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应 用 介 绍 陈 亚 亮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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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应 用 介 绍 陈 亚 亮 2010年12月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 七、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八、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九、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十、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如:遭受灾害(地震、火灾、爆炸、撞击)受损的建筑,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的建筑等。

二、抗震鉴定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如:闽建设(2002)37号《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福建省区划一览表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1975年编制《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试行),9月正式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探索抗震鉴定的基本技术与管理方法

2. 蓬勃开展阶段(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 该阶段的特点: 建立了抗震鉴定的管理体制,采用普查、分类、排队、立项,然后按抗震鉴定、设计审批、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对抗震鉴定技术及时进行总结,为第三阶段奠定了技术基础。

3.综合发展阶段(1989~200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GB50011-2001) ● 2001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颁布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 抗震鉴定与建筑功能改造紧密结合。 抗震鉴定的要求扩大到6度区。 强调建筑抗震能力的综合分析。

4.汶川地震后(2008.5.1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 该阶段的特点: 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1. 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95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当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78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的抗震鉴定未提及。 09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含烂尾楼)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建筑、危险房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几点说明: ⑴ 对新建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属于判断房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抗震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质量要求;对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是从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构造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⑵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⑷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⑴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89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1993年7月1日) ⑵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01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2003年1月1日) ⑶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注意:标准中给出的是最低后续使用年限,有条件时宜选择更长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得随意减少后续使用年限。

3.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30年:A类建筑抗震鉴定,基本沿用95标准方法,主要增加7度(0.15g)和8度(0.30g)的相关内容,但对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有较明显的提高。 40年:B类建筑抗震鉴定,相当于89设计规范方法,同时考虑了01规范比89规范放松的要求,对于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由于本地区提高设防烈度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而进行抗震鉴定时,当选择40年的后续使用年限确有困难时,允许略少于40年。 50年:C类建筑抗震鉴定,现行设计规范方法。

4.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89规范→2001规范→2010规范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根据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与三个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⑴“三个水准”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⑵ 现有建筑同样要保证大震不倒,但小震可能会有轻度损坏,中震可能损坏较为严重。 ⑶ 上述设防目标是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因此从概率意义上现有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

设计使用年限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地震作用相对比 例 系 数 0.37 0.59 0.75 0.88 1.00 1.10 1.20 1.28 1.36 1.43 设计使用年限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地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 6度 0.57 0.76 0.90 1.00 1.08 1.15 1.21 1.26 1.30 7度 0.47 0.71 0.87 1.11 1.20 1.28 1.35 1.41 8度 0.34 0.63 0.84 1.13 1.25 1.43 1.51 9度 0.27 0.81 1.17 1.32 1.45 1.54 1.61

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 ⑴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⑵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⑶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⑷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医疗建筑:包括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教育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6.适度提高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⑴ 乙类建筑,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⑵ I类场地上的乙类建筑,其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不降低。(3.0.6) ⑶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控制。(5.2.1、5.3.1及表注) ⑷ A类砌体房屋中属重点设防类的,在第一级鉴定中增加了对构造柱设置的鉴定内容(5.2.4),不符合要求时需对综合抗震能力予以折减(5.2.14)。

⑸ 构造柱的设置:按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横墙较少的教学楼还要按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其中外廊或单面走廊的按再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5. 2 ⑸ 构造柱的设置:按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横墙较少的教学楼还要按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其中外廊或单面走廊的按再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5.2.4、5.3.5) ⑹ 不允许独立砖柱支承大梁,跨度较大的乙类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5.2.2、5.3.3) ⑺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2.1、6.3.2) ⑻ 框架结构增加了强柱弱梁验算要求。(6.2.1、6.3.2) ⑼ A类框架结构增加了6度区的配筋构造鉴定要求。(6.2.3) ⑽ B类框架要求进行变形验算。(6.3.10) ⑾ 乙类建筑不允许采用内框架或底层框架结构。(7.1.1)

7.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⑴《鉴定标准》各类结构均增加了B类建筑的鉴定方法。 ⑵ 地震作用计算考虑了场地处于不利地段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4.1.3、5.2.13、5.3.12、6.2.14、6.3.11) ⑶ 增加了7度(0.15g)、8度(0.30g)地区的鉴定内容 (3.0.6、4.2.9、5.2.9、5.2.13、5.3.18、6.2.4、 7.2.6、7.2.9、7.2.10) ⑷ 底层框架房屋的鉴定要求加严(7.2.2、7.3.2) 底层与过渡层的刚度比、底层柱轴压比、过渡层的材料强度

GB 50023抗震鉴定标准1995版与2009版的比较 项目 1995 2009 适用范围 78以前,烈度提高 所有现有建筑 设防目标 中震可修 随后续年限而变 烈度分档 6、7、8、9 增加7.5、8.5 检查手段 逐级筛选 分类+分级 验算要求 简化方法 简化法+规范法 衡量指标 综合抗震能力 鉴定结论 通过,维修、加固、改换、更新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抗震概念鉴定)

抗震鉴定的基本程序

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⑴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⑵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⑶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⑷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

几 点 说 明 ⑴ 建筑现状的调查,主要有三个内容:建筑的使用状况与原设计或竣工时有无不同;建筑存在的缺陷是否仍属于“现状良好”的范围,需从结构受力的角度,检查结构的使用与原设计有无明显的变化;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⑵ 现状良好:涉及施工质量和维修情况,是介于完好无损和有局部损伤需要补强、修复二者之间的一种概念。抗震鉴定时要求建筑的现状良好,即建筑外观不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现存的质量缺陷属于正常维修范围之内。

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 产权单位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砌体 □钢筋混凝土 □内框 □底框 □钢结构 □砖石木 □土木 □其他 □钢结构 □砖石木 □土木 □其他 设计图纸 □有 □无 建筑总高 层 数 平面 形式 原设防分类 □甲 □乙 □丙 □丁 现设防分类 基础形式 □浅基础 □深基础 □其他基础形式 □无基础 楼板形式 □预制板 □现浇板 □木楼板 □其他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建 造 时 设防烈度 □6 □7 □8 □9 □无设防 现设防烈度 □6 □7 □8 □9 □无设防 历 史 改造情况 建造时间 改造时间 改造资料 □完整 □不全 □无 改造内容 □增层 □结构拆改 □改变功能 □其他 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GB50011-2001(2008) □GB50292-1999 □JGJ125-99(2004) 其 他 基本情况表

2.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方法 第一级鉴定: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 第二级鉴定:抗震验算+构造影响=综合抗震能力评价 综合抗震能力=承载能力+变形能力(抗震概念鉴定) ⑴承载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措施(考虑构造影响系数) ⑵抗震构造措施较好时,如砌体房屋有圈梁和构造柱形成约束时,可酌情降低承载力要求(0.95和0.9)

A、B类建筑分级鉴定方法的异同: A类建筑:逐级鉴定、综合评定。第一级鉴定通过时,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B类建筑:并行鉴定、综合评定。需进行两级鉴定后,根据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评定。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

3. 抗震鉴定的区别对待原则 ⑴ 设防烈度的高低(不同烈度区检查的内容不同) 砌体结构:层数、高度、抗震墙间距、材料强度、易损易倒构件、墙体布置、整体性连接 钢砼结构:易损易倒构件、节点连接、框架跨数、构件配筋、材料强度、规则性、轴压比 ⑵ 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对抗震措施的要求不同) ⑶ 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 构造措施不同、检查内容不同(如构造柱设置)

3.区别对待(续) ⑷ 结构类型的不同(检查重点、项目内容与要求不同) ⑸ 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的区别 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鉴定时只需对重要部位、关键部位进行仔细检查

3.区别对待(续) ⑹ 在抗震鉴定中,将构件分成具有整体影响和仅有局部影响两大类,予以区别对待。 整体影响:以组成主体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为主,不符合抗震要求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较大,采用“体系影响系数”来表示。 局部影响:指次要构件、非承重构件、附属构件和非必需的承重构件(如悬挑阳台、过街楼、出屋面小楼等),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只影响结构的局部,有时只需结合维修加固处理,采用“局部影响系数”来表示。

