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李建中博士 簡報者:陳韋向 簡報日期:2006/12/21 國內公共工程變更程序之適法性研究 指導教授:李建中博士 簡報者:陳韋向 簡報日期:2006/12/21
簡報大綱 前言 文獻回顧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工程變更程序適法性探討 後續研究 參考文獻 2019/4/4
前言(1/2) 研究背景與動機 工程契約執行過程中,因自然、人為或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所面臨實際情形無法依照工程開始前契約設定之條款進行 實務上工程之變更難以避免,目前國內公共工程契約變更之次數頻繁 契約變更產生之爭議可歸納為契約之解釋、契約之通知、契約爭議解決問題 2019/4/4
前言(2/2) 研究目的與範疇 蒐集彙整國內外各工程契約範本變更條款訂定之精神,針對契約變更之內涵進行探討,並研究變更程序所牽涉法律之適用性,以建立清楚完整之工程契約變更程序減少因契約之解釋、契約之通知、契約爭議解決問題產生之爭議 本研究以國內公共工程契約產生之契約變更為主要研究範圍 2019/4/4
文獻回顧(1/3) 工程契約變更定義 工程契約變更可廣泛定義為因契約之變更,使得工程得依契約變更情形進行工程變更或設計變更 工程契約變更: 一切工程契約條款之變更 工程變更: 單方指示工作增刪、數量增減、內容與性質改變、施工方法、順序及時程之改變 變更設計: 已發包施工之工程,因工程實際需要或緊急應變事項所必須辦理圖說或工程內容之設計變更 2019/4/4
文獻回顧(2/3) 工程契約變更之原因 圖說不全:圖說無法詳述工程所有特性 設計問題:設計錯誤或與現場無法配合者 不可預見之情況:工程進行中發現之事件,如地層障礙、異質土壤或無法取得材料設備 定作人單方面變更:工程進行中改變,定作人命令承攬人進行工程變更 價值工程:承攬人可於工程進行時提出價值工程已提高業主利益、減少業主成本損失、或提高工作效率提出變更之需求 2019/4/4
文獻回顧(3/3) 工程工作範圍 工作範圍乃決定承攬人依契約應施作之工作為何,雙方對工作範圍之認知不同易產生爭議 屬於原契約工作範圍內之工作,承攬人有義務施作,定作人不必辦理工程契約變更。如非原契約工作範圍之工作,定作人欲使承攬人施做,則應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承攬人得請求依據契約工程契約變更之約定計價,並依契約約定展延工期。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1/6)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之分類 業主指示變更者 業主變更之權利 承包商要求變更者 承包商變更之權利 契約變更部分之付款約定 契約變更所需內容 變更金額之調整 其他因素造成之變更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2/6) 業主變更權利 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採購契約要項充分給予機關權利,可隨時變更契約規定範圍內之工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AIA美國建築師協會條款:業主可以用變更命令,在不使原契約無效的前提下,在契約範圍內,通知變更 FIDIC契約新紅版13.1款:變更可在工程司發給移交證明書前,由工程司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出計畫書 日本民間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第二十一條:甲方得於必要時追加或變更工事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3/6) 承包商變更權利 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給予廠商合理之變更權利,於特殊無法處理之情形可申請契約變更(採購法第三十五條) FIDIC契約新紅版13.2款:承包商可在任何時間提送書面建議書予工程司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4/6) 變更所需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二十四條: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且製作成書面紀錄方為有效之變更程序。 FIDIC契約新紅版13.3款:變更應提送之內容包含說明書、計畫書、完工期限及變更估價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5/6) 其他因素之變更 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二條:若有其他因素,如政策改變、違背法令等情形,採購契約要項授與雙方可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 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因法令、物價指數變動或其他因素變更 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六條:因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FIDIC契約新紅版13.7款:法令變更之調整 2019/4/4
工程契約變更條款分析 (6/6) 變更金額之調整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FIDIC契約新紅版13.5款:變更工程暫定款 FIDIC契約新紅版13.8款:成本變化之調整 日本民間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第二十三條:承攬金額之變更 2019/4/4
工程變更程序法律適用性(1/4) 工程變更流程 2019/4/4
工程變更程序法律適用性(2/4) 工程變更程序適法性 變更原則之構成要件 須於契約成立後,契約消滅前 須有變更之事實 變更係非契約成立當時所預料 變更係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變更發生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2019/4/4
工程變更程序法律適用性(3/4) 工程變更程序適法性(續) 變更原則之程序選擇與效力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當事人之聲請 變更給付與效果 2019/4/4
工程變更程序法律適用性(4/4) 工程變更程序適法性(續) 變更原則之適用順序 契約條款修正優先原則適用性 其他法律優先原則適用性 2019/4/4
後續研究 工程變更程序適法性探討 工程變更判決案例之分析 預計分析數個法院判決案例以說明工程契約變更之適法性 結論與建議 2019/4/4
參考文獻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契約要項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1999.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Document A201-1997 日本公共工程標準承攬契約書條文 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 年度研究計畫,第二章常見契約變更爭議,頁28,2003。 李家慶,「論工程契約變更〉, 2002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350,2002。 陳坤成 ,「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 」,現代營建 281 期,2003。 張南薰,「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 許世明,「營建工程契約中變更設計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鍾亦梅,「工程契約變更與求償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5。 李得璋、王伯儉、陳坤成,營建工程糾紛索賠之研究,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中心,1987 。 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余文恭,〈從工程契約之動態發展論工程契約之變更—兼論FIDIC 紅皮書之相關規定〉,法令月刊,第55 卷第12 期,頁25-34,2004 。 辛其亮,〈公共工程變更設計之責任問題〉,營建知訊,第118 期,頁3-7,1992 年7 月。 2019/4/4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2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