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處長 王保進教授 第二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 實施計畫草案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處長 王保進教授
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系所評鑑之差異 第一週期 第二週期 評鑑目的 確保優質學習環境之提供 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建立與落實 評鑑對象 系所 系所、在職專班、學門、專業學院 學門分類 49學門 系所不得選擇學門歸屬 50學門(新增通識教育學門) 系所自行選擇學門歸屬 評鑑項目設計 強調輸入與過程面,教師本位績效責任 強調過程與產出面,學生本位績效責任 結果評定 認可制 2 2
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系所評鑑之差異 評鑑項目不同 第一週期 第二週期 項目一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 項目二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 項目三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 項目四 研究與專業表現 學術與專業表現 項目五 畢業生表現 畢業生表現與回饋機制 項目六 (專業學院) 院務整體發展 3 3
評鑑目的 瞭解各大學之系所在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之機制與 運作成果。 判斷與建議各大學之系所在落實學生學習成效評 估機制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促進各大學之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協助各大學之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同 時促進在職專班發展辦學特色,以符應業界實務 需求。 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相關政策 之參考。 4 4
評鑑特色 強調系所根據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於各評鑑項目自主舉 證說明評估學生學習成效機制之落實情形。 重視系所性質差異,同時,不採固定量化指標進行排名。 評鑑項目設計從教師本位轉為學生本位之績效責任,強調 學生學習成效之品質保證。 系所之學術與專業表現評估強調因學校發展定位、系所班 制結構及所屬學門普遍認可之學術與專業表現標準而有差 異,因而聚焦於深化學生之學術研究能力與強化學生之生 涯競爭力。 評鑑對象以「學門」為單位,配合系所間之資源整合與共 享。 (續下頁) 5
評鑑特色 強調系所畢業生生涯發展追蹤機制之建立與落實,取代過 去強調畢業生升學與就業之成效。 評鑑委員之組成以「專業同儕」為原則,並重視評鑑委員 之專業培訓。 強調系所蒐集內外部利害關係人意見,建立自我改善機制 並加以落實。 根據評鑑項目自我檢視,絕非校際或系(所)際間之相互 比較。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由專業同儕進行品質判斷,分為「通 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評鑑 結果供做政府決策依據。 6 6
評鑑原則 學生本位 專業認可 明確公正 系統整合 誠信透明 自主彈性 自我管制 績效責任
評鑑對象 74所大學校院(空大、宗教研修學院等)及9所軍事與警政 系統之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凡日間部學士班、研究所 、在職專班(包含設立於系所下、院級下之在職專班之 夜間、週末、暑期授課之班次) 各校依大學法第11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設 立頒授學位之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均應接受評鑑。 3所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之二專班及二技班亦比照大學 校院之學士班接受評鑑。 各校實施通識教育之成效,亦將比照系所獨立為一個「 通識教育」學門進行評鑑。 8
系所分類 系所評鑑 學門評鑑 專業學院評鑑 暑期在職專班評鑑 以學門為分類單位 ,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系所共分為50 個學門(如附錄A),每一個系所(含設立於系所下之在 職專班)、在職專班、學位學程獨立接受評鑑為原則。 。 學門評鑑 凡選擇歸屬同一學門之系所、學位學程均可申請「學門評 鑑」,每一申請案最多以五個系所為限。 專業學院評鑑 各大學校院凡符合教育部「專業學院」政策之系所,且歸 屬於同一學門,則可申請以「專業學院」之方式進行評鑑 暑期在職專班評鑑 統一於學校受評年度之7至8月進行評鑑。 9
評鑑項目(PDCA品質保證架構) Plan(計畫) Do(執行) Check(檢核) Act(行動) 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 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 Check(檢核) 學術與專業表現 Act(行動) 畢業生表現與回饋機制 10
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 參考效標為「共同之參照架構」 專業學院 內涵 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 參考效標 各系所仍可依學校發展定位及系所獨特之運作模式,增加 或刪減參考效標 專業學院 除五個評鑑項目外,需另呈現「院務整體發展」一個評鑑 項目之結果
評鑑項目 項目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8項參考效標) 訂定學生之核心能力並瞭解師生對其認同程度(1-2、1-3) 擬定發展計畫(1-1、1-6、1-7、1-8 ) 依據使適合的策略分析 依據第一週期系所評鑑結果與建議 相關領域發展趨勢及科際整合(學位學程適用) 與校務發展重點、特色之配適性(學位學程適用) 訂定學生之核心能力並瞭解師生對其認同程度(1-2、1-3) 課程規劃與設計(1-4、1-5) 依據核心能力進行課程規劃與設計 課程地圖的建置與實施