3.区别对待(续) ⑺ 场地、地基基础和周围环境影响:I类场地、全地下室结构降低鉴定要求,复杂场地、密集建筑(含防震缝)提高鉴定要求。 *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 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 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 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综合抗震能力: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S≤ψ1ψ2R /γRa =R*(ψ1ψ2/γRa) ψ1:构造的整体影响系数,如圈梁、构造柱、梁柱节点等整体连接构造。 ψ2: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如局部尺寸、楼梯间等

4.综合抗震能力评定(续)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后映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要求的不同。 B类建筑:取现行规范值。考虑到与现行规范地震作用及效应的差异,相当于取后续使用年限40年,地震作用相对比例系数为0.88。 A类建筑:取现行规范值的0.85倍。地震作用计算按B类建筑方法,相当于地震作用相对比例系数取0.85×0.88=0.75,即取后续使用年限30年。

4.综合抗震能力评定(续) 抗震承载力计算的简化方法(面积率方法,砌体结构) βc=ψ1ψ2β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A/(Abξ0λ) (面积率简化计算方法) λ-烈度影响系数 A类:6~9度取0.7、1.0、1.25、1.5、2.0、2.5 B类:6~9度取0.7、1.0、1.50、2.0、3.0、4.0 A类建筑推荐使用简化方法、B类建筑推荐使用规范方法

4.综合抗震能力评定(续) 抗震承载力计算的简化方法(屈服强度系数法,钢筋砼) βc=ψ1ψ2ξy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ξy=Vy/Ve (面积率简化计算方法)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按标准值、实际配筋计算 Ve-楼层小震弹性地震剪力标准值,按底部剪力法计算

5.抗震鉴定结论(条文说明) 符合抗震鉴定要求: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根据不符合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抗震减灾对策: 维修:少量次要构件不符合要求,综合维修处理。 加固:不符合鉴定要求,从政治、经济、技术的角度,通 过加固能达到鉴定要求。(建议鉴定报告中给出加固方案) 改变用途:不符合鉴定要求,但可通过改变用途降低设防类别,使其通过加固或不加固达到新的鉴定要求。 更新:结合规划拆除,短期使用的需采取应急措施。

六、场地、地基和基础

基本原则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 考虑到场地、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和处理的难度较大,而且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导致的实际震害例子相对较少,规范缩小了鉴定的范围,主要列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有利、不利、危险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有利地段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建筑。 注:⑴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⑵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不利地段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按照01抗震规范第4.1.8条的要求,地震影响系数增大系数1.1~1.6。 汶川地震中,危险地段的房屋严重破坏,强风化岩地基上的建筑也有明显的震害,鉴定时需予以注意。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含液化土的缓坡(1o~5o)或地下液化层稍有坡度的平地,在地震时可能产生大面积的土体滑动(侧向扩展),在现代河道、古河道或海滨地区,通常宽度在50~100m或更大,其长度达到数百米,甚至2~3km,造成一系列地裂缝或地面的永久性水平、垂直位移,其上的建筑与生命线工程或拉断或倒塌,破坏很大。海城地震、唐山地震中,沿海河故道和陡河、滦河等河流两岸都有这种滑裂带,损失甚重。

危险地段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岩土失稳造成的灾害,如滑坡、崩塌、地裂、地陷等,其波及面广,对建筑物危害的严重性也往往较重。鉴定需更多地从场地的角度考虑,因此应慎重研究。

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列出了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对震损建筑,尚应检查因地震影响引起的损坏,如有无砂土液化现象、基础裂缝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⑴ 丁类建筑。 ⑵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⑶ 6度时各类建筑。 ⑷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震造成的地基震害,如液化、软土震陷,不均匀地基的差异沉降等,一般不会导致建筑的坍塌或丧失使用价值,加之,地基基础鉴定和处理的难度大,因此,减少了地基基础抗震鉴定的范围。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液化初判)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第4.3.3条) 对于独立基础和条基,95版规定的1.5倍的基础宽度不一定能满足部分消除地基液化的深度要求,在8、9度时,可能会造成因液化或震陷使建筑坍塌或丧失使用价值。故对95版的规定加以调整,取消了“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⑴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⑵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⑶ 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规范规定的条件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软土震陷初判) 1) 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 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软土震陷问题,只在唐山地震时津塘地区表现突出,以前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并不具有广泛性。唐山地震中,8、9度区地基承载力为60~80kPa的软土上,有多栋建筑产生了100~300mm的震陷,相当于震前总沉降量的50%~60%。 研究表明,8度时软弱土层厚度小于5m可不考虑震陷的影响,但9度时,5m产生的震陷量较大,不能满足要求。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⑴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第4.2.1和4.4.1条) ⑵ 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砌体房屋和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建筑物的存在加大了液化土的固结能力。研究表明,正应力增加可提高土的抗液化能力。当砂性土达到中密时,剪应力的加大亦使抗液化能力提高。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III、IV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4.2.7)计算,即考虑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7取(1.0~1.2)。 注:1)可考虑的岩土类别主要有: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8年以上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00kPa的粘土。 2)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岩石和碎石类土的压密作用及物理化学作用不显著;硬粘土的资料不多;软土、液化土和新近沉积粘性土又有液化或震陷问题,承载力不宜提高,故提高系数均取1.0。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传力的分布范围),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指柱间支撑的柱基、拱脚等。震害及分析证明地坪可以很好地抵抗结构传来的基底剪力。 地坪一般是混凝土的,属脆性材料,而土是非线性材料。二者变形模量相差4倍,当地坪受压达到破坏时, 土中的应力甚小,二者不在同一时间破坏,故可选地坪抗力与土抗力二者中较大者进行验算。

4.2.8 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10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场 地 场地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场地影响 □有利 □不利 □危险 □不详 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排查(6、7度) □进行 □不进行 7~9度区建筑场地是否有不利地段 注:有不利地段,应对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注: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地基和基础 地基基础 现 状 □ 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 □ 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 现状鉴定 □ 无严重静载缺陷 □ 有严重静载缺陷,需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可不进行 抗震鉴定 □ 丁类建筑。 □ 6度时各类建筑。 □ 7度时地基基础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否则,因待排查建筑存在(为) ,故需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注: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静载下的承载力。

第一级鉴定: 1.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下列情况不进行液化影响判别 □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 符合现行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基础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下列情况不进行地震作用下沉陷估算 □ 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 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建筑,下列情况不进行抗震验算 □ 现行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 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第二级鉴定:按鉴定规范4.2.6-4.2.10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的验算。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结 论 □ 该建筑所在场地对抗震有利,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 该建筑处在危险地段,应迁离或采取应急措施; □ 该建筑地基基础不存在软弱土、饱和沙土和饱和粉土情况,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 该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软弱土、饱和沙土和饱和粉土情况,但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即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 该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软弱土、饱和沙土和饱和粉土情况,不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即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进行处理。

七、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

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一般规定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一级鉴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二级鉴定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实例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5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6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多层砌体检查的具体项目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主要构件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A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第一级鉴定分两种情况。对刚性体系的房屋,先检查其整体性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当整体性良好且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连接良好时,可不必计算墙体面积率而直接按房屋宽度、横墙间距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来判断是否满足抗震要求,不符合时才进行第二级鉴定;对非刚性体系的房屋,第一级鉴定只检查其整体性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并需进行第二级鉴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分四种情况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分析判断。一般需计算砖房抗震墙的面积率,当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房屋的层数在7、8、9度时分别超过六、五、三层,需按设计规范的方法和要求验算其抗震承载力,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取值与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相同。当面积率较高时,可考虑构造上不符合第一级要求的程度,利用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来综合评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 甲、乙、丙级鉴定分别指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B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与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相同的是,同样对结构体系、材料强度、整体连接和局部易损部位进行鉴定。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B类多层砌体房屋两级鉴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一级鉴定

A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一级鉴定基本内容 结构核查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结构体系 刚性体系要求 横墙间距 高宽比 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规则性 不小于6m跨大梁支承 楼、屋盖类型 承重墙体材料强度等级 砖 砂浆 整 体 性 连接构造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构造柱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表5.2.1 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m)和层数限值 1. 高度和层数检查(5.2.1) 表5.2.1 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墙体厚度 (mm) 6度 7度 8度 9度 高度 层数 普通砖实心墙 ≥240 24 八 22 七 19 六 13 四 180 16 五 10 三 多孔砖墙 180~240 普通砖空心墙 420 300 普通砖空斗墙 240 混凝土中砌块墙 混凝土小砌块墙 ≥190 粉煤灰中砌块墙

