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消費稅系 組員:蕭惠文 9616134 詹怡芬 9616125 廖芳儀 9616011 林怡伶 9616140 組員:蕭惠文 9616134 詹怡芬 9616125 廖芳儀 9616011 林怡伶 9616140 陳玉庭 9616158 楊佩諭 9616047 張秀青 9616164 指導老師:林秀芬老師
大綱 各項稅賦徵收單位與日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貨物稅 菸酒稅 遺產稅 贈與稅 關稅
各項稅賦徵收單位與日期 國稅 徵收單位 徵收期限 1. 關稅 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 所得稅 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辦理) 截止日為5月31日 3. 遺產及贈與稅 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 4. 貨物稅 貨物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5. 證券交易稅 股票買賣交割之次日 6. 期貨交易稅 股價類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當天,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代徵,並在交易的次日,將代徵稅款向一般金融單位代收稅款處繳納。 7. 營業稅 自88年7月1日起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92年1月1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 按期申報者截止日為每單月15日 8. 菸酒稅 91年1月1日施行。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9.礦區稅 停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一、營業稅之意義:是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就其 交易金額所課微之租稅。 二、營業稅之性質:多階段銷售稅 三、營業稅之種類(現行營業稅制):加值型營業稅和非加 值型營業稅(毛額型營業稅) 加值型營業稅: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課稅。 即按進銷之差額課稅。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溢付)稅額 非加值型營業稅: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毛額課稅,即按銷售 總額課稅。(不考慮進項) 銷售額 × 稅率=應納稅額 四、營業人類別:現在大致是對加值額課徵營業稅,稱為一 般稅額計算;少部份是對營業額課徵營業稅,如金融業、特 種飲食業等,稱為特種稅額計算。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營業稅課稅範圍 一、課稅客體(範圍)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3條 營業稅法第1條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 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 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 括在內。
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4條 三、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 內。 營業稅法第4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 內。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 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買出境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銷售貨物課稅範圍矩陣圖
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視為銷售 營業稅法第3條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 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 所有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省抵償 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營業人以自機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進口貨物 營業稅法第5條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 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 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科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 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營業稅課稅範圍 六、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 營業稅法第2條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營業稅課稅範圍 七、營業人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6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減免範圍 一、零稅率 1.意義: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為零, 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 則可以申請退還。 1.意義: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為零, 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 則可以申請退還。 例:甲公司96年7至8月外銷貨物600萬元,取得可扣 抵進項憑證650萬元,則其應退稅額多少? 銷項稅額:600萬元×0% = 0 進項稅額:650萬元×5% = 325,000元 溢付稅額:0-325,000 =-325,000元 可退稅限額:600萬元×5% = 300,000元 應退稅金額:300,000元 留抵稅額:325,000元-300,000元 = 25,000元
減免範圍 2.零稅率適用範圍 營業稅法第7條 銷售下列貨省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外銷貨物。 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做用之勞務。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機器 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 輸業務者,應以個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 遇或免徵類似稅捐為限。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 或修繕勞務。
減免範圍 二、免稅 營業稅法第8條 意義:所「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免稅適用範圍: 出售之土地。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 食。 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 代辦之文化勞務。 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 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刪除)
減免範圍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 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 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 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 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 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 者。 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減免範圍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 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 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 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 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 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 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 包括在內。
減免範圍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 訊、通訊器材。 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 油、電。 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 用油。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 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 當品。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 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減免範圍 三、進口免稅之項目 營業稅法第9條 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27款之肥料及第30款之貨物。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金條、金堆、對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 55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6.000)以下者。 政府機關進口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進口之器材及物品。 其它。 本國之古物。
