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8年
大 綱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貳、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特色 參、勞工保險財務之規劃 肆、國保與勞保比較 伍、結語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10﹪,預估至2019年約占15﹪,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現行勞工保險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
壹、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91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及95年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結論,均將建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列為共同意見。 其他(歐美)國家實施年金制度已有近百年歷史,且無工作國民之國民年金將於10月1日實施,勞保年金更有其急迫性。
貳、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特色 一、年金之選擇性 二、保障完整性 三、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 之銜接性
§ 年金制度之特色一 ─年金之選擇性
特色一:年金之選擇性 1.採年金與一次金雙軌併行。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失能、老年或遺屬給付時,選擇年金或一次金。
§ 年金制度之特色二 ─保障完整性
特色二:保障完整性 老年年金 失能年金 遺屬年金 ※ 三個年金得相互轉銜。
§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離職退保後,可以選擇一次請領現制老年給付或新制年金給付。 年金施行前未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者,可以在60歲以後請領新制老年給付。
老年給付條件 現制: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條件及標準並未變更。 新制:年資滿15年,年滿60歲者,請領老年年金;年資未滿15年,年滿60歲者,請領老年一次金。
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5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5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總共用13年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65﹪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3%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
展延老年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選擇請領現制老年給付者,仍維持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新制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將被保險人最高15年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之。
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 領取年金給付之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確保長期經濟生活安全。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所得替代率:35×1.3%=45.5% 每月年金金額: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所得替代率:35×1.3%=45.5%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45.5%=14,560元 註:平均月投保薪資以目前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計算。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失能年金給付
失能年金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其他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3%,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3.未滿55歲,扶養下列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子女
舉例1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20,000元,保險年資5年。 每月年金金額: 20,000×5×1.3%=1,30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000元。
舉例2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1.3%=8,32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8,320×(1+50%)=12,480元。
失能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失能給付: 舉例3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失能給付: 每月年金12,4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32,000×20=64萬元)。
§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可以選擇現制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請領遺屬津貼者,無條件限制。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 1. 遺屬得選擇請領現制老年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後之差額,且無請領條件限制。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1. 遺屬得選擇請領現制失能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後之差額,且無請領條件之限制。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且年資滿15年,並已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遺屬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無請領條件之限制)或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3.未滿55歲,扶養下列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子女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父母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孫子女 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3%;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 × 50%;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舉例1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2,000×20×1.3%=8,320 加發50%,8,320×(1+50%)=12,480元
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舉例2 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12,320×50%=6,160 加發50%,6,160×(1+50%)=9,240元
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喪葬津貼 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金制度之特色三 ─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
特色三: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 勞保年資未滿15年,如果加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達15年者,亦得請領勞保年資部分之年金給付。
參、勞工保險財務之規劃
年金保險國家之費率比較 註:1.2007.09起,日本厚生年金費率為14.996%,日後每年調高0.354%至上限18.3%。 百分比 註:1.2007.09起,日本厚生年金費率為14.996%,日後每年調高0.354%至上限18.3%。 2.日本年金給付之所得替代率為每投保1年為0.7125%。
自動調高機制 機動中斷調高機制 我國規劃之年金保險費率---- 維持現行費率範圍6.5%至11%,建立費率微調機制 固定階梯式自動微調 現行費率範圍6.5%~11% 施行第1年及第2年為6.5% 其後每2年調高0.5%至11% 自動調高機制 機動中斷調高機制 依收支流量保持安全準備 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較低費率啟動年金--- 預計以19年時間,調整至費率上限11% 採自動固定階梯式微調費率,使勞資雙方預見保費成本 第19年調整至 上限11% 第1、2年起始費率6.5% 第19年調整至 上限11% 第3年調整為7.0%,其後每2年調整0.5% 預計以19年時間,調整至費率上限11% 註:實收費率5.5%~10%,係扣除就業保險費率1%。
費率調高0.5%所增加之保費 勞工保費增加有限 註:費率調高0.5%,每月所增加之保費 受僱勞工:32000*20%*0.5%=32元 單位:元 勞工保費增加有限 註:費率調高0.5%,每月所增加之保費 受僱勞工:32000*20%*0.5%=32元 職業工人:32000*60%*0.5%=96元
勝 現制一次金 32,000元*45基數 =144萬元 老年年金 32,000元*35年*1.3%*領22年*12月 =384萬3,840元 年金比一次金好! 勝 老年年金 32,000元*35年*1.3%*領22年*12月 =384萬3,840元 現制一次金 32,000元*45基數 =144萬元 1.一次金與年金相差240萬3,840元 2.若年金加計物價指數調整因子,金額更高,差額更大。 註: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現制一次金最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2,000,所得替代率1.3%,領到82歲(領22年)。
現制老年一次金與年金金額比較 年金8年3個月時超過一次金 一次金 勞工60歲退休,月投保薪資32,000元,年資35年,每月領14,560元,領到82歲(領22年)。 年金領到8年3個月時,累計金額144萬1,440元,超過一次金總額144萬元。
肆、國保與勞保之比較
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1 項目 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年金 勝 勝 勝 投保薪資(金額) 固定投保金額:17,280元 依其工作所得: 1.受僱勞工:第1級17,280元, 第22級43,900元。 2.職業工人:最低18,300元, 上限43,900元。 保險費 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60%, 政府40%。 1.受僱勞工: 2.職業工人: 雇主:70% 勞工:60% 勞工:20% 政府:40% 政府:10% 給付項目 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 1.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 (年金及一次金)、老年(年 金及一次金)及死亡(年金 及一次金)給付。 2.職業災害:傷病、失能(年金 及一次金)、死亡(年金及一 次金)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勝 勝 勝
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2 項目 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年金 勝 勝 勝 給付標準 每投保1年為1.3%,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1.每投保1年為1.3%,失能年金 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 基本保障3,000元。 2.失能年金另外加發配偶或子 女眷屬補助25%,最多加發50%。 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 給20%。 選擇權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符合給 付條件後,選擇請領一次金或 年金。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 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者,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 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勝 勝 勝
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3 優 65歲請領國民年金 65歲請領勞保年金 88萬8,456元 國民年金開辦前,勞工60歲,勞保年資30年,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 65歲請領國民年金 65歲請領勞保年金 勞保年金可多領 88萬8,456元 1.60歲時領勞保一次金: 32,000元×45月=144萬元 月領: 32,000元×1.3%×30年 ×1.2=14,976元 估計:14,976元/月×12月 ×17年=305萬5,104元 2.續加國保5年: 月領:3,000元+17,280元×0.65%×5年=3,562元 估計:3,562元/月×12月×17年 =72萬6,648元 合計216萬6,648元 優 註:1.國民年金以固定投保金額17,280元,勞保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計算。 2.60歲以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3.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可以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安定而有尊嚴的生活保障,應該儘速推動。 五、結語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可以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安定而有尊嚴的生活保障,應該儘速推動。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正於送立法院審議中,希望各界支持並惠賜寶貴意見,促成法案儘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