对高度和层数的几点说明 抗震横墙较少的房屋,高度和层数应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乙类设防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当乙类设防的房屋属于横墙较少时,需比表5.2.1内的数值减少2层和6m。

对超层超高的处理 总高度超而层数不超,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7.3.14)。 改变使用用途,降低设防类别,乙类→丙类。

2. 结构体系(5.2.2) 刚性体系要求—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 表5.2.2 A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楼、屋盖类别 墙体类别 墙体厚度(mm) 6、7度 8度 9度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混凝土 砖实心墙 ≥240 15 11 其他墙体 ≥180 13 10 装配式混凝土 7 木、砖拱 4 房屋的高度与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对刚性体系的几点说明 ⑴ 鉴定标准中的刚性体系的含义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刚性体系方案不同。 ⑵ 刚性体系要求是能够采用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抗震分析并加以简化的的前提。 ⑶ 对抗震横墙间距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地震时纵墙发生出平面弯曲破坏,当不符合程度较小时,用体系影响系数修正,否则应增设组合柱。

规则性要求—平立面、墙体布置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 砖、砌块和砂浆强度等级(5.2.3)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表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降低一级采用。 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砖、砌块最低强度等级 块材 最低强度等级 砖 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中型砌块 MU10 小型砌块 MU5 砂浆最低强度等级 设 防 烈 度 6度 7度 8、9度 层数不超 过二层 层数二 层以上 最低强度等级 砖墙体 M0.4 M1 砌块墙体 M2.5

4. 整体性连接构造(5.2.4、5.2.5) 墙体布置 ⑴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 ⑵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500mm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⑶ 乙类设防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下表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表5.2.4-1 乙类设防时A类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7、8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六、七 五、六 四 二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五 三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横墙较少时,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查表。砌块房屋按表中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芯柱或构造柱。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 ⑴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应满足下表要求。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表5.2.4-2 A类砖房屋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位置和配筋量 7度 8度 9度 屋盖 外墙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均应有 内墙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楼盖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配筋量 4φ8 4φ10 4φ12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 ⑵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上表中7~9度时的规定。 ⑶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⑷ 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⑸ 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 ⑹ 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⑺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上表中的规定。 ⑻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⑴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⑵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 ⑴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⑵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⑶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表5.2.5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混凝土预制板 预制进深梁 木屋架、木大梁 对接檩条 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梁上 屋架上 支承长度 100 80 180且有梁垫 240 60 120

5.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5.2.6、5.2.7 、5.2.8)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最小值:结构构件     5.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5.2.6、5.2.7 、5.2.8)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最小值:结构构件 A类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烈 度 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其他结构构件 ⑴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⑵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⑶ 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非结构构件 ⑴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⑵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⑶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⑷ 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⑸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6. 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第一级鉴定限值(5.2.9)     6. 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第一级鉴定限值(5.2.9) 适用条件:刚性体体系、整体性连接构造、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均满足要求。 简化验算方法:只要依据砂浆强度、设防烈度按表5.2.9-1检验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  

表5.2.9-1中数值是基于以下前提条件计算并适当取整后得到: ⑴ 240厚、3m左右层高的普通实心粘土砖墙; ⑵ 承重纵、横向开洞的水平面积率分别为50%和25%;(指层高的1/2处) ⑶ 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12kN/m2。 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对表内数值进行修正。

修正系数 ⑴ 不同墙体类别及厚度的修正:标准表5.2.9-2。 ⑵ 自承重墙修正:取限值的1.25倍。 ⑶ 局部突出结构修正:取1/3限值。 ⑷ 标准5.2.7条需要提供承载力的墙体的修正:0.8倍限值。 ⑸ 楼屋盖类型的修正: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 ⑹ 内纵墙数量对房屋宽度的修正: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2道时取1.8倍。

修正系数 ⑺ 墙体开洞率的修正:墙体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率λA,横墙与25%或纵墙与50%相差较大时,可分别按(0.25/λA)和(0.50/λA )换算。 ⑻ 材料强度的修正:砂浆强度等级为M7.5时,按表中数据内插取值。 ⑼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修正:当层高较大或楼层楼层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与12.0kN/m2相差较多时,表中数值需乘以(12.0/gE)。

几点说明 ⑴ 房屋抗震横墙间距,楼、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 ⑵ 房屋的宽度,平面有局部突出时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平面内的局部纵墙略去不计。 ⑶ 同一楼层内各横墙厚度不同或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可相应折算。

第一级鉴定结果 房屋层数和高度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时: ⑴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⑵ 仅易损非结构构件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主体结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但需要对不满足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处理。 ⑶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综合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处理。 ⑷ 多项明显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⑸ 进行第二级鉴定。

第一级鉴定结果 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鉴定标准的要求时: ⑴ 减少层数后进行鉴定; ⑵ 改变使用用途,降低设防类别后进行鉴定; ⑶ 高度超层数不超,提高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要求进行鉴定; ⑷ 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⑸ 改变结构体系,仅进行必要的抗震构施措施检查,为加固设计提供依据

第一级鉴框图

A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二级鉴定

A类房屋的第二级鉴定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 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鉴定标准B类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进行验算,验算时应按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法 适用条件: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又称二(甲)级鉴定。

(5.2.13) βi—第i 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 第i 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 第i 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ξ0i—第i 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抗震鉴定标准附录B采用; λ— 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地处于抗震鉴定标准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适用条件: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又称二(乙)级鉴定。

(5.2.14) βi— 第i 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 ψ2—局部影响系数。

表5.2.14-1 体系影响系数值 项目 不符合的程度 影响范围 房屋高宽比η 2.2<η<2.6 2.6<η<3.0 0.85 0.75 上部1/3楼层 横墙间距 超过表5.2.2最大值在4m以内 0.90 1.00 楼层的 墙段的 错层高度 >0.5m 错层上下 立面高度变化 超过一层 所有变化的楼层 相邻楼层的墙体刚度比λ 2<λ <3 λ>3 刚度小的楼层 刚度小的楼层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 比规定少15%以内 比规定少15%~25% 0.80 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圈梁布置和构造 屋盖外墙不符合 楼盖外墙一道不符合 楼盖外墙二道不符合 内墙不符合 0.70 顶层 缺圈梁的上、下楼层 所有楼层 不满足的上、下楼层

几点说明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最好加权平均值。 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 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尚可根据满足B类建筑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系数; 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以0.8~0.95的系数。 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表5.2.14-2 局部影响系数值 项目 不符合的程度 影响范围 墙体局部尺寸 比规定少10%以内 比规定少10%~20% 0.95 表5.2.14-2 局部影响系数值 项目 不符合的程度 影响范围 墙体局部尺寸 比规定少10%以内 比规定少10%~20% 0.95 0.90 不满足的楼层 楼梯间等大梁 的支承长度l 370mm<l<490mm 0.80 0.70 该楼层的 该墙段的 出屋面小房间 0.33 支承悬挑结构构件的承重墙体 该楼层和墙段 房屋尽端设过街楼或楼梯间 有独立砌体柱承重的房屋 柱顶有拉结 柱顶无拉结 0.60 楼层、柱两侧相邻墙段

几点说明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注意局部影响系数的影响范围。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适用条件: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又称二(丙)级鉴定。

(5.2.15-1) (5.2.15-2) βcij—第i 层第j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ij—第i 层第j 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ij—第i 层第j 墙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积; Abij—第i 层第j 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

墙段从属面积计算 刚性楼盖:由楼层建筑平面面积按墙段的侧移刚度分配: 墙段抗震能力指数等于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柔性楼盖:按左右两侧相邻抗震墙间距之半计算: 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中等刚性楼盖:取上述二者的平均值: 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几点说明 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2.15-1)中尚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取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 墙段的局部影响系数只考虑对验算墙段有影响的项目 。

附录B的基准面积率确定的几个假定条件 层间剪切型为主的结构 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 各层层高和建筑面积相等 各层重力代表荷载值相等(12kN/m2) 层内抗震墙基本力学性能一致 标准中的基准面积率表以7度抗震设防区为准 使用过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中数值进行调整。 重力代表荷载值的调整 不同砂浆强度等级的调整 承重墙、自承重墙同时存在的调整

