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著名保险公司劳埃德公司采用了世界级建筑大师里查德·罗杰斯(曾设计香港汇丰银行、巴黎蓬皮杜艺术中心)的设计方案。
Betty Grable,四十年代歌舞片的皇后,“million dollar legs” 。二十世纪福斯公司特别为她那双美腿在伦敦劳埃德保险公司投了一百万美元的保险,时至今日,仍旧是劳埃德保险公司的最成功案例。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单的分类 四、承保范围 五、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 六、代位与委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一)最大诚信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时可以依据的事实; 如隐瞒,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发生承保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照收保险费。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基本正确 3、不得违反保证 保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作出的保证。
被保险人免责: (1)保证所根据的法律发生变更,以致被保险人的担保失去依据; (2)发生意外事件或情势变更; (3)保证是非法; (4)保险人弃权,即保险人明示或默示被保险人背离担保。
(二)可保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1、合法性: 2、确定性:现有利益、期得利益和责任利益; 3、有价性:
——无论灭失与否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只赔偿实际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只赔偿实际损失。 (四)近因原则 货物损失的发生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返回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二)变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单正文的效力。
(三)终止 1、自然终止; 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3、违约终止; 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 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大保单,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 (四)保单: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大保单,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 2、保险凭证(Certificate Insurance ):小保单,是不载明保险条款的简化的保险单,主要用于对香港、澳门的出口运输; 3、保险批单(Endorsement ) 返回
(一)种类 1、是否载明保险价值 (1)定值保单: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一般按发票货价加运费、杂费和保险费,再加上10%或15%的利润 (2)不定值保单:仅定明保险金额限制,以后再确定其保险价值,预期利润不能包括在保险价值之内 2、根据保险期限:航程保单、定期保单和混合保单
3、根据承保方式:逐笔保单、预约保单和流动保单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所具有的条款,而对正式保单背面有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则不予登载。 返回
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一批财产向保险投保,其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 (1)在出险时,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值为50万美元,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多少美元? (2)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值为49万美元,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多少美元? (3)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值为52万美元,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多少美元?
(二)保险责任起讫 1、仓至仓条款 (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2)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3)如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扩展责任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当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 (2)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报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被保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A B C D E F 装运港 目的港 责任开始: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 责任终止: 1、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 2、60天的宽限期 3、未达仓库前被分配、分派 4、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转运)
在Kessler运输公司诉Reliance保险公司案中,保险合同是仓至仓责任,货物字仓库中装上一辆卡车,卡车很长,其一部分在货仓外,一部分在货仓内,装车至时间很晚时,卡车还未装满,因此决定不再装了,卡车又退回到仓库内,准备第二天再接着装车。但晚上在仓库内的卡车上的货被偷了,该保险是包括了偷盗风险的,但问题是货物是否已经离开了仓库,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 问:保险人是否应对货物被偷进行赔偿?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预料中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包括: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和爆炸; 3、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串味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二)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全损 (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按保单的约定赔偿; ①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②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③保险标的已失去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赔偿时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或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如按实际全损索赔,则必须发出委付通知。 (2)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但尚未达到全部灭失,不过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标的物的原有价值。 赔偿时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或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如按实际全损索赔,则必须发出委付通知。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 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 ④是合理的; ⑤是有效的。
对于共同海损所做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予以赔偿。
(2)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是海上运输中废人核仁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如何规定。
(三)承保的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是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返回
A公司与B公司以CIF价订立了买卖茶叶的合同,由A公司负责投保,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积载不当,茶叶与装载于其附近的皮革服装发生了串味。 (2)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茶叶串味的损失?
英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出口公司订立了进口核桃的合同,该批核桃应在圣诞节之前赶运到英国,英国公司已与另一家英国公司A订立了买卖合同,A公司准备用其做圣诞蛋糕。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气候,使船舶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结果运输的延迟使该批货物不能
如期运到英国。货物到达英国时,核桃并无损失,但A公司已与英国公司解除了合同,且由于价格下跌造成了英国公司再出售该批核桃时的损失。英国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 是否应当赔偿?
(一)代位权 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1、条件 (1)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赔付; (2)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3)被保险人无弃权行为。
2、后果 (1)赔付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追偿所得大于赔付金额的应返还被保险人; (2)赔付全部损失:超出部分归保险公司。
(二)委付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 2、保险公司无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3、如损失由第三者引起,保险公司同时取得代位权。
有一份FOB的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买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陪的正当理由?为什么?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 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
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由于修船造成船期延误承运人损失了运费若干及部分货物迟延交货,货价下跌造成的损失若干。 问:以上各项损失那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部分海损?
CTI公司告知义务案 原告Containe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Inc.(简称CTI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集装箱业务的公司,为了解决该公司与客户经常发生的涉及集装箱损失责任的争执,该公司同意在承租人缴纳额外的费用后,由CTI承担本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用。CTI公司就该笔费用分别向Crum &Forster, Lloyds 及 Oceanus 投了保。由于Oceanus 认为,原告在向其投保时未向其告知前几年的索赔及保费数据,也没有向
其告知在要求Lloyds 续保时被拒绝的情况。由于这些“重要情况”原告未告知,因此被告宣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案的一审原告胜诉。该案的一审创设了在判断告知义务上的“决定性影响标准”。该案的上诉审推翻了一审创设的判断重要情况的“决定性影响标准”,转为采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影响标准”,保险人胜诉。上诉审的Kerr 法官认为,“决定性影响标准”将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将改变
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的那些情况,这无疑是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有鉴于此,上诉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情况是否为重要情况时,应采取“影响标准”。依该标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某一情况将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会产生影响,即为重要情况。至于保险人在知道此情况后,是否确实会因受该情况的影响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无关紧要。
1、什么是告知义务? 2、告知义务有几种方式? 3、什么是“决定性影响标准”和“影响标准”?
决定性影响标准:如该情况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接受或拒绝保险或改变保险费率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即属重要情况。 影响标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某一情况将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及观点会产生影响,即为重要情况。至于保险人在知道此情况后,是否确实会因受该情况的影响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无关紧要。
可能提高风险标准:某个情况是否重要应取决于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是否认为该情况“可能提高风险”。
船运稻米受损近因案 1936年4月23日,“Segundo”轮装运加拿大稻米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加拿大公司于1929年2月19日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每包免赔额3%。船到达Fraser Rivers时,发现所有稻米都发热了。加拿大公司
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加拿大公司认 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受热。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即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初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上诉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上诉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被保险人在上诉至枢密院,法院最后再判被保险人胜诉。判决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海难引起的,因此加拿大公司可以得到联合保险公司的赔付。法官首先否定了保险公司关于稻米存在固有缺陷的主张。该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审理时组成了特别陪审团。依据有关人员在仰光掉取的大量
证人证言,经过7天的审判,认定开航时货物状况良好。本案中的11级暴风并非一般风力,足以让海水溅入通风机的开孔,如果不是盖上了通风机盖子,海水就会涌入通风设备进而打湿货物。因为如果天气情况所迫,不得不关闭通风系统,关闭行为就不视为插在海难和损失之间的单独或独立的原因,而只是海上航行中防止危险的例行公事,尽管在货损不是海水侵入造
成的,而是防止海水进入的行为造成的是否能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判例,但法官认为二者之间的联系太明显了,法院有理由从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中推导出海难和关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海难是导致货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最近时间说:近因是在时间上距离损失发生的最近的原因。 主要功能说:导致损失发生的诸多原因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判断是否为近因,必须分析每种原因,不管在因果关系链上距离结果有多远,在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通过衡量其作用的大小方可断定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