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辨識 與家庭暴力防治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督導 劉貞芳
女作家自縊之迴響….. 林依晨也分享,自己高中曾被路邊騎腳踏車經過的男生伸手騷擾,讓她從此留下陰影,現在只要有人在後面騎車,她都會下意識用手環抱身體防衛,嘆「女性在社會上充滿無力感」。她也有感而發的說,被騷擾、侵害雖然可怕,但最可怕的是「家人試圖想息事寧人的態度」 唐綺陽看了才女作家的故事,讓她憶起8歲時,她在老家的小巷子裡,有個約國中生年紀的大哥哥招手要她過去,平時大膽的她,那時本能想退後,因為覺得「很怪、很緊張」,她趕緊逃開,所幸男子也沒追出來,不過仍在她心裡留下陰影。 多年後她回想自己青春期的「異常」,包括束胸、打扮中性、行為粗魯像男人婆,還一直「想把子宮割掉」,可能都是那段經歷帶來的恐懼,「我不想當引人犯罪誘因,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讓自己『不具市場性』」 藝人韓瑜也沈痛揭開往事,她小學曾受到陌生男子性騷擾,在心裡留下陰影,她直言「有時半夜醒來,覺得自己好髒好髒」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蘋果日報2017/5/1
回音…… 剛剛在飯桌上,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節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Why? 知悉~法定通報之責任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的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性騷擾定義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中常見之性騷擾樣態(一) 言語的騷擾: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 例如:評論身材、長相、嘲笑性別特質、講黃色笑話、探問隱私、性傾向、散播與性有關的謠言…
校園中常見之性騷擾樣態(二) 肢體上騷擾: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 例如: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脫褲子、趁機撫摸胸部、暴露性器官或屁股、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校園中常見之性騷擾樣態(三) 視覺的騷擾: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例如:展示他人或自己不雅照片、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
校園中常見之性騷擾樣態(四)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同學間以不登記遲到、揭發不當行為……等條件,要求別的同學與其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 (1)性賄賂: 以利益承諾、利誘方式要求他人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2)性脅迫: 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過度追求/不當追求 強迫出遊 要求發生性行為(含口交、肛交)
性騷擾案件處理 一、了解案情 二、通知家長 三、進行通報工作(知悉24小時內完成) 1.法定責任通報 2.校安行政通報 四、3日內移交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提醒:行為人如為他校之教職員工生,請依性平法規定正式函請學校依性平法進行相關工作,並派乙名教師參與調查工作或該校性平會。
通報工作介紹 法定責任通報 校安通報 提醒:知悉事件24小時內,請先進行法定通報再進行校安通報。
法定責任通報~ 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法定責任通報方法 步驟一: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步驟二:點選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 →(前基本資料請填妥)個案類型請勾選表一兒少保護→請於兒少保護情事欄位請點選: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步驟三:檢視欄位是否填妥→按檢視通報鍵送出
校安通報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 https://csrc.edu.tw/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 ✽次類別:性騷擾、屬(非)性別平等事件 ✽事件名稱: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騷擾。 ✽被害人身分別:是否具有教職員工生的身份? ○是 ○否 ✽行為人身分別:是否具有教職員工生的身份? ✽通報類別:法定通報【事件等級:乙級】 ✽發生時間: ✽學校知悉時間: ✽發生地點:○校內一般場所 ○校內實驗/實習場所○校外場所(欄位下需填寫地址或點選查證中)
性侵害定義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妨害性自主罪 :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性猥褻界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