肆、加值型營業稅與非加值型營業稅之差異 加值型營業稅 非加值型營業稅 意義 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即按進銷之差額課稅。「加值」部分所課徵之租稅。換言之,其為多階段銷售稅,為每一銷售階段所增加的價值,故稱為加值型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溢付)稅額 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毛額課稅,即按銷售總額課稅。(不考慮進項)~原則:進項稅額不得扣除。~例外:為鼓勵踴躍拿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就該期進項稅額之10%限度內扣減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尚可待下期留抵。 銷售額 × 稅率=應納稅額 俗稱 大店戶 小店戶 使用憑證總類 發票 普通收據 目的 A 消除重複課徵,稅上加稅。 B 資本財實質免稅,可促進投資、鼓勵儲蓄,有利資本形成。 C不歧視任何生產方式, 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D 外銷適用零稅率,可退盡前手稅負,有利於外銷競爭 E 可發揮自動勾稽作用防止逃漏 A 基於行業之特殊性質,不易作上下游勾稽,如金融及保險業,上下游皆為不特定大眾。 B 由於政策考量,如基於寓禁於徵對特種飲食業之稅率較高、且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C 基於小規模營業人帳簿不完整,缺乏成本觀念等,而課以非加值型計算較易。
加值型營業稅 非加值型營業稅 適用類型 (一)一般營業人 A 一般營業稅率:5%~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核定。現行核定之徵收率為5%。 B 外銷營業稅率: 零稅率 0% (二)特種稅率 A 金融保險業 : (1)保險業再保費收入→ 1% (2)經營本業適用→ 2% (3)經營非專屬本業者→ 5% B 特種飲食業: (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2)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25% C 小規模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或規模狹小,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商店 (1)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1% (2)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0.1%
加值型營業稅 非加值型營業稅 所得稅申報時機 5月結算申報及9月暫繳申報 5月結算申報 稅額計算 A銷項稅額=銷項金額 * 徵收率 B進項稅額=進項金額 * 徵收率 C 應納(或溢付)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A 一般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 = 銷項淨額 * 稅率 B 小規模營業人: 應納稅額 = 銷項金額 * 稅率 - 進項稅額 * 10% - 上期累積留抵之進項稅額
(一)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 發票。 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例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之收費憑證扣抵聯。 海關或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及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員工出差取得火車船舶飛機等收據貨票根影本。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二)進項稅額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 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 6.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 請退還 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 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是因受買人檢舉而補開者, 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統一發票種類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 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 一般稅額 計算時使用。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 使用。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 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依一般稅額計算或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 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 資料來源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統一發票之開立 (一) 營業稅法-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 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 普通收據,免開統一發票。 (二) 營業人-14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 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三)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 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 Ⅰ:小規模營業人、攤販、理髮業及沐浴業、 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銀行、保險、信託投 資、證券、票券、典當、農產品承銷人 Ⅱ : 計程車業及其其他交通運輸課票收入、娛 樂業之門票收入部分、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開立時限 買賣業 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支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死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1.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2.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3.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製造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手工業 運輸業 以收款時為限。 娛樂業 以結帳時為限
業別 開立時限 照相業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勞務承攬業 以收款時為限。 裝潢業 租賃業 廣告業 代辦業(包括報關行)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修理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一般飲食業 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旅宿業 以結帳時為限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申報繳納 (一)自動報繳 1.方式:(1) 人工申報 (2) 媒體申報 (3) 網路申報 1.方式:(1) 人工申報 (2) 媒體申報 (3) 網路申報 2.時間:(1) 原則:以每兩個月一期,於次期15日前申報 (2) 例外: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於次月15日前報繳 3.檢附文件: 申報繳納應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附繳 納收據,使用發票者並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二)查定課征 1.對象:小規模營業人、特種飲食業、典當業 2.時間: (一) 按季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典當業 (二) 按月查定:特種飲食業 3.進項憑證申報:小規模營業人應將當期得扣抵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於1、4、7、 10月5日前申報 4.繳納期限: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罰則 (一) 營業稅法-45 未辦營業登記之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 續處罰。 (二) 營業稅法-46 未辦變更登記之處罰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 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更 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更正或補辦者為止: 1.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2.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3.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 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罰則 (三) 營業稅法-47 不使用統一發票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者,處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更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停止其營業: 1.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2.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3.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四) 營業稅法-48 使用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除 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 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 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 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 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罰則 (五) 營業稅法-49 滯報怠報之稅金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1. 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1,200元。 2.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 3.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1,000元。 (六) 營業稅法-50 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 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七) 營業稅法-52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上之銷售額 應就短漏開銷售額的發票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 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罰則 (八 )營業稅法-51漏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 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1.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2.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 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3.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4.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 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5.虛報進項稅額者。 6.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 稅者。 7.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九)減免處罰標準 Ⅰ漏稅金額符合下列標準者免罰 1. 每期所漏稅額在二千元以下者。 2. 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五千元以下者。 3. 營業人如係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一千元 以下者,免予處罰。 Ⅱ 符合下列標準者減輕處罰 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者,因登錄錯誤,造成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 其比率在5%以下者,免罰。 其比率在5%以上,7%以下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3.申報書短漏報,而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4.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短漏報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SunnyNet商學網站─財稅網
貨物稅
貨物稅之意義 所謂貨物稅,係對貨物稅條例所規定之應 稅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之一種單 一階段銷售稅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一、橡膠輪胎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 項目 稅率(從價徵收) 大客車、大貨車 百分之十 其他各種橡膠輪胎 百分之十五 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二、水泥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 項目 稅率 (每公噸)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 新臺幣六百元 卜特蘭一型水泥 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三、飲料品飲料品: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 項目 稅率(從價徵收) 稀釋天然果蔬汁 百分之八 其他飲料品 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四、平板玻璃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 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 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 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 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五、油氣類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 項目 稅率(每公秉) 汽油 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柴油 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煤油 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航空燃油 新臺幣六百十元 燃料油 新臺幣一百十元 溶劑油 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液化石油氣 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課稅範圍、稅率及稅額 電器類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 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 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 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三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電冰箱 彩色電視機 錄影機 除濕機,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電烤箱 電唱機,但手提以下電唱機免稅 錄音機 音響組合
車輛類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 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 汽車均屬之。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 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 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 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 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 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貨物,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免徵貨物稅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運銷國外者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捐贈勞軍者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運用之貨物
完稅價格 一般貨物之完稅價格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 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 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 計算方法如: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
申報繳納 (一)自動報繳 1.產製廠夜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額,應於次月15日前自 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 書,檢同繳款書放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產製廠夜逾上述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 知於3日內繳稅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者,主管稽微機關應 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 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二)委託代徵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 關稅時代徵之。 (三)帳簿憑證 產製廠商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辨法 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逾期申報之處罰)產製廠商未依第 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 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 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 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 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 臺幣九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 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九千元。
罰 則 第三十條(外銷品原料之補徵稅款) 稅款記帳之外銷品原料,自記帳日之翌日起一年六月內未能加 工外銷沖帳或改為內銷者,除補徵稅款外,並自稅款記帳之翌 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應補徵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 五。但其不能外銷之責任非屬本國廠商,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逾期納稅之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 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自滯納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 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罰 則 第三十二條(漏梲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罰 則 第三十二條(漏梲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者。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者。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者。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者。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者。 第三十三條(販賣漏稅貨物之處罰)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貨物來 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
