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是一種可轉換公司 債信用風險移轉工具,其中涉及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的賣斷、海外轉換公司債的買權、及利率 交換等三大部分的組合式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CB) 可轉換公司債是股權與債權的混合債券,發行公 司賦予投資者可以將面額1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 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除了具有一般債券特徵,在固定期間內提供投資 者穩定的利息收入外,CB持有人有權利在法定或 約定之期間(得請求轉換之期間)內,依本身意願 選擇是否依事先約定條件(即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 將持有之債券轉換股票,否則在債券到期日時, 發行公司得依面額還本給投資人。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CB Asset Swap) 在從事CB資產交換時,證券商首先將可轉換公司 債拆解成無轉換權利的純粹債券(運用於CB資產 交換)部分與可轉債選擇權兩個部分,分別出售 給不同需求的投資人。 以CB為例,由圖17-10可知,CB資產交換整個流 程是由CB資產交換與CB選擇權交易兩大部分構成。 以下將CB資產交換流程進行方式分別就證券商、 CB資產交換買方、選擇權買方三方面詳細說明之。
證券商 CB資產交換的第一步,證券商必須從初級市場承 銷或由次級市場買入取得CB。 表1為目前國內可承作CB資產交換資格之證券商。 取得CB後,券商透過CB資產交換,將CB賣給信用 保障提供人,並同時從信用保障提供人取得CB 的買權,此美式買權賦於持有人用一定的履約 價格買進CB。
表一: 資產交換證券商資格名單 (2012/11) 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固定收益 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 1 元大寶來證券 群益金鼎證券 2 大華證券 3 4 富邦證券 5 元富證券 日盛證券 6 永豐金 7 兆豐證券 凱基證券 8 9 統一證券 10 永豐金證券 11 第一金 12 國泰證券 13 玉山證券 14 大眾證券 15 宏遠證券 16 國票證券 17 犇亞證券 18 大展證券 19 台灣工銀證券 20 華南永昌證券 21 康和證券 22 臺銀證券 23 亞東證券 24 合作金庫證券
資產交換買方(信用保障提供人) 資產交換買方在承作資產交換時,先要付給證券商 CB的面額,並名目上取得該CB,實際上CB仍在 證券商中並無實質移轉。 在CB資產交換中,若未來CB沒有違約時,資產交換 買方需支付CB的票面利息給券商,並獲得固定或 浮動利率之報酬,在到期日時並收回期初支付的 CB面額。 但是,若CB的發行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CB資 產交換將提前終止,證券商將保留資產交換買方 期初所付金額,並將已違約的CB交給資產交換買 方。
權益投資人 證券商會將CB資產交換中獲得的CB選擇權部位轉售 給權益投資人,例如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是證券商的 客戶。 投資人購買可轉債選擇權的目的有: 投資人若對CB的標的股票未來走勢看好,透過CB 選擇權交易,投資人不需要用較大資金持有CB,僅 需支付CB買權權利金就能獲得未來股價上揚好處。 對於閒置資金不夠多的大股東而言,透過可轉債買 權交易,股東仍可保有對公司的控制力,其資金成 本又遠較直接買入CB為低,可減少股東資金積壓, 甚受國內大股東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