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報告人:臺南服務處主任 陳震清 105年6月8日 智慧財產講座 專利商標申請與實務 報告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報告人:臺南服務處主任 陳震清 105年6月8日
大 綱介 紹 專利申請與實務 專利介紹與名詞解釋 發明、新型、設計之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專利申請策略 國際專利申請制度 商標申請與實務 商標態樣介紹 商標註冊及行政救濟流程 商標之保護要件
專利申請與實務
專利種類 專利的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3種。 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並於102年1月施行。 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 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設計專利-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 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 發明 物之發明 物質發明 物品發明 方法發明 物的製造方法 處理物的 技術方法 用途發明 (物的新用途)
構造-具有可摺傘骨之雨傘構造、對號鎖之改良構造 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 新型 物的創作 物質發明 物品創作 形狀-虎牙形狀扳手 十字形螺絲起子 構造-具有可摺傘骨之雨傘構造、對號鎖之改良構造 組合(形狀+構造)- 具有殺菌燈的逆滲透供水裝置
發明與新型專利保護標的之區別 發明 新型 物 物質 物品 方法 用途
發明與新型專利保護之異同 相同: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 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差異:發明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 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生物材料及其用途。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 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設計專利 物品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形狀 花紋 色彩 上述二者或三者之結合
設計與發明及新型專利保護之差異 設計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專利要如何申請及應備文件 專利是採屬地主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侵害專利權必須負民事責任,但是無刑事責任(自92年3月31日起)。 應備文件:申請專利,應備具申請規費、申請書1份、摘要(發明及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發明及新型) 、必要圖式各一式3份(發明)或2份(新型及設計)及相關證明文件。
專利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20年;採實體審查。 新型專利-10年;採形式審查。 設計(原新式樣)專利-12年;採實體審查。 專利權的保護是從核准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此時才開始受保護。 專利申請量、核准量固然重要,但專利商品化才是更重要。
何謂形式審查制? 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只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及實體審查是否滿足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形式審查審查哪些事項? (1)新型是否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新型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 形式記載要件是否符合專利法規。 (4)新型是否有違反單一性。 (5)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 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6)新型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 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何謂新型申請單一性? 申請新型專利,應就每一創作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創作,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者 ,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就形式審查之單一性判斷,是指不須經 檢索即可明確判斷者而言。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 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何謂新穎性? 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 一般而言,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喪失新穎性。
何謂進步性? 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
何謂產業利用性?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 一般認為專利法所指之產業應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亦即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
審查流程 實體審查委員審查 分初審、再審 程序審查委員審查 再審會換審查委員 申請書 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 圖式 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專利三要件 單一性 是否可據以實現 實體審查委員審查 分初審、再審 再審會換審查委員
一案兩請( §32 ) 修正前 同一人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修正後 同一人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同一人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均不以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提要件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提示( §116 ) 修正前 修正後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均不以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提要件
一案兩請(§32) 同一人相同創作 不同日 發明先 針對新型舉發成立撤銷專利 新型先 發明核駁 同日 擇一 選發明 新型視為自始不存在 理論上新型應核駁,但新型形式審查會先准 針對新型舉發成立撤銷專利 新型先 發明核駁 同日 擇一 選發明 新型視為自始不存在 選新型 未選擇 新型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
