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東亞文化:傳統與現代》 第15單元 第 15 講:東亞近世思想家對「公」「私」領域分際的思考 黃俊傑教授 台灣大學歷史學系特聘教授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名譽理事長 Email: cc10.huang@msa.hinet.net Website: http://huang.cc.ntu.edu.tw http://www.eastasia.ntu.edu.tw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1. 引言
1:1 孟子與桃應的對話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1:1 孟子與桃應的對話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孟子 (軻,371-289B.C.?) 《孟子》書影
1:2 本講問題 東亞思想家如何因應或解決「私人領域」責任與「公共領域」責任的衝突? 1:2 本講問題 東亞思想家如何因應或解決「私人領域」責任與「公共領域」責任的衝突? 在21世紀諸多領域交叉重叠的後 現代社會情境中,您如何因應這 個問題?
2. 中國古代思想中 「公」「私」概念的發展
2:1 「公」「私」涵義的轉變 :具體的人或物 → 抽象的價值判斷標準 2:1 「公」「私」涵義的轉變 :具體的人或物 → 抽象的價值判斷標準 遠古至春秋時期: 「公」「私」指具體的人或物 許慎(30-134)《說文解字》:「公,平分也。從八從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為公』」「厶,姦邪也。韓非曰:『蒼頡作字,自營為厶。』」 徐中舒(1898-1991):「私」(厶)就是耕作用的耒耜之形狀。 《左傳》魯僖公9(65B.C.)年:「公家之利,知無不為, 忠也」:「公」指魯君而言。 魯文公6(621B.C.)年,臾駢曰:「以私害公,非忠也。」 :「私」指「私怨」,「公」指殺賈氏以妨趙盾一事。 Shizhao
2:1 「公」「私」涵義的轉變 :具體的人或物 → 抽象的價值判斷標準 2:1 「公」「私」涵義的轉變 :具體的人或物 → 抽象的價值判斷標準 戰國時期: 「公」「私」轉向抽象義之德性: 以「公」克「私」
荀子明確主張以「公」克「私」:「志忍私,然後能公」、「以公義勝私欲」、「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 韓非子將觀念世界落實到現實政治世界之上,主張政治上「公」的絕對優先性: 《韓非子‧五蠹》:「背私謂之公。」 《墨子‧兼愛下》:「即此言文王之兼愛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無有私也,即此文王兼也。」 《墨子‧法儀》:「然則奚以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 《莊子‧則陽篇》:「四時殊氣,天不賜,故歲成;五官殊職,君不私,故國治;文武大人不賜,故德備;萬物殊理,道不私,故無名。」
2:2 「公」與「私」之緊張性 忠 孝 獻公長子申生 楚昭王的司法官石奢 田常 晉靈公的臣子鉏麑 不忠 背信
2:3 古人逃脫「公」「私」衝突的 普遍手段:「自殺」 2:3 古人逃脫「公」「私」衝突的 普遍手段:「自殺」 面臨「公」「私」衝突而無法解決之時,古代中國人常常以自殺作為脫離生命困境的方法。 自殺行為展現的意義: 「生」「死」的延續性 具有強烈的「情境性」 「道義倫理」(deontologist ethics)優先於「功利倫理」。
2. 中國古代思想中 「公」「私」概念的發展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 主張「公」「私」領域的連續性,「公」是「私」的延伸或擴大: 《論語‧子路》 孔子答葉公攘羊之問。 《孟子‧離婁上》:「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 (續)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 (續) 主張「公」「私」有別, 重「公」輕「私」: 《荀子》: 「以公義勝私欲」 程頤:「義與利,只是個公與 私」。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續) 3:1 東亞儒者對「公」「私」領域 之關係的看法(續) 主張「公」「私」相為輕重, 不可偏舉: 南宋楊時: 父子者,一人之私恩。法者,天下之公義。二者相為輕重,不可偏舉也 ……。 朱子:「皋陶知有法,而不知有天子之父,舜知有父,而不知有天下,各盡其道,而不相悖」。
3:2 東亞思想家化解「公」「私」領域緊張性之方法 3:2 東亞思想家化解「公」「私」領域緊張性之方法 以具有普遍性的「天」或「天理」作為評價標準 : 朱子: 王夫之(船山,1618-1692) : 「若但從宗社傾覆上說親之過大,則於利害分大小,便已乖乎天理自然之則。 」 〔韓〕趙翼(字飛卿,號浦渚,1579-1655)
3:2 東亞思想家化解「公」「私」 領域緊張性之方法(續) 3:2 東亞思想家化解「公」「私」 領域緊張性之方法(續) 以「天下」概念作為評價標準 : 〔韓〕李瀷(字自新,號星湖,1681-1763): …殺人者,天下之罪也,法者,天下之法也,以天下之法治天下之罪,斯固士之職也。然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以天下之父母負其父而逃,是天下失父母矣,於是天下呱呱然求父母之所在,奚暇念於殺人之罪,皋陶乃以天下之心率而就之也。…
3:3 問題 以「天理」作為評價標準者,「天理 之正」如何判斷?由誰決定「天理之 正」?如果諸多「天理」發生衝突時, 應如何判斷何種「天理」為正? 以「天下」概念作為評價標準者, 「天下」之民意如何呈現?何人代表 「天下」之公意?
3:4 「理」論述中之「非理」性表現 「理」或「天理」的解釋權被權力的掌握者所宰制,「理」之衝突就只能在權力的場域中依權力大小而解決: ‧戴震(東原,1723-1777) 以「理」決定「當為」或「不當為」,容易造成判案者濫權: 漢律中的「不當得為」、《唐律》中的「不應得為罪」 超越之「理」的問題: ‧伊藤仁齋
2. 中國古代思想中 「公」「私」概念的發展
4:1 「公」「私」兩個領域是具有高 度相對性而不斷開展的多層次的 同心圓 4:1 「公」「私」兩個領域是具有高 度相對性而不斷開展的多層次的 同心圓 私 公 家庭中的個人 家庭 社會或國家 國際社會
4:2 歷史的啟示: 「理」(例如「全球化」之理)與「事」(例如各國家)之辯證關係: 「之上」 → 「之中」
閱讀作業 黃俊傑:〈東亞近世儒者對「公」「私」領域分際的思考:從孟子與桃應的對話出發〉,收入黃俊傑:《東亞儒學:經典與詮釋的辯證》(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07),第15章,頁387-410。
思考問題 古人企圖以「理」或「天下」概念解 決「公」「私」之衝突,您認為這種 解決方式是否有效?為什麼? 21世紀全球化時代是各國、各階級、 各社群之「理」高度衝撞的時代,您 認為應以何種方式解決新時代的問 題?請申論您的理由及其理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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