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報告人:曾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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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報告人:曾世宏

勞工保險條例 老年、失能(殘廢)、遺屬等三項給付,由一次給付改為每月領取的年金制; 98.1.1正式實施 實施前已投保勞工,有選擇一次領給付 或按月領年金的權利。 新進職場勞工一律改用年金制。 保險費率由6.5%提高至7.5%, 第三年起每年調高0.5%至10%, 之後每兩年提高0.5%至13%

勞工退休新選擇 老年、失能(殘廢)、遺屬 年金制 ☆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 ☆讓勞工朋友未來的生活 過得更好、更有尊嚴。

勞工朋友打拼一世 退休可請領給付 「退休金」 「老年給付」

可請領給付〈一〉 --------「退休金」 一種強制雇主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 →勞工退休金 (一)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雇主按月提撥企業退休準備金專戶。 (二)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企業年金) 雇主按月工資提繳儲於個人專戶。 差別在於個人專戶可隨勞工移轉。

可請領給付〈二〉 -------------「老年給付」 可請領給付〈二〉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給付項目之一 「勞工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保險→每個月(依投保薪資)×(費率) 退休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社會保險 採以職業別為主、分立型的的制度,不同職系的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 勞工保險→勞委會 國民年金保險→內政部(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共同特性: 政府負最後責任

保費支出(一) 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 退休金 保險項目 投保金額 費率 勞工 雇主 政府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 5.5% 勞、雇、政保費支出比例 勞工 雇主 政府 勞工保險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 5.5% 20% 70% 10% 就業保險 1% 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 依全部投保薪資 0.025% 0% 100% 退休金 舊制 依全部工資總額 2%~15% 新制 依月提繳工資 分級表 6%

保費支出(二) 俏妞 每月薪資20,000元,子女2人 (勞工20% )(雇主70% ) 俏妞 每月薪資20,000元,子女2人   (勞工20% )(雇主70% ) 1.勞保費:20,000元×8%×20%= 320元 ( 1120元) 2.就保費:20,000元×1%×20%= 40元 ( 140元) 小計: 360元 3.健保費:20,000元×4.91%×30%= 295元 ( 589元) 295元×3人= 885元 4.(墊償工資費):20,000元×0.025% = ( 5元) 5.(勞退新制): 20,000元× 6% = ( 1200元) 合計: 1245元 ( 3054元)

二代健保 項目 內容 備註 採雙軌制 一般保費:1.以月投保薪資計算 2.費率為4.91% 收費方式:按月扣繳 分6類15目,比一代健保多增加了受刑人,修法前費率為5.17%,最高上限為6% 補充保費:非經常薪資,如: 1.獎金:超過月投保薪資4倍之金額。 2.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如車馬費、顧問費等。 3.執行業務所得:如名嘴、藝人、律師等。 4.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定存族等單項收入。 收費方式:就源扣繳,採先扣繳,隔年總結後再多退少補。 費率第一年為2%, 依保費調整,逐年公告, 最高為2.45%。 單項下限暫定為2000元, 上限為1000萬元。

項目 內容 備註 保險對象 分6類15目 第四類新增受刑人 (約65,300人受惠) 出國人員加保 出國4年以上,回國須等6個月以上 才可再加保。 差額負擔 沒有差額給付,但醫生認為必要時,被保險人可自行選擇並自付差額。 鎖卡問題 僅對有能力繳納而不肯繳費者鎖卡,排除查證後因經濟困難或遭受家暴在受保護期間者不適用。 施行日期 101年元月一日

例子 王先生月薪40,000元,年終獎金2個月 王太太月薪10萬元,年終獎金4.6個月 其父親已退休,利息為主要收入,每年36萬元利息, 另股利每年5萬元,房租收入每年24萬。王先生育有一子。 他要繳多少健保費? 一般保費部分: 王先生:以第19等級 40,100元加保 40,100元 x 4.91% x 30% x 3口 = 1,772元(每月) 王太太:以第39等級101,100元加保 101,100元 x 4.91% x 30% = 1,498元(每月) 補充保費部分: 1.年終獎金:100,000元 x 0.6 x 2% /12個月 = 100元(每月) 2.股利+利息+租金收入:(360,000 + 50,000 + 240,000)-6,000元  (假設以單項收入計算) x2% /12個月 = 1,073元(每月) 全家每月繳費:1,772 + 1,498 + 100 + 1,073 = 4,443元

