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美国的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 -2002) 代表作是《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最小政府的观念 分配公正的两个条件 自我所有权的观念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并不是以经济效率的名义,而是以人类自由的名义,支持不受约束的市场,并反对政府管制。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他们的核心主张是: 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用自己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只要我们同样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利。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现代政府的许多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并侵犯了自由权。 有什么事情是政府可以做的呢?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诺齐克总结道: “只有职责仅限于保证合同执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职责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个人不受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三种类型的政策和法律: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反对家长式的立法:反对那些让人们自己保护自己的法律; 反对道德上的立法:反对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进各种道德观念,或表达大多数人的道德信念。 反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排除任何要求一些人去帮助另一些人的法律,其中包括为了财富的再分配而征税。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诺齐克认为,分配的公正取决于两个条件: 初始拥有的正当性 财产转移的正当性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第一个条件关心的是: 你用来赚钱的原始财产是否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合法地属于你的,如果你通过倒卖被盗的物品而 赚钱的话,那么你就无权拥有这一受益。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第二个条件关心的是: 在制造财富的过程中,你是否通过在市场中自由买卖的前提下获得,或接受他人对你的自愿馈赠而赚钱。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如果你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你就有权享有你拥有的那些东西。未经你的同意,政府不得拿走。只要没有人以不义之财起步,那么源于一个自由市场的任何分配都是正当的,无论它的结果是平等还是不平等。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政府强制性地向富人收税到底错在哪里呢? 错在它侵犯了自我所有权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我所有权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观念。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其推理过程如下: 如果我拥有自身,那么我就必须拥有我自己的劳动力。如果有其他人能够命令我去工作,那么,那个人就是我的主人,我也就是个奴隶。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其推理过程如下: 如果我拥有我的劳动力,那么我就必须有资格获得我的劳动成果。如果他人有资格获得我的劳动成果,那么这个人就拥有我的劳动力并因此拥有我。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我所有权 拿走 主人 奴隶 劳动力 被迫劳动 劳动成果 税收 征税=拿走我的劳动成果=强迫劳动=奴役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我所有权这一观念很有说服力,即使那些反对自由主义经济的人,或赞成福利国家制度的人,也会在其他领域来运用自我所有权的观念说明与论证问题。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比如: 关于生育自由、性道德、器官移植、同性恋、辅助性自杀等问题的论证。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案例1:出售肾器官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买卖移植所用的器官。在我国,人们可以捐献他们的一个肾,却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可是有些人认为这些法律应当改变,应该有一个买卖肾的自由市场,如果有人想卖自己的肾的话,他们应当能够自由地出售。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案例1:出售肾器官 思考: 你是否支持自由买卖器官? 理由是?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案例1:出售肾器官 支持的理由: 从伦理利己主义的角度分析—— 从利他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自由至上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案例1:出售肾器官 反对的理由: 从伦理利己主义的角度分析—— 从利他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自由至上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反例: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如果你相信你的身体和生命是你的财产,那么你如自己所愿地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就是出售自己器官的一个足够的理由,那么,就会逻辑地推导出这样的结论: 你挽救的生命或你做的善事都是无关紧要的。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这一逻辑贯彻到底会出现怎样的问题呢? 假如那个想购买你的一个肾的人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 假如你已经卖了一个肾,有人高价收购你的第二个肾。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案例1:出售肾器官 案例2:经双方同意的吃人 案例3:代孕合同与公正 案例4:卖淫嫖娼案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与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观念截然相反,康德坚持认为,我们并不拥有自身,“我要将人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加以对待”这一道德要求,限制了我们对待自己的身体和我们自己的方式。“人不能随意支配自己,因为他不是物,他并不是自己的财产。”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下一次课预告: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