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津貼、實物代金 免稅額調查表說明會 瑞興國小 人事室 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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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貼、實物代金 免稅額調查表說明會 瑞興國小 人事室 100年12月

填寫基本資料,自己和配偶的生日、身分證號 本人之戶籍地址(身分證上的)鄰里務必詳填~!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1) (1)填寫基本資料 填寫基本資料,自己和配偶的生日、身分證號 本人之戶籍地址(身分證上的)鄰里務必詳填~!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2) (2)選擇扣稅方式 *選擇扣稅方式有2種: □1.依稅額表,□2.依所得稅5% 如勾選2.依所得稅5%者,可直接翻到第2頁簽名押日期,將本表交回出納組。 *如果您是84.6.30前任公職,請先不要離開,還有另一張表要填 (2)選擇扣稅方式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3) (3)選擇「依稅額表」-直系血親尊親屬 *選擇「1.依稅額表」,請逐項檢視下列(一~四)『合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親屬。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合於下列條件者,請填寫人數及基本資料欄位~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4) (4)選擇「依稅額表」-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請填寫人數及基本資料欄位~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5) (5)選擇「依稅額表」-同胞兄弟姐妹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請填寫人數及基本資料欄位~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6) (6)選擇「依稅額表」-其他親屬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請填寫基本資料欄位~

壹、填寫「免稅額申報表」(7) (7)簽名及押日期,交給出納組 ◎本表請於100年12月15日前交回出納組,謝謝~ ◎84.6.30前任公職的同仁,請留下來繼續填寫另一張表,感謝您的耐心~

房租津貼、實物代金免稅額調查表 法令依據 *84.1.27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 *原支領「房租津貼」自78.7.1起併入專業加給 *原支領「本人實物配給」自79.7.1起併入專業加給 *原報領之「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口、至84.7.1止「全部併入專業加給」 *其經予併入專業加給內之實物代金及房屋津貼,仍符合「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報領實物配給條件者,仍可繼續免納所得稅,亦可自所得總額中扣除該項代金或津貼後計課所得稅。

財政部100.5.30函

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84年6月30日前已任職,且目前仍在職之各機關學校依編制員額任用之軍公教員工,包含雇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84年6月30日前已任職,且目前仍在職之各機關學校依編制員額任用之軍公教員工,包含雇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不適用對象:   臨時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私校教職員(含護理教師)

適用對象-例外 ★例外: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3.10.23.(63)局肆字第23419號函釋,應徵(召)服兵役職務代理人可支領實物配給、房租津貼。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1.16.(69)局肆字第0935號函釋,國民中小學懸缺代課教師(非一般短期代課)得支領房租津貼及實物配給。 註:上開人員之代理年資仍必須與現職連續者, 現在始有免稅扣除額之適用,如未連續,應 比照再任人員認定。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制度沿革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基本原則 ★ 78.7.1(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房租津貼,但可申報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 ★ 79.7.1(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代金;但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則依各年度之上限規定辦理。 ★ 84.7.1(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任何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 ★特殊限制: 再任人員之申領限制,須依再任時間認定。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父母(25年以前出生,曾報領有案,未任公職或從公職退休,申報當年(101年仍健在) 一、84.6.30前任公職者,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請依序填寫 *符合眷口之條件如下: ◎父母(25年以前出生,曾報領有案,未任公職或從公職退休,申報當年(101年仍健在) ◎配偶(配偶需於84.6.30前未任公職(含約聘僱、按日計酬人員)或曾報領有案,至申報當年均未任公職者) ◎子女(84.6.30.前出生之子女,曾報領有案,並符合20歲以下未婚,或雖滿20歲仍在學無職業者,但不含就讀公費者)夫妻皆為公教人員者,僅一方可以申報。 *如果84.6.30『當時』父母未滿60歲、未婚、尚未生育子女、『未申報』眷屬實物代金者,此部份『無須』填報。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二、80.7.1起逐年併銷1口(見次頁),至84.7.1均併銷完畢;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任職「當年」可申報眷屬數計算現在(101年)免稅所得。 三、計算標準:大口(11歲以上)每月566元,中口 (6歲至10歲),小口 (5歲以下),現在已無中口及小口。上開年齡之計算準採曆年制,以出生之年為1歲。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填報口數限制,依初任公職時間有所不同(逐年併銷),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 ◎ 80.6.30(含)以前任職者:最多5口;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 80.7.1-81.6.30間任職者:最多4口;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 81.7.1-82.6.30間任職者:最多3口 ◎ 82.7.1-83.6.30間任職者:最多2口 ◎ 83.7.1-84.6.30間任職者:最多1口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舉例說明:(甲師、配偶、兒子13歲、女兒7歲) 甲師原支領實物配給為:配偶1大口+子女1大口(11歲以上)+1中口(6-10歲) 經過這幾年的繼續併銷後,上述眷屬: 其中子女原領1大口之長子,因滿20歲已畢業無就學事實(喪失報領資格) 現僅剩(配偶1大口 + 原領中口之女兒現今已超過11歲→大口) 因此,甲師的眷屬中,配偶及女兒 2人 符合請領規定,併入之免稅數額為 2大口。