相關報導 發佈時間:( 2009-04-14 ) 點閱數:5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4.14 電視機等電器類貨物稅,預定最快民國100年以後取消,財政部已規劃開徵能源稅,並將同步取消 電器、飲料等民生用品的貨物稅,釋出減稅利益估計達65億元。 大同公司以市值逾10億元的股票,做為國稅局對其生產液晶電視13%貨物稅的擔保品案,引起電 器業者注目。財政部表示,大同補稅案屬於舊案,在財政部96年發布最新解釋,將顯示器歸為資 訊用品免稅後,多數電視生產業者都是先以液晶顯示器出廠,再組裝成電視,被課稅的廠商其實 不多。 財政部統計,目前電器類貨物稅課徵排行榜中,電視的稅收只有9.66億元,遠低於冰箱的21億元 與冷暖氣機的25億元。官員認為,以家家至少一台以上電視研判,電視的貨物稅收其實不應低於 冰箱,顯見電視生產廠商都已經知道「如何規避貨物稅」。 財政部也已著手研究,在開徵能源稅後,逐步廢除貨物稅。包括電器、飲料、橡樛輪胎與平板玻 璃均將獲享免稅,總計國庫一年要釋出約65億元的減稅利益。財政部預定最快民國100年開徵能源 稅,官員說,屆時即可全盤檢討貨物稅條例的課徵項目。 財政部委託賦改會研議的能源稅方案,將把目前課徵貨物稅的油汽類貨品轉為能源稅形式,僅存 水泥與車輛需課貨物課稅。財政部規劃,能源稅將採分年開徵方式,稅額逐年拉高。能源稅收則 做為廢除部分貨物稅、印花稅與娛樂稅財源。 以97年為例,貨物稅全年稅收約達1,267億元,財政部擬議中的能源稅方案,預計取消電器等四類 貨品的貨物稅,總計達116億元,其中電器類為65億元最多,其次則為飲料品,97年飲料品的貨物 稅也達31億元。 財政部指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確有部分屬民生用品,不宜課徵過高貨物稅,財政部將會檢 討。以大同公司液晶電視遭補稅案為例,財政部指出,除了電視外,冰箱、冷暖氣機、錄放影機 等,也都可歸屬為民生用品,但都要課貨物稅。
菸酒稅
菸酒稅的訂立 自民國八十八年以來,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WTO)而廢除菸酒專賣制度,引起一連串 的米酒風波,包括民間米酒囤積的助長、民眾 大排長龍搶購米酒、最後政府實施持戶口名簿 購買米酒等事件。全面廢除菸酒公賣制後,菸 酒稅法跟著完成立法,改由課徵菸酒稅、營業 稅和關稅取代原菸酒公賣制的利益。
「菸」與「酒」之定義 菸酒稅實施日期:91年1月1號 「菸」: 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依上開 定義只對「菸製品」課稅,對菸草及薰菸葉等原料不 課徵菸稅。 「酒」: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 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 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得不以酒 類管理之酒類製劑。依上開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 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但已變性之酒精不 課稅。 菸酒稅實施日期:91年1月1號
菸酒稅的稽徵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 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 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 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未依 規定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菸酒稅法加徵滯報金、 滯納金。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 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 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法第4條) 納稅義務人 國內產製之菸酒 產製廠商 委託代製之菸酒 受託之產製廠商 (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國外進口之菸酒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 拍定人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課稅項目及稅額 酒 課稅分類 市售酒類產品名稱 稅負 一.釀造酒類 1.啤酒 臺灣啤酒、生啤酒、全麥啤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 六元 課稅分類 市售酒類產品名稱 稅負 一.釀造酒類 1.啤酒 臺灣啤酒、生啤酒、全麥啤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 六元 2.其他釀造酒 花雕酒、紹興酒系、黃酒、清酒 、葡萄酒、葡萄淡酒、蘋果酒、 其他水果酒、馬祖老酒、香檳酒、 日本清酒等。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 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 白蘭地、威士忌、茅臺酒、白酒、 高梁酒、大麴酒、紹興燒酒、琴酒 、伏特加酒、蘭姆酒、日本燒酒、 米酒頭、稻香酒等。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課稅分類 市售酒類產品名稱 稅負 三.再製酒 竹葉青酒、雙鹿五加皮酒、龍鳳酒、長春酒、蔘茸酒、玫瑰露酒、茉莉花酒、菊花酒、梅酒、特級烏梅酒、金門金剛酒、益壽酒、風濕酒等藥酒。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四.米酒 紅標米酒(未加鹽), 酒精度20度以下者。 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五.料理酒 加鹽之各式料理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二元。 六.其他酒類 指前五目以外之酒類。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七.酒精 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一元。 (菸酒稅法第8條)
菸酒稅法修正案三讀 最快5月實施 〔記者邱燕玲、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菸酒稅法修正 案」,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二.五元。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 米酒價格將從現行每瓶一百八十元降至不得超過五十元,預計最快五月即可實 施米酒新價。菸酒稅法實施前,米酒每瓶為二十元,當時每年銷售量高達兩億 一千萬瓶,菸酒稅法實施後,依據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 自九十二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採從量課徵單一稅額,每公升課徵菸酒稅一 百八十五元,米酒每瓶賣一百八十元,合法業者生產米酒的銷售量也大幅下滑 為每年僅七百五十萬瓶。菸酒稅法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米酒每瓶不得超過五 十元。此法修正通過後,同屬蒸餾酒的白蘭地、威士忌等也有調降空間;若酒 商未反映價格要予以公布,財政部回應︰「一定要做。」高酒稅酒品 可先退 廠再依新稅販售蒸餾酒酒稅即將大幅調降,市面上高酒稅酒品怎麼辦?財政部 賦稅署表示,業者可以「退廠整理」,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後,按新稅額重新繳 稅後,再出廠販售。蒸餾酒改為每公升每度課稅二.五元之後,包括米酒、高 粱酒、威士忌、白蘭地等,都因稅額調降而有降價空間。以一瓶○.七公升的 四十度威士忌為例,未來酒稅將由一百二十九.五元降為七十元,稅額減少五 十九.五元。賦稅署官員說明,蒸餾酒稅調降,業者可以採取「退廠整理」方 式,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再並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 來源:http://n.yam.com/tlt/life/200904/20090429639321.html
課稅項目及稅額 菸 (菸酒稅法第7條、第22條) 菸的種類 菸酒稅負 健康福利捐 紙菸 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菸絲 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雪茄 其他菸品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差別 健康捐係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由菸酒稽徵機關於 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 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1.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 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所課徵的稅賦 2.菸品健康福利捐=,不需納入銷售額中課徵5%營業 稅。其中有90%運用在全民健康保險,10%運用在推廣 中央與地方的菸害防制工作、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 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相關報導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通過菸酒稅法第22條、23條條文修正案,依據新修定的菸酒稅法, 菸品實施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500元(每包20支徵10元),雪茄每公斤徵 收新台幣500元,菸絲每公斤新台幣500元,其他菸品每公斤新台幣500元,新修定的徵 收標準,都較現行標準多出一倍。國內菸商表示,因應健康捐加倍,香菸漲價已箭在 弦上。 依據新修定通過菸酒稅法,菸品開徵健康福利捐,實施兩年後重新檢討,健康福利捐 90%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10%用於中央與地方的菸害防制工作、衛生保健、私 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新法實施後,每包菸健康捐從現行5元調高至10元。菸商表示,反映健康捐調漲5元, 由於中間商經銷利潤與營業稅也跟著「水漲船高」,所以香菸零售價可能會跳漲10元。 國營的台灣菸酒公司及進口菸商都表示「一定會反映漲價」。不過,每包菸到底會反 映漲價多少?各菸商由於都打相互打探競爭對手的漲價動作,對於自己的反映漲價幅 度仍在高度保密中。 不過,菸商表示,雖然健康捐只漲5元,但中間商經銷利潤與營業稅跟著「水漲船高」, 所以每包菸的成本大約增加7至8元,可是目前市面上菸價習慣以5元為一個跳升單位, 所以每包菸反映漲價很可能會是10元。
菸酒稅法規定有那些情形可免徵菸酒稅 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運銷國外者。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 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可退還原納菸酒稅 依菸酒稅法第六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原納菸酒稅: 運銷國外者。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運銷國外之菸酒如何辦理免稅、銷案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銷免稅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 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逾期應 予補徵。
