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研究員 鍾佩真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
壹、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意涵 招標文件,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投標須知,指廠商投標時所必須知道的一些事項。 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之關係
貳、招標文件之重要性 有如機關之門面 廠商異議、申訴之源由 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參、招標文件製作原則 該有的要有,不該有的不要有 該有的 不該有的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者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者 非應亦非得者 -限縮廠商的法定權益
96.05.08/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 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97.02.15/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 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 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肆、招標文件之內容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須知 採購規範(圖說、施工說明書…) 契約文件 其他 評選須知 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 切結書 廠商依法為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聲明(97.4.11/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 ) 廠商聲明瞭解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97.2.4/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廠商聲明書增列聲明事項情形 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 :「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本(94)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98.01.23/工程企字第09700533210號函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投標廠商增列聲明事項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投標廠商增列聲明事項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98.5.15/工程企字第09800213000號(續) 機關辦理採購,如已納入本會98年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3210號函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為招標文件…遇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處理方式如下: (一)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三)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並得追償損失。 (四)履約中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通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 (五)視個案情節,例如發現廠商之聲明與真實不符,依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
切結書範本 本廠商 參與(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書範本 本人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之執業技師,對於執業技師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技師: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書範本 本廠商___(廠商名稱)_______參與 (招標機關) ___ 辦理_____(標的名稱)____勞務採購案(屬人力派遣性質)之投標,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得標後,亦將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伍、招標文件應由何部門製作 法令未明定,屬機關權責分工事項 各機關作法不一
陸、招標文件製作之可行方式 自行量身訂製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範本 參考其他機關之案例 應掌握“盡信書不如無書”的原則
陸、招標文件製作之可行方式 利用工程會範本 蒐尋其他機關可供參考案例 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 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及表格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 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 自行量身訂製 16
17
柒、招標文件之分發、遞送及變更或補充 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不僅限郵遞,不得登記領投標廠商名稱(GPL29) 招標資訊公開 招標文件之變更或補充 疑義之處理:期限、書面為之、後續異議及申訴
捌、廠商投標及投標文件之補正 投標: 廠商投標後,不得任意撤回報價或投標文件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應訂定合理等標期限(GPL28,33) 投標方式:廠商以郵遞或專人送達,選擇權在廠商。機關允許電子投標需先於招標文件訂明,不登記領投標廠商名稱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得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廠商投標後,不得任意撤回報價或投標文件 得撤回之情形(96.03.02/0960004690)
玖、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介紹
一、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擇定 公開招標 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一百萬以上 未達 一百萬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分段開標vs不分段開標-GPL42細則44 ?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資格+規格→價格) 選擇性招標 (資格→規格+價格) 限制性招標 ? 開標方式式 招標方式
二、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 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12.9通過我國申請加入案(我國係於84年3月提出申請),業經立法院98.5.15審議通過,總統98.6.8批准,我國於98.6.15向WTO秘書長遞交承諾議定文件後30日自動生效,GPA對我國生效日為98.7.15,我國為第41個簽署國。
我國GPA承諾開放清單
GPA與GPL適用範圍示意圖 GPL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 民間投資案 未達門檻金額之採購。 縣(市)政府以下機關之 採購。 轉售用途之採購。 排除項目。 GPL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 民間投資案 27 27
GPA適用機關注意事項-1 確認適用GPA之案件。 適用GPA之案件應另刊登英文招標摘要公告 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招標機關名稱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 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GPA簽署國產品、服務、廠商參與。 適用GPA之案件應符合GPA等標期規定。 得縮短等標期之情形(GPA§11-3) 經預告40天以上,並於12個月以內正式招標 28 28
GPA適用機關注意事項-1 適用GPA之案件應另刊登英文招標摘要公告 招標機關名稱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 經預告40天以上,並於12個月以內正式招標 29
32
33
GPA適用機關注意事項-2 外國廠商資格文件之規定(採購法§36-III) 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資格認定標準§12)。 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資格認定標準§3-V) 35
GPA適用機關注意事項-3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資格文件一覽表」 外國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如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例如清潔勞務、營運管理、維修保固等,招標文件可規定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如軟體設計)或在台有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於須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相關登記證始得營業之行業廠商(如營造業、技術顧問業),招標文件可規定該等資格證明文件於投標時檢附,以免廠商得標後無法履約,或因申請許可及設立登記之作業時程延遲履約期限。(工程會98.6.19/09800271620)
三、大陸得否參與我政府採購-1 工程採購 大陸地區廠商如欲參與我工程採購,須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查兩岸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營造業法第69條規定:「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因開放大陸廠商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不利國內營造相關產業,現階段我政策上不開放大陸廠商來臺承攬公共工程。
三、大陸得否參與我政府採購-2 財物採購 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得由大陸地區進口至台灣地區者,機關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 機關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無涉大陸廠商、人民來臺情形)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工程會98.1.17/09800001070號 )
三、大陸得否參與我政府採購-3 勞務採購 陸委會98.7.15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通函 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因目前政策不開放大陸地區人士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大陸地區人士無法提供該等服務。 其他非屬前揭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大陸地區人士須符合兩岸條例第10條暨該條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准許進入臺灣地區並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機關始得允許大陸地區人士提供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勞務。 陸委會98.7.15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通函 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臺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投標須知應注意處理部分-1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 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 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 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40 40
投標須知應注意處理部分-2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 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 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 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 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 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41 41
四、(最低標)單價決標 -招標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 小計 總價最低 單價和最低
五、複數決標-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 廢棄物清理1000噸 每廠商報價數量限制200~500噸 底價=1000元/噸 廠商 數量 單價 決標單價與數量 甲 500 990 乙 300 1030 丙 400 985 400噸;985元/噸 丁 200 1050 89.05.03/工程企89010368號釋例
題庫摘錄-1 有一機關辦理新台幣20億元之工程採購,如擬收取押標金,其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標價之5%,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台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題庫摘錄-2 機關辦理採購,其須繳納押標金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予接受。 機關辦理採購,其須繳納押標金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該金融機構應為與機關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但應提供該金融機構名稱。
題庫摘錄-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攜帶與投標文件所使用相同之印章前往開標;如廠商無法攜帶該印章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並無不妥。 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題庫摘錄-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如法令已有允許輸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產品,機關尚不得拒絕廠商以之作為投標標的;(2)台商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仍視為我國廠商,得參與我機關辦理之採購;(3)大陸地區廠商是否得參與我機關採購,由招標機關依相關法令及個案性質自行決定;(4)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為免爭議,宜於招標文件載明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其採購。
題庫摘錄-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為非:(1)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機關得視個案性質與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2)機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我國廠商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不影響其投標資格;(3)跨國企業在我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台營業之分公司,其如參與投標,應視為外國廠商;(4)大陸地區產品之原產地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