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外幣計價外國債券」 宣導說明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債券部 2014.03 ~企業籌資更便捷 大眾投資更穩當~
簡報大綱 相關法規、經營業務資格 交易及申報架構 可登錄/交易債券範圍 登錄/申報畫面簡介 Q&A
業務相關法令依據 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登錄外幣計價外國債券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六條(103年10月16日公告)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本中心交易系統交易為之。證券商應先向本中心辦理外國債券登錄之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登錄後,始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其營業處所買賣該外國債券。但該外國債券已經其他證券商辦理登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外國債券登錄資料有異動者,原登錄之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完成異動資料之更新。
業務相關法令依據 第二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專業投資機構。 第二項外國債券不得為結構債或人民幣計價債券,其登錄之事項應包括其發行人、發行地、國際證券代碼、長期信用評等、計價幣別、發行日、到期日、付息日、票面利率、還本付息條件及其他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等。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本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國債券相關資料,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業務經營資格 業務申請: 依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五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同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證券自營商資格。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最近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二)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最近六個月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 每月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三)銀行及票券兼營證券業務最近六個月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八。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業務經營資格 業務申請: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六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三款之規定,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不受該款限制。 證券商於第一項申請書件送達本中心之次日起五日內,本中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該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係指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之月簡單平均數。
業務經營資格 補充: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1條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支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之。
交易對象限制 限專業投資機構: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12日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0號令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專業投資機構,其範圍如下: (一) 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 (二) 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前項第一款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登錄債券種類限制 依據金管會102年2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60035號令,有關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須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目前為BB等級以上) 本次開放範圍排除結構債及人民幣計價債券 資料登錄後將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供投資人查詢,交易前須確認該債券資料已揭示於本中心網站 申請登錄之證券商應於資料異動後5日內完成資料之更新
評等要求
交易架構 2. 至本中心登錄該外國債券資料 1. 從國外證券商購入外國債券 櫃買中心 國內證券商 登錄/申報 專業投資機構 1. 從國外證券商購入外國債券 2. 至本中心登錄該外國債券資料 4.向本中心申報該交易資料 國外證券商 3. 與專業投資機構買賣該登錄外國債券
登錄畫面簡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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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外國債券資訊揭露
已登錄外國債券資訊揭露
經登錄外國債券現況 本表提供未上櫃之外幣計價外國債券相關資訊,本類產品僅限專業投資機構投資。 登錄日期 國際證券代碼(ISIN code) 債券發行人 本國人/外國人 發行地 登錄證券商 發行日 到期日 債券發行種類 債券年期 計價幣別 信用評等 付息條件 票面利率 付息周期 還本方式 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 附註 聯絡人 聯絡電話 2013/10/24 XS0854402335 COMPET TEAM TECH LTD 外國人 BS 980T 元大寶來證券 2012/12/13 2017/12/13 普通債 5 USD A- 固定 2.125 每半年 到期一次還本 程○○ 25454349 2013/11/6 XS0991743401 PROSPEROUS RAY LTD VG 9A0T 永豐金證券 2013/11/12 2023/11/12 10 Fitch:A- 4.625 潘○○ 23828234 2013/11/22 XS0979067427 SWIRE PACIFIC MTN FIN KY 920T 凱基證券 2013/10/9 2023/10/9 4.5 鄭○○ 21818908 2013/11/25 US02364WBD65 AMERICA MOVIL SAB DE CV MX 2012/7/16 2022/7/16 3.125 XS0873639701 SUN HUNG KAI PROP (CAP) 2013/1/16 2023/1/16 A+ 3.625 2013/12/18 US98105GAE26 WOORI BANK KR 2009/7/31 2015/2/2 6 7 債券年期的欄位無法輸入小數點,實際債券年期:5.5年。
交易申報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3條之規定,證券商須於每日交易後向本中心辦理成交申報(Tran10) 透過證券商單一窗口之「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作業」申報有關之資訊。
Tran10申報畫面簡介(一) 啟用Tran10編輯程式
Tran10申報畫面簡介(二) 成交序號異動第一位
Tran10申報畫面簡介(三) 新增資料 存檔 Tra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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