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購建和處分 除列
除列的條件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予除列: (1)處分時 (2)預期透過使用或處分不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在除列時所產生的利益或損失,應於除列時計入損益。處分利益不得列為收入。 除列的例外規定 企業在其正常營業活動的過程中,常態性的出售其曾經用於出租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項目,則應於該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停止出租而成為待出售時,將這些資產的帳面金額轉入「存貨」。「收入」的規定認列為收入而非利益,其帳面金額應轉入銷貨成本。
除列損益的確定 1.處分 不動產、廠房設備除列時的損益,應以其淨處分價款與其帳面金額的差額計算。 (1)自願性處分:報廢、出售、交換、融資租賃的出租和捐贈。(2)非自願性處分:火災、水災及政府徵收。 甲.出售、報廢和交換 設備資產出售或報廢時,所有與其有關的費用均應計算並記錄至出售或報廢之日止,例如折舊、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並計算出售或報廢損益,將有關帳戶均加以結清。 企業有時候將舊機器汰舊換新,但並不出售,仍留作備用機器,以便在新機器發生故障時可以使用。此時舊機器仍應繼續計提折舊,直到完全折舊,或其帳面價值等於估計殘值。
( 乙.意外損失和保險 保額 共保賠償額=實際損失 共保要求額 (1)政府徵收 目前會計原則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由於非自願性原因而轉換成貨幣性資產時,即使該企業將此貨幣性資產再投資或有義務再投資以重置此非貨幣性資產,仍應認列損益。」 (2)火災保險 為了防止道德危險,保險公司在保單上通常附有共保條款。 在有共保條款的規定時,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是下列三項的最低者1.保額2.實際損失3.依共保條款公式所計算的賠償額。公式如下: 共保賠償額=實際損失 ( 保額 共保要求額 共保要求百分比 保險事故發生時資產的市價
釋例:意外損失 試作: 計算各情況下可獲得的保險賠償額。 (3)意外損失的會計處理 當意外損失發生時,例如火災或水災,所有和損失資產有關的帳戶均應調整至損失發生日的帳面金額,包括累計折舊和預付保險費。然後將損失資產的帳面金額轉入「意外損失」或「火災損失」等科目。 2.重罝 釋例:意外損失 下列為三種資產火災損失的有資料: 試作: 計算各情況下可獲得的保險賠償額。
解答 24000 80% 40000 20000 = 15000 (a) (b) (c) 24000 70% 40000 32000 = 27429 36000 75% 40000 1 ,應理賠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