结构抗震能力评定与宏观地震破坏大致对应关系 通过第一级鉴定的房屋,地震破坏等级为基本完好。当次要墙体或附属构件的局部构造要要求有些差距时,或有少量承重墙体的承载力和连接略有欠缺,预计其地震破坏等级为轻微破坏,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需进行适当维修处理。当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根据最弱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按下表估计地震破坏等级。 地震破坏参考等级 破坏等级划分 完好或基本完好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倒 塌 综合能力指数 ≥1.00 ≥0.90 ≥0.85 ≥0.60 <0.60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

B类多层砌体房屋第一级鉴定基本内容 结构核定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结构体系 横墙间距 高宽比 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规则性 楼梯间布局 不小于6m跨大梁支承 楼、屋盖类型 承重墙体材料强度等级 砖 砂浆 整体性 连接构造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构造柱、芯柱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也是主要从房屋高度和层数、墙体实际材料强度、结构体系的合理性、主要构件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构件自身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B类房屋的抗震鉴定,分为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两部分,与A类不同抗震承载力验算必须进行。

B类房屋主要是针对按照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抗震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依据89规范中的有关条文,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并根据需要增补了部分内容,总体上,抗震措施要求和抗震验算基本保持与89规范相当的水平。 与89规范相比,在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方面主要补充如下内容: ⑴ 明确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⑵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⑶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⑷ 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对于墙体墙中部有构造柱的情况,参照2001规范的规定予以纳入。

与A类房屋相比,B类房屋在抗震措施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 ⑴ 适用范围方面,最小砖墙厚度240,取消180厚实心墙、空心墙、空斗墙等。 ⑵ 材料强度方面,实际砂浆强度等级最低值要求更高。 ⑶ 整体性方面,增加构造柱(芯柱)的要求,圈梁的设置和构造要求更加严格 ⑷ 易损部位方面,对楼梯间等的要求更加严格。

B类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可按A类房屋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 的系数。当场地处于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B类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各层层高相当且较规则均匀的B类多层砌体房屋,尚可按A类房屋第二级鉴定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其中,公式(5.2.13)中的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

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实例

某小学教学楼建造于1965年,三层砖混结构,纵墙承重,楼、屋盖均为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层高3.2m,总高9.75m,一、二层砂浆强度等级M2.5、三层M1,砖强度等级MU7.5。外墙为360mm厚实心砖墙,内墙为240mm厚实心砖墙。地处8度区(0.2g),采用外加圈梁、构造柱进行过抗震加固,平面图见下图。

第一级鉴定 该房屋按A类进行第一级鉴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 属横墙很少,房屋层数限值应减少两层,高度限值降低6m; ⑶ 乙类设防,应按提高一度核查抗震措施; ⑷ 横墙较少的乙类教学楼,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有构造柱设置要求; ⑸ 应考虑已有抗震加固的有利因素。

第一级鉴定 结构核查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满足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4层13m(少2层6m) 结构体系 刚性体系要求 横墙间距 7m(9度) 9m 不满足 高宽比 2.2 9.75/15.6 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规则性 不小于6m跨大梁支承 不应独立砖柱 无独立砖柱 楼、屋盖类型 现浇、装配整体式 预制空心板 承重墙体材料强度等级 砖 MU7.5 砂浆 M1 M2.5,M1 整 体 性 连接构造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闭合、无削弱 构造柱 梯间四角无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内墙无圈梁 外墙满足,内墙不满足 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 100mm 120mm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1.5m 0.8m 承重的门窗间墙宽度不满足,其它满足

第二级鉴定 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⑴ 体系影响系数: 横墙间距 0.9 构造柱布置 0.9 圈梁布置 0.9 ⑵ 局部影响系数: 横墙间距 0.9 构造柱布置 0.9 圈梁布置 0.9 ⑵ 局部影响系数: 墙体局部尺寸 0.8(承重门窗洞口间墙体宽度与要求相差50%)

楼层纵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结果 楼层 方向 (m2) 结论 一层 横向 732 28.2 0.0236 1.5 1.09 0.729 0.8 0.64 不满足 纵向 29.0 0.0235 1.12 0.66 二层 25.27 0.98 0.57 29.21 1.13 三层 0.0221 1.04 0.61 0.0237 0.65

若上述建筑建造于1998年,并且大房间四角均有构造柱设置,每层纵横墙均设有圈梁,一、二层砂浆强度等级M5、三层M2.5,砖强度等级MU10。 按B类进行鉴定

第一级鉴定 结构核定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满足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4层12m(少2层6m) 结构体系 横墙间距 7m(9度) 9m 不满足 高宽比 1.5 9.75/15.6 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规则性 楼梯间布局 不在房屋尽端和转角 在房屋尽端 不小于6m跨大梁支承 不应独立砖柱 无独立砖柱 楼、屋盖类型 现浇、装配整体式 预制空心板 承重墙体材料强度等级 砖 MU7.5 MU10 砂浆 M2.5 M5,M2.5 整 体 性 连接构造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闭合、无削弱 构造柱、芯柱 梯间四角无 楼梯间处不满足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内外均圈梁 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 100mm 120mm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1.5m 0.8m 承重的门窗间墙宽度不满足,其它满足

抗震承载力验算 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且验算时根据抗震措施不满足程度考虑整体影响系数0.855(0.9*0.95)、局部影响系数0.8; 若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验算,公式(5.2.13)中的烈度影响系数按2.0采用。

一层墙体抗震验算结果(抗力/效应)

二层墙体抗震验算结果(抗力/效应)

三层墙体抗震验算结果(抗力/效应)

楼层纵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值 楼层 方向 (m2) 结论 一层 横向 732 28.2 0.0180 2.0 1.07 0.855 0.73 不满足 纵向 29.0 0.0187 1.06 0.72 二层 25.27 0.96 0.66 29.21 三层 0.0143 1.21 0.83 0.0162 1.23 0.84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 一般规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第一级鉴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第二级鉴定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实例

⑴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 适用范围 ⑴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 ⑵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参考89规范的规定),结构类型不包括筒体结构。 结构类型 烈 度 6度 7度 8度 9度 框架结构 同非抗震 设 计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结构 120 100 50 抗震墙结构 60 框支抗震墙结构 80 不应采用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钢筋混凝土房屋检查的具体项目 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⑴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⑵ 7度时,除第1款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⑶ 8、9度时,除第1、2款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鉴 定 方 法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两级抗震鉴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做出判断。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两级抗震鉴定 第一级鉴定强调了梁、柱的连接形式和跨数,混合承重体系的连接构造和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问。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增加了规则性要求和配筋构造要求; 第二级鉴定分三种情况进行楼层综合抗震能力的分析判断。屈服强度系数是结构抗震承载力计算的简化方法,该方法以震害为依据,通过震害实例验算的统计分析得到,设计规范用来控制结构的倒塌,对评估现有建筑破坏程度有较好的可靠性。在第二级鉴定中,构造影响系数的取值对材料强度等级和纵向钢筋不作要求,其他构造要求用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来体现。

A类:逐级鉴定,一级符合要求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除9度外)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两级抗震鉴定 与A类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相同的是,同样强调了梁、柱的连接形式和跨数,混合承重体系的连接构造和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问题,以及规则性要求和配筋构造要求。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B类:结构布置、构造检查和抗震承载力两级鉴定、缺一不可

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第一级鉴定 结构体系、结构材料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检查内容见下页表: 说明:整体性连接构造中,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只判断是否满足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按70年代的规范检查,但乙类建筑需要检查柱的配筋。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要检查纵筋、箍筋等,9度时要检查轴压比。框架-抗震墙中抗震墙的构造要求,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设计规范提出的。

鉴定项目 鉴定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建筑类别 房屋总高度/层数 结构体系 框架体系(双向?非单跨?) 8、9度时规则性要求 楼屋盖的长宽比 8度时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的平均间距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结构构件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 6度乙类框架的中柱、边柱、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 8、9度梁两端箍筋间距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 度时的框架柱箍筋加密、短柱箍筋、角柱最小配筋率、其他柱最小配筋率 7度以上乙类设防,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8、9度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 柱截面宽度(mm) 9度框架柱轴压比 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

