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6月
(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一○一年第九週內政統計通報) 身心障礙人口數 100年12月底身心障礙者: 1,100,463人 (佔臺灣總人口4.74% ) 較99年底增加2.24%,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一○一年第九週內政統計通報) 2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一、身權法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 二、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 (一)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二)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三)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新制改為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 礙證明 (四)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 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 之福利及服務。 (五)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 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舊制身心障礙鑑定與新制的差別 現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約使用20餘年: 現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約使用20餘年: 針對身體功能(類似b碼及s碼) 以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鑑定等級 依據現有鑑定表,計算綜合等級: 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依據新制鑑定表,每個項目皆有 等級,ICF並無綜合等級 為因應未來各類法規及福利補助 之核給仍需規劃綜合等級 鑑定流程 醫院鑑定(醫師門診) 專業團隊鑑定 (醫師門診 +其他專業評估) 鑑定人員 醫師 鑑定醫師及功能評估人員 特 性 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之福利服務皆相同。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作為獲得 福利服務之依據 個別化:衛生單位須籌組鑑定專業 團隊及社政單位需求評估團隊,作 為鑑定級需求評估核定之證明。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圖 鑑定 需求評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主責單位 鄉鎮市公所 執行單位 指定 鑑定醫院 地方衛生機關 地方社政機關 需求評估 團隊 地方社政機關 隨到隨辦 10天內 10天內 民眾申請 行政審查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報告 作業階段流程 進行需求評估 醫療鑑定 30天內 申覆 定期評估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身心障礙鑑定 區(鄉鎮市)公所 1、社政單位進行詳細需求評估、輔具服務評估及居家照顧評估等後續相關評估。 2、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確認評估內容,提供福利服務。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身心障 礙者證明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醫 院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1、核定身心障礙者資格 2、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需求評估 d 活動參與 e 環境因素 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進行確認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
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原則 截至100年12月底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共110萬0,463人(男629,179人;女471,257人)。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三項: (一)101-104年為新申請及屆期重新鑑定者。 (二)105-108年為持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新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或申請重新鑑定(續) 7月11日後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僅能使用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分為一般流程及併同辦理: 如申請併同辦理進行鑑定的話,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辦理診間及時間,並依醫院掛號規則辦理,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併同辦理建議先詢問辦理機構承辦窗口,以瞭解掛號規定及診次與時間。 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鑑定須負擔40%之相關作業費用,如異議成立,會將此費用退還。
新制身心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 流程 申請人 備註: 1.醫療鑑定:至鑑定機構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所組成之團隊進行鑑定 2.需求評估:由社政單位辦理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需求評估 戶籍所在地公所: 領取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及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 社會處(局)另行通知由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社會處(局)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申請人 方式1 一般流程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 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略以:「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 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 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 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 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 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 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 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續)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申請依新制重新鑑定。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一)鑑定醫師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效期由醫師判定,以截至104年7月10日為限。 (二)仍須進行鑑定人員以及後續之需求評估。 (三)該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依新制進行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續)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其重新鑑定日期是在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1日以前者,於重新鑑定時有兩種申請方式,依新制重新鑑定以及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流程如下:
身心障礙者鑑定等級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一)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 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 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二)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同程度之 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 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 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身心障礙者鑑定等級(續) (三)第一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 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 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四)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同時具有兩項鑑定向度或兩項以 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五)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鑑定報告書 身心障礙之類別及其程度分級 綜合等級: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障礙類別 障礙向度 程度 障礙程度 重新鑑定日期 類別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精神動作功能 1級 輕度 類別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視覺功能 中度 聽覺功能 類別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關節移動的功能 肌肉力量功能 2級 下肢結構 程度多加(限定值0-4)
鑑定報告書(續) 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 註:分數越高越嚴重 領域 分數 困難程度百分位 認知 3% 與他人相處 35% 社會參與 7% 四處走動 居家活動 4% 生活自理 20% 工作與學習 5% 總 分 修改格式 加註:分數越高越嚴重。
肆、未來方向 一、加強鑑定人員訓練內容,提升新制鑑定品質。 二、滾動式修正鑑定工具,確保鑑定結果之可用性。 三、強化鑑定流程,並加強宣導新制鑑定。 四、身心障礙決策資訊系統之修正與完備。 五、建立鑑定結果監控機制,提升鑑定品質,減少鑑定爭議。 六、建置青少年與兒童版鑑定工具。 七、發展本土化身心障礙常模。 八、依據決策資訊分析,建立我國活動參與之鑑定及需求評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