費率調整時程 2009年 7.5﹪ 2016年 10﹪ 2023年 12﹪ 2010年 2017年 10.5﹪ 2024年 2011年 8﹪ 2018年 2025年 12.5﹪ 2012年 8.5﹪ 2019年 11﹪ 2026年 2013年 9﹪ 2020年 2027年 13﹪ 2014年 9.5﹪ 2021年 11.5﹪ 2015年 2022年

保險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 §19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投保未滿15年)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二、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 按其請領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生育、傷病、失能暨死亡給付) : 按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 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三十計算。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僱用五人以上…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勞工保險分下列二項: 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失業、老年、傷病、失能及死亡 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提供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 *職業災害乃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亦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 「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 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生育給付簡介(一) 請領資格: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 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生育給付簡介(二) 給付標準  按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老年給付簡介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 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老年給付簡介(二) 給付標準 : 過15年者,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 但60歲前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一)退休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每滿1年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 過15年者,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 但60歲前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98.1.1起依實際投保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三)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 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傷病給付簡介(一)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2年 傷病給付簡介(一)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2年 請領資格: 普通傷病補助費: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職業傷病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

傷病給付(二) 給付標準 : *職業傷病前一年70﹪第二年50﹪前後共計發給2年。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43900÷30÷2=732 元/日 但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職業傷病前一年70﹪第二年50﹪前後共計發給2年。

失能給付簡介(一) 請領資格 : (1)普通傷害、普通疾病、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得請領失能補助費或失能補償費。 (2)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 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 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失能給付簡介(二) 給付標準: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訂之160項 障害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 心臟、肝臟、肺臟等移植及胰臟全切除,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 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 核定其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 ,得請領按其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 (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死亡給付(本人)簡介(一) 請領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 ,得請領按其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 (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死亡給付(本人)簡介(二) 請領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死亡給付(本人)簡介(二) 請領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 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發給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 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 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現代的社會趨勢 高齡化、少子女化 經驗告訴我們: 子女自足難、老身看不過。 退休金一次領、大多數花光光。 造成的後果﹖ 現代的社會趨勢 高齡化、少子女化 經驗告訴我們: 子女自足難、老身看不過。 退休金一次領、大多數花光光。 造成的後果﹖ 咱們這些老傢伙將過3N 1P的生活。

3N 1P ? No place to earn。 No money can’t walk。 Nobody care old alone。 ﹌ Poor man ﹌

老年年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老人年金給付條件 一、年滿60歲 (1)保險年資滿15年者: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二、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第58條規定之ㄧ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外,亦得選擇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

老人年金給付條件 離職退保時,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1.如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 得選擇請領老年一次給付。 1.如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        得選擇請領老年一次給付。 2.如符合新制老年給付條件,        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3.年金施行前因未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 而未能領到舊制老年給付者,仍可在60歲以後 請領新制老年給付。

新制老年給付方式----老年年金 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0.775% + 3000元 B.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年資× 1.55% ※所得替代率=「投保年資」×「所得替代基數」

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值×年資 ×1.55% 肉腳士 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15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值×年資  ×1.55% 肉腳士 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15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所得替代率: 「年資」15 × 「所得替代基數」 1.55%=23.25% 每月領取年金金額: 43900× 15 × 1.55%=10207(元∕月)

老年年金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勞保年金實施第十年,調高請領年金的年齡至 61歲,其後每2年調高一歲,18年後將勞保年金 老年年金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勞保年金實施第十年,調高請領年金的年齡至 61歲,其後每2年調高一歲,18年後將勞保年金 法定請領年齡提高到65歲。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除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外 ,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2009 2018 2020 2022 2024 2026 60 61 62 63 64 65

老年年金 展延、提早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 展延獎勵:想晚一點退休的勞工,可延後 領,每延後退休一年,年金增給4%,最多 展延五年增給20% 。(年資相對增加) 減額方案:想提早退休、領取年金的勞工, 則可選擇,每提前退休一年也相對減少4 % 年金,五年為限。(年資相對減少)