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菸酒可否免徵菸酒稅?有無數量限制? 據菸酒稅法第五條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 之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 徵菸酒稅。其限量依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 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年滿20歲之 成年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菸酒,以酒類1公升(不 限瓶數)或小樣品酒(限每瓶0.1公升以下), 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為限。
罰則 罰則 情形 罰款 1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2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3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 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補報期限 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1萬到10萬 未再補報期限裡 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二滯報金,其金額2萬到20萬 沒有應納稅無申報者 滯報金為新臺幣五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一萬元。
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 罰則 情形 罰款 逃漏菸酒稅和健康福利捐 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 倍至三倍之罰鍰
遺產稅
意義、課稅範圍 意義:乃係死亡之發生,對被繼承人之財產所有 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 課稅範圍: 屬人主義 屬地主義 課稅範圍 國籍原則 是具有國籍之國民,不論其居民住國內或國外,均應依稅法規定納稅 只要符合稅法所規定之居住者,即應依稅法規定納稅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 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 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 配之
遺產稅之計算 新法修正前(98/1/22以前)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可扣抵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可扣抵 稅額=應納遺產稅額 新法修正後(98/1/23以後)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10%-可扣抵稅額=應納遺產稅額
遺產稅之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 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 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第一優先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優先順位:父母 第三優先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優先順位:祖父母 3.前款各優先順位繼承人之配偶。
遺產稅 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95/1/1~98/1/22適用 98/1/23以後適用 遺產稅 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95/1/1~98/1/22適用 98/1/23以後適用 免稅額 700萬 779萬 1200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萬 8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萬 45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萬 445萬 直係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父母扣除額 100萬 111萬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萬 557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妹、祖父母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
項目 84/1/15 ~94/12/31適用 95/1/1 ~98/1/22適用 98/1/23以後適用 課 稅 級 距 金 額 及 率 遺產淨額 稅率 單一稅率10% 60萬元以下 67萬元以下 2% 60萬元~150萬元 67萬元~167萬元 4% 10萬元~300萬元 167萬元~334萬元 7% 300萬元~450萬元 334萬元~501萬元 11% 450萬元~600萬元 501萬元~668萬元 15% 600萬元~1000萬元 668萬元~1113萬元 20% 1000萬元~1500萬元 1113萬元~1670萬元 26% 1500萬元~4000萬元 1670萬元~4453萬元 33% 4000萬元~10000萬元 4453萬元~11132萬元 41% 10000萬元以上 11132萬以上 50%
稽徵程序 1.申報與繳納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 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而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 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稽徵程序 2.資料調查與通報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第四十六條所稱故意以詐欺 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 關,實施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 3.證明書之核發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
逃漏稅(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 罰則 罰款情形 罰款 逾期未申報 有應納稅額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無應納稅額 900元之罰鍰 漏報及短報 按所漏報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逃漏稅(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 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 逾期未繳納 每超過2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 超過30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PS 1.未繳清稅款辦理移轉: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 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辦理 移轉登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執行人員之處罰:違反第42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 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 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 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 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 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 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惡法走入歷史!父債子不必還 18萬背債兒受惠 更新日期:2009/05/14 15:13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惡法走入歷史!父債子不必還 18萬背債兒受惠 更新日期:2009/05/14 15:13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子女因為不懂法律,來不及拋棄已去世父母所遺留債務的惡夢,就快要成為過去式 了!立法院13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一旦三讀後,子女繼承遺 產將採行「全面限定繼承」,而且這項修法還有機會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13日通過修正《民法》,民眾繼承改採全面限定繼承,讓上一代 的債務不再由後代承擔,而且新法效力將溯及既往。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表示,「繼承父親的債務,他就永不得超生,甚至有人為了這個 事情去跳樓自殺的,我們看了很多這些可憐人,所以我們就修法。」國民黨立委吳清 池則表示,「法務單位說,惡法亦法,你不能稱惡法亦法,惡法就要改。」 藍綠立委通通叫好,未來立法院如果順利三讀,可望有18萬背債兒受惠,未來民眾 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財產。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指出,「冤有頭債有主,而且本身銀行體系裡面,對於有一些應 付未付帳款,或是有一些打成呆帳的這個部分,都有一些個人的資料,基本上他只要 有一個專人來處理就夠了。」 立委樂得當好人,不過,銀行損失相當大,未來民眾要向銀行借貸,恐怕會因此越 來越難,畢竟沒有擔保的借貸,可能沒有人敢把錢借出去。
贈與稅
意義、課稅範圍 意義: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 與稅申報。 課稅範圍: 意義: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 與稅申報。 課稅範圍: 1.對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贈與財產課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2.對中華民國境內之贈與財產課贈與稅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3.又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前短期間內,就其在中華民 國境外之財產,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規避贈與稅之課徵。 所以於84年1月6日增修第3條之1條文: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 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 定,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一般贈與 視同贈與 (推定贈與) 指在形式上尚無贈與之名,惟在實質上,卻有贈與之實。
