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財產保險經營總論 組員: 楊容馨、陳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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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財產保險經營總論 組員: 楊容馨、陳鍇皓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第二節 財產保險經營內容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個案研究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財產保險又稱產物保險,簡稱為產險。 一、保險標的: (1) 物: 動產 不動產 (2)責任: 民事責任 契約責任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二、保險利益: (1) 資產利益 (2) 負債利益 (3) 收益利益 (4) 費用利益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三、保險期間: 等於或小於一年期的短期保險。 四、保險事故: 危險發生率呈現不規則,缺乏穩定性。 三、保險期間: 等於或小於一年期的短期保險。 四、保險事故: 危險發生率呈現不規則,缺乏穩定性。 五、保險金額: 保額隨著保險標的價值增加,日益龐大。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六、保單型式: 依實際損失情形予以補償,多屬於不定值保險。 七、保費性質: 屬於費用保費,而非為儲蓄保險。 六、保單型式: 依實際損失情形予以補償,多屬於不定值保險。 七、保費性質: 屬於費用保費,而非為儲蓄保險。 八、保險賠付: 屬於損害補償保險,而非為定額保險。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九、保險對象: 業務較偏重企業保險,個人保險易受忽略。 十、再保依存: 巨額保險需安排再保險,再保險依存度高。 十一、危險同質: 所承保之保險標的危險同質性較不易形成。

第一節 財產保險經營本質 十二、資金運用: 以流動為主,安全性與獲利性次之。 十三、利源分析: 通常投資利潤出現機會遠大於核保利潤。 十四、專業技術: 專業技術高且需專業技術人才(如核保、理賠人員、工程師等)

第二節 財產保險經營內容 產業分析 經營組織 保險價格 人力資源 業務經營 經營政策 財務經營 商品研發 績效評估 潮流趨勢

第二節 財產保險經營內容

第二節 財產保險經營內容

第二節 財產保險經營內容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一、保險理論觀點 二、保險實務觀點 (一) 業務經營方面 (二) 財務經營方面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一) 業務經營方面 1. 保險商品分類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 陸空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一)業務經營方面 2.業務機能分類 行銷 核保 再保 理賠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一)業務經營方面 3.業務來源分類 直接簽單業務 聯營共保業務 再保分進業務

第三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 (二)財務經營方面 責任準備金提存 資金運用 資產管理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一、危險大量原則 基本上,危險大量原則有助於: 大數穩定現象 降低固定成本 增加業務收入 匯集大量資金 避免危險逆選擇 提升契約續保率 提升市場排名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二、危險同質原則 至於危險同質原則有助於: 提升預測準確性 核保手續單純化 保險費公平化 損害防阻工作易進行 理賠單純化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三、危險分散原則 危險分散原則可藉由地區、危險單位、金額等分散,有助於: 降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鞏固經營安全 有助業務擴張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四、保費合理原則 原則上,保費合理原則包括: (1)純保費合理及 (2)附加費用合理兩者,其有助於 建立公平對價機制 提高投保率 加強與異業競爭力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五、理賠適當原則 所謂理賠適當原則包括下列兩大主因原則: 公平原則 迅速原則

第四節 財產保險經營原則 六、投資安全原則 主要強調保險資金運用應重視下列原則: 安全性 流動性 獲利性 市場性 公共性 多元性 關聯性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一、大數律(Law of Large Numbers) 二、或然律(Law of Probabilities) 三、平均律(Law of Averages)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一、大數律(Law of Large Numbers) 大數律又稱為大數法則,即參加保險人數越多,其預期損失愈能接近實際損失,使保險經營基礎益形穩固。 保險業者為期能充分發揮大數法則之應有功能,其在經營業務時宜重視: (1)危險大量原則、 (2)危險同質原則、 (3)危險分散原則,期能顯著呈現大數穩定現象,是保險經營更加穩健。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二、或然律(Law of Probabilities) 通常或然律又稱為機率律,基本上或然律所呈現之或然率有兩種: (1)理論或然率(Logical Probability) (2)經驗或然率(Experiential Probability)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1)理論或然率(Logical Probability) 又稱先天或然率,可事先預知的。 例如:正常骰子出現機率 (2)經驗或然率(Logical Probability) 又稱後天或然率,不可事先預知的。 例如:一個地區出生100個嬰兒之性別

第五節 財產保險經營三大定律 三、平均律(Law of Averages) 所謂平均數,係指以群體平均數來代表所有樣本之多種變量而言。 例如:依過去的統計資料,過去100部投保車輛中,平均一年失竊車輛有5部,現在產險公司承保500輛汽車,則可預知一年內將可能有25部汽車會失竊,產險公司可將25部汽車失竊之理賠金額,轉由參加保險之500部車主所繳交保費平均分攤之,此即是產險公司運用平均律常見方式。

