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專題 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報告人:中校教官何永信
交通事故---定義 1.汽車或動力機械 2.在道路上行駛 3.致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92年1-6月---1314人 91年—2861人 90年---3344人
交通安全革命 90-91年立法策略 1.加重酒後駕車及超載之處罰 2.增定騎乘機車戴安全帽、開車繫安全帶 、禁止駕車持行動電話通話 執法策略 統計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
交通事故----原因 他力撞毀 自行撞毀 不明原因
交通事故---程度 重大A1 --死3、死傷10、或傷15以上、或因事故致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交通受阻 。 一般A2
交通事故處理----重大及一般 保留現場,通知警方處理(110)。 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 儘速將傷患送醫。 車主需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事宜。
交通事故處理—輕微損傷 A3—簡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拍攝現場照片 甲式險: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事宜。 乙式險: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以免日後出險時產生爭議。
法律責任之種類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鍰、沒入、吊銷、永久吊銷駕照、吊扣牌照、執照、暫扣駕照、禁止駕駛、交通講習、違規記點 刑事—刑法 徒刑、拘役、罰金 民事—民法、公路法、國家賠償法 損害賠償
責任追究---事實認定 蒐證—警察調查--現場採證、調查筆錄 現場採證—現場圖、現場照片 1.現場跡證(宏觀:散落物分布、車輛人體位置、煞車痕、道路環境) 2.車損跡證(微觀:毀損部位、狀態—研判撞擊點、車別) 3.人體跡證(微觀:受傷部位、狀態—研判撞擊點、車別)
責任追究---事實認定 舉證及反證—雙方當事人 事實爭議---當事人委託或法院囑託專家鑑定-- 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
責任追究---事實認定 證據認定---法院為最終認定者 自由心證---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三段論法--事實+法律要件=法律效果
交通事故加重行政責任類型 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傷亡 不遵裝載規定、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規定致人傷亡 酒醉、嗑藥或患病駕駛致人傷亡 危險駕駛機車肇事 汽車行經平交道肇事 交通違規肇事
責任主體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17)
交通犯罪行為刑事責任 公共危險罪 殺人、傷害罪 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遺棄罪 毀損罪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86)
車輛侵權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運輸業侵權之損害賠償 公路法第六十四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不可抗力或非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損害賠償之範圍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醫療費 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薪資損失) 殯葬費 扶養費 物因毀損減少之價額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醫療費 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薪資損失) 殯葬費 扶養費 物因毀損減少之價額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利息(自車禍發生時起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