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節稅園地及違章案例
節稅園地 銀錢收據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節稅園地-銀錢收據 節稅秘笈1: 乙支付甲新臺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如: (1) 乙交給甲××銀行面額50萬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 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節稅園地-銀錢收據 節稅秘笈2: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節稅園地-承攬契據 節稅秘笈1: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萬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50萬元」或「含稅」等字樣者,可扣除營業稅後按金額1,000萬元繳納1萬元印花稅。
節稅園地-承攬契據 節稅秘笈2: 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如契約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如契約未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則應按合約總價計貼印花。 ◎案例: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630萬元,乙承包420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6,3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4,200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分才需要按全額貼用1 萬500 元印花稅票。
節稅園地-承攬契據 節稅秘笈3: 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節稅園地-承攬契據 節稅秘笈4: 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違章案例 一、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 ◎案例:○○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65,000元交付患者,無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規定,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26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案例:○○公司電梯保養契約,記載保養期間3年,保養費用每月連同加值稅48,000元,查核發現其合約僅貼用印花稅票46元,已明顯貼用不足稅額1,599元(註),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註:48,000÷1.05(未含稅) X 0.001 X 36(月)- 46 =1,599元 ◎案例:○○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 100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1,000元印花稅票,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988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違章案例 二、印花稅票未註銷者違反印花稅法第10條之規定。 ◎案例:○○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無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4條,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違章案例 三、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違反印花稅法第15條規定。 ◎案例:○○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105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106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訂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106年1至10月份租金240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之情事,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9,60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違章案例 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者違反印花稅法第16條之規定。 ◎案例:○○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 84萬元,貼840元之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65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15倍罰鍰。
違章案例 五、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違反印花稅法第11條之規定 ◎案例:○○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00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公司貼用2,5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500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