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與權益相關法令 報告人 劉亞平
課稅─2002年928遊行
課稅─2002年928遊行
課稅─2002年928遊行
課稅─2002年928遊行
課稅─2002年928遊行
課稅-配套措施 課稅配套 國中小導師費調高為4000元(目 前3000元)。 國中小教師課稅後每人減2節課; 其中國小教師授課至多20節,擔 任導師至少減授4節。 國中小各校補助行政與輔導人力的 經費。
退休─2003年928遊行
退休─2003年928遊行
退休─2003年928遊行
退休問題-繳得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8 條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 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 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 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 十五。 退撫基金成立之初,就知道會有破產的一天。
解決:繳得少→繳得多 撥繳費用提高 預估12% → 18% → 24% → 負擔比率提高 政府65%→ 50% 個人35%→ 50%
退休問題-領得多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 惠存款辦法 第 3 條 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 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 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 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 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 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解決:領得多→領得少 優惠存款 退休金計算基準 給付公式 【18%】→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退休生效日本薪】→最後在職10年至15年 平均薪額。 給付公式 【本薪×2倍】→平均薪額×1.6或1.7倍。
問題-退得早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3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申請退休: 第 3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 5 條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 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 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解決:退得早→退得晚 75制→85制 任職三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者。 任職二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者。
問題-領不到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退休撫卹基金破產!? 第 8 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 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 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 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退休撫卹基金破產!? 預估民國117年破產。
!? 解決:領不到→不用領 開源節流:針對退輔基金,增 加流入,減少流出,減緩破產 的速度。 退休基金就像悶燒中的炸彈,哪一天會 爆炸,都沒人知道。 現在是,越晚退休的人,越倒楣。
年金改革─砍!砍!砍! 一、第一刀: (已退休人員免砍) 二、第二刀: 三、第三刀: 四、第四刀: (1)計算退休金之基準:本(年功)俸,由目前之最後在職俸額,修正為最後10~15年之俸 額平均數。 (2)105年採最後在職10年平均數,106年採11年平均數;依此類推,至110以後,採15 年平均數。 二、第二刀: (1)現行新制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本(年功)俸之2倍,未來除本(年功)俸必須採最後10~15年 平均值外,其倍數還必須逐年調降為本(年功)俸之1.6或1.7倍。 (2)105年仍為2倍,106年為1.9倍,107年為1.8倍,108年為1.7倍,109年為1.6倍。 但年資如屬全部新制者,則調降至1.7倍後,不再調降。 三、第三刀: (1)公保養老給付由現行18%,逐年調降至7%~ 9% (2)105年立即降為12%,106年為11%,107年為10%,108年為9%, 109年以後改為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上7%,但合計以9% 為上限。 四、第四刀: (1)「退休所得」不得大於「現職所得」之80%,如大於80%,請把頭伸出來再加砍一 刀, 因為優惠存款(或公保年金)必須再砍一次,其中:【退休所得】 = 月退休金+優存 利息或公保年金 【現職所得】 =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2)106年起,月補償金、一次補償金等年資補償一律取消。(尚不知已退休者是否適用)
三層年金 第三層 商業年金 職業年金 (退休金) 第二層 第一層 保險年金 (公保、勞保、農保、漁保、國保)
公保VS勞保 【勞保】真的比【公保】好! 公保 勞保 ●62% VS26%,公教繳更多的保險費,卻只有很少的替代率。 提撥率 公保 勞保 提撥率 薪資的8.25% 薪資的7% 分攤比率 35% 20% 每月自繳金額 (以薪資40000元計算) 40000元x8.25%x35%=1155元 40000元x7%x20%=560元 所得替代率 (以40年資計算) 0.65%x40=26% 1.55%x40=62%
研習 行政給予←→仲裁判決 公法命令←→私法契約 個人提起←→工會代行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獨享 的【團體協約】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 裁判斷書」 行政給予←→仲裁判決 公法命令←→私法契約 個人提起←→工會代行
寒暑假-中央法律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 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 日外,餘可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 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 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 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 學校訂定。
寒暑假-教育部命令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 實施原則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 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 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 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 數為二日至七日。
寒暑假-地方規定 高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 數實施規定 寒暑假開學前1週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 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總 日數為2日至4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行訂定 之。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 勤差假管理要點」比照原高雄縣版本。
教師評鑑 鏡子? OR 刀子?
教師評鑑 試辦階段 學校要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要自願參加 全面實施 欠缺法源依據,入法?
校務會議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 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召集主持。
解聘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評審委員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 議決。
考核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 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 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四條一款(甲等)─晉級+一個月獎金 四條二款(乙等) ─晉級+半個月獎金 四條三款(丙等) ─沒晉級&沒獎金
成績考核委員會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 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 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 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 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任期一年。
超額 教師法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 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 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 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 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 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資遣。
申訴 教師法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 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 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 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 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 的三分之二。
訴訟 教師法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 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 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 定,請求救濟。
工會-法源 工會法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 之權利。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 工會。
工會-受雇者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受雇主僱用 從事工作 獲致工資者
工會-勞動人權 勞動三權 團結權─工會法 協商權─團體協約法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
教師會-法源 教師法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 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 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 全國教師會。
教師會-任務 教師法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教師會-代表 教師評審委員會 成績考核委員會 課務編配小組 課後輔導委員會
教師組織為你做了什麼? 課稅不給配套,是誰擋下的? 退休不得設限,是誰抗爭的? 評鑑不得強迫,是誰堅持的? 考核說要設限,是誰阻止的? 請假規定談判,是誰代表的? 值日改用保全,是誰出面的? 申訴陳情檢舉,是誰把關的?
產業工會為你做了什麼? 教師編制的提高,是誰要求的? 班級人數的降低,是誰督促的? 授課時數的降低,是誰努力的? 教師員額的控管,是誰建議的? 超額辦法的修改,是誰把關的? 假日研習的補休,是誰贏得的? 研習綁考績廢除,是誰爭取的?
歡迎大家加入產業工會 教師的權益,靠誰來維護?教師組織。 教師的尊嚴,靠誰來爭取?教師組織。 教師的團結,靠誰來凝聚?教師組織。 過去,您沒有機會加入教師組織,所 以白吃午餐、白搭便車。 今天,您有機會加入教師組織,希望 您奉獻一點力量給組織。 團結就是力量,邀請您加入產業工會。 有燒香有保庇,歡迎您加入產業工會。
報告完畢 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