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專業、服務 - 國泰產險 前言 承保機構、要保單位及保險期間 保險內容 公司簡介 理賠服務 其他服務 Q&A 內容大綱
前言 校園一向被認為最安全的活動場所,學童一天最長的時間就是待在學校,一但在校園發生因學校依法應負賠償之意外事故,學校和教職員將承受極大的壓力。 因此,教育部特舉辦學校公司意外險,將其風險轉嫁於保險公司,保障發生意外事件的相關人員,以促進社會安全制度。
法案之通過 由立法委員黃志雄/陳亭妃提案,民國98年6月2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幼稚園教育法(第17條之1)、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1)、職業學校法(第15條之2)、高級中學法(第6條之3)增列校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經費支應保費。
法案之通過 教育部與6間保險公司洽談合作事宜,由各縣市地方政府決 定合作的保險公司 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擴大保險範圍,未來志 工或是到學校運動的民眾都將在理賠範圍內。 國教司司長楊昌裕指出,原有的「學生團體保險」投保對象是「人」; 而「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對象是「學校」,包含食物中毒、校外教 學,或在校內電梯、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都可獲得理賠,對學生安全更 有保障。 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人最高可獲理賠200萬元,每一件意外事故 最高理賠2,000萬元,一年保險期間的最高累計理賠為1億元;至於2,500 元以下的小額理賠,則由學校自行負擔。 教育部與6間保險公司洽談合作事宜,由各縣市地方政府決 定合作的保險公司
本保險承保機構及要保單位 承保機構:本公司 要保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由直轄市 保險期間: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一,為其所轄 區內之學校辦理投保 保險期間: 民國99年2月1日上午零時起1 年 保費:每一間學校NT$9,500為計價基礎
保險內容 本案係指高級中等學校及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幼稚園為一被保險人,但附設幼稚園併入學校場所投保,學校分部、分校、分班併入本校場所投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學校分別適用) 保障內容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體傷或死亡 200萬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 20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 100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 2500
保險內容-續 公共意外險基本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 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 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 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 外事故。
保險內容-續 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險附加條款 (包含校車接送、食物中毒、校外教學或活動)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恐怖主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除外不保
保險內容-續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 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 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下 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 事 故。 三、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在其照顧管理期間,學員遭 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 四、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不 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保險內容-續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經營或管理 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保險單),發生 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 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內容-續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游泳池於開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 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 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 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 償之責。
保險內容-續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 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 人負賠償之責。
公司簡介
紀律、專業、服務 質量並重,穩健踏實 國泰人壽 國 泰 金 國泰世華銀行 控 國泰產險(1993年創立) 集團資源整合,提供客戶 一次購足金融商品的便利 專業個人理財的服務 國泰產險係由國內知名企業家蔡萬霖先生於1993年創立,與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同為國泰金控的一員,透過集團資源整合,提供客戶一次購足金融商品的便利以及專業個人理財的服務。面對產險市場萎縮以及同業競爭的嚴苛挑戰,本公司始終秉持「質量並重,穩健踏實」的經營理念,分運用金控資源優勢並強化經營效率優勢,在短短的14年內,即成功地於2007年底登上台灣地區產險市場第二大的地位。 在拓展海外事業版圖方面,本公司亦有重大進展,2007年獲得中國保監會核准在大陸地區設立產險子公司,成為台灣第一家獲准進入中國大陸市的產險公司,並赴越南設立辦事處,將經營觸角延伸至東南亞市場。 隨著國泰產險營運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格局已邁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展望未來,國泰產險將以「紀律、專業、服務」的核心能力繼續努力,逐步朝向產險業最大最好的願景目標前進。 質量並重,穩健踏實
5年內財務結構報表及財務評等 項目 評等機構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標準普爾 穆 迪 評等日期 2009/08 2009/03 評等結果 負債佔資產比率(%)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93年 72.73 16024.05 642.77 639.23 94年 74.83 20326.26 532.7 529.54 96年 79.61 21963.42 580.87 578.05 97年 84.13 14726.28 595.96 593.62 95年 75.66 28226.31 422.11 419.09 評等機構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標準普爾 穆 迪 評等日期 2009/08 2009/03 評等結果 twAA+ A- A2 評等展望 有相當強的履行財務承諾能力 財務安全度佳 財務實力佳
理賠服務
其他服務