納稅義務人 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2. 行蹤不明者、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 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贈 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上述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 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 負納稅義務。
贈與稅之計算 新法修正前(98/1/22以前)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贈與淨額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x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可扣抵稅額=應納贈與稅額 新法修正後(98/1/23以後)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x10%-可扣抵稅額=應納贈與稅額
贈與稅適用之免稅額及稅率 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95/1/1~98/1/22適用 98/1/23 以後適用 贈與稅適用之免稅額及稅率 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95/1/1~98/1/22適用 98/1/23 以後適用 免稅額 100萬 111萬 220萬 課 稅 級 距 金 額 及 率 贈與淨額 稅率 單一稅率10% 60萬元以下 67萬元以下 4% 60萬元~170萬元 67萬元~189萬元 6% 170萬元~280萬元 189萬元~312萬元 9% 280萬元~390萬元 312萬元~434萬元 12% 390萬元~500萬元 434萬元~557萬元 16% 500萬元~720萬元 557萬元~802萬元 21% 720萬元~1400萬元 802萬元~1,558萬元 27% 1400萬元~2900萬元 1,558萬元~3,228萬元 34% 2900萬元~4500萬元 3,228萬元~5,009萬元 42% 4500萬元以上 5,009萬以上 50%
稽徵程序 以該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 不動產之贈與日 1.贈與日期之限定 原則上,財產之贈與,應以贈與移轉契約書所記載訂立契約之日為贈 與日。 不動產之贈與日 以該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 動產之贈與日 以該贈與標的贈與契約書,或買賣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日期為準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之贈與日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或購買未完工之建築物繼續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
稽徵程序 2.申報:申報期間之起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 申報期限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免申報 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者 延期申報 應申報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廳定外,以3個月為限。如經核准者,審查時應檢視是否已檢附稽徵機關核准文件 合併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稅行為者,應於辨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贈與臺灣地區財產之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納稅義務 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辨理 贈與稅申報
罰則 罰款情形 罰款 逾期未申報 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 漏報及短報 除了要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罰鍰 逾期未繳納 每超過2日,將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超過30日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應自滯納期滿的次日起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1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未繳清稅款辦理移轉 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是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的,違反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贈人受贈農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經法院拍賣,應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 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經法院拍賣而移轉者,應補 徵贈與稅。 該局以最近核課之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 子乙君,但該等農地於97年5月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 予丙君,經國稅局查獲並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與恢復作農業使用, 但乙君未於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乃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甲君之贈與稅1,674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之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內,除非受贈人 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而移轉所有權,或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而未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可免被追繳贈與稅外,贈與之農地如受贈人 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逾 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應補徵贈與稅。
重大政策-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 日期:2009/3/10 資料來源:第4組 日期:2009/3/10 資料來源:第4組 配合我國整體賦稅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院研擬修正遺 產及贈與稅法,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及提高免稅額, 建立合理罰則,案經立法院於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1月21日 公布施行,1月23日生效。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如下: (一)調整稅率結構:鑑於租稅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 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 稅簡政目標,將最高稅率調降為10%、並簡化為單一稅率。 (二)提高免稅額:為落實遺產稅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並使一 般中小額財富者免於遺產稅負擔,將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亦配合調整為220萬元,以減輕贈與稅課 徵對財富移轉時點之干擾,增加財產運用效率。
重大政策-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 (三)改進繳納制度: 1.放寬分期繳納規定:分期繳納之期間,由現行2年延長為3年,使納 稅義務人有較充裕之時間籌措現金繳稅,並疏減實物抵繳案源。 2.適度規範不易變價或時價下跌財產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課徵標的物 之應納稅額為限,以避免侵蝕其他財產應納之稅額。 (四)處罰合理化: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現行1倍 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俾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時得審酌相關因素,以求 處罰允當。 (五)配套措施: 1.彌補地方財源:明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以避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2.研議對奢侈品課徵特種銷售稅及簡化所得稅減免等,促進社會公平。 本次修正大幅降低遺產稅及贈與稅稅負、簡化稅制稅政,有助於降低 納稅義務人租稅規避誘因,減少租稅規劃成本,避免干擾資金國內、 外移動;提高免稅額,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案件,免於負擔 遺產稅、贈與稅,照顧中低所得階層;改進遺產稅及贈與稅繳納制度, 紓緩納稅義務人籌措資金之壓力,於追求公平之目標下,適度兼顧效 率。
關稅
關稅之定義 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關稅是指國家授權海關對出入關境的貨物和物 品徵收的一種稅。關稅在各國一般屬於國家最 高行政單位指定稅率的高級稅種,對於對外貿 易發達的國家而言,關稅往往是國家稅收乃至 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
課稅對象與範圍 一般進口關稅:進口貨物於課徵進口關稅後,並不再加 徵 特別關稅:關稅法第三條:(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 序制定公布之。) 平衡稅 反傾銷稅 報復關稅(第70條) 因應環境增減或停徵關稅(第71條) 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之特別關稅(第72條)