個案研究(一) 保險之分類

台灣 早期採用二分法 (1)損失保險 (2)人身保險 由於時空環境改變以及使用目的不同,有許多不同的主張

一、二分法 (按保險標的分) 甲案 : 1 損失保險 2 人身保險 乙案 : 1 財產保險 丙案 : 1 人壽保險 2 非人壽保險

二、三分法(按保險標的分) 三、五分法(按保險事故分) 1.財產保險 2.責任保險 3.人身保險 1.火災保險 2.運送保險 3.人壽保險 4.健康保險 5.意外保險

四、現行分法 1.財產保險 :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其他保險 1.財產保險 :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其他保險 2.人身保險 : (1) 人壽保險 (2) 健康保險 (3) 傷害保險 (4) 年金保險

英國 (一) 一般業務(General Assurance) : 指產險 (二) 長期業務(Long Term Assurance) : 指壽險

德國 (一) 補償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 包括火災、冰雹、動物、運送、責任等保險 (二)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 (三) 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

美國紐約州 (1)人壽、(2)年金、(3)傷害及健康、(4)火災、(5)其他財產、(6)水漬、(7)竊盜、(8)玻璃、(9)鍋爐及機械、(10)電梯、(11)動物、(12)碰撞、(13)個人傷害、(14)財損、(15)勞工補償及雇主責任、(16)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17)信用、(18)權利、(19)汽車與航空、(20)海上、(21)海上防護、(22)財產壽命、(23)財產壽命(Insurance of Life of Property)、(24)其他類似(Substantially similar Kind of Insurance)等保險

日本 (一)損害保險 (二)生命保險

個案研究(二) 山型保險(山盟) VS 海型保險(海誓)

山型保險 起源: 1.日耳曼基爾特組織,為謀求共同利益而結合 2.發展成對同業及加入者遭遇各種災難而予以救護濟助之組織(彼此沒有具體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3.目的在尋求災後之相互濟助,嗣後發展保險制度 4.基於道義本位,遂演變成共同體與相互主義為訴求

山型保險 特色: 1.保險費負擔完全基於彼此連帶意識關係 2.保險費與危險發生率並無任何直接關聯性 3.屬於社團法人,非營利性組織 4.社員繳納股金、基金為資金來源 5.簽發保險契約多屬分紅保險單 6.具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之合作性結合

山型保險 優點: 1.形成危險共同體,危險同質性較高 2.兼具社員關係與保險關係,利害關係一致 3.保險單屬於分紅保單,可享有紅利分配 4.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保險費相對便宜 5.社員負分攤平虧損責任,道德危險因而降低 6.憲法獎勵合作社設立,有稅賦豁免優惠

山型保險 缺點: 1.股本募集不多,組織規模不易擴張 2.權能不易區分,行政經營效率不高 3.業務同質性高,業務危險分散不易 4.不追求營業利潤,難以吸收專業人才

海型保險 起源: 1.盎格魯薩克遜商人為謀營利而發展形成 2.藉由第三者(保險人)運用數理技術,根據危險發生率計算保費 3.參加者承負一定之權利與義務關係,而第三者僅是居間者角色,其對參加者並無任何道義感情存在

海型保險 特色: 1.為營利組織,現今保險之主要型態 2.基於第三者立場與保險加入者訂立保險合約 3.以資本為其主要之基礎 4.採取確定保費制

海型保險 優點: 1.資本募集較易 2.組織規模易於擴張 3.易於吸收人才 4.保費確定 5.權能分區行政經營效率高 6.追求最大利益 7.危險易於分散

海型保險 缺點: 1.在代理人的制度下,需要給付佣金,增加了保險成本 2.不適合經營道德危險較大的保險 3.控制權縱在別人手上,而不是被保人手上,可能會發生利益衝突 4.賠錢的時候,所有承擔為該保險公司負責

個案研究(三)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1950年代,台灣保險事業處於萌芽階段,所得低廉,保險知識普及難,投保率低,而銀行押貸之火災保險業務,成為產險業最重要的業務來源。借款期限長達二、三十年,因火災保險的保期只有一年期,且每年浪費人力、物力,發展成長期火災保險,包括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在內,之後因為這個保險,讓產險公司可以穩定成長持平。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1999年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在立法院的監督之下,開辦政策性之住宅地震保險,並將納入原本的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中。因為地震屬於巨災危險,會不利於再保分出之安排。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具有下列缺失: 1.事故發生,呈現不規則,欠缺穩定性,保險期間拉長,危險評估不易 2.承保標的物為建築物,因折舊關係,期保險價逐年遞減,易形成超額保險現象 3.繳費方式多採一次躉繳方式,時常發現要保人因償還貸款本息時,保險人無法追回已支付經紀人傭金,因退費過少導致爭執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4.保險期間長達二、三十年,當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變大,其調整保險費率著實不易 5.依據國外保險實施經驗,財產保險多被定位為一年期之短期保險,藉此與人壽保險之長期保險有所隔閡。基此,住宅火災保險應將保險期間回復原來一年期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廢止 在2002年核准開辦政策性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同時廢止長期住宅火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