評鑑項目 項目二: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9項參考效標) 教師之遴聘與學術專長 (2-1、2-2) 專兼任教師之數量與素質 專任教師之結構與流動 教師教學準備(2-3、2-4、2-5、2-7、2-9) 進行教學設計與應用多元教學方法 自編講義、編製數位媒材 設計學習評量 進行實務教學成果(在職專班適用) 協調課程教學內容 ,以達科際整合(學位學程適用) 協助教師改進教學設計與教材教法,提升學生學習評量技巧 (2-6) 空間與設備支援之提供(2-8) (學位學程適用)
評鑑項目 項目三: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6項參考效標) 教學與學習資源(3-1) 建置學習輔導機制(3-2) 提供課外學習活動(3-3) 行政人力、軟硬體設備、經費及教學與學習空間 管理維護機制 建置學習輔導機制(3-2) 檢討學生達成核心能力之學習進展 學習預警機制 導師制、教師學習晤談時間 提供課外學習活動(3-3) 學生自治組織、國際化學習活動、學術演講 …. 學生生活輔導及生涯輔導(3-4、3-5、3-6) 學習支援與協助、學生校外工讀與住宿輔導 學生相關之升學與就業協助或輔導
評鑑項目 項目四:學術與專業表現(9項參考效標) 教師學術研究與專業服務表現之情形(4-1、4-2) 學生研究表現(4-3、4-4) 學術期刊、專書、專業展演或創新活動方面 研究計畫方面 產學合作方面 國際學術交流方面 學生研究表現(4-3、4-4) 學士班學生專題研究能力 碩、博士班學生之學術研究與專業表現 碩、博士生之數量與品質(4-5、4-8) 實務應用結合(4-6、4-7、4-9 )(在職專班適用) 論文主題與實務應用結合 參與國內實務應用或創新活動 專業能力符合業界需求
評鑑項目 項目五:畢業生表現與回饋機制(6項參考效標) 畢業生生涯發展追蹤機制(5-1) 學生學習成效機制(5-2) 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做為改善參考(5-3、5-4) 蒐集對學生學習成效意見 做為檢討修訂依據 行政管理機制運作與定期自我改善(5-5、5-6)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之改善建議 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
評鑑時程 評鑑作業分為上、下年度分別進行,因此整個評鑑時程自 100年1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附錄B) 。 整體評鑑時程(附錄E) 前置作業階段 自我評鑑階段 實地訪評階段 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自我改善階段 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自我評鑑 進行自我評鑑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自我評鑑報告繳交 申請「專業學院」之單位 受評系所應根據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依據評鑑項目,規劃自我評鑑 機制以進行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並提交自我評鑑報告做為實地訪評之 依據。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師資員額、學生人數、經費投入填報6年數據,其他項目準備3年資料 配合教育部校務資料庫 自我評鑑報告繳交 上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年2月15日前,下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 年8月31日前 申請「專業學院」之單位 以院內每一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各自提交一份自我評鑑報告之 方式,自我評鑑報告內容除依據五項評鑑項目進行自我評鑑外,其自 我評鑑報告必須提出一份共同性之「院務整體發展」自我評鑑結果。
免受評鑑辦法 通過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證 第一週期學校整體系所評鑑通過率達85%以上 考量校務評鑑結果 完善的自我評鑑機制 IEET(有條件通過3年以上) AACSB 第一週期學校整體系所評鑑通過率達85%以上 考量校務評鑑結果 完善的自我評鑑機制
評鑑結果評定 分班制認可 「專業學院」認可結果 新設立(不含更名)之系所或學位學程 依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在職專班、學位學程等五類不同 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 可結果。 「專業學院」認可結果 方式一:針對全院每一系所、在職專班及學位學程之班制分別 認可。 方式二:分全院博士班、全院碩士班、全院學士班、全院在職 專班或全院學位學程等五種方式分別認可。 新設立(不含更名)之系所或學位學程 成立未滿三年者不予評鑑,於本次評鑑週期內屆滿三年時仍須 接受評鑑,且若為第一次接受評鑑僅給予「通過」、「有條件 通過」兩種之認可結果。若第一週期已受評,第二週期評鑑則 給三種認可結果。 (續下頁) 20
評鑑結果評定 認可結果 處理方式 備註 通過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本會備查 1.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 2.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一年為改善期 3.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五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有條件通過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2.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未通過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2.再評鑑作業根據評鑑項目,提出自評報告,重新進行評鑑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