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及健康 職業安全 – 行動科
第一部份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Ordinance) 講者 : 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Ordinance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將安全及健康的保障範圍擴展至大部份僱員及工作地點。
條例的目的 Purposes of Ordinance 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訂明會有助於使僱員的工作地點變得對該等僱員更加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條例的目的 Purposes of Ordinance 改善適用於在工作地點使用或存放的若干危險工序、作業裝置及物質的安全及健康標準; 對僱員的工作環境的安全和健康方面作出改善。
釋義 Interpretation 「僱員」Employee 指任何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工作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家庭傭工 「僱主」Employer 指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僱用自然人的人
「佔用人」Occupier 就任何處所或工作地點而言,包括具有對該處所或工作地點有任何程度控制權的任何人。 釋義 Interpretation 「佔用人」Occupier 就任何處所或工作地點而言,包括具有對該處所或工作地點有任何程度控制權的任何人。
第3(2)款 Section 3(2) 就本條例而言,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是受僱於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的僱主;如該僱主並沒有對該工作地點的有關部分或方面行使任何程度的控制權,則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指該工作地點的佔用人。
對政府具約束力 Ordinance to bind Government 第5(1)條: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第5(2)條:政府或任何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均不會被控犯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罪行。
僱主的一般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Employers 第6(1)款 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正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僱主的一般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Employers 第6(2)款 ,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提供或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作出安排,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
僱主的一般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Employers 第6(2)款 ,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提供有關安全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 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情況,以及提供或維持進出該工作地點的安全途徑 提供或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
佔用人的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Occupiers 第7(1)款 工作地點如位於不受僱主控制的處所,則該處所的佔用人須確保以下是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 該處所; 進出該處所的途徑;及 存放於該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
僱員的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Employees 第8(1)款 工作中的僱員須: 照顧在其工作地點並有可能因其工作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人(包括僱員本身)的安全及健康; 與僱主或其他人合作,使施加於僱主或其他人合作以使安全規定得以遵守。
敦促改善通知書 Improvement Notice 如認為負責人違反本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可向其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
暫時停工通知書 Suspension Notice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G HONG KONG GOVERNMENT: 暫時停工通知書 Suspension Notice 如認為在工作地點進行的活動,或置於該處所的任何工業裝置或物質的狀況或使用,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迫切危險,可向有關人士送達暫時停工通知書。
僱主或佔用人違反一般責任款 最高罰款 $200,000 蓄意違反者則 - 最高罰款 $2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違例及罰款 Penalty 僱主或佔用人違反一般責任款 最高罰款 $200,000 蓄意違反者則 - 最高罰款 $2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蓄意違反者則 - 第五級罰款 (~$50,000) 及監禁 6 個月 違例罰款 Penalty 僱員違反一般性責任 第三級罰款 ( ~ $10,000) 蓄意違反者則 - 第五級罰款 (~$50,000) 及監禁 6 個月
違例及罰款 Penalty 違反敦促改善通知書最高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違反暫時停工通知書最高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蓄意繼續違反期間每日另處罰款$50,000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Regulation 於九七年六月十七日通過。 規管條文分別於九七年十二月及九八年六月正式生效。
違例及罰款 Penalty 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 僱主最高可被罰款 $2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僱員最高可被罰笫五級罰款 (~$50,000) 及監禁 6 個月
第二部份: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Regulation)
1. 預防意外 裝置的安全設計和保養 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防護 危險地方加上圍欄
2. 防火措施 出路門不得鎖上 ”出口 EXIT”標誌 逃生途徑不受阻 提供滅火筒 易燃物品容器
3. 工作地點的環境 保持清潔 新鮮空氣流通 空氣無雜質 適當照明 地面排水設施
4.工作地點衛生 足夠廁所及清洗設施 男女廁分開 提供飲用水
5急救事宜 急救用品 受訓急救員
6.體力處理操作 對危險作出初步評估 對有危險而不能避免的操作,作出進一步的評估 向僱員提供操作危險資料及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保存評估紀錄
第三部份 : 學校視察 提供職安健協助和意見 預約或突擊到訪 查閱安全有關文件、視察場地 解釋法例、提出改善措施 發出視察報告
學校實驗室視察 化學品貯存及容器標籤 化學廢料貯存 個人防護裝置 事故應變措施/演習 工作間管理 滅火筒裝置
第四部份:學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 為甚麼要管理學校的安全及健康 安全及健康是誰的責任 最高的管理層的承諾 -安全及健康政策
第四部份:學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 安全及健康的組織 計劃與實施 溝通、合作、控制及工作能力 學校安全及健康委員會 危害與評估風險 學校安全規則及規例 意外/事故報告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
第四部份:學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 量度表現 主動監察系統 相應監察系統 制度檢討
多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