项目 6度 乙类建筑 7度 Ⅲ、Ⅳ类场地 8度 9度 中柱、边 柱 纵 筋 总配筋≥0.5% 拉筋≥0.2% 总配筋≥0.6% 总配筋≥0.8% 角柱纵筋 总配筋≥0.7% 总配筋≥1.0% 柱上、下 端 箍 筋 φ6@200 φ8@150 梁端箍筋 间 距 同非抗震设计 @200 @150 短柱全高 箍 筋 φ8@100 柱截面 宽 度 不宜小于300mm 300mm 400mm(Ⅲ、Ⅳ类场地) 400mm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⑴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乙类的单跨框架结构。 ⑵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⑶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⑷仅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有关要求。 ⑸结构布置和构造要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第二级鉴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按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不做调整;尚可按本节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第二级鉴定 楼层综合能力抗震指数方法: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⑴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⑵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⑶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2.11-1) (6.2.11-2) 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ψ2—局部影响系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Vy—楼层弹性地震剪力;

体系影响系数 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⑴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时,可取1.4。 ⑵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6.3节B类建筑(89规范)的规定时,可取1.25。 ⑶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⑷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⑸ 当部分构造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而部分构造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⑹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而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通常宜考虑新旧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发挥效果而取小于1.0的影响系数)

局部影响系数 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⑴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⑵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 ⑶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局部影响系数只乘以有关的平面框架,即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墙的平面框架或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规定时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3.0.5条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 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 当场地处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楼层的现有受剪承载力 计算结构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时,与89规范系列的设计规范相应取结构构件现有截面尺寸、现有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具体见标准附录C ∑Vcy—框架柱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Vmy—砖填充墙框架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Vwy—抗震墙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鉴 定 结 果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要求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⑴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⑵ 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3.0.5.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满足要求的其他结构。 一般情况采用前者,当前者不适用时,需采用后者。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构造要求 ⑴ 基本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规定进行综合调整而成:抗震等级、结构体系、混凝土强度等级(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最小混凝土强度等级定为C20,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定为C30)、框架梁的配筋与构造、对框架柱的配筋与构造要求、抗震墙墙板的配筋与构造要求、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填充墙的要求等等; ⑵ 抗震墙加强部位的规定吸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20011-2001对加强部位放松的要求而规定。 ⑶ 对钢筋的接头和锚固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

鉴定项目 鉴定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建筑类别 房屋总高度/层数 结构体系 框架体系 规则性要求 框架结构梁柱截面、柱轴压比 框剪结构抗震墙布置 抗震墙结构布置 框支层布置 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 楼、屋盖的长宽比 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的平均间距 材料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鉴定项目 鉴定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结构构件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 梁端受拉筋面积 梁端底面和顶面的配筋量比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箍筋肢距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 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 柱箍筋加密区范围、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箍筋肢距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和箍筋间距 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 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 抗震墙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 钢筋的接头和锚固 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 B类抗震鉴定采用01抗规的抗震验算方法,但内力调整系数采用89抗规值。 ⑴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分析,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 ⑵乙类框架结构尚应进行变形验算; ⑶当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第6.3.1~6.3.9条的要求时,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体系影响系数 B类建筑参照A类建筑进行综合抗震承载能力验算时,其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⑴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时,可取1.1。 ⑵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的规定时,可取1.0。 ⑶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6.2节A类房屋鉴定的规定时,可取0.8。 ⑷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而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实例

四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采用黏土砖填充墙,框架下面有箱形基础地下室,框架柱嵌固于地下室顶板处,平面布置见下图,层高3300mm,梁柱楼板混凝土为C14,柱均为450mm×450mm(配筋为4φ14,箍筋φ6间距150),梁250mm×550mm,楼板160mm厚,每层另外增加面荷载:恒载5.0kN/m2 ;活载2.0kN/m2;该工程位于8度(0.2g)区,Ⅲ类场地。

该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鉴定类别为A类,采用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鉴定项目 鉴定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建筑类别 丙类 房屋总高度/层数 45米,10层 13.2米,4层 满足 结构体系 框架体系(双向?非单跨?) 双向、多跨 双向、三跨 8、9度时规则性要求 楼屋盖的长宽比 3.0 2.18 8度时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的平均间距 14 不满足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8 C14 结构构件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 - 6度乙类框架的中柱、边柱、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 8、9度梁两端箍筋间距 200 250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 度时的框架柱箍筋加密、短柱箍筋、角柱最小配筋率、其他柱最小配筋率 柱φ8-100(550) 角柱配筋率0.8% 其他柱配筋率0.6% 没有加密区 7度以上乙类设防,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8、9度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 柱截面宽度(mm) 300 450 9度框架柱轴压比 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

第二级鉴定 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Vcy1 Vcy2 Vcy Vy Ve εy ψ1 ψ2 β 层号 柱子 编号 X向(kN) 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楼层弹性地震剪力 楼层屈服强度系 数 楼层体系影响系 数 楼层局部影响系 数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Vcy1 Vcy2 Vcy Vy Ve εy ψ1 ψ2 β 1 149.5 106.2 2 154.2 127.2 3 124.0 4200 2860 1.5 0.8 0.7 142.0 92.9 114.9 152.5 110.9 4280 2500 1.7 1.0 134.6 76.7 142.6 95.8 141.4 91.6 3770 1960 1.9 1.1 4 127.0 57.7 131.7 69.9 130.3 66.2 2770 1190 2.3 1.3

Vcy1 Vcy2 Vcy Vy Ve εy ψ1 ψ2 β 层号 柱子 编号 Y向(kN) 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楼层弹性地震剪力 楼层屈服强度系 数 楼层体系影响系 数 楼层局部影响系 数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Vcy1 Vcy2 Vcy Vy Ve εy ψ1 ψ2 β 1 149.5 106.2 2 154.2 127.2 3 124.0 4170 26000 1.6 0.8 0.7 0.9 142.0 92.9 114.9 152.5 110.9 4250 2280 1.9 1.0 134.6 76.7 142.6 95.8 141.4 91.6 3740 1790 2.1 1.2 4 127.0 57.7 131.7 69.9 130.3 66.2 2750 1120 2.5 1.4

内框架与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 一般规定 A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的抗震鉴定 A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第一级鉴定 A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第二级鉴定 B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抗震鉴定 内框架与底框砖房抗震鉴定实例

适 用 范 围 内框架砖房指内部为框架承重、外部为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框架房屋以及仅底层为内框架而上部各层为砖墙的底层内框架房屋。 底层框架砖房指底层为框架承重而上部各层为砖墙承重的多层房屋。 这两类结构不适用于乙类建筑。

内框架砖房震害特征 内框架砖房的抗侧力构件主要是砖墙,砖墙破裂后,刚度降低,房屋侧向变形加大,部分地震剪力开始转移到钢筋混凝土框架,大部分地震剪力将由框架承担,当超过框架的承载力时,框架将会破坏,这类混合结构,在地震时被各个击破。

底层框架砖房震害特征 底层框架砖房上部抗侧移刚度大,底层抗侧移刚度相对减少,抗震性能差。地震作用下,房屋的侧移将集中发生在相对柔弱的底层,过量的侧移引起底层的严重破坏。表现为“上轻下重”。如果底层过度加强,则导致薄弱层转移至二层,引起砖墙的破坏。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结构特征是头重脚轻,上刚下柔,而底层外刚内柔,地震时,上部各层与底层振动不协调,加重了震害,同时当底层采用内框架砖房时,砌体外纵墙由于过量侧移引起的平面外弯曲破坏或纵向剪切破坏而发生崩塌,破坏更为严重。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砖墙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有关规定。 ⑵ 混凝土构件应符合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有关规定。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检查的具体项目 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⑴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⑵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⑶ 7~9 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鉴 定 方 法 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两级抗震鉴定 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应分别符合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有关规定。