失能年金(身心障礙) 渴時一滴如甘露

失能年金 (一) 普通傷害給付條件 失能給付選擇權: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年金 (一) 普通傷害給付條件 失能給付選擇權: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得選擇請領舊制失能一次金  2.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 其他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增給50%一次失能補償費。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不足4000元者,發4000元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不足4000元者,發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符合加發條件)者,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 (配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54之2 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 (配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54之2 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二.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 (子女)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滿20歲者 二.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  (子女)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滿20歲者  二.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失能年金 (二) 職業災害給付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 +

遺屬年金給付 勸君莫打枝頭鳥 子在巢中望母歸

喪葬津貼 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 無遺屬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普通事故 遺屬給付選擇權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1.遺屬得選擇舊制死亡一次金,其條件及標準依現行19。 普通事故 遺屬給付選擇權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1.遺屬得選擇舊制死亡一次金,其條件及標準依現行19。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1) 加保期間死亡: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1) 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50%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 例一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阿榮,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子女, 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 例一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阿榮,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子女, 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32000×20×1.55%=9920 加發50%,9920×(1+50%)=14880元

遺屬年金 給付條件(2) 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 給付期間死亡者: 遺屬年金 給付條件(2) 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 給付期間死亡者: 1.遺屬得選擇請領(舊制老年或失能給付一 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後之差額。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遺屬年金。

☆例二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阿華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 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原領年金金額×50%,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12320×50% = 6160 加發50%,6160×(1+50%)= 9240

職業災害 遺屬年金給付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年金 給付對象及順位 2.父母 1.配偶及子女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遺屬年金 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或 (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 遺屬年金 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或 (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    (一)未成年或 (二)無謀生能力或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280元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 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姐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勞保遺屬年金請領順序 如第一順序之遺屬存在時,第二順序之 遺屬不得請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位遺屬符合請領時,第二順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①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③提出放棄請領書 ④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勞保新制給付請領種類限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 老年年金或遺屬津貼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二、國民年金保險法 96年8月8日公布 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加國民保險年金之好處: 年輕時預繳保險費, 可保障個人老年所得安定, 維持老年基本生活, 不必向子女伸手 → 避免固人怨 年輕時預繳保險費, 可保障個人老年所得安定, 維持老年基本生活,     不必向子女伸手 → 避免固人怨 過3N1P的生活。 以美好的心,欣賞周遭的事物; 以真誠心待人。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且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任一社會保險 (農保除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7 國民年金保險之實施對象為何?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且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任一社會保險 (農保除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   保險養老給付者。 二.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舊制一次退) ,   未領取其它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或開辦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   年資未達15年。

敬老津貼 每月新臺幣3千元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請領資格: 敬老津貼 每月新臺幣3千元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請領資格: 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排富條款),得請領敬老 褔利生活津貼: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 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自用住宅可扣除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老農津貼 農、漁民可按月領取6,000元 農民【漁民】:年滿65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 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者,只能請領敬老津貼。 10,200 x 2.55% x 30% = 78 元   15 x 10,200 = 153,000 元

費率、保費(1) 1.第1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 (即基本工資) 定之,目前為17,280元。 第2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 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3.第1年保費1,123元(17,280元×6.5%),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費率、保費(2) 4.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 助55%至70%、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 5.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 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費未繳納情形; 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 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之優惠。 7.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配偶間§15互負 連帶繳納之義務。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 老年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老年年金

年滿六十五歲 終身享受 §31 老年年金給付:  §29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目前敬老津貼): 開辦前現已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排富條款除外)

給付標準(一) 老年年金給付:§ 30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A式: 月投保金額(17,280元) × 0.65% × 投保年資+3000元 B式: 月投保金額(17,280元) × 1.3% × 投保年資  比較:投保年資27年   A:17280 × 0.65% × 27 + 3,000 = 6032元   B:17280 × 1.3% × 27 = 6065元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給付標準(二) ①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 情形。 ③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①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  情形。 ③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 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 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排富條款§31) 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 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   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遺屬年金給付 千山獨行,不必相送。 遺屬年金

一、喪葬給付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 × 5=86,400元。

二、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一、配偶請領條件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 (一)未成年或 (二)無謀生能力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          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 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二、子女或父母及祖父母請領限制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1)未成年或 (2)無謀生能力或 (3)25歲以下在學且 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 (基本保障3,000元)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 (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 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 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 不符合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條件之勞工, 得於可請領國民年金65歲時,年資合併計算如符合勞工保險年金請領條件者,勞保局將發給2個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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