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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馮麗芳 網址:WWW.TMM.ORG.TW 租屋法律及案例淺析 主講人:馮麗芳 網址:WWW.TMM.ORG.TW

講綱內容 壹、租屋前的準備工作 貳、簽約前的基本概念 參、市售版本契約導讀 肆、常見糾紛型態 伍、存證信函 陸、求助管道

壹、租屋前準備工作 一、資訊哪裡來? 二、小心看屋 三、誰是屋主? 四、談妥各種條件

壹、簽約前準備工作 一、資訊如何取得? 1.親友/學長姐介紹 2.學校資訊 3.租屋網站、BBS站 4.紅紙條 5.報紙、仲介公司 6.大樓管理員

二、小心看屋 了解房地及其週遭環境(人與物)的現況 §外在環境: ‧不同時段看屋 ‧問問鄰居、先前房客(特別是學長或校友) ‧租所週邊環境觀察

二、小心看屋 §內在環境 ‧公共空間觀察(樓梯間、走道、出入口、廁所、客廳、廚房) ‧設備是否堪用 ‧房子通風採光問題 ‧檢查結構、管線

居住/消防安全 一、居住安全 二、消防安全 ‧頂樓加蓋的門戶安全 ‧滅火器的使用 ‧隨手關門 ‧逃生口/防火巷 ‧加裝設備是否影響逃生 ‧熱水器擺放位置 ‧更換或加裝門鎖 ‧車停明亮處 ‧陌生人進入前驗明正身 二、消防安全 ‧滅火器的使用 ‧逃生口/防火巷 ‧電箱檢查

貳、簽約前的基本概念 ►關於定金 ►私法自治原則 ►法律的保障 ►契約版本 ►口頭承諾 ►看清全部條文 ►房東說、房客說

三、關於定金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收據參考範例: 茲收到 (租屋人) 租屋定金新台幣 元整,並保 留至 年 月 日止。 此 據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茲收到 (租屋人) 租屋定金新台幣 元整,並保 留至 年 月 日止。 此 據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定金收據參考範例:

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由私人間自行決定,政府及法律原則上不強制涉入 如何「決定」 —透過「契約」→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民法153條﹚ 房東自書局購得之契約可否修改。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原則的例外—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應…﹔不得…﹔違者…﹚

超過一年的房屋租約應以書面訂立之(民法422條) 民法450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 房屋有重大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時,得解除之(民法424條)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5條規定,承租後房屋賣給第三人,承租人仍得向新屋主主張) 誠信原則﹙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參、市售版本契約書導讀 -簽約要注意的陷阱

房屋租賃契約書 文具店版本

房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店 屋所在及使用範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年 個月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正(收款付據)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正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房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店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 第九條:房/店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有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店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店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店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 房/店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店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及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店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抛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店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征機關負責繳納。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立契約人 (乙方) 簽名蓋章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房東提供之傢俱清單 傢俱名稱 數量 簽收前使用狀況 維修責任權責 修繕費用分擔 備註 出租人簽收: 承租人簽收: 單槽洗衣機 書桌 壹台 壹張 數量 八年舊品,堪用 狀況良好 簽收前使用狀況 □房東 □房客 維修責任權責 無(壞掉就淘汰) 由房客負擔 修繕費用分擔 淘汰後,房東不提供新品 壞掉要負責賠償 備註 房東提供之傢俱清單 出租人簽收: 承租人簽收:

肆、常見糾紛型態 修繕問題 不定期租約的發生 提前解約 租期已到,押金返還問題(費用爭議) 租金報稅問題 共同承租之室友,部份欲提前解約 房子被拍賣或賣掉 付定拒租 交屋與回復原狀 安全隱私問題 人際互動問題

92年全國大專院校學生租屋糾紛排行榜

伍、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至郵局購買或至中華郵政網站下載 *一式三份(郵局、房東、房客各執一份) *以雙掛號寄送

寫存證信函的原則: 1.時間、發生何事 2.主張之權利,或是房東應盡的義務 3.勿有模糊籠統要求 4.勿做情緒上的宣洩

陸、求助管道

解決方式及求助管道 《解決方式》 《求助管道》 E-mail:tmm2.org@msa.hinet.net 情理法,90%以上糾紛解決均靠協商 勿和房東惡言相向、互放狠話 勿用法條來壓房東 回學校尋求教官支援 《求助管道》 教官 當地縣市政府、鄉市鎮公所 崔媽媽基金會(02)2365-8140 網址:www.tmm.org.tw E-mail:tmm2.org@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