申請日應備文件 申請書 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 必要之圖式 發明專利 專25Ⅱ 圖式 新型專利 專106Ⅱ 說明書、圖式 設計專利 專125Ⅱ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發明(新型)專利:專施16(專施45準用) 設計專利:專施49 發明(新型)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姓名、國籍 聲明事項(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 設計專利:專施49 設計名稱 申請人、代表人、代理人、設計人同上 聲明事項(優惠期、國際優先權)
發明(新型)說明書 說明書 修法前 修法後(專施17) 發明名稱 摘要 技術領域 先前技術 發明內容 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圖式簡單說明 實施方式 實施例 符號說明 生物材料寄存 發明說明 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所欲解決之問題 技術手段 功效 主要元件符號說明 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新型)說明書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說明書未依前述順序、方式及標題撰寫,但具備說明書之內容時,程序審查 時仍續行程序;實體審查時將由審查人員依職權通知修正 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完整反映其範疇(category),例如物或方法 發明名稱中不得包含非技術用語及模糊籠統之用語 發明名稱 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發明申請案無圖式者,其「圖式簡單說明」及「符號說明」二項欄位可填寫「無」 符號說明
發明(新型)說明書 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之生物材料寄存欄位中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4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例:【0001】、【0002】、【0003】…等 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之生物材料寄存欄位中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申請專利範圍 獨立項 附屬項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專施18、19 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 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附屬項 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 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專施18、19
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應至少載明1項請求項,有2項以上時,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若請求項未編號或未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排列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申請專利範圍續行程序
發明(新型)圖式 原則: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並註明圖號及符號 例外: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圖式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者,若能直接再現並符合圖式所適用之規定,得以照片取代。若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現整體發明內容者,得以彩色照片為之 例如:金相圖、電泳圖、電腦造影影像圖、細胞組織染色圖、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等等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圖式續行程序: 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而未參照 未註明圖號及符號 不清晰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僅為照片或流程圖,經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設計說明書 圖說 說 明 書 圖 式 修法前 修法後(專施50) 新式樣物品名稱 創作說明 物品用途 創作特點 圖面說明 設計名稱 設計說明 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 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 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 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 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說明書如有載明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惟欠缺設計名稱者,將通知限期修正,而不影響申請日 設計說明書 說明書必須載明設計名稱,如未載明設計名稱,且未載明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者,等同未提出說明書,將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說明書如有載明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惟欠缺設計名稱者,將通知限期修正,而不影響申請日
設計名稱 整體設計 部分設計 成組設計 圖像設計 記載為「XX物品」 記載為「XX物品之組件」、「XX物品之部分」 專施51
設計為物品之全部設計(整體設計) 設計名稱:咖啡機 專利證書號:D148962
設計為物品之部份設計(部分設計) 設計名稱:運動鞋之部分
設計為物品之電腦圖像及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圖像設計) 設計名稱:手機之通話圖像
設計為成組物品設計(成組設計) 設計名稱:一組音響
設計說明 原則 應敘明 必要時得簡要敘明 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 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專施51 圖式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像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 必要時得簡要敘明 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 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專施51