A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第一级鉴定

A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第一级鉴定基本内容 结构核查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结构体系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底层和第二层侧移刚度比 底层结构、过渡层墙体布置 轴压比限值 纵向窗间墙的宽度 材 料 强度等级 砖、砂浆 混凝土 整 体 性 连接构造 楼盖的整体性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构造柱的布置 大梁的支承长度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房屋的最大高度和层数 现有房屋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减灾措施。 A类房屋适用的房屋最大总高度及层数较B类房屋略有放宽, 180mm墙承重时只能用于底层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层。由于这种墙体稳定性较差,故适用的高度一般降低6m, 层数降低二层。当现有房屋比表7.2.1的规定多一层或3m时,即使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也要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规范方法进行验算。对于早年建造的(新建工程已经不能采用)底层内框架砖房,应通过鉴定予以更新,暂时仍需使用的,应加固成为底部框架-抗震墙上部砖砌体房屋。

表7.2.1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房屋类别 墙体厚度(mm) 6度 7度 8度 9度 高度 层数 底层框架砖 房 ≥240 19 六 16 五 10 三 180 13 四 7 二 底层内框架 砖 房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18 17 15 8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2

表7.2.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结 构 体 系 ⑴ 抗震墙横墙最大间距:基本上与设计规范相同,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其要求略有放宽,但不能用于木楼盖的情况。 表7.2.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型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 25 21 19 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 18 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结 构 体 系 ⑵ 底层和第二层侧移刚度比:结构体系鉴定时,针对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特点,要检查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以减少地震时的变形集中,并防止薄弱层的转移。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第二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结 构 体 系 ⑶ 底层结构布置: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要均匀对称,不对称时应考虑扭转的不利影响。 ⑷ 轴压比限值:在重力荷载下的轴压比,7、8、9度分别不宜大于0.9、0.8、0.7。 ⑸ 过渡层墙体布置: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避免次梁托墙,其实测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第三层。 ⑹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检查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以减轻地震破坏。6、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2m、1.5m;8、9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材料实测强度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整体性连接构造 ⑴ 楼盖的整体性: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6、7度时可为装配式,但应有圈梁。 ⑵ 圈梁的布置: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标准5.2.4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顶层应有圈梁;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整体性连接构造 ⑶ 构造柱的布置: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φ6拉结钢筋。 ⑷ 大梁的支承长度: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要求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可按照标准第5.2节的有关规定鉴定。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标准5.2节的有关要求;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标准第6.2节的有关要求。

房屋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 结构体系满足要求且整体性连接及易引起倒塌部位都良好的房屋,可类似多层砖房(考虑框架承担了的地震作用,其限值与多层砖房有所不同),按横墙间距、房屋宽度及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来判断是否满足抗震要求而不进行抗震验算。这主要是根据震害经验及统计分析提出的,以减少鉴定计算的工作量。

房屋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 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不超过下列限值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⑴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标准第5.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⑵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时的抗震横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时的房屋宽度,其限值宜按表7.2.6采用,其他厚度的墙体,表内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算。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表7.2.6 底层框架砖房第一级鉴定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楼 层 总 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M2.5 M5 M10 L B 二三四五六 25 20 18 15 14 13 11 10 22 19 12 9 8 21 16 17 7 注:L指370mm厚横墙的间距限值,B指240mm厚纵墙的房屋宽度限值。

房屋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 ⑶ 底层内框架房屋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 ⑷ 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顶层可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分别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 ⑸ 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

不需进行第二级鉴定而评为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情况 ⑴ 横墙间距超过表7.2.2的规定; ⑵ 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⑶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不符合规定; ⑷ 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⑸ 仅有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有关要求(可只对非结构构件局部处理)。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第二级鉴定 鉴定方法 直接借用多层砖房和框架结构的方法,使本标准的鉴定方法比较协调。 ⑴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使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有所简化,还可考虑构造对抗震承载力的影响。 ⑵ 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规定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上部各层应按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 ⑵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标准附录B.0.2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35和2.35采用。 ⑶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采用(按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砖墙部分可按照标准5.2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该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标准附录B.0.3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35和2.35采用。 ⑵ 框架部分可按照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除参照多层砖房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其纵向窗间墙的影响系数由局部影响系数改按整体影响系数对待。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烈度影响系数,取值与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相同;考虑框架承担一部分地震作用,基准面积率取值不同于多层砖房及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 内框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标准附录C的说明。

B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的抗震鉴定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应分别符合标准第5章、第6章B类建筑的有关规定。(不同点:不允许使用底层内框架结构) 类似于A类建筑,从结构体系合理性、材料强度、梁柱墙体等构件自身的构造和连接的整体性、易损易倒的非结构构件的局部连接构造等方面和构件承载力加以综合评定。 对于明显影响抗震安全性的问题,如房屋总高度和底部框架房屋的上下刚度比等不符合规定时,应提出加固或减灾处理措施。

B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的抗震鉴定 现有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特别强调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等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尚应允许按照A类房屋考虑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B类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第一级鉴定基本内容 结构核查项目 标准规定值 实际值 鉴定结果 房屋外观及内在质量 房屋最大高度和层数 结构体系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底层和第二层侧移刚度比 底层结构、过渡层墙体布置 轴压比限值 纵向窗间墙的宽度 梁的搁置长度 材 料 强度等级 砖、砂浆 混凝土 整 体 性 连接构造 楼屋盖的整体性 圈梁的布置及构造 构造柱的布置及构造 局部易损、易倒塌部件及其连接

表7.3.1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1、总高度和层数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的高度,需要严格控制,其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7.3.1的规定。 表7.3.1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房屋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高度 层数 底层框架砖房 19 六 16 五 11 三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14 四 7 二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不宜采用

表7.3.2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2、结构体系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表7.3.2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型 烈 度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 砖 房 上部各层 同表5.3.3-1砖房部分 底层 25 21 18 15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⑵ 侧移刚度比:底层框架砖房每个方向的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不应小于1.0; ⑶ 底层结构布置: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一定数量的抗震墙,抗震墙宜为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为嵌砌于框架间的砌体墙;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不对称时,应考虑扭转的不利影响;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 ⑷ 轴压比限值:框架柱的轴压比,7、8、9度分别不宜大于0.9、0.8、0.7。

⑸ 过渡层的墙体布置: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在底层框架柱对应部位应有构造柱,其实测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第三层。 ⑹ 纵向窗间墙宽度: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 ⑺ 外墙上梁的搁置长度:外墙上梁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300mm,梁应与圈梁连接。

3、材料实测强度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9度时不应低于C30。

4、整体性连接构造 ⑴ 楼屋盖的整体性: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有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楼层,均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⑵ 构造柱的设置: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按多层砖房的要求检查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① 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② 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以及内框架梁在外墙的支承处(无组合柱时);

抗震承载力验算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验算方法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并按本标准3.0.5条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当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时,可参照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对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当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

多层内框架砖房各柱的地震剪力的验算方法 (7.3.6) 式中:Vc—各柱的地震剪力设计值; V—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 nb—抗震横墙间的开间数; ns—内框架的跨数; λ—抗震横墙间距与房屋总宽度的比值 当小于0.75时,采用0.75; ζ1、ζ2—分别为计算系数,可按表7.3.6采用: (7.3.6)

表7.3.6 计算系数 房 屋 总 层 数 2 3 4 5 ζ1 2.0 3.0 5.0 7.5 ζ2 7.0 6.5 6.0 内框架房屋的抗侧力构件有砖墙及钢筋混凝土柱与砖柱组合的混合框架两类构件。砖墙弹性极限变形较小,在水平力作用下,随着墙面裂缝的发展,侧移刚度迅速降低;框架则具有相当大的延性,在较大变形情况下侧移刚度才开始下降,而且下降的速度较缓。混合框架各种柱子在地震作用下的抗剪承载力验算公式,是考虑楼盖水平变形、高阶空间振型及砖墙刚度退化的影响,以及对不同横墙间距、不同层数的大量算例进行统计得到的。

外墙砖柱的抗震验算 外墙砖壁柱的抗震验算,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9.3节(单层砖柱厂房)作法: ⑴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调整系数可采用0.9。 ⑵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 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和内框架均可按标准第6章的框架结构采用,抗震墙可按三级采用。 鉴于这类房屋的抗震能力较差,本次修订,明确这类房屋仅适用于丙类设防(标准设防类)的情况。

