1 未經同意,冒用別人的照片上網交友,嚴重侵犯了「肖像權」。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指「人的價值和尊嚴,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肖像等。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可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可請求防止。」

(一)法律責任 2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嚴重,被害人雖無財產損失,可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一)法律責任 2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嚴重,被害人雖無財產損失,可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如果冒用別人照片而使對方受到傷害而就醫,或名譽受損,可請求醫療費用、撫慰金及登報道歉。  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小霉女撤下照片。

(二)真情心語 冒用別人照片,達到交友的目的,是一種欺瞞的行為。 不要存著僥倖心態,認為不會被發現而侵害了別人的權益。 網路世界真假難辨,我們不可輕易相信網路上的一切。

再看我一眼! 未滿12歲的兒童不必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只要的確造成傷害,則無論年紀多小(加害人未滿二十歲),監護人(通常是父母),都必須為加害人的行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醫藥費及看護費等必要支出外,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還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

未滿12歲的兒童不必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但是仍有違法的事實。 滿12歲以後,分不同階段要負不同責任。 現代是講求法治的社會,所以從小就要養成守法並尊重他人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