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進 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提貨單(收貨人壽讓題或單 所載貨品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因授收貨人或受讓人 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進口海關申報之人)或貨物持有 人(持有應稅為稅之人)。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 ,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 別按關稅、滯納金及罰鍰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清算 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課稅方式 1.課稅標準: 從價稅:以進口商品完稅價格為課稅基礎,依該項貨品所適合之稅率 課稅 從量稅:依進口貨品量(單位)為標準,按規定之稅額課稅 混合稅 2.課稅稅率: 一般稅率(海關進口稅率分三欄) 第一欄: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 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 第二欄:是用於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 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 第三欄:不適用第一跟第二欄的 配額內稅率: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適用之關稅稅率 ,實施關稅配額
通關程序 1.報關 i.申報義務人及期限(第16條):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 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ii. 檢附文件(第17條):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 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 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2.查驗(第23條)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 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前項查 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通關程序 3.稅則分類與估價(第21條)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 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4.繳稅 i.先徵稅再驗放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 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 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 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 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ii.先驗放在審查核定 5.放行: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令有規定或經海關 核准已提供擔保品者,應先予以放行。
完稅價格 (一)完稅價格的定義 1.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 完稅價格。 2.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的價格並不一定等於完 稅價格,只有經過海關審核並接受的申報價格才 能作為完稅價格。對於不真實或不準確的申報價 格,海關有權不予接受,並可依照稅法規定對有 關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進行調整或另行估定完稅 價格。
完稅價格 (二)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1.下列費用,一併計入完稅價格: (1)向境外賣方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專有技術、計算 機軟件或者資料等費用。 (2)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製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 費; (3)該貨物在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在成交價格外另向賣方支付的佣金; (4)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5)保險費。 2.下列費用,若能單獨計價,且已包括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經海關審查屬實 的,可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1)進口人向其境外採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佣金。 (2)賣方付給買方的正常價格回扣。 (3)工業設施、機械設備類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基建、安裝、調試、技術指導的費用 。
完稅價格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費、保險費的計算 1.進口貨物到岸價格中所包括的運費、保險費,其計算方式: (1)海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項貨物運抵我境內的卸貨口岸,如該貨物的卸貨口 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2)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 包括的運、保、雜費計算至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的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 、保、雜費,不予扣除; (3)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進入境內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 一個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2.進口貨物以境外口岸離岸價格成交的,應加上該項貨物從境外發貨或交貨口 岸運到我境內口岸以前所實際支付的各段的運費和保險費,如實際支付數無法 確定時,可按有關主管機構規定的運費率(額)、保險費率計算;成交價格為 運抵我境內口岸的貨價加運費價格的,也應另加保險費。 3.陸、空、郵運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時,都可按“貨價加運費”兩者總 額的千分之三計算保險費。
完稅價格 (四)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 2.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工具等 3.租賃、租借方式進境的貨物 4.准予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等 其完稅價格,按原貨進口時的到岸價格確定,每月的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關稅稅額=貨物原到岸價格×關稅稅率×1/48 5.國內單位留購的進口貨物、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 原則:以留購價格為完稅價稅; 6.轉讓出售的減免稅貨物 在管理年限內,經海關批准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時,按其使用年限折舊的新 舊程度折算確定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是: 完稅價格=原入境到岸價格 (1-實際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完稅價格 (五)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 ,作為完稅價格,其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稅率) 1.應予扣除的項目 (1)出口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國外的佣金:如與貨物離岸價格分列 的,應予扣除;未單獨列明的,則不予扣除。 (2)出口貨物的運費、保險費 2.應加計的項目 出口貨物在離岸價格以外,買方還另行支付貨物包裝費者,應將其計 入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 (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出口商品售 予境外的價格,對不符合海關審價依據的出口商品,海關將 依序按下列價格予以審定: 1.同一時期內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銷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 價格; 2.同一時期內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銷售出口的類似商品的成交 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成本、儲運和保險費用、利 潤及其他雜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4.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確定的,由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審 定價格。
納稅期限及行政救濟 1.繳納期限: 第四十三條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 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依本法所處罰鍰之繳納 ,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 日內為之。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 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納稅期限及行政救濟 2.行政救濟: i.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 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 擔保後,提領貨物。 ii.第四十六條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 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 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 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iii.第四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 起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 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 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稅款之優待 1.免稅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 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 ,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 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 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稅款之優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 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 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 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 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 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 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 物品。