設計圖式 圖式標示不符合規定、未標示,或不清晰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依原圖式續行程序 所稱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圖式標示不符合規定、未標示,或不清晰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依原圖式續行程序 設計專利申請案如備具圖式,即賦予申請日。至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視圖是否足夠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將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指定代表圖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指定代表圖以1個為原則。如圖式中並無適合作為代表圖者,應於指定代表圖欄位載明「無」 申請人未指定代表圖,或雖已指定代表圖但未列出代表圖之主要符 號並簡要說明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續行程序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以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申請人未指定代表圖,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續行程序 申請人指定之代表圖,經審查認為其指定不適當者,得通知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例如:指定之代表圖為習知技術圖、指定之圖式並非為最能代表該創作之技術特徵者 專施21Ⅴ、54Ⅱ
申請文件共通事項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未打字或印刷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申請人或代理人如有編寫內部管理案號之必要者,請縮小字體置於頁面左下角 不宜填寫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專施22
申請文件共通事項 增訂明顯錯誤得依職權訂正 適用情形 專施3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得依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增訂明顯錯誤得依職權訂正 對於微小之瑕疵,如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之明顯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圖式上錯誤之圖式標號或不必要之說明文字等,得依職權訂正,無待申請人同意,以快速審理 此於現行新型專利審查基準已有規定,並於實務上行之有年 適用情形 專施35
申請日認定 過渡期間如何認定平信郵寄之申請日 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本局為準 如係郵寄者,不論是否以掛號方式郵寄,均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 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本局之 日為準(專施5) 郵寄方式,指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文件寄達 民間快遞送局之文件,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過渡期間如何認定平信郵寄之申請日 平信信封加蓋之郵寄地郵戳日期為101年12月31日以前(含當日)者,以實際到局日認定申請日 平信信封加蓋之郵寄地郵戳日期為102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者,以郵戳日期認定申請日
申請人 v. 申請日 申請態樣 處理原則 申請時載明『申請人容後補呈』,嗣後補正申請人為A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逾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受理 發明人為甲,申請時載明『申請人為A』,嗣後主張『申請人為B』 提出A讓與B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維持原申請日 提出甲讓與B之證明文件,請求更正申請人→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 發明人為甲,申請時載明『申請人為A』,嗣後主張『申請人為AB』 提出A讓與AB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維持原申請日 提出甲讓與AB之證明文件,請求更正申請人→以確立AB為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 發明人為甲,申請時載明『申請人為AB』,嗣後主張『申請人為A』 提出AB讓與A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維持原申請日 提出甲讓與A之證明文件,請求更正申請人→維持原申請日
說明書有部分缺漏 說明書頁碼不連續 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相符(如附有8個圖式,但只有5個圖式之說明) 處理方式 法效 補正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優先權(注意不能增加新申請標的)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復不影響技術內容之揭露 未補正亦未申復 申請案不受理 補正後撤回全部補正文件 再來談部分缺漏,部分缺漏將導致技術揭露的不完整,自然應該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除非有細則21條但書的適用,也就是可見於申請案所主張之優先權先申請案。這部分各國的相關規定,請參見附件2-7。我們參酌國外的規定,並依我國法制作修正, 在這裡將基準修訂後的處理原則簡單作表說明. 本次基準修正後,處理原則是….。過去基準在這地方的規範與申請主義的原則不盡相符, 對賦予申請日的規定不夠精確,致實務作業造成符合或不符合取得申請日規定之申請案皆賦予申請日, 申請案如果逾越法規, 日後權利爭訟時恐怕會有爭議, 為了提升審查品質,保障申請人, 因此基準在這個地方作了修正.本次的修訂不僅符合專利法的精神,也大致與世界各國的規定符合。 專施24、40、55
申請專利範圍部分缺漏 程序審查時將通知修正, 申請專利範圍頁碼不連續 不影響申請日 申請專利範圍項號不連續 屆期未修正亦未申復者,仍續行審查程序(實體審查時再行處理)
圖式全部或部分缺漏 處理方式 法效 圖號不連續 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相符(如只附有5個圖式,但有8個圖式之說明) 說明書有圖式之記載,但未檢送圖式 處理方式 法效 補正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優先權(注意不能增加新申請標的)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但設計圖式不得自始全部欠缺 申復不影響技術內容之揭露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但 新型或設計圖式不得全部欠缺 未補正亦未申復 申請案不受理 補正後撤回全部補正文件 新型或設計圖式不得全部撤回
申請人 下列申請案之申請人應相同 申請人不同時,將通知補正,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 v. 先申請案 先申請案(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使先申請案(原申請 案)之申請人與後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衍生設計案)之申請 人一致 分割案之申請人可檢送由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簽署之申請權讓與 證明文件,此時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可不一致