内框架与底框砖房的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实例

例一:某内框架办公大楼抗震鉴定 某办公楼建于1959年,建筑面积为5919m2,变形缝将建筑分为I段和Ⅱ段,I段为六层双排柱内框架结构,Ⅱ段为五层单排柱内框架结构;层高:一层为5.3m,二~四层为3.6m,五层为4.2m,六层为6.7m,室内外高差为0.45m。I段总高为26.7m,Ⅱ段总高为19.8m。

一层平面图 标准层平面图

材料设计强度 砖均为100号,I段砂浆:一、二层为50号,三、四层为25号,五、六层为10号;Ⅱ段砂浆:一层外墙为100号,内墙为50号,二层外墙为100号,内墙为25号,三层外墙为50号,内墙为25号,四层外墙为50号,内墙为10号,五层外墙为25号,内墙为10号;部分隔墙为空心砖墙,用25号砂浆砌筑,并且与实心墙用钢筋拉接;地下室为现浇混凝土墙,地下室顶板厚300mm,混凝土设计强度为200号,底板厚120mm,混凝土设计强度为150号;楼、屋面板均为现浇混凝土板,各层内框架梁、板、柱混凝土设计强度均为150号。

实测材料强度 混凝土实测强度推定值为16MPa; 砌筑用砖实测强度推定值为MU10; I段砌筑砂浆回弹强度平均值一、二层为4.40MPa,三、四层为2.38 MPa,五、六层为2.16 MPa;Ⅱ段内墙砌筑砂浆回弹强度平均值一层为5.13 MPa,二、三层为2.46 MPa,四、五层为1.30 MPa;Ⅱ段外墙砌筑砂浆回弹强度平均值一、二层为5.76MPa,三、四层为4.43 MPa,五层为1.65 MPa。

抗震鉴定思路 对该建筑(A类)的鉴定主要从房屋外观和内在质量、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及砖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等五个方面,在现场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8度抗震设防的鉴定要求对整栋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

第一级鉴定 1.1 砖墙部分 内在和外观质量:顶层墙体有裂缝,经分析为温度变化所致,底层墙体碱蚀,其他未见有明显裂缝。 结构体系:Ⅰ段总高度为26.7m,大于其长边尺寸22.25m,不符合要求;纵向窗间墙的最小宽度为1.0m,不符合要求;Ⅰ段(多排柱内框架砖房)最大高度为26.7m,大于15m,层数为六层,属于超高超层建筑。Ⅱ段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为19.5m,大于15m,不符合要求;纵向窗间墙的最小宽度为0.825m,不符合要求;房屋楼层质心和计算刚心存在偏心和扭转现象;Ⅱ段(单排柱内框架砖房)最大高度为19.5m,大于12m,层数为五层,也属于超高超层建筑。

第一级鉴定 墙体材料:砌筑用砖实测强度推定值为 MU10,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砌筑砂浆实测强度推定值:Ⅰ段1~2层为M5,3~6层为M2.5,不符合一级鉴定要求;Ⅱ段内墙:1层为M5,2~3层为M2.5,4~5层为M1;Ⅱ段外墙:1~4层为M5,5层为M1,不符合一级鉴定要求。 整体性连接构造:该建筑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且1、3、5、6层设有圈梁,符合要求;楼屋盖大梁的最小支撑长度为250mm,符合要求;但是该建筑未设置构造柱,纵横墙交接处等部位也无拉接钢筋,不符合要求。

第一级鉴定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实际承重门窗间墙最小宽度,Ⅰ段为0.96m,Ⅱ段为0.825m,均小于8度抗震要求的最小尺寸1.0m,不符合要求;两段空心砖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均有2φ6@1000钢筋拉接,但墙顶与梁板无连接;女儿墙的砂浆强度为M1,小于M2.5;无锚固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为1.2m,大于0.5m,不符合要求。

第一级鉴定 1.2 框架部分 外观和内在质量: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有少量微小裂缝和局部剥落,地下室顶板钢筋有较严重的露筋、锈蚀现象;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结构体系:抗震横墙平均间距(五层)为13.1m,大于12m,不符合要求。 材料强度:梁柱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6,低于C18,不符合要求。

第一级鉴定 构件配筋: I段柱的纵向钢筋总配筋率,Z2四~六层为0.5%,Z1的四、五层为0.37%,小于0.6%,不符合要求;两段柱的箍筋均不符合要求;梁的箍筋为Ф6@250~Ф8@400,无加密区,不符合要求; 整体性连接:两段隔墙与柱有2Ф6@1000钢筋拉接,小于2Ф6@600,伸入墙内的长度为500mm,小于700mm,不符合要求;墙内无连系梁与柱相连,空心砖墙顶部与梁无连接,不符合要求。地下室顶板钢筋有较严重的露筋、锈蚀现象;

第一级鉴定 该建筑存在超高、超层现象;I段高宽比较大;Ⅱ段抗震横墙间距过大;砌筑砂浆强度偏低;未设置构造柱,纵横墙交接处也无拉接钢筋,整体性较差;承重的门窗间墙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较小,存在局部薄弱环节;空心砖隔墙较高、较长,但与梁板无连接,而且女儿墙高度较大,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地震时均易倒塌;内框架梁柱混凝土强度偏低,部分柱的纵筋和全部梁柱的箍筋配置量偏低,抗震能力不足;隔墙与柱拉接钢筋配置量偏少,拉筋埋入墙内的长度较小,整体性连接较差。

第二级鉴定 2.1 砖墙部分:根据墙体面积和实际砂浆强度等级并考虑构造影响,二级鉴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在纵横两个方向分段进行,计算结果表明砌筑砂浆强度偏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砖墙抗剪能力不足。 2.2 框架部分: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7.3.1条之规定:8度时,多排柱内框架房屋层数超过四层,或单排柱内框架房屋层数超过三层时,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3.0.5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验算其抗震承载力,并可按照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级鉴定 根据(7.3.6),按照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对框架梁柱的配筋进行计算,并与实际配筋比较,计算结果表明内框架梁柱混凝土强度偏低,纵筋和箍筋配置量偏低,抗弯、抗剪能力不足。 2.3 二级鉴定结论 砌筑砂浆强度偏低,砖墙抗剪能力不足;内框架梁柱混凝土强度偏低,纵筋和箍筋配置量偏低,抗弯、抗剪能力不足。

例二:某底框商住楼抗震鉴定 某底框商住楼建于1996年,为底部一层框架、上部五层砖混的底层框架砖房,一层为商场,上部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5539m2。建筑总平面呈矩形,由一道变形缝将结构分为东、西两段(基本对称)。建筑室内外高差为0.3m,一层层高为3.9m,二~五层层高为2.7m,六层层高为2.8m,建筑总高为17.8m,女儿墙高度为0.5m。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 使用过程中发现一层墙体出现竖向裂缝、顶层墙体出现斜裂缝、顶板出现裂缝、楼板地砖开裂等现象。

工程概况 一层剪力墙厚度为250mm,二~六层砖墙厚度为240mm;各层主体结构材料设计强度等级:现浇混凝土梁、柱、墙、板均为C30,构造柱和圈梁为C20,一~五层砖均为MU10,六层砖为MU7.5;一~三层砂浆为M10混合砂浆,四~五层砂浆为M7.5混合砂浆,六层砂浆为M5混合砂浆;一层剪力墙配筋为Φ12@200双排双向。一层顶板为150mm厚现浇混凝土板,其余各层楼面和屋面为预制板。

工程概况 楼梯间四角、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内纵墙与山墙交接处以及部分洞口边均设置了构造柱;二层构造柱配筋与一层柱相同,并深入一层柱内40d,三~六层构造柱配筋相同;框架柱与后砌隔墙内设置Φ10@500mm拉结筋;层层设置圈梁。女儿墙设构造柱予以拉结,构造柱间距3m,并锚入屋面圈梁内。非承重墙采用陶粒空心砖,与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拉结,剪力墙外贴砌120mm厚砖墙,并与混凝土墙面采用钢筋拉结。

抗震鉴定思路 在现场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1.1 抗震措施鉴定 总高度和总层数:本工程属于B类建筑,总高度为17.8m,总层数为六层,属于超高建造建筑,不满足要求,应予以特别加强。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底层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为12m,上部各层(装配式楼盖)的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为5.4m,满足要求。 底层楼盖类型及第二层与底层的侧移刚度比:底层楼盖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满足要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底层抗震墙为钢筋混凝土墙,满足要求;但底层平面墙体布置沿纵向偏于一侧,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均小于1(分别为0.22和0.27),不满足要求。