稅款之優待 2.保稅 第五十八條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 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第五十八條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 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 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 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3.退稅 i.第六十三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 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 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 退,逾期不予辦理。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 延,以一年為限。
稅款之優待 ii.第六十四條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 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 明屬實。 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iii.第六十五條 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 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前項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 退、溢退者,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補繳或發還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完納或應繳納期限截止或海關填發退稅 通知書之翌日起,至補繳或發還之日止,就補繳或發還之稅額,依應繳或實繳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發還。短徵或 溢退之稅款及依前項規定加計之利息,納稅義務人應自海關補繳通知送達之翌日 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補繳之日止,照欠繳 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罰則 1.第七十三條 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 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前項滯 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 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 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2.第七十四條 不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 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3.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 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得連 續處罰之。
罰則 4.第七十六條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 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 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 額一倍之罰鍰。 5.第七十七條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 、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 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 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 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百分之三十。 6.第七十九條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 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 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 百分之三十。
罰則 7.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 關業務之業者,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 申請程序、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 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8.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 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 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 務或廢止其許可。
罰則 9.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辦 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及運輸工具所屬業者之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 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 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 10.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之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辦理報關業務或 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 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 務證照。但其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不受連續處罰三次之限 制。 11.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二 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 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 12.第85~91條 免稅商店業者.物流中心業者.保稅工廠業者.保稅倉 庫業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 物通關、理貨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保稅運貨工具之變更登記、證 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所 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13.第九十二條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料關稅記 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 得停止廠商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14.第九十三條 依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 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 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參考文獻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1347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134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http://www.ntak.gov.tw/ch/index.aspx SunnyNet商學網站─財稅網http://www.sunny.org.tw/ 商管學院財稅網 http://www.sunny.org.tw/tax/lightreport/report02.htm 財政部國稅局 http://www.ntak.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442&guid=2c926d76- 9ad8-4ed2-a7f4-390d065084a3&lang=zh-tw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6196&ctNode=919&mp=1 稅務法規 張進德編著
工作分配 9616134蕭惠文: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64張秀青: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40林怡伶: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34蕭惠文: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64張秀青: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40林怡伶:收集資料 報告 9616047楊佩諭: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25詹怡芬: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10廖芳儀:收集資料 報告 9616158陳玉庭:整理資料 做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