本公司過去五年: 承作各級學校公共意外險共6,871件 處理相關理賠件數約1,110件。 理賠服務 本公司過去五年: 承作各級學校公共意外險共6,871件 處理相關理賠件數約1,110件。
理賠服務-實際案例1 高雄市立□□高中營養午餐食物中毒乙案 出險時間:98年1月 出險地點:高雄市 出險情形: 於午餐用餐後校內約60名師生陸續出現呼吸急促、嘔吐、暈眩、臉部潮紅、紅疹等食物中毒症狀,校方緊急報請消防局,並將患者送往鄰近國軍高雄總醫院,經高雄市衛生局檢驗結果為:營養午餐中炸旗魚排疑似魚肉不新鮮,所產生組織胺含量達377.4ppm,導致食用者過敏姓中毒。
台北縣立□□國小 出險時間:98年9月 出險地點:台北縣 出險情形: 理賠服務-實際案例2 台北縣立□□國小 出險時間:98年9月 出險地點:台北縣 出險情形: 生態園區內之植栽(鳳凰木)疑似連日大雨,致底土沖刷流失,造成植栽倒塌,越過校園圍牆壓損鄰房停車棚。 損失金額 : 約新台幣10萬元
審核醫療單據或進行醫查 / 複勘核對損失情形 事故發生接獲被保險人通知 請被保險人填具出險通知 委任公證公司 查核承保資料 體傷 /財損事故 前往現場查勘繕製初勘報告 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資料 審核醫療單據或進行醫查 / 複勘核對損失情形 理算損失 賠款經雙方同意,十五日內賠付結案 與被保險人說明理賠金額
其他服務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可再另外出單加保下列承保範圍 其他服務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野生動物侵襲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限營業處所內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備註:本公司將視實際承保狀況和保額、人數,提供最優惠的方案
本公司對學校職員尚提供下列保險商品: 教職員汽機車強制險及任意險 教職員住宅火災保險 教職員及學生旅遊平安險 教職員專業責任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其他服務
教職員汽機車強制險及任意險 機車強制險 1年強制險每件可額外優惠 NT$120 2年強制險每件可額外優惠 NT$150 贈送精美手提袋 汽車強制險 每件可額外優惠 NT$120~NT$200 汽機車任意險 另可享有特別優惠 其他服務
教職員住宅火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險保障範圍包括: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煙燻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第三人責任險 地震基本保險: 享有保額NT$1,200,000之保障 其他服務
教職員住宅火險(續1) 國泰住家綜合保險及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險保障範圍包括: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煙燻、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臨時生活補償 第三人責任險 其他服務
教職員住宅火險(續2) 國泰住家綜合保險及地震基本保險 停放於保險處所外牆50公尺範圍內之機車 住戶傷害保險 要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及直系親屬 居住於保險處所之被保險人三親等內旁系親 地震基本保險: 享有保額NT$1,200,000之保障 其他服務
教職員旅遊平安保險 承保處所: 國內及海外 保障內容: 旅遊不便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 其他服務 國內:劫機補償,食物中毒,提早結束國內旅程補償,滯 留旅遊地住宿費用補償 劫機補償,食物中毒慰問金,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提 國外:行李延誤,班機延誤,氣候影響致改降非原定機場, 早結束海外旅程補償,額外住宿費用補償 第三人責任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 其他服務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內容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教職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保險金額 方案一、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NT$1,000,000 方案二、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NT$2,000,000 方案三、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NT$3,000,000 備註:本公司將視實際承保狀況(保額、人數),提供最優惠的方案 其他服務
理賠服務 適用機關發生事故時,立約商於接獲適用機 關通知後,立約商應僅速處理並於適用機關 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賠償之。
本公司履約能力 本公司應指派保險服務人員提供保險處理服務,其品行端正及服務品質優良係基本要件,且人員名單需事先送適用機關核可。若因立約商指派之人員品行或服務品質瑕疵,經適用機關提出更改人員要求時,立約商需配合辦理,替換人員名單送適用機關審查時間至遲不得逾接獲適用機關通知起七日。 本公司應於訂購日起45日內,印製本保險工作手冊,手冊應載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內容、Q&A,並載明申請理賠填寫作業依據及應備文件、對口單位、聯絡人服務專線電話、地址等資料,供各學校備用。
Q & A
Q & A Q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中的第三人包含? 除 貴校之受僱人(如:教職員工)以外之人,受僱人部份可另行經本公司評估其人數或保險金額等資料後,另外投保僱主責任保險。 Q 校園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學生或民眾滑倒受傷,屬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 是 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Q & A Q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事故包含哪些意外所造成學生或民眾的傷亡? (1)機器掉落砸傷 (2)通道不當堵住影響逃生 (3)教職員工的疏失 (4)學校設施不當,導致學生和民眾受傷。 Q 學生玩捉迷藏,不幸在地下室遭高壓電 擊死亡,是否為理賠範圍? 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Q & A .Q 請問在校外執行導護工作的處所是否可以包含在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內? 是。本案營業處所可擴大至校園外執行職務之場所。 Q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保險費是由誰來付費? 由教育部補助。
Q & A .椰子樹葉掉落(或其他樹木),打傷學生,是否為理賠範圍? 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樹木視同學校設施之一部份。 Q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保險費是由誰來付費? 由教育部補助。
Q & A .公共意外險和學生團體保險的差異?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以學校(即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先判斷是否為校方之責任,理賠給付對象原則上為學校,但也可以經由學校的同意付款給第三人。 「學生平安險」屬於傷害險,是以學生(即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當學生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或醫療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需要鑑定該事故的責任,理賠給付對象為學生本人或其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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