底层框架柱轴压比:底层框架为多跨框架,框架柱截面尺寸为500mm,最大轴压比为0.43,满足要求。 材料强度:底层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为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为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为M10;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为C25,满足要求。 结构体系: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上部楼层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纵横墙的布置基本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均匀,满足要求。

过渡层设计:第二层(过渡层)的墙体除少部分墙体外,基本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且在底层框架柱对应部位设有构造柱,二层构造柱配筋(8Φ22或8Φ20)与一层柱相同,并深入一层柱内40d,三~六层构造柱配筋相同,实测砂浆强度等级与第三层相同,基本满足要求。 局部尺寸限值:承重窗间墙的最小宽度、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和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小于上述限值,但由于这些部位设置了构造柱,因此基本满足要求。

整体性连接构造:构造柱的设置符合鉴定标准要求;该建筑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为纵横墙混合承重,层层设置圈梁,圈梁最大间距为5 整体性连接构造:构造柱的设置符合鉴定标准要求;该建筑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为纵横墙混合承重,层层设置圈梁,圈梁最大间距为5.4m,满足要求。 楼梯间的要求: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未沿墙高设置2Φ6@500通长钢筋,不满足要求;楼梯间大梁的支承长度为370mm,但与圈梁和构造柱相连,基本满足要求。 外观和内在质量:顶层墙体和屋面板有裂缝,为温度应力引起,不满足要求。 防震缝的宽度:防震缝宽度为80mm,缝的两侧均设置墙体,基本满足要求。

超高建筑的加强措施 本工程总高度和总层数均超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B类建筑的规定,但没有超过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少;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本工程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均小于层高的二倍(5.4m),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除个别墙体外采取了增设构造柱的加强措施,基本满足要求;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基本大于4.2m,不满足要求。

1.2 抗震承载力验算 利用PKPM软件(89规范版),根据材料实测强度值计算,同时计入沿纵向的扭转效应影响,上部各层墙体抗震承载力与地震剪力之比基本大于1.0,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1.3 鉴定结论 ⑴ 房屋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属于超高超限建筑,应予以特别加强。上部楼层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满足要求。 ⑵ 第二层与底层的侧移刚度比超限,造成薄弱层的转移。 ⑶ 顶层楼梯间墙体的设计不满足要求; ⑷ 外观质量存在一定缺陷; ⑸ 上部各层墙体抗震承载力验算基本满足要求。 ⑹ 底层框架梁、柱的承载力满足要求。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抗震鉴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⑴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⑵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⑴ 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⑵ 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 ⑶ 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 ⑷ 无不均匀沉降。 ⑸ 无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

⑴ 突出屋面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立柱的截面为T形,6度时竖向支撑处就有震害,8、9度时震害较普遍; 震害表明,装配式结构的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重要因素。不同烈度下的震害一般有: ⑴ 突出屋面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立柱的截面为T形,6度时竖向支撑处就有震害,8、9度时震害较普遍; ⑵ 无拉结的女儿墙、封檐墙和山墙山尖等,6度则开裂、外闪,7度时有局部倒塌;位于出入口、披屋上部时危害更大; ⑶ 屋盖构件中,屋面瓦与檩条、檩条与屋架(屋面梁)、钢 天窗架与大型屋面板、锯齿形厂房双梁与牛腿柱等的连接处,常因支承长度较小而连接不牢,7度时就有槽瓦滑落等震害,8度时檩条和槽瓦一起塌落;

⑷ 大型屋面板与屋架的连接,两点焊扣三点焊有很大差别,焊接不牢,8度时就有错位,甚至坠落; ⑸ 屋架支撑系统、柱间支撑系统不完整,7度时震害不大,8、9度时就有较重的震害:屋盖倾斜、柱间支撑压曲、有柱间支撑的上柱柱头和下柱柱根开裂甚至酥碎; ⑹ 高低跨交接部位,牛腿(柱肩)在6、7度时就出现裂缝,8、9度时普遍拉裂、劈裂:9度时其上柱的底部多有水平裂缝,甚至折断,导致屋架塌落;

⑺ 柱的侧向变形受工作平台、嵌砌内隔墙、披屋或柱间支撑节点的限制,8、9度时相关构件如柱、墙体、屋架、屋面梁、大型屋面板的破坏严重; ⑻ 圈梁与柱或屋架、抗风柱柱顶与屋架拉结不牢,8、9度时可能带动大片墙体外倾倒塌,特别是山墙墙体的破坏使端排架因扭转效应而开裂折断,破坏更重; ⑼ 8、9度时,厂房体型复杂、侧边贴建披屋或墙体布置使其质量不匀称、纵向或横向刚度不协调等,导致高振型影响、应力集中、扭转效应和相邻建筑的碰撞,加重了震害。

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 ⑴ 6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型式和整体性,排架柱的选型,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 ⑵ 7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⑶ 8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⑷ 9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

鉴 定 方 法 A类厂房,应按标准第8.2节的规定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对标准第8.2.9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B类厂房,应按标准第8.3节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并应按标准第8.3.9 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分级鉴定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抗震鉴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场、礼堂、食堂等。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⑴ 承重柱、墙无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⑵ 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⑶ 混凝土构件符合标准第6.1.3 条的有关规定。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⑴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 ⑵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 ⑶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⑷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注:单层砖柱厂房,6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

鉴 定 方 法 A类单层砖柱厂房,应按标准第9.2 章的规定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对标准第9.2.7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B类砖柱厂房,应按标准第9.4节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并应按标准第9.4.7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鉴 定 方 法 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 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的抗震鉴定

木结构房屋 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下列中、小型木结构: 1 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 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不包括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 注:⑴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⑵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⑶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标准第9章的要求鉴定; ⑷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⑴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⑵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⑶ 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 度时不应有歪闪。 ⑷ 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鉴 定 方 法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查。 木结构房屋要检查所处的场地条件,主要依据日本的统计资料:不利地段,冲积层厚度大于30m、回填土厚度大于4m及地表水、地下水容易集积或地下水位高的场地,都能加重震害。 木结构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8、9 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主要是次生灾害)

生土房屋 适用于6~8 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承重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震害表明,除灰土墙房屋可为二层外,一般的土墙房屋宜为单层)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窖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生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⑵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⑶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墙脚宜设防潮层;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鉴 定 方 法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生土房屋的检查重点,基本上与砌体结构相同) 生土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

石墙房屋 适用于6、7 度时单层的毛石和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体承重的房屋。 注:砂浆砌筑的料石墙房屋,可按照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研究表明,7度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房屋,采用有垫片甩浆砌筑时,仍可有条件地符合鉴定要求,但毛石墙房屋只宜为单层。

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现状良好 石墙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⑴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⑵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鉴 定 方 法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石墙房屋的检查重点,基本上与砌体结构相同) 石墙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

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1.目的:灾后应急评估?为抗震加固服务的抗震鉴定? 2.依据:设计图纸? 3.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有正规设计图纸:按原设计规范确定 无正规设计图纸:按建造年代确定 4.科学的选用设防标准: 按重点设防类进行鉴定,而不是提高地震动参数 5.把握标准的精神 如在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学校用房,由于设防类别提高导致可能的不合格?如砌体结构的超高处理?

6.多层砌体房屋 层数与高度控制:乙类比丙类减一层、降3m 横墙较少再减一层、降3m 各层横墙很少还要减一层、降3m 构造柱设置要求:按提高一度要求检查 横墙较少按增加一层要求检查 外走廊或单面走廊时按增加两层要求检查 超层问题的处理:如何实现结构体系的改变 超高不超层处理:提高承载力、加强约束措施

7.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单跨框架结构,不能满足鉴定要求,应改为多跨结构或框-剪结构 B类框架结构需确定抗震等级 应进行强柱弱梁验算,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 8.关于抗震鉴定与安全性鉴定的问题 现有校舍由于设防类别的提高一般均需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时结合现场调查,发现安全性隐患,对需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进一步进行安全性鉴定,结合抗震加固对安全性隐患一并处理 9.关于抗震鉴定资质 抗震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检测的,鉴定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