發明人 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如有多人時,應於申請書上全部記載 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 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發明人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 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如因發明人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切結書代之 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再審查 新法施行前(101/12/31含當日)提出之再審查申請,其再審查期間是否合法,係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為計算標準,即以日為計算單位 新法施行後(102/1/1含當日)提出之再審查申請,其再審查期間是否合法,係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為計算標準,即以月為計算單位 新法施行前審定之案件,於新法施行後提出再審查者,將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期間計算之 發明、設計專利再審查期間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於申請再審查期間內,非以再審 查程序表示不服者,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若實為提起再審查之意思 ,應依再審查程序辦理 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對於不准專利之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 行政訴訟程序
修正 新法刪除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得申請修正之期間限制。但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或最後通知者,僅得於通知之期限內修正(專43) 發明專利(專施36)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專施59) 修正申請書一式2份 修正申請書一式1份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 一式1份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 (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前一式3份,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後一式2份) 一式2份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專利權之復權(§70)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申請回復專利權 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 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
專利權之復權(§52、70) 公告 公告 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取得專利權 第1年專利年費 3 個月內 6個月內 繳費領證期間 復權期間 繳納證書費及2倍第1年年費 101.12.31 專利權屆期 102.6.30前 補繳2倍年費 103.6.30前 補繳3倍年費 恢復專利權 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 6個月內 1年內 公告 年費補繳期間 最多補繳2倍專利年費 復權期間 繳納3倍專利年費 專利權效力不及於: 專利權消滅後,至申請回復專利權效力之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第三人得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繼續利用
專利申請策略 1.申請時機 2.申請類型選擇 3.申請範圍之考慮 4.申請國家及區域之選訂 5.申請順序 一、技術是否專利化之先期評估 1.研發方向是否正確 2.技術公開是否嚴重影響商業利益 3.有無獲得專利以外的替代保護方案 一、技術是否專利化之先期評估 1.專利之屬性及權能 2.技術以專利保護之價值 3.可專利性之法定標的及產業利用性 4.可專利性之實質判斷 二、可專利技術 1.申請時機 2.申請類型選擇 3.申請範圍之考慮 4.申請國家及區域之選訂 5.申請順序 三、專利申請布局
專利合作條約制度(PCT) PCT專利特色 比一年的優先權更長的時間來決定要進入哪些國家審查(30個月) 源自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統一申請程序、形式審查、檢索報告及公布 提出一件國際申請,將來進入各國以後,獲得相同效力之專利保護 可同時指定超過140個以上的專利申請國家/區域,EPO也是指定國之一!! 申請後18至30個月內再決定最終之指定國 簡化專利申請手續 非取得PCT國際專利,亦非取得世界專利!! PCT專利特色 比一年的優先權更長的時間來決定要進入哪些國家審查(30個月)
PCT申請人之資格 專利合作條約締約國之居民或國民(包括自 然人或法人) 同一申請案多數申請人中至少一位符合規 定即可 同一申請案不同申請人可指定不同指定國 如指定美國,則發明人必須作為申請人 臺灣非PCT締約國 國際申請實務上臺灣國民必須透過中國之「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申請 ,有風險
PCT申請流程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16 優先權日/PCT申請日 18 20 28 30 (月) 國際檢索報告 國際公開 進入各國 進入各國 國際初步審查 國家階段(第二階段) 國際階段(第一階段) 請求展延
PCT申請V.S.各國申請流程 第一國申請 各國申請 主張優先權 12 30 (月) 第一國申請 進入各國 主張優先權 PCT申請
歐洲專利(EP Patent)特色 核准、核駁一次決定 單一申請程序 國際申請,國際審查,與PCT不同 可同時指定多達38國的專利申請 指定7國以上,只需負擔7國之指定費 公開後6個月內決定最終指定國 一次申請,多國保護 簡化專利申請手續 核准、核駁一次決定
模擬案例 甲公司新開發一項技術擬申請TW,US及其他30多國(皆為巴黎公約會員國),就時間及經費考量上應如何佈局? 佈局方式一: 12 30 (月) TW申請 進入各國 PCT申請 US申請 注意須符合PCT申請人資格
模擬案例 透過大陸申請PCT,不受理主張TW優先權 需透過其他會員國申請,但需注意申請資格 佈局方式二: 12 30 (月) 進入各國 12 30 (月) 進入各國 PCT申請 TW申請 透過大陸申請PCT,不受理主張TW優先權 需透過其他會員國申請,但需注意申請資格
模擬案例 佈局方式三: TW申請 18~30個月 進入各國 PCT申請 注意須符合PCT申請人資格
1.進入系統 國內外專利暨非專利資料庫入口網
1.進入系統 使用者登入---外部民眾使用帳號 i005
商標申請與實務
申請註冊商標之態樣 商標 團體 標章 證明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顏色商標: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標誌 立體商標:以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作為識別標誌 非傳統商標-顏色、立體 顏色商標: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標誌 立體商標:以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作為識別標誌
