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南王國小 99學年度校園反霸凌宣導 2019年4月14日
什麼是霸凌(bully) ? 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 霸凌: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現象。
霸凌(bully)的形式? 1 肢體的霸凌 2 言語的霸凌 3 關係的霸凌 4 性霸凌 5 反擊型霸凌 6 網路霸凌
霸凌(bully)的形式 肢體的霸凌: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言語的霸凌: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 恐嚇威脅等。 言語的霸凌: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 恐嚇威脅等。 關係的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性 霸 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 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 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 以回擊;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 的人。 網路霸凌: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 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 「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 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 或相關處分。
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被霸凌者的申訴管道 1 2 3 霸凌申訴電子信箱: s3564100@yahoo.com.tw 輔導室: 「我有話要說」信箱 告訴老師、同學或家長。 申訴電話: 學校:223203 教育處:0800- 322002轉2226 教育部:0800- 200885
讓我們共同營造一個 無霸凌的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