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一、概述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Aim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 四 项 宗 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为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七原则: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集体协助原则。 (6)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会员国 条件: 只要是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愿意接受《宪章》所载义务,而联合国组织也认为它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都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程序: 经安理会审议并推荐,大会以2/3的多数表决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
四、主要机关 1.大会 ①组成 ②职权: 一是大会的一般权力。 二是大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力。
③表决: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 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2.安全理事会 (1)安理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英、美、俄〕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2)安理会的职权: 首先,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任何会员国、一定条件下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
其次,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 最后,其它方面。
(3)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第一,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所谓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或“大国一致原则”。 第二,对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 第三,关于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这一先决问题的决定,也必须由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安理会在上述第一、第三项表决中都享有否决权,被称为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ILO 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 (2)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粮农组织 (3)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教科文组织 (4)WHO 世界卫生组织 世卫组织
世界银行集团 (5)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 (6)IDA 国际开发协会 开发协会 (7)IFC 国际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 (8)MIGA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9)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10)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1)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民航组织 (12)IMO 国际海事组织 海事组织 (13)ITU 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联 (14)UPU 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联
(15)WMO 世界气象组织 气象组织 (16)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组织 (17)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农发基金 (18)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工发组织 (19)UNWTO 世界旅游组织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的组织 A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B法官应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务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家。 C法官作为整体应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 第一,对国家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方。 B、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C、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第二,对事管辖权(管辖事项) A自愿管辖。当事国发生争端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提交的一切案件。国际法院基于当事国的自愿而取得对当事国间案件的管辖权。 B协定管辖。这一类是《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 C任意强制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国可以随时作出声明,对于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这类强制管辖的法律争端包括: 一是条约的解释; 二,国际法的任何问题; 三,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法国际义务者; 四,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
②咨询管辖权 根据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各种专门的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目前,联合国大会,安理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和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复核委员会,以及 十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 (4)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5)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
6.秘书处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1次。秘书处的其他高级职员一般均由各国政府根据惯例分配办法向秘书长推荐后由秘书长正式委派。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是独立的国际公务员,只对联合国负责,以“国际官员”的身份为联合国工作,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
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潘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