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界定 性質 程度 內容 無肢體接觸 第一級受害 性騷擾 ˙言語的猥褻或是講黃色笑話(含猥褻電話) ˙展示色情刊物或色情影片 ˙探問他人的性愛過程 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第二級受害 性猥褻 ˙強迫他人暴露身體隱私處或於他人面前暴露身體的隱私處 ˙碰觸、撫摸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撫摸其身體 ˙強迫他人親吻他或強吻他人的私處。 ˙強迫他人拍攝裸照或要求他人為其拍攝裸照。 性器官接觸性侵害 第三級受害 性侵害 ˙被強迫性交、口交、肛交或異物插入,甚至具有凌虐行為
家庭內性侵害或性騷擾、家庭外性侵害或性騷擾 指加害者不是家庭成員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類型 定義 加害者身分 家庭內性侵害或性騷擾 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包括直系血親(父母)、旁系血親(叔叔、伯父、舅舅、兄弟)及父母的同居人、養父母等 家庭內性侵害或性騷擾、家庭外性侵害或性騷擾 指加害者不是家庭成員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1)社會人士 a.陌生的人 b.認識的人:朋友、鄰居…… (2)校內人士 a.陌生的人:師長、同學、職員工…… b.認識的人:師長、同學、職員工……
年齡與法律 【未滿16歲的學生們…】 未滿16歲之青少年,沒有性行為同意權。刑法§277規定與此年齡以下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為「準強制性交罪」,即使沒有發生性器官之接觸,仍構成「準強制猥褻罪」。
年齡與法律 【兩小無猜條款】 時間:88年4月23日起增訂,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77條及第277-1 (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性平事件處理重要提醒 掌握重要訊息 注意處理時間 落實通報 務必立即通知家長 注意用語及態度 配合學校行政處理 專業教學態度(對雙方學生一視同仁) 立場中立
性侵害案件通報工作說明
法定責任通報方法 步驟一: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步驟二:點選線上通報性侵害案件 →填寫通報表內欄位資料。 ˙步驟三:檢視欄位是否填妥→按檢視通報鍵送出。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 ✽次類別:性侵害、屬(非)性別平等事件 ✽事件名稱: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侵害事件。 ✽被害人身分別:是否具有教職員工生的身份? ○是 ○否 ✽行為人身分別:是否具有教職員工生的身份? ✽通報類別:法定通報【事件等級:乙級】 ✽發生時間: ✽學校知悉時間: ✽發生地點:○校內一般場所 ○校內實驗/實習場所○校外場所(欄位下需填寫地址或點選查證中)
何謂性剝削? 定義: 性剝削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性剝削類型 性交易:傳播小姐、網路援交、 應召小姐、個人工作室、色情按摩、包養等。 性交易:傳播小姐、網路援交、 應召小姐、個人工作室、色情按摩、包養等。 猥褻:鋼管秀、坐檯陪酒、理容 KTV、 摸摸茶、清涼秀等。(襲胸、強吻)
兒少性剝削保護處理流程 查獲、通報、自首 社工陪同偵訊 責付家長 緊急收容 責付家長 短期觀察輔導 長期安置輔導 責付家長 (評估家庭功能好,無人身安全之危險) 緊急收容 責付家長 (經法院裁定) 短期觀察輔導 長期安置輔導 1. 安置於中途學校(特殊教育 一至二年) 2. 安置於兒童少年福利機構 3. 安置於其他適當醫療、教 育機構 責付家長 (經法院裁定)
性侵害、性騷擾辨識與輔導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身心影響—身體上 無元氣活力 不修邊幅或過度整潔 抱怨生殖器會痛、癢或排泄困難 經常性不明原因的身體不適或腹部疼痛 食慾不振或特別容易餓 出現懷孕的一些症狀 出現性挑逗或手淫的行為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身心影響—心理上 恐懼:有強烈的不安全感,對於他人碰觸過度反應。 羞恥:覺得丟臉、沒有資格過正常生活或和別人一樣可獲得快樂幸福… 罪 惡 感:覺得這件事是自己的錯 憂鬱沮喪:時常自憐自艾,覺得自己是可憐而不幸的人。 自我貶低:認為自己不潔、不值得被愛 性別認同問題 逃避重要他人的關心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身心影響—情緒上 時常處於情緒低落、沮喪狀態、行為退縮 自殺意圖強烈 社群網站留言/狀態呈現負面語言或過度憤世忌俗 自暴自棄、自我傷害並憎恨自己 變得極端敏感、易怒 注意力無法集中,無心課業及參與團體事務 變得消極退縮、孤立、對事情過度擔心或冷漠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身心影響—行為上 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親密的人際關係 成年後沒有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和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突然出現有性暗示的言語或行為(性騷擾行為、口出三字經)。 特別懼怕某個親戚或朋友。 病態情緒的發展方面: 成為兒童、青少年性侵害的加害者,患多重人格、精神分裂症 。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身心影響—行為上 在校行為出現顯著的改變,漸漸會逃課、逃學、逃家等。 結交不良同儕、濫交同性或異性朋友 中輟、偏差行為、藥物濫用 有來路不明的錢或禮物。 睡眠困擾,如作惡夢、不易入眠等。