調查表填寫-眷屬實物代金部分 四、符合請領規定,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另外,子女年滿20歲請附『學生證影本』等相關資料以憑查核。 五、年度中如有眷屬喪失報領條件者(例如:子女畢業或眷屬死亡等原因),致喪失報領實物代金之資格時,在備註欄內註明何月何日喪失報領條件,以利依『實際月數』計算免稅所得數額。 *嗣後倘有眷屬免稅扣除部分有所變更,請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洽任職學校辦理免稅金額調整。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其免稅所得依前已報領之實際眷口數並經併銷者為限,不得重複申報,如有申報不實,將依逃漏稅處理並負行政責任。

調查表填寫-本人實物代金部分

調查表填寫-本人實物代金部分 ◎79年6月30日以前任公職者,始能申報本人實物代金(如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 ◎計支標準:每人930元/月

調查表填寫-房租津貼部分

調查表填寫-房租津貼部分 ★ 公教人員在78. 6.30(含)以前,當時未配住公有眷舍而准予申領房租津貼有案,而現在亦未配住公有眷舍者,即可依目前之職務等級申報「房租津貼」免稅額。 (如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 ★所謂「房租津貼」係指「有眷房租津貼」,爰以與必須由本人扶養之父母配偶子女同居者為限,始可報領;祖孫互為扶養經專案報准實物配給有案者,得比照辦理。 ★曾獲核辦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者,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並免納所得稅。

調查表填寫-房租津貼部分 ★與配有公有宿舍之親屬同住者,其本人亦不得支領房租津貼。 當事人申報年度所核敘之 職等或薪級 核給數額 公務人員8-12職等及 教育人員薪額475-770元以上者 700元/月 公務人員4-7職等及 教育人員薪額245-450元者 600元/月 公務人員3職等以下、雇員及教育人員薪俸額90-230元者 500元/月 技工、工友 400元/月 ★與配有公有宿舍之親屬同住者,其本人亦不得支領房租津貼。 ★房租津貼給予標準(依當事人申報年度所核敘之職等或薪級核給)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者,僅能報領一份房租津貼。

調查表填寫-切結書部分

調查表填寫-相關證明文件部分 ◎提醒您: *請於100年12月15日前繳交本表至人事室~ *符合『眷屬實物代金』所得稅扣除額之請領規定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 *子女年滿20歲、在學無職業者,請檢附『學生證影本』等資料以憑查核。 *嗣後倘有眷屬免稅扣除部分有所變更,請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免稅金額調整。

免稅額調查表完成! *免稅效益: 例1.78年7月以前初任公職,當時核有 本人實物代金、房租津貼、申報眷屬3口: 例1.78年7月以前初任公職,當時核有 本人實物代金、房租津貼、申報眷屬3口: 免納入所得的薪資,一年計有: 930 + 700 + (566×3) × 12個月=39,936元 例2.81年8月初任公職,申報眷屬3口: 免納入所得的薪資,一年計有: 566 × 3 × 12個月=20,376元

房屋津貼、實物代金免稅額填表說明 簡報完畢*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