動態商標:以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作為識別標誌 非傳統商標-聲音、動態 聲音商標: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識別標誌 動態商標:以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作為識別標誌
全像圖商標:以視角差異所產商圖像變化作為識別標示 新增商標-全像圖、氣味、觸覺 全像圖商標:以視角差異所產商圖像變化作為識別標示 歐盟全像圖商標:法商VIDEO FUTUR ENTERTAINMENT GROUP SA 第9類計算機、CVD 美國全像圖商標: AMERICAN EXPRESS CO 第36類信用卡等服務 其他:例如以氣味、觸覺作為識別標誌 目前國內尚無註冊案例 商標圖樣須符合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的要件 申請人須證明商標已具有後天識別性
證明標章 係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
團體標章 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 意即純粹表彰團體會員身分。 註冊第01697093號 臺灣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 專用期間:104/3/1至 114/2/28 表彰臺灣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會籍。
團體商標 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 指定服務 指定商品 腳底按摩、按摩、芳香療法之治療 茶葉、紅茶、綠茶、清茶、茶葉袋茶等
商標功能 識別 來源 廣告 促銷 品質 保證 累積 財富 替代性高的商品,消費者的商標忠誠度相對低,奢侈品的忠誠度相對高。 侵害商標權的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商標註冊流程圖 行政訴訟上訴審 審定失效 核發 註冊證 商標申請人 申請註冊 程序審查 實體審查 訴願 行政訴訟第一審 註冊費 提出異議 經濟部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申請註冊 核駁 駁回 程序審查 實體審查 訴願 行政訴訟第一審 駁回 行政訴訟上訴審 30日 2個月 20日 核准 30日 註冊費 未繳納 不服處分 3個月 提出異議 繳納 審定失效 公告註冊 申請評定 處分 申請廢止 核發 註冊證 2019/5/11
商標之保護要件 積極要件:商標必須具備之要件 指商標之識別性或第二層意義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識別功能,使相關消費者 得以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故識別 性之要求最主要乃源自於識別功能。其對於商 標之註冊具有重要之意義,因此識別性之要求 乃為商標保護時不可或缺的因素。 2019/5/11
商標之保護要件 消極要件:商標不可具備之要件 指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 定之事項,共十五款 是否具備不得註冊之事由,除有特別規定 係以申請時為判斷時點外,原則上應以審 查時為判斷時點。 2019/5/11
商標之保護要件 積極要件的判斷 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關係-識別性之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消費者之認知-關於識別性之判斷,在一般日常用品,故應以一般大眾為判斷標準,但當商品或服務流通於專業人士之間,應依專業人士之觀點。 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方式-指是否確實將申請的商標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2019/5/11
識別性的判斷因素 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 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以我國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具/不具先天識別性標識 不具先天識別性 具先天識別性 描述性商標 獨創性商標 descriptive marks 暗示性商標 suggestive marks 任意性商標 arbitrary marks 獨創性商標 fanciful marks 其他不具識別性 Other non-distinctive signs 通用名稱 generic names 描述性商標 descriptive marks 「美味、新鮮」使用於吐司;「燒烤」使用於餐廳 「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蘋果 APPLE」使用於電腦、手機; 「LEATHER」使用於飲料 「烏龍茶」使用於茶、茶飲料商品 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 「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
「說明性」與「暗示性」 消費者認知 運用想像力的程度 辭典定義 判斷一般人對該標識的說明程度 市場同業使用情形 網路檢索、報紙、雜誌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品/服務說明限於明顯直接描述 第18類:皮夾、錢包、腰包、皮箱、行李袋、鞋袋、鑰匙包、購物袋、化妝包、旅行袋、皮包背帶、登山袋、露營袋、皮包握把、行李箱、化妝箱、皮包、書包、背包、手提包。 所謂「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係指依社會一般通念,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亦即該標識為對於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性質等特性之直接且明顯描述,因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而不具識別來源之功能,即不得申請註冊,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又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倘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明顯直接描述,而係以隱含譬喻方式間接暗示商品或服務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仍具有先天識別性而得註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60、1163號、102年度判字第548號判決參照)。 外國文字作為商標是否為描述性文字,應以國內相關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是否習知該文字意義為準(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48號判決參照)。 我國國人相關語言文字係以中文為主,衡諸「貂皮」之稀有性、珍貴性及高價性,須極其謹慎保管與使用,而「登山袋、露營袋」係用登山、露營等戶外活動,重在耐磨、耐髒、易清洗等實用性考量,實難以「貂皮」作為「登山袋、露營袋」商品之材質。參以目前市場上尚無何「登山袋、露營袋」商品實際使用「貂皮」作為其材質之情形,就國內相關消費者於購買「登山袋、露營袋」時,難使其認知其為「登山袋、露營袋」商品材質之說明,或與該等商品之材質產生直接聯想。 2013/8/2
