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張明敏
前言 --展現平等尊重態度 平等vs.差異 尊重個別差異 尊重身體自主權
營造性別平等環境 落實性騷擾防治
從學校各處室的合作營造性別平等的校園環境 教務處 教師進修 課程設計 融入教學 學務處 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校園安全檢視 建構危機處理機制 總務處 性別平等之空間規劃 設備維修 輔導室 計畫研擬 宣導 輔導實務工作
了解性平相關法律 兩性工作平等法901221 性別平等教育法93062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940330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流程 性騷擾防治法940205公佈 950205實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870624公布960328修正 性騷擾防治準則950127公布950205施行
家庭暴力防制法 回家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回家途中 上學途中 兩性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就學中 工作中
發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 第6條(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 發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 第6條(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發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 第6條(二)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發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 第6條(二)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發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 第6條(三)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 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 教育事務。
二、案例發生後學校處理概要 (一)接案 (二)緊急(危機)事件處理 (三)向上級通報 (四)通知家長 (五)正式VS非正式申訴 (六)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啟動機制。 (~調查) (七)懲處VS輔導 (八)個案相關重要他人之輔導與處理 10
三、案例處理相關法令及其適用性 性騷擾行為之認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11
通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12
申請窗口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第1項: 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3個工作日內將文件交由性平委員會調查處理。
申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十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14
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七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第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15
輔導迴避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第2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16
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17
懲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5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18
罰則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19
保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第2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 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0
洩密罰則 性平法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①第20條第2項:學校未訂立防治規定(1-10萬元) ②第22條第2項:未就當事人及檢舉人之資料保密(1-10萬) ③第30條第4項:行為人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1-5萬元)。
四、案例處理過程中之困境與契機 一、慣性處理的影響 二、傳統性別刻板化的挑戰 三、對當事人看法、觀感的左右 四、父母、師長的介入 五、同儕的排擠 22
五、未來處理類似案例之建議 事前處理: 1.保密原則 2.通報與轉介處理:不以事小而不為。 3.危機處理 4.心理輔導 23
性平會議內容: 2.鎖定在事件本身過程的報告與討論。 3.不作背景、個人動機的宣染、猜測與著墨。 1.個案化名且中性稱呼處理,但不宜以A、 B、C代替。 2.鎖定在事件本身過程的報告與討論。 3.不作背景、個人動機的宣染、猜測與著墨。 24
事後處理: 1.兩造當事人之心理輔導 2.行為人的性平教育 3.個案相關重要他人之諮詢、溝通與輔導 4.性別平等教育的再加強與推動 25
幾個對性騷擾的誤解 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性騷擾迷思 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下飯?…...) 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 友、得力幫手 ),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何謂性騷擾?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行為,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嚴重時會導致就學或就業的機會、表現減損或喪失。 與性有關之騷擾: 與性別有關之騷擾: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言論,過度強調女性性徵或吸引力,以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之言詞或態度均屬之。
與性別有關之性騷擾 女人最愛哭,碰到事情只會用眼淚解決 那女人長的像太平公主 那女人是波霸 女人穿著緊身衣或褲、迷你裙逛街是自找麻煩 一個傲慢又自大的女人有時應該受點教訓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論
校園性騷擾事件實例 老師上課講黃色笑話 學校廁所塗鴉寫黃色笑話文字圖畫 用手機在學校廁所伸入門內偷窺 掀起女學生裙子 暴露生殖器 帶有性意味的身體碰觸 以性要求作為成績或獎懲之條件 玩阿魯巴戲謔之遊戲 分手的男友以性愛光碟上網供下載以報復劈腿之女友
「霸凌」(bully) 「霸凌」(bully)指的是孩子們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它是一個長期存於學生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之間進行惡意欺負的情形。而性霸凌則類似性騷擾,包括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向的譏笑(例如:「娘娘腔」的男生)或針對身體之隱私部位的侵犯行為等(亦包含於肢體霸凌之一)。
何謂性侵害?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何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區別標準:場所及對象
申請人/檢舉人以書面申請調查 學務處收件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校 依法議處 通報督學室 家暴中心 校安系統 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無管轄權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 7日內 學務處收件 3日內 24小時內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成立3-5人之調查小組 通報督學室 家暴中心 校安系統 2個月內完成調查 2個月內 學校 依法議處 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
其他狀況說明 友校學生→本校學生: 年滿18歲社會人士→本校學生: 屬告訴乃論 友校負責調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本校須完成通報家暴、校安、督學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年滿18歲社會人士→本校學生: 屬公訴罪,通報警政系統(依刑法調查處理)
其他狀況說明 本校學生→友校學生 校內職工間 屬告訴乃論 本校調查、通報家暴、校安、督學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理
