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介紹
三、澎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點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二、特殊教育法 三、澎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 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 視覺障礙者 二 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 平衡機能障礙 四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五 肢體障礙 六 智能障礙者 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八 顏面損傷 九 植物人 一○ 失智症 一一 自閉症 一二 慢性精神病患 一三 多重障礙 一四 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 一五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 一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
身心障礙手冊 手冊的申請: 所需文件~戶口名簿or身份證影本+大頭照 受理單位~戶籍所屬之鄉鎮市公所 鑑定機構~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院所 標記問題: 障礙事實變更或消失時→繳還原機關變更或註銷 逾期未重新鑑定者→原機關得逕行註銷其手冊
身心障礙者之教育權益 §20 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政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21 各級學校不得因障礙類別、程度、或 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而拒絕其入學。
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 《§38~§57》 居家服務 社區服務 安養、信託制度 停車位 租屋、購屋 交通補助 無障礙設施
《感謝社會局李小姐詳細說明》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福利 生活補助 健保保費補助 身心障礙教養收容補助 生活與復健輔具補助 停車證 欲知詳情可洽社會局李小姐,分機請轉307
特殊教育法
你應該要知道的條文 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 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第十四條 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澎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點 澎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點
身心障礙學生之定義: 一、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 障礙學生 二、經相關單位鑑定及轉介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鑑輔會安置原則 盡可能安置在普通班。 課業成績不應是該生離開普通班的唯一因素。 安置在住家附近學校就讀。
教師職責 擬定個別化教學計畫 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其他教育需要
輔導方式 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在原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 部分時間者:利用部分時間到自足式特教班或分散式資源班接受輔導。
普通班師資 具特教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曾任教自足式特教班者 熱心且配合意願高者
成績評量方式 平時考查:應設計個別評量方式 定期考查:在原班或資源班考試
減少班級學生數之原則 學前階段:三到五名 國民教育階段: 嚴重情障或自閉症~得減少三至五名 其他各類~得減一至三名 but…… 原有人數低於二十名,則不適減少…
其他 徵聘普通班教師應以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教研習五十四小時優先進用 學校應給予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獎勵,提供協助、研習及進修機會,並減少班級人數及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