輔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學生(一) 注意個案保密工作 1.除了必要知情之人,應盡量不再讓他人知悉此事。避免當事人曝光,以免造成二次傷害。 2.處理學校流言 (1)公開說明 (2)機會教育-自我保護及尊重他人、法治觀念
輔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學生(二) 輔導工作之評估與安排 一、個案問題評估 1.個案目前身心狀況 2.家長之態度 3.接案人員、性別 4.轉介評估 二、輔導工作安排 1.輔導原因理由 2.時間、空間安排
輔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學生(三) 輔導人員基本態度 一、對當事人盡量保護,但以「平常心」相待,避免過度關心,反而造成傷害。 二、建立良好的輔導關係:用關心、溫暖的態度,取得當事人信任。 三、確實掌握學生表達之訊息:預防自殺自傷行為發生、再度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報復或受報復.. 四、個案問題如危害自己或他人請立即呈報
輔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學生(四) 信任(Believe):不要懷疑甚或責怪受害者,應以信任的態度面對她/他,並鼓勵其說出自身感受(建立良好關係、接納)。 同理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所帶來的傷害,正面支持受害者,同時也稱許其願意出面的勇氣。 協助其了解事件背後所潛藏的性別歧視與社會結構意涵,讓受害者了解性騷擾的發生經常基於權力關係的作用,絕非受害者的錯,以化解其自責的感受。 注意受害人是否因為事件壓力而開始出現生理上的不適或情緒上的困擾,協助其探尋這些症狀的歸因及解決的方法(醫療需求或評估轉介)。 性騷擾事件可能影響到受害人的自我認同與生活態度。輔導人員可以提供其學習心理訓練技巧,協助受害者自我肯定,並加強其適應能力。
加害者之輔導工作(一) 認識加害人的特質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加害人,通常有以下一種或多種特質: 擁有較大的職權,父權思想濃厚 較年長資深,無視於他人身體自主權 缺少正常的兩性交往活動,缺少與異性交往的能力 對女性的物化,輕忽女性權益 過度暴露於性刺激的環境而產生慾望 錯誤的性知識 早年有被性侵害的經驗
加害者之輔導工作(二) 建立關係 1.不說教 2.不指責 3.接納態度 確實掌握學生表達之訊息:預防個案因事件承受壓力有自殺自傷行為發生、報復或受報復.. 個案問題如危害自己或他人請立即呈報個案有無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經驗或早年創傷經驗 評估個案轉介需求:精神醫療或輔導 諮商轉介
加害者之輔導工作(三) 輔導工作重點 (1)建立加害人對異性的尊重 (2)增加對於性侵害行為背後的權力控制議題的認識 (3)建立加害人對「性別」的態度與認知 (4)增加社會上兩性角色的偏見的認識 (5)增加對欲性別議題的敏感性 (6)認識自我中心造成的負面影響 (7)瞭解性騷擾與性侵害帶給受害者的身心與人際傷害 (8)增加性知識 (9)增加兩性(人際)互動與交往的知能 (10)學習接受拒絕 (11)學習壓力處理與情緒管理
加害者之輔導工作(四)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 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性平法2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認識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 … 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認識家庭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 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 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法定責任通報方法 步驟一: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步驟二:點選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 →(前基本資料請填妥)個案類型請勾選表一兒少保護→請於兒少保護情事欄位點選:任何人對兒少有不利行為者:身心虐待。 ˙步驟三:檢視欄位是否填妥→按檢視通報鍵送出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 ✽次類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 ✽事件名稱:知悉兒少遭受身心虐待。 ✽通報類別:法定通報【事件等級:乙級】 ✽發生時間: ✽學校知悉時間: ✽發生地點:○校內一般場所 ○校內實驗/實習場所○校外場所(欄位下需填寫地址或點選查證中)
目睹家庭暴力 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法定責任通報方法 步驟一: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步驟二:點選線上通報家暴案件 →填寫通報表內欄位資料。 ˙步驟三:請於具體事實欄位第9、家中有無兒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請勾選有之欄位,並填寫幾名,與被害人關係→完成通報表。 ˙步驟四:檢視欄位是否填妥→按檢視通報鍵送出。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 ✽次類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 ✽事件名稱: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通報類別:法定通報【事件等級:丙級】 ✽發生時間: ✽學校知悉時間: ✽發生地點:○校內一般場所 ○校內實驗/實習場所○校外場所(欄位下需填寫地址或點選查證中)