校園內兩小無猜 未成年人有無性行為同意能力?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之通報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等之通報義務 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62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3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61條
通報在實務上面臨的困境 我無法確定,萬一弄錯了,怎麼辦? 家長會不會怪我?學校會責備我惹事生非? 老師怕家長找麻煩、報復(家暴防治49條、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12條) 擔心出庭作證
首要的迷思: 要不要通報?通報後會惹來如何不可預測的後果? 此困擾的前提為歸責於教師對於法規範效力不了解的結果。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準則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樣的法律規範的目的在於透過通報機制,達到國家對於犯罪行為管控,例如:為何須在24小時內?即是為了蒐集證據避免證據滅失,便於犯罪的偵查;以及對於被害人進行國家行政給付,例如:緊急安置、諮商輔導等等。 關於校園疑似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教育人員不得以藉口而不履行通報責任,違反者可由行政主管機關科以行政罰,此為行政一體、上下從屬的行政責任。
教育人員的最大困擾: 我無法確定,萬一弄錯了,怎麼辦? 家長會不會怪我?學校會責備我惹事生非? 這是教育人員自我承擔了過度的犯罪認定的責任。 從法條的文字規定來看,只要有疑似的情形,就應該進行通報,這是行政權的積極主動的特性,教育人員屬於國家行政權之內的教育業務的執行者,並非屬於司法權,並無需具備有確定犯罪的要件。
次要的迷思: 要不要得到家長的同意?學校為了「尊重家長意願」、「保護被害學生」因此只好低調處理…,並非故意不通報…。 雖然我國民法關於未成年人,其父母常是其法定代理人,此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法律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例如簽訂合約等。但是,未成年人有其基本人權,並非附屬於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監護權人。 簡單的來說,例如父母為了管教而出手傷害子女的身體時,父母仍須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範;又例如背負卡債的父母帶著子女燒炭自殺或是跳海尋死,父母對子女皆有刑法殺人罪的刑責。 在法律上,每個人有其基本人權,縱然其是未成年人,其亦屬於單一人權主體。
次要的迷思(續): 國家對於未滿18歲之人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特殊立法保護,並且因為兒童、少年的經常活動場域為校園,因此在立法上課予行政權之下的教育人員,進行國家行政對於兒童少年的保護監督責任。 教育人員僅屬於執行教育業務,至於兒童少年或因為家庭暴力、或因為遭到性侵害等等,需要進行創傷輔導、治療等等,是有別於教育以外的專業能力,因此設計通報制度,要求教育人員必須進行通報,俾以國家其他的專業資源可以連結啟動,對於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少年進行國家資源導入,而這樣的國家對於兒童少年的保護規範,並非可任由兒童少年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權人表示同意與否而有所變化。
性侵害事件通報後之司法流程 學校知悉.瞭解.輔導 學校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24小時內之通報 主管機關派社工員輔導.安置 陪同驗傷(保全證據) 女警為被害人製作筆錄 偵查程序 審判程序 未滿十八歲之加害人則移送少年法庭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防治準則之規定)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 因申請或檢舉啟動性平會調查程序 調查程序之不公開與被害人之保密 行為人答辯權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應予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之保障 事實調查認定後送交學校權責單位(如教評會)之處理 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與重新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之法律救濟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條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成:第9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訴或檢舉三日內交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第1項 組成調查小組: 性平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16條
調查小組何時成立及其功能 調查小組是否成立之判斷基準 (一)需成立:涉及私密性或高度否認爭議 (二)不需成立:事實明確 調查小組之分工 (一)召集人:以有專業有經驗為考量 (二)發言人:案件經媒體曝光社會矚目 (三)調查報告撰寫人:
因申請或檢舉啟動性平會調查程序 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書面或言詞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事務處或訓導處) 提出申請調查 以書面或言詞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事務處或訓導處) 提出申請調查 (第28條第1項) 加害人為校長時 向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提出 (第28條第2項) 任何人知悉均得依其規定檢舉 (第28條第3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通報及交性平會處理 (第2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第29條)
調查原則及法規準用 調查原則:客觀.公正.專業(性平法第22條)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準用: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性平法第30條第5項)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 公立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準用)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與避免重複訊問原則 被害人陳述意見及避免重複訊問(性平法第22條) 應衡量雙方權力差距(性平法第30條第7項) (一)所謂權力差距:指雙方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 分.族群或資源不對等(性平法細則第16條) (二)權力不對等應避免對質(防治準則第17條第2款) 教師常抗辯學生不反抗,同意 (三)避免挾怨報復:例如打完成績後再調查 加害人答辯之機會 (一)懲處涉及改變身分應給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法第25條第3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43條,第102條陳述意見之規定
調查程序之不公開與被害人之保密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保密(性平法第22條,第36條罰則) 調查過程之說明與保密(性平法第26條) 加害人轉學追蹤輔導時之保密(性平法第27條第3項) 權力不對等時保密身分之調查(防治準則第17條第2款) 調查對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保密義務及違反之法律責任(防治準則第18條)
事實調查認定後送交學校權責單位之處理 (性平法第25條、第31條,防治準則第24條) 相關權責單位: 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 其他行政人員:人事評議委員會 懲處 情節輕微:可僅為性平法第25條第2項之處置 情節重大:相關法規懲處&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例如:教師法第14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與重新調查 申復及重新調查:(性平法第32條) 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20內以書面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20內以書面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新事實新證據得要求性評會重新調查 重新調查:(性平法第33條) 性評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對調查結果申復不服之法律救濟 (性平法第34條) 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救濟 公私立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 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訴
六、結語 (一)事件處理時,就事論事,立場盡量中立,是對雙方當事 最好的處遇。 (二)危機就是轉機 (三)先站在個案的立場後,再雞婆。 (四)不以事小而不為,一小不的跨出,是性平教育一大步推動的 Power。 (五)積極參與辦理性平教育,讓性別平等紮根。 (六)性平教育的推動,需要「你」、「我」每人的參與 (七)性平教育的落實,應列為學校各處室評鑑的重點工作之一,而非只單獨列在輔導室的評鑑 工作項目中。 55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