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第八章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形态,是由英国的边沁创立,詹姆斯·密尔(1773-1836)和约翰·密尔(1806-1873)父子完善的。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代表人物 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 1773-1836),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边沁的得意门生。1806年与边沁相遇,自认为其弟子,竭力研究和传播功利主义。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下面介绍。 这里主要介绍边沁的思想。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边沁简介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与哲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分析法学的先驱。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边沁简介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牛津大学)和林肯学院,深受洛克、休谟和爱尔维修的影响,曾任律师,但主要兴趣在法理学的研究和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主要著作:《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刑法与补偿理论》和《法律概要》。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一、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 1、核心观点: 把行为的动机归结为快乐和痛苦,把道德的标准归结为功利。主张个人利益的满足(“利已主义原则”)是保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利他主义的原则”)的手段。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2、基本概念 功利(utility)是一种外物为当事人求福避祸、避苦求乐的特性,主要内容是快乐,快乐有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四项目标。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3、基本命题 (1) “避苦求乐”(功利主义原则)是人类的基本规律 ; (2)苦乐是价值判断的标准—— 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二、功利主义法学 utilitarian jurisprudence; utilitarian theories of law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边沁主张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一)社会契约是“立法者的幻想” 边沁反对社会契约与自然法等学说,认为社会契约“只存在于立法者的幻想之中”,国家产生于人们服从的习惯,法律的制定和形成是人们“避苦求乐”、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二)立法理论 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对衡量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和法律的形式(法典的编纂)两方面着手对法律进行改革。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1、立法的本质和目的 立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础,要能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1)保障“生存”和“富裕” “生存”和“富裕”的实现不太需要法律。因为凡是人都知道尽力支保养生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要。不过法律可以间接地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富裕”。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2)保障“安全”和“平等” “安全”和“平等”特别需要法律保障。 ① “安全乃生命的基础”,“安全” 指身体、名誉、财产、职业等不受侵扰,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②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保障人人平等,使社会没有贵贱之分。安全第一,平等第二,两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 2、法律的形式 边沁主张改革英国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 (1)根据功利原则制定法律草案。 (2)制定法典必须满足四个条件:①完整,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②普遍。③简洁准确。条文简短,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准确,不能相互矛盾和模棱两可。④结构严谨,布局合理。 Reference: http://www.huilin.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