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人壽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保險 第二節 終身保險 第三節 養老保險 第四節 還本終身保險 第五節 變額壽險 第六節 人壽保險契約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壽險 一、定期壽險之意義: 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 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間屆滿 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不退保 費。p.294 P=2800元(男) 20歲 40歲 p=1600元(女) 身故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壽險 二、定期壽險的種類: (一)平準型定期死亡保險 (二)增值型定期死亡保險(單利或複利增額) (三)遞減型定期死亡保險 (四)可變更型定期壽險 (五)更新式定期壽險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壽險 二、定期壽險的種類: (四)可變更型定期壽險:定期保險單內規定於某特 定期間內,可將原保單變更為,有保額限制 的長期保險(如終身保險) 。 P20=1600 20歲24歲 40 歲 p20=21000 p24=23000 定期壽險 100萬元 終身壽險 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壽險 二、定期壽險的種類: (四)可變更型定期壽險:定期保險單內規定於某特 定期間內,可將原保單變更為,有保額限制 的長期保險(如養老保險) 。 P20=1600 20歲24歲 40 歲 p20=46000 定期壽險 100萬元 滿期生存領回100萬元 養老保險 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壽險 二、定期壽險的種類: (五)更新式定期壽險:定期保險單在保險期間屆滿 時,有續投保規定年數之選擇權(有保額限 定),而不需提供可保證明。 20歲 30歲 30歲 40歲 40歲 50歲 定期壽險100萬元 定期壽險100萬元 定期壽險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二節 終身保險 一、終身壽險之意義: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P.295 20歲 40歲 111歲 (繳費期間) 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二節 終身保險 二、終身壽險的種類 (一) 依繳付保費方式劃分: 普通終身保險 限期繳費終身保險 躉繳終身保險 終身繳費 10年或20年繳費 一次繳費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二節 終身保險 100萬元 二、終身壽險的種類 (二)依保險金額大小劃分: 平準型終身保險 增值型終身保險 多倍型終身保險 1.1 , 1 100萬原 100萬原 100萬原 100萬原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三節 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之意義:p.296 被保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20歲 40歲 身故或全殘 100萬元 滿期生存給付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三節 養老保險 二、養老保險種類,依保險金額大小劃分:p.296 (一)平準型養老保險 (二)增值型養老保險:保險金額依保險經過年度,每年按單利或複利方式增加保額,保險期間內身故、全殘或滿期時按基本保額加增值保額給付保險金。 滿期生存給付100萬元 身故或全殘 100萬元 滿期生存給付160萬元 3%單利增額 身故或全殘 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三節 養老保險 二、養老保險種類,依保險金額大小劃分:p.296 (三)多倍型養老保險(平準型養老保險+定期保險) (四)還本型養老保險(平準型養老保險+定期年金保險) 定期壽險100萬元 滿期生存給付100萬元 定期壽險100萬元 身故或全殘100萬元 每兩年20萬元 滿期生存給付100萬元 身故或全殘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四節 還本型終身壽險 身故100萬元 身故100萬元 每兩年20萬元 還本終身壽險之意義與種類: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每經過一定保險年度,給付一定比例保險金額之生存保險金至終身或交費期滿給付生存保險金;另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死亡時,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終身保險 +生存保險 (二)終身保險 +終身年金保險 繳費期滿生存給付100萬元 身故100萬元 身故100萬元 每兩年2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一、變額保險之定義 (一)保險金額隨運用實績變動:將與保戶投保之保險攸關的資產投資於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保險金額隨資產運用實績而發生變動的保險。 契約生效 繳費期滿 終身 資產運用成果增加部份 死亡保險金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一、變額保險之定義 (二)投資成果與風險保戶承擔: 由於變額保險的運用實直接反映到保戶的保險金額所 以運用成果及風險全歸於保戶。 契約生效 繳費期滿 終身 資產運用成果歸於保戶 死亡保險金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甲型契約】包含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以及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06歲時,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終止),給付保單價值總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註之較大者。其中,當年度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即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每年以單利 5% 增值至 60 歲,最高可達 3.3倍。 註:若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價值總額,當年度保險金額需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扣除內容請詳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甲型契約】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乙型契約】包含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以及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06歲時,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終止),給付保單價值總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加總,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等同於基本保險金額(即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乙型契約】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丙型契約】倘若保戶身故,公司將給付保單價值總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註之較大者。其中,當年度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即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若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價值總額,當年度保險金額需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扣除內容請詳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五節變額壽險 二、 統一安聯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利益) 【丙型契約】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一、人壽保險契約意義: p.284 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全殘,或契約屆規定年限而乃生存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二、當事人與關係人 :p.285 (一)當事人:要保人與保險人 (二)關係人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三、保險契約消滅的原因 (一)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p.304 Ex1.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 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二)解除契約:契約的效力溯及的消滅。P.306 Ex2.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 (三)終止契約:契約的效力向將來消滅。P.317 Ex3.要保人終止契約。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100萬元 100萬 四、繳清保險與展期保險 (一)繳清保險 20歲 40歲 20歲 30歲 524220元 20歲 40歲 20歲 30歲 100萬元 100萬 524220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100萬元 100萬 100萬元 四、繳清保險與展期保險 (二)展期保險 20歲 40歲 20歲 30歲 75歲319日 20歲 40歲 20歲 30歲 75歲319日 100萬元 100萬 100萬元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四、繳清保險與展期保險 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 保險內容 保單貸款 項目 展期保險 險種 繳清保險 不變 死亡保險 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 保險內容 保單貸款 展期保險 繳清保險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繳清保費 項目 險種 不變 原則縮短 死亡保險 不可以 與原契約 相同 減少 不變 可以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
第六節人壽保險契約 五、除外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 得申請 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 得申請 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 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保險公司依約定 給付殘廢保險金 。 人身風險管理 Chapter 9 個人及家庭的人身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