親密關係暴力 「親密關係」定義: 係指配偶、前配偶、同居男女朋友、曾同居之男女朋友或交往密切之男女朋友。 親密關係暴力定義: 在浪漫的關係裡,不論是發生在異性或同性戀上,舉凡透過任何形式,意圖達到控制與傷害的行為均稱之。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形式 1.不當的言語 2.心理威脅:要自殺 3.肢體動作:出手傷害、殺害 4.性的索求:強迫另一半 心理威脅 言語暴力 肢體暴力 性暴力 操控與傷害
親密伴侶間發生暴力行為怎麼辦? 民國96年3月6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納入家暴法所定的「家庭成員」。所以,凡在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行為均可適用於家暴法。
法律救濟重要概念 「癡情種」請小心! 分手之後還不斷追求的人,小心「過份的、過度的追求」已是法律上規範的性騷擾案件。 同居人或者曾經同居的情況! 可以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 分手談判,妨害自由! 例如不肯分手、把人關在房間三天三夜談判分手等行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家庭暴力、目睹家暴辨識與輔導
家暴兒少身心理特徵 注意力不容易集中、精神不濟 經常缺課 對家人安危不時感到擔心 人我界限不清楚 情緒不穩定 以暴力對待同儕 缺乏自信 對性別角色形成僵化的刻板印象與性別認同出現混淆 逃家
家暴兒少身心理特徵 自我孤立 合理化 自我歸咎 覺得自己不被愛也不值得被愛 否認/壓抑 盡力維護家庭秘密 複雜糾葛的矛盾情緒 深深的無力與無助
家庭暴力事件處理 發現個案---第一線導師的敏感度 輔導室介入確認問題 進行通報 1.法定通報—衛福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 2.行政通報—校安事件通報〈上網〉 配合社工人員作業並提供相關訊息 個案保密及通報人員保密 追蹤輔導工作: 1.心理輔導工作 2.經安置學生?〈學籍保留、轉學事宜….〉 3.個案列管
家庭暴力處理重點提示 通報責任與時間的掌握 通知家長或主要照顧人的方法與技巧 主動積極且不輕易放棄 每發生一次受虐事件即通報一次
目睹兒少身心狀況及受害指標 家庭暴力為兒童及少年帶來極大的壓力,長期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及少年的影響是多方面的,而兒童及少年也會因為年齡、性別、目睹暴力的經驗、對暴力的解釋與個人如何處理壓力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反應,包括了: 一、當時反應 害怕哭泣、逃離暴力現場、捲入暴力事件(保護受虐者或自己也遭受暴力)、假裝暴力不存在,自我隔離、黏著覺得可以保護他的家人….。
目睹兒少身心狀況及受害指標 二、事後反應 情緒方面: 1.恐懼、焦慮(擔心暴力再度發生、害怕失去父母、不敢表達憤怒的情緒)。 2.羞恥(認為只有我家有家庭暴力,覺得丟臉)。 3.罪惡感(認為暴力會發生是我的責任)。 4.悲傷(看到家人互相傷害)。 5.無力、無助(我無法改變、阻止暴力的發生;沒有人能幫我)。 6.困惑、忠誠度問題(我該愛施虐者還是恨他?我要站在哪 一邊?)。 7.壓抑、隔絕自己的情緒。 8.自我貶低、難以信任別人。
目睹兒少身心狀況及受害指標 三、長期的影響 1.自我價值感低。 2.人際關係不佳,社交功能低落。 3.學習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壓力。 4.錯誤而僵化的兩性互動態度,不平等的兩性關係。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家庭暴力、目睹家暴輔導注意事項 自尊心的維護 勿過度關懷 保密工作 持續觀察學生身心變化 輔導者情緒之穩定性 理性合理之溝通與管教 評估轉介
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評估
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七、其他
法定責任通報方法 步驟一: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步驟二:點選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 →(前基本資料請填妥)個案類型請勾選表二高風險家庭→請於家庭風險因素評估欄位請點選(與學生家庭現況較符合之項目) ˙步驟三:檢視欄位是否填妥→按檢視通報鍵送出。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 ✽次類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 ✽事件名稱: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通報類別:法定通報【事件等級:丙級】 ✽發生時間: ✽學校知悉時間: ✽發生地點:○校內一般場所 ○校內實驗/實習場所○校外場所(欄位下需填寫地址或點選查證中)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一)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其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三)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執行兒少保護工作重要提醒 知悉事件立即通報~保護學生權益及您自己的權益 提高敏感度 主動&積極 即時紀錄 落實網絡資源管理工作 落實及適時個案轉介與資源運用
簡報結束~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