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講義  民法總則 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       楊東連 民法-4-物權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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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講義  民法總則 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       楊東連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 物權概念 權利 民法-4-物權概論 非主體 人身以外之物 物 可支配 人力可控制具有經濟效用 法律依據 物權法定主義(法律) 權利 可訴訟性 積極內容、消極排害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 通則 所有權 物權體系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占有 民法-4-物權概論 原則 物權變動 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 物權法定主義 通則 物權變動 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動產所有權 權利歸屬 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 相鄰關係 物權體系 用益物權 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 使用收益之物權 擔保物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擔保債權之物權 占有 事實占有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3 通則 消滅 民法-4-物權概論 法定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 不動產變動 變動 動產變動 混同 拋棄 物權不得自由創設 設權登記、宣示登記 不動產變動 變動 通則 動產變動 現實交付、觀念交付內容 物權與所有權同歸一人 混同 消滅 表示放棄權利 拋棄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4 物權概念 物權 物權特性 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之權利。 直接支配性:物權人得依自己之意思,無須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介入。 保護絕對性: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物權人對標的物之支配。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5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特性 物權概念 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所為之法律行為 無因性:物權行為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影響。 獨立性: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行為。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7 問題思考 甲先後向B1、B2銀行分別信用貸款50萬。後來,又以房屋先後向B3、B4抵押貸50萬。不久,甲無力清償債務,於是B1拍賣甲屋得款150萬。問如何分配債款??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5 實務見解 按本於債權契約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債權契約有解除之原因,固得 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 ,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故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受物權移轉之一方,僅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他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他 方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登記。 (87年台上字第1183號)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8 排他效力 追及效力 物權效力 一標的物上,不能有二個以上同一內容或性質之物權同時存在。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 追及效力 權利標的物無論入於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得追及其物,行使其權利。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9 意義(民法§757) 要件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種類不得創設:如不動產質權,法無規定,不許創設。 內容不得創設:不得變更物權內容,如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0 原則 不動產 動產 物權變動 登記才能處分 民法-4-物權概論 以某種徵相表示變動 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信任徵相得到效力 設權登記 登記發生法律效力 不動產 物權變動 宣示登記 登記才能處分 現實交付 實際將動產移轉占有 動產 觀念交付 以其他方式代替交付占有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1 甲有某屋,於三月一日出售於乙,雖已交屋,但未辦理所有移轉登記。甲於四月一日復將該屋出售於丙,並即辦理登記,試問: 問題思考 甲有某屋,於三月一日出售於乙,雖已交屋,但未辦理所有移轉登記。甲於四月一日復將該屋出售於丙,並即辦理登記,試問: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該屋?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2 19年上字第138號判例: 問題思考 賣主就同一標的物為二重買賣,如前買約僅生債權而後買約已發生物權關係時,前之買主不得主張後買約無效。 乙占有該屋本於買賣契約,僅有相對性,對於出賣人以外之人不得主張權利。丙可依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房屋。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3 物權變動原則 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必須以一定公示方法,表現其變動,始能發生法律效果。我國採取不動產物權「登記」,動產物權「交付」之立法例。 公信原則 物權依公示方法而有變動,對信賴公示表示而為物權交易之人,法律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4 設權登記(民法§758 ) 不動產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法律行為者,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如買賣等。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5 宣示登記(民法§759 ) 不動產物權變動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繼承等發生所有權移轉效力。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5 實務見解 查封係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不待於登記即發生,任何人均應受其拘 束。若不動產經法院依法查封後,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即執行債務人再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他人,他人復移轉登記於他他人,而執行債權人對該他 人、他他人主張該移轉不生效力時,該他人不得依土地法第四十 三條規定主張其受移轉應受保護,執行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訴請該他他人、他人塗銷其受移轉登記,回復實施查封時之登記狀態。(87年台上字第153號)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6 動產物權變動 現實交付(民法§761 )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7 動產物權變動 觀念交付(民法§761 ) 簡易交付:受讓人於受讓之先,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發生物權讓與之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人於讓與動產物權後,仍繼續占有其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得訂定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法律關係,以代交付。 指示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8 賣方甲 買方乙 承租人 出租人 買方乙 賣方甲 民法-4-物權概論 現實交付 甲將物交付給乙 簡易交付 先租後賣:甲賣物後不必交付乙 承租人 買方乙 出租人 賣方甲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19 承租人 出租人 賣方甲 買方乙 所有人 承租人 賣方乙 甲 賣受人 丙 民法-4-物權概論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先賣後租:甲賣物後租回,不必交付 承租人 賣方甲 出租人 買方乙 乙讓與對甲權利給丙 指示交付 所有人 賣方乙 承租人 甲 賣受人 丙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0 拋棄 混同 其他 物權消滅 同歸一人 民法-4-物權概論 放棄占有 動產 不動產 塗銷登記 物權與所有權 同歸一人 物權與物權 同歸一人 滅失 事實滅失 其他 其他原因 法律規定,如附合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1 拋棄 物權滅失 拋棄:指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使物權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 主觀上拋棄意思表示。 客觀上對動產拋棄占有,對不動產辦理塗銷登記。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2 混同 物權滅失 法律上兩個資格歸屬於一人。 債權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之事實。 物之混同,所有權與他物權或他物權與以此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同一人之事實。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3 混同(民法§762、§763) 物權滅失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同時,其他物權消滅。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消滅。 其他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混同時,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消滅。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之存續,於權利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消滅。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4 民法-4-物權概論 物權與所有權混同 所有權人 (債務人)甲 抵押權人 (債權人)乙 物權與所有權混同 所有權人 甲死亡,乙繼承:債權人債務人、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同歸一人。 物權與所有權混同 所有權人 (債務人)甲 抵押權人 (債權人)乙 甲死亡,乙繼承:地上權人、所有權人同歸一人。 物權與所有權混同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乙 地上權人 (抵押人)甲 民法-4-物權概論

民法-物權-概念-25 民法-4-物權概論 混同例外 一順位抵押權人 所有權人 (債權人)乙 (債務人)甲 二順位抵押權人 (債權人)丙 甲死亡,乙繼承:債權人債務人、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同歸一人。 混同例外 一順位抵押權人 (債權人)乙 所有權人 (債務人)甲 甲死亡,乙繼承:如發生混同,則第二順位晉升第一順位。 二順位抵押權人 (債權人)丙 民法-4-物權概論

  課程的結束!   思考的開始!       民法-4-物權概論