外文與指定服務無關or關連性極低 外文「nidBox」,並非固有之外文單字,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字義,屬一新創之外文詞彙。 第35類:網路拍賣、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廣告代理等。 第41類: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書刊之發行、雜誌之出版等。 第42類:電腦動畫之製作、電腦動畫之設計、電腦繪圖等。 外文「nidBox」,並非固有之外文單字,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字義,屬一新創之外文詞彙。 系爭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於第35、41、42類服務,與被告就系爭註冊商標之外文「nidBox」解釋之「網路介面裝置或網路接口設備之箱盒、撥號網路箱盒」等電腦硬體設備相較,難認有何關聯性。 系爭註冊商標之外文部分不具特定意義,且縱依被告所解釋之特定意義,亦與系爭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類別無關或其關連性極低,況系爭註冊商標非單純文字商標,另與圖形相結合,故難認對系爭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而言,無法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 外文部分與指定使用之服務無關或其關連性極低 2013/8/2
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 說明性標語 非說明性標語 例: 標語中包含具識別性文字商標,通常識別力較高,但若整體為商品/服務說明,仍不具識別性。 例: 「水是最好的藥」/汽水、蒸餾水 「幫助您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教育 「有青,我就是世界」/啤酒 「不在辦公室 也能辦公事」/行動電話通訊傳輸等服務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成語 隱含譬喻的成語 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 第14類:胸針。 第3類:洗潔精。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識別性查詢方式 查詢字典 搜尋網頁 我國前案資料 他國註冊資料 行政救濟資料 查詢中文、外文辭典、維基百科等網路辭典及百科資料 以google、YAHOO等入口網站搜尋其他業者使用情形 檢索該商標圖樣實際使用情況,是否作為說明性標識 搜尋網頁 查詢我國核准及核駁情形,如有在先相關案件,檢視前案核駁理由及爭議案處分書理由 我國前案資料 查詢該商標圖樣各國准駁情形及核駁理由,例如:美國USPTO、日本JPO、歐盟EUIPO、WIPO、TMview等 他國註冊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相關判決見解 經濟部訴願會訴願決定書 行政救濟資料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案例一 第32類:汽水;賽爾茲碳酸水;蘇打水;礦泉水;果汁;不含酒精濃縮果汁。 2013/8/2
查詢字典 2013/8/2
查詢入口網站資料 2013/8/2
查詢入口網站資料加””引號 2013/8/2
查詢網頁資料 2013/8/2
案例二 第29類:肉類及肉類製品,包括牛肉及牛肉製品。 2013/8/2
查詢網路字典 2013/8/2
查詢搜索引擎 2013/8/2
查詢網頁資料 2013/8/2
其他同業使用情形 2013/8/2
查詢我國准駁情形-商標檢索系統 2013/8/2
查詢他國准駁情形-USPTO 2013/8/2
識別性核駁條款的適用 29-1-2「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29-1-3「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29-1-1「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29-1-2「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29-1-3「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取得後天識別性 第1款或第3款原不具識別性標識,經由使用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商§29Ⅱ) 稱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後天識別性案例 使用於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等服務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4810」/鋼筆、原子筆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後天識別性證據 商標的使用方式、時間長短及同業使用情形 銷售量、營業額與市場占有率 廣告量、廣告費用、促銷活動資料 銷售區域、市場分布、販賣據點或展覽陳列處所的範圍 各國註冊證明、市場調查報告 2019/5/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之識別性或第二層意義 商標因其識別性之強弱大致可分為獨創性商標、 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等幾種。 商標之識別性並非永遠不變的,其可能因時間之 增長而消長。 商標固須具識別性者,始得註冊,但並非無 例外規定。換言之,雖不具有識別性,但如 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 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仍得註冊。此即「第 二層意義」。 2019/5/11
藍色小藥丸 108 64/04/01 註冊1411857 95/02/16 註冊1195779 87/01/16 註冊792292 86/08/16 註冊771202
『威而鋼』『viagar』近似之判斷 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參考因素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109 下列商標申請皆因混淆誤認之虞而核駁在案: 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參考因素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異議 公眾審查制度 註冊前異議制度—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並予以公告後,經過三個月異議期間,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方准予註冊。 註冊後異議制度—2003年修正,任何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權責機關提起異議。 2019/5/11
評定 評定事由—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時 提起評定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 提起時間— 違反第29條第1項第1、3款、第30條第1項第9~15款或第65條第3項:註冊公告日起五年內 違反第30條第1項第9、11款係屬惡意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2019/5/11
廢止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 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2019/5/11
訴願 2019/5/11
行政訴訟第一